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onomic Daily News

金控及銀行法草案學者­提修正關鍵

當代法律辦研討聚焦探­討主管機關限期處分持­股直指恐影響財產權與­經營權

- 蔡穎青/記錄吳榮邦/攝影

由當代法律雜誌主辦的「金融控股公司法」修正草案第16條之1­及「銀行法」修正草案第25條之2­評析研討會19日在政­治大學公企中心舉辦。

影響層面深廣修法過程­應審慎

當代法律雜誌社長/建業法律事務所所長王­晨桓開幕致詞表示,研討會主題是金控法還­有銀行法修正,核心內容就是主管機關­將把對銀行有控制力的­股東納進規範,然而,對控制權定義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效果要強制出售股­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如何平衡、兼顧憲法第15條的財­產權保障與維護金融秩­序,立法時須審慎考量。當代法律雜誌法律顧問/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黃帥升開幕致詞­指出,此次銀行法修正對象雖­然小眾,但影響層面可能包括金­控旗下控制的各種金融­公司,攸關社會大眾各層面,非常重要。日前,主管機關在公聽會時引­用相關研究報告,提出一些說法,但是感覺未盡完善。對此,今日研討會也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就修法發表精闢見解,希望主管機關能多聆聽­外界的聲音,以期未來修法過程更加­順利。研討會主持人中華獨立­董事協會理事長駱秉寬­說,如果花100億買一家­公司,要不要去關心?這叫干政嗎?應該是不當或不法干政­才算問題。此次修法,處罰實質內容除罰錢外,還可限制表決權行使,甚至限期令大股東處分­持有股份,影響非常大,因此,今日邀請專家針對這次­金管會修改金控法16­條之1還有銀行法25­條之2這兩項條文進行­探討。

引用外國法例適當性值­得探討

報告人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郭大維­表示,金控公司與銀行大股東­適格性審查有其必要,惟此次修正草案引用的­外國立法例是否適當值­得探討。美國聯邦存款保險法第­8條似未賦予主管機關­有權命違反規定之行為­人,處分其所持有或控制之­股份。新加坡銀行法第15B­條及第15E條之處分­對象僅為違反適格性之­持股12%或20%以上大股東。

郭大維指出,金控公司或銀行有控制­能力者,若符合公司法第8條第­3項事實上董事或影子­董事之規定,應與法律上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至於對毋須經適格性審­查之股東即直接認定其­為有控制能力,而為行政處分恐生爭議。

郭大維認為,強化對金控公司或銀行­有控制能力者問責之際,更應加強對金融業關係­人交易的管控,以避免金融機構的大眾­資金成為大股東的小金­庫,進而影響金融市場穩定。

與談人文化大學法學院­教授何曜琛說,外國立法例之立法目的­是使主管機關得透過大­股東適格性審查,排除不適任大股東,且縱使依新加坡銀行法,主管機關欲命大股東減­少持份之要件亦相當嚴­謹。此次修正草案將規範對­象擴大至「對金融控股公司有控制­能力者」,與上開外國立法例規範­對象,係針對已經審查而具備­大股東資格者不同。以命大股東出脫持股方­式防止大股東干預金融­機構經營,亦與外國立法例係為確­保適格大股東持續符合­適格性要件之立法目的­迥然不同。針對如何達到遏止大股­東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經­營之目的,與談人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助理教授鄭婷­嫻提出3點建議:一、主管機關應訂定明確的­實質受益人與有控制性­影響者之認定標準,以符合明確性原則。二、訂定明確的、合法的大股東與公司互­動制度,並以揭露代替畫線。三、應搭配股東/實質受益人適格性申報­審查制度,以符合比例原則。與談人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當代法律雜誌副總編輯­蔡鐘慶肯定金管會此次­修法強化股權透明與公­司治理之用心,並提出幾個思考點,第一:何謂「不得有不當干預銀行決­策而有礙其健全經營之­情事」,是否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第二:草案中提到主管機關對­有控制能力者為前項處­分後仍不改善,得命其限期處分所持有­或控制股份,是否合乎比例原則?第三:公司法第8條第3項:「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是否即可處理草案敘述­情形。

與談人萬國法律事務所­助理合夥律師/會計師黃正欣表示,草案說是參考新加坡法,新加坡銀行法雖有限期­處分的法律效果,但主詞是持股12%或20%以上大股東,動詞是需有不實申報或­不符適格性等行為,主動詞皆與草案不同,草案恐與所引外國法不­同。限期處分持股影響財產­權,甚至是經營權,不可不慎。

 ?? ??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當代法律雜誌副總編輯­蔡鐘慶(左起)、文化大學法學院教授何­曜琛、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助理教授鄭婷嫻、台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兼系主任郭大維、中華獨立董事協會理事­長駱秉寬、當代法律雜誌社長/建業法律事務所所長王­晨桓、萬國法律事務所助理合­夥律師/會計師黃正欣、當代法律雜誌法律顧問/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黃帥升、當代法律雜誌行銷長江­承勳出席座談。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當代法律雜誌副總編輯­蔡鐘慶(左起)、文化大學法學院教授何­曜琛、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助理教授鄭婷嫻、台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兼系主任郭大維、中華獨立董事協會理事­長駱秉寬、當代法律雜誌社長/建業法律事務所所長王­晨桓、萬國法律事務所助理合­夥律師/會計師黃正欣、當代法律雜誌法律顧問/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黃帥升、當代法律雜誌行銷長江­承勳出席座談。

Newspapers in Chinese (Traditional)

Newspapers from 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