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Sarawak Edition (Sibu)
4男子抹黑警方罰千
不甘接罰單臉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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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事莎拉米亞判處被告李孝慶(26歲,承包商)上述刑罰,若無法繳付罰款,則須以監禁4個月代替。
控狀指被告於今年9月6日下午4時10分,在史里肯邦安布特拉柏邁鎮( Bandar Putra Permai)的某一商業區,透過臉書“Raymond Lee”上傳一張交通罰單及車鏡貼着遮陽罩的照片,並發表內容不實的帖文,意圖侮辱他人。
被告因此抵觸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233( 1) ( a)條文,並在相同法令第233(3)條文下被治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處最高1年監禁,或罰款最高5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根據案情,交警於今年9月6日下午3時在沙登柏蘭嶺路設路障時,攔截一輛由被告駕駛的豐田Hilux四驅車,並發現該四驅車的車窗隔熱膜顏色不符合陸路交通局的規定,於是 向被告開出罰單。
報案人於同日下午4時10分瀏覽臉書時,發現被告在臉書撰文稱交警因為他在後車座的兩面車窗上貼了遮陽罩而開罰單給他,報案人認為本身遭到污衊及抹黑而作出投報。
被告的代表律師紀偉倫在求情時說,其當事人是一名初犯,而被告選擇第一時間認罪,意味着他已經覺悟前非。
他說,此案沒有造成任何金錢上的損失或身體上的傷害,希望法庭輕判。
主控官促嚴懲警戒
主控官潘瑪麗副檢察司則表示,被告試圖以不實的帖文抹黑他人,因此要求法庭嚴懲被告,以警戒社會大眾勿在臉書隨意發表言論。
據報道,沙登警區主任美格莫哈末阿米魯丁助理總監澄清,警方是因有關男子駕駛的車窗太黑而依據汽車條例(禁止使用特定鏡片)第4( B) PU( A) 039/ 91條文而開出罰單,並不是像對方所說的因為車窗張貼遮陽罩而開罰單。
他指出,車主上載到個人臉書上的“遮陽罩”照片也非他的照片,而是從谷歌搜索下載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