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 : 打屁股 不算家暴
小朋友們現在更要乖乖聽爸媽的話,免得屁股遭殃!紐約上訴法院日前作出一項判決,認定父母親打小孩屁股屬合法的管教行為。
長島一名父親去年因體罰八歲兒子被起訴。事情追溯回2012年他們在朋友家的一場聚會上,他因為小孩罵粗話而用手掌打臀部加以警告。這名父親的名字保密以保護隱私。
當時審理本案的蘇福克郡(Suffolk County)家事法院認為,被告對小孩施加過度的肉體懲罰(excessive corporal punishment),已經構成家暴(abuse)。
判決書說,「此外,父親從派對回家後,繼續不斷用皮帶抽打小孩的屁股、雙腿與手 臂。」被告雖承認用手打小孩,卻否認有用皮帶施暴。
全案到了上訴法院,四名上訴庭法官一致認為,並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對這名父親用皮帶抽打小孩的指控,加上考量案件事實,用手打屁股(open-handed spanking)行為屬「合理使用外力(reasonable use of force)」教導小孩守規,並不構成違法。
美國其他州法院亦曾作出類似判決。加州一名母親用木杓從打12歲女兒屁股,聯邦上訴法院認定沒有違法;佛州聯邦法院也認為,一記打屁股(a single spank)並不構成家暴;明尼蘇達最高法院甚至對一名拿木板連續打12歲兒子大腿36次的父親,作出無罪判決,理由是「打 屁股並非過度暴力(spanking isn't necessarily abuse)」。紐約的家長針對這項判決,分歧意見。有一個9歲兒子的基柯‧卡巴喜(Kiko Kabashi)說,父母必須適時管教小孩,避免日後犯錯。「有些小孩不打就不懂得尊重人。」相反地,另一住在皇后區陽邊(Sunnyside)的新手媽媽珍妮佛‧史密斯(Jennifer Smith),則反對體罰,「我認為這行為太粗野了,父母親可以採取其他管教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