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月薪未達4萬禁面議
修法通過終結低薪幫兇 雇主不得有性傾向、年齡、星座⋯歧視 違者最高可罰150萬元
立院也三讀修正該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或所雇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 以歧視」,違者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提案杜絕薪資面議的國民黨立委林為洲表示,在各大求職網及報紙求職廣告中,對於薪資待遇,雇主往往表示「薪資面議」,未標明待遇條件;而社會新鮮人及求職者面對資訊不對等,通常會壓抑薪資,損害工作權,薪資面議等於是低薪幫凶,損害勞動市場發展。
yes123求職網發言人楊宗斌則認為,對於二、三線的中小企業來說,一旦公開薪資條件,恐怕更難找人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在違者罰鍰重的情況下,楊宗斌預估,企業主在公告薪資時,多半會以薪資範圍來陳述,如薪資範圍從2.5萬元到3.9萬元,但實際上能拿到3.9萬元者,可能只占10分之1。
立法院9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雇主招募或雇用員工,提供職缺的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時,必須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也就是說,對於月薪不到4萬元的職缺,雇主不得要求「薪資面議」,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