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市議員吳學儒遭追懲罰性賠償
撞倒華婦案被提民事訴訟 現法院交動議 4官員拒評論
原告提起動議的原因是,根據不久前從當初調查此案警員的取證結果發現,案件處理過程中被告涉嫌利用職權干預司法調查,同時警方在當初受到被告職務影響下的取證,也有違正常程序。目前,蒙市其餘四位民選官員似已收到關於此案的通知,但均表示不便評論。
此案原告、華裔于姓女子代表律師Michael A. Killackey表示,這起交通肇事案發生在2013年10月10日,案件發生地點位於大西洋大道(Atlantic Blvd)和嘉偉街(Garvey Ave)交口。事故中于姓女士正沿人行道往大西洋道東向步行過馬路,而吳學儒駕駛車輛從嘉偉街東向往大西洋大道南向轉彎,過程中吳學儒駕駛的車輛,撞倒當時大約60歲出頭的于女士。此案發生後于女士身體受傷一直接受治療,最終於2015年6月11日委託他向吳學儒追訴民事賠償。
Killackey指出,日前在對當初調查此起交通案件的警員搜證中,發現案件在處理過程中存在重大紕漏,並揭示了被告方利用政治地位和力量,曾影響警員對案件的調查,此次希望追償懲罰性賠償,並向法院提交動議。
Killackey說,被告的不當舉動包括,要辦案警員將于女士「定罪(Charged with crime)」而免除自身責任。證詞也顯示,現場警員在案件現場時知道吳學儒的「市議員身分(is Literally a Council Member)」,並因此成為辦案考量時的一個重要因素。另外,被告還在現場自薦成為原告于女士翻譯,並錯誤翻譯,在事故後還曾找到蒙市警察局長影響調查。
根據Killackey遞交法院的材料顯示,最新證詞中辦案警員承認,事故發生後到現場便認出其中肇事一方,正是現任市議員吳學儒,他也通知過其他辦案人員肇事者的身分。另外,在案發現場取證過程中,吳學儒曾自薦為于姓女士做翻譯,警方在此案中也沒有遵守獨立調查原則。事故調查的辦案警員在證詞中也指出,「(通知其他警員肇事者一方是吳學儒市議員)不只是讓大家知道,而是讓大家知道,這個人是城市裡的一位人物,是一位市議員」;「已經記不清當時是誰曾經幫忙于女士翻譯了10至15分鐘」;「無法確定翻譯內容的準確性」;「現在回想起來,不能確定當時案件現場的翻譯是否懂得(于女士的)語言」「于女士從來就不應該為在斑馬線上遭撞而負責」。
而在Killackey呈遞的文件中也明確列出向 被告(吳市議員)取證的談話內容,其中吳學儒承認在案件發生後曾經主動找警察局長史密斯(Jim Smith),詢問是否需要呈遞補充材料(Supplementary Letter),警局局長的回答則是「不需要,因為報告指出女士(指于女士)是錯誤的一方,你不需要再呈遞任何材料」。
Killackey表示,于女士說台山話,2013年事故發生時60歲出頭,當時的人行橫道路燈並沒有正常運作,事故導致她身體受傷,直到現在還在接受治療。目前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要求,基於案件最初的調查報告當中,存在種種不準確和不真實信息,同時也希望藉此尋求法庭的特別處理,改正原有的事故報告。蒙市市長林達堅、市議員陳贊新、市議員梁僑漢,7日均統一口徑回答記者提問表示,「當下不便對此案進行任何評論」,但 據可靠消息來
源,除吳學儒
以外的四位市議員,均已經得到關於此事的信息。本報記者近三周內數次嘗試聯絡此案原告(吳學儒)以及原告代表律師,但無論是吳學儒本人還是代表律師,均未對記者就此案提出的相關問題作出答覆。
蒙特利公園市市議員吳學儒(Mitchell Ing)因2013年捲入一場撞倒華裔婦女的交通事故,而於2015年6月遭到受害人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日前,此案原告于姓女士(Yu,譯音)代表律師再次向民事法庭提出動議,要求向被告(市議員吳學儒)追償懲罰性賠償(Punitive Damages),目前已訂8日下午開庭,由法官決定動議是否成立。全案則預訂於4月11日進入陪審團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