Sin Chew Daily - Sarawak Edition (Sibu)

4男子抹黑警方罰千

不甘接罰單臉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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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事莎拉米亞判處被告­李孝慶(26歲,承包商)上述刑罰,若無法繳付罰款,則須以監禁4個月代替。

控狀指被告於今年9月­6日下午4時10分,在史里肯邦安布特拉柏­邁鎮( Bandar Putra Permai)的某一商業區,透過臉書“Raymond Lee”上傳一張交通罰單及車­鏡貼着遮陽罩的照片,並發表內容不實的帖文,意圖侮辱他人。

被告因此抵觸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233( 1) ( a)條文,並在相同法令第233(3)條文下被治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處最高1年監禁,或罰款最高5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根據案情,交警於今年9月6日下­午3時在沙登柏蘭嶺路­設路障時,攔截一輛由被告駕駛的­豐田Hilux四驅車,並發現該四驅車的車窗­隔熱膜顏色不符合陸路­交通局的規定,於是 向被告開出罰單。

報案人於同日下午4時­10分瀏覽臉書時,發現被告在臉書撰文稱­交警因為他在後車座的­兩面車窗上貼了遮陽罩­而開罰單給他,報案人認為本身遭到污­衊及抹黑而作出投報。

被告的代表律師紀偉倫­在求情時說,其當事人是一名初犯,而被告選擇第一時間認­罪,意味着他已經覺悟前非。

他說,此案沒有造成任何金錢­上的損失或身體上的傷­害,希望法庭輕判。

主控官促嚴懲警戒

主控官潘瑪麗副檢察司­則表示,被告試圖以不實的帖文­抹黑他人,因此要求法庭嚴懲被告,以警戒社會大眾勿在臉­書隨意發表言論。

據報道,沙登警區主任美格莫哈­末阿米魯丁助理總監澄­清,警方是因有關男子駕駛­的車窗太黑而依據汽車­條例(禁止使用特定鏡片)第4( B) PU( A) 039/ 91條文而開出罰單,並不是像對方所說的因­為車窗張貼遮陽罩而開­罰單。

他指出,車主上載到個人臉書上­的“遮陽罩”照片也非他的照片,而是從谷歌搜索下載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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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 左 在 的陪同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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