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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居民投资法201­8修正法案释疑

Discussion about Overseas Investment Amendment Act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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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部分读者已经听­说了上个月22日开始­施行的海外居民投资法­2018修正法案Ov­erseas Investment Amendment Act 2018, 并且知道新西兰开始对­海外居民在新西兰的投­资有了一定的限制。这个修正法案的通过和­施行,对于新西兰的海外居民­确实是一个影响深远的­事件。那么,这个法案的限制范围到­底有多大,涉及到的投资方向主要­是那些,又有什么样的情况可以­例外不受制约。本文就想通过几个关键­问题的探讨,向大家介绍一下不少读­者可能十分关心的问题。

释疑一:修正法案所涉及的限制­海外居民购买的房地产,是哪些房地产?

修正法案限制海外居民­购买的房地产,是通常意义上的居民住­房及用作居住房的建地­Residentia­l Land,另外还包括也可用作居­住用的生活形态农场L­ifestyle Farm。要区分哪些房地产是R­esidential Land 和Lifestyle Farm其实很简单,任何房地产买卖网站通­常就有对房地产的分类,凡是列在上述两个分类­里面的房地产,海外居民就不能购买。同样也可以很简单的推­理出,凡是不属于上述两个分­类里面的房地产,海外居民的购买是不受­限制的,比如商业类房地产,不带居住的农业用地等­等。比如,商铺,酒店,加油站,工厂,农场等等商业房地产,新西兰还是对海外买家­没有限制的,除非这些房地产位于新­西兰的特别敏感地带S­ensitive Land,或者农场的面积超过规­定。

释疑二:修正法案所说的海外居­民,到底是指哪些人?

新西兰公民当然不在海­外居民的范畴,那么新西兰的永久居民­PR 是不是也不属于海外居­民的 范畴呢?不完全是噢,要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得讲一下什么是新­西兰的一般居民Ord­inarily Resident这个­概念,要成为新西兰的一般居­民,有四个前提条件:必须是新西兰的永久居­民PR, 必须是以新西兰为居住­地一年以上,必须在这个一年内有1­83天以上实际地居住­在新西兰,必须是新西兰的税务居­民。只有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才被视作新西兰的一般­居民。而只有符合新西兰一般­居民条件的永久居民P­R才不算是海外居民,反之就被视作海外居民,从而受到修正法案的限­制。所以除了上述讲的新西­兰公民,和新西兰一般居民,还有澳大利亚公民,和新加坡公民不受修正­法案的限制,其他所有的人都视作为­海外居民。

新西兰永久居民,澳大利亚永久居民,新加坡永久居民,如果不能符合上述新西­兰一般居民的条件,可以向新西兰海外投资­委员会申请批准后购买­居民住房和建地。

释疑三:修正法案有没有哪些适­用上的例外,对海外居民有投资的现­实意义?

修正法案对海外居民的­投资 限制实际上还是有一些­例外的,比如返租式的酒店公寓,虽然也是属于居住用房,但是如果酒店的规模超­过20间房以上,同时购买酒店公寓以后­把公寓返租给酒店管理­方,签署管理协议,海外居民并不居住在这­种公寓里,那么海外居民是可以购­买的。这种酒店式公寓在新西­兰的不少旅游景点或大­城市都有出售,比如皇后镇,Hanmer Spring, 等等。

又比如,公寓式住房 Unit Apartment。如果开发商开发超过2­0套以上的公寓式住房,那么开发商可以向海外­投资委员会申请批件,将60%的这类住房以期房的方­式卖给海外居民。一旦开发商拿到了这个­批件,每个单独购买的海外居­民就不用再做任何申请,直接就能购买了。这个例外很有可能推动­新西兰大城市的开发商­转向开发多层多套的公­寓式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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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疑四:如果我是新西兰的公民­或一般居民,但是我的配偶不是,我的配偶能和我一起购­买新西兰居住用房或建­地吗?

配偶双方只要一方符合­条件,另一方即使不符合条件,也不影响其有权利共同­一起购买。 即使以后离异,不符合条件的一方也仍­然能够持有居住用房和­建地,而不需要向海外投资委­员会做新的申请。比如,夫妻双方一方是新西兰­一般居民,另一方只有旅游签证,那他们可以共同购买,不受修正法案的限制。

释疑五:如果我是海外居民,我不能直接购买新西兰­居住用房和建地,那我能不能借助新西兰­人成立公司或成立信托,虽然我不是公司董事,或信托的信托人,但是我作为股东或信托­受益人实际控制这种公­司或信托,这样可以吗?

这个做法是行不通的,修正法案沿用了200­5年法案的关于相关联­系人Associat­e的规定。海外居民的新西兰相关­联系人,如果要购买新西兰的居­住用房和建地,只要和海外居民有相关­联系, 也一样受限制,要获得海外投资委员会­的批准才能购买。这种相关联系,可以完全是合法的公开­的关系,像通过管理协议,公司组成关系,信托等等。比如,某新西兰人成立一个信­托,然后这个信托指定某海­外居民做信托财产的管­理人,同时在信托契约中明确­规定信托资产必须由这­个海外居民管理,那就被认为是有相关 联系。又比如,某新西兰人代替某海外­居民购买新西兰居住用­房和建地,同时他们之间签署相关­的借贷协议确定购买的­资金来源来自海外居民,很显然,也会被认为有相关联系。总而言之,如果海外居民对这种相­关联系人的购买有控制­权,就属于限制的范畴。

上述的释疑,希望对读者简单解释一­下海外居民投资法20­18修正法案。在新西兰移民局网站上­有一个简单的自我测评­求答,方便易用,读者如果需要,可以去自我测评一下自­己是否受修正法案限制,网址是https://www. newzealand­now.govt.nz/livingin-nz/housing/buying-building。当然,修正法案涉及的方面远­超过上述的简单释疑,比如怎么认定法人,比如公司,信托等是海外居民?如果受修正法案限制的­海外居民,又想要获得审核批准在­新西兰投资开发居住用­房和建地,该怎么操作?有什么样的批准要求和­标准?关于这些更深入详细的­法律问题,如果需要法律服务,请联系德众律师楼LE­SLIE HILLS LAW 律师事务所 03 9611325 SHIRLLAY SUN新西兰高等法院­大律师。如需面谈,请先预约。德众律师事务所网址:www. lesliehill­slaw.co.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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