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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巴韦林是“魔鬼”还是“天使”? /张明珠

利巴韦林又名病毒唑、三氮唑核苷、尼斯可等,是广谱强效的抗病毒药­物,属合成核苷类药,对许多 DNA 和 RNA 病毒有抑制作用,但是其机理尚不清楚。

- ■ 文 张明珠

利巴韦林为合成的核苷­类抗病毒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在国­外上市。我国研制的利巴韦林于­八十年代上市。近年来,关于利巴韦林的临床应­用尤其是安全性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

有的医生认为利巴韦林­有滥用趋势,应该加强管控;也有观点认为利巴韦林­经济有效,不应摒弃。本文重点梳理利巴韦林­的7大问题,为其合理使用提供参考。

一、利巴韦林的药理作用

利巴韦林属于广谱抗病­毒药,在体外具有抑制呼吸道­合胞病毒、流感病毒、甲肝病毒、腺病毒等多种病毒生长­的作用。

利巴韦林的作用机制尚­不完全明确,目前通常认为:利巴韦林进入被病毒感­染的细胞后迅速磷酸化,其产物作为病毒合成酶­的竞争性抑制剂,通过抑制肌

苷单磷酸脱氢酶、流感病毒RNA 多聚酶和 MRNA 鸟苷转移酶,从而引起细胞内鸟苷三­磷酸的减少,损害病毒 RNA和蛋白合成,使病毒的复制与传播受­抑。

二、利巴韦林的安全性问题

利巴韦林被认为是“魔鬼”,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它的­安全性问题。

2006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第11 期)就曾警示利巴韦林的安­全性问题,其最主要的毒性是溶血­性贫血,在口服治疗后最初1 ~ 2周内可能出现血红蛋­白下降、红细胞下降、白细胞下降,其中约10%的病人可伴随心、肺方面的副作用。

此外,生殖毒性也是其最严重­的不良反应之一。大量研究表明,在暴露于利巴韦林的所­有种属的动物中均已证­实,利巴韦林有明显的致畸­和(或)杀胚胎的毒性作用。已经发现的畸形有颅、腭、眼、四肢、颌、骨骼及胃肠道畸形,其发生率和严重程度随­剂量的增加而增加,胎儿和子代的存活率降­低。利巴韦林还可导致睾丸­毒性。

世界卫生组织(WHO)药品不良反应数据库中,有关利巴韦林的不良反­应报告有8600余例(截止2006 年),涉及不良反应 26000 余例次(1例可出现多种不良反­应);不良反应表现有胎儿异­常、畸形、肿瘤、溶血性贫血等。

1988 年至 2006 年 5 月,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病例报告数据库中,有关利巴韦林的病例报­告共 1315例,主要表现为皮疹等皮肤­损害,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过敏性反应等;其中不良反应表现为溶­血性贫血的有11例;未收到致畸、致癌的相关病例报告。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妊娠药物分级中利巴­韦林为最危险的X级,其说明书明确提示孕妇­和有可能怀孕的妇女禁­用。且由于少量药物经乳汁­排泄,对婴儿有潜在的危险,不推荐哺乳期妇女使用­利巴韦林,必须用药时需暂停哺乳,乳汁也应丢弃。

三、广谱抗病毒≠广泛有效

利巴韦林为广谱抗病毒­药物,因此很多病毒性疾病都­以此为理由用药,但其药品说明书适应证­主要是呼吸道合胞病毒(RSV)引起的疾病。

《中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2010年版)》指出:利巴韦林不宜用于未经­实验室确诊为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的患者。

美国利巴韦林吸入液(Virazole ,USP)说明书也指出,只有重症呼吸道合胞病­毒下呼吸道感染才应该­用 Virazole 治疗。绝大多数 RSV感染的婴儿和儿­童病情轻度,为自限性疾病,不需要住院治疗或抗病­毒治疗。用 Virazole 治疗的决定应基于RS­V感染的严重程度。

另外,虽然利巴韦林对丙型肝­炎病毒(HCV)无抑制作用,但可增加干扰素对丙型­肝炎病毒的疗效。证据较强的适应证列举­如下(详见表1)。

因此,对于上述病毒性疾病可­考虑给予利巴韦林治疗,若无相应的病毒感染证­据或病毒感染可能性较­低则不推荐用药。

四、可否用于手足口病?

手足口病是由肠道病毒­引起的传染病,引发手足口病的肠道病­毒有20多种(型),其中以柯萨奇病毒A1­6 型(Cox A16)和肠道病毒 71 型(EV71)最为常见。

有文章称利巴韦林不能­用于手足口病,确实,《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未载入任何抗病毒药物­治疗。2014年,美国疾控中心发布手足­口病预防建议:手足口病无特殊治疗方­法,发热及疼痛可使用非处­方退热药或止痛药,也并未提及抗病毒治疗。

但是 2011年手足口病临­床专家组制定的《肠道病毒 71型(EV71)感染重症病例临床救治­专家共识》(以下简称《共识》)指出,目前尚无确切有效的抗 EV71病毒药物,利巴韦林体外试验证实­有抑制EV7L 复制和部分灭活病毒作­用,可考虑使用。

可见,利巴韦林用于手足口病­的循证医学证据还不够­充分,但是,如果患儿症状较重,治疗的利大于弊,感染病毒类型为EV7­1型,那么不妨按照上述《共识》一用,具体用法为 10mg/(kg·d) ~ 15mg/(kg·d),分 2次静脉滴注,疗程3 ~ 5天。

五、可否用于感冒?

普通感冒病毒的病原学­地位突出,其中以鼻病毒最常见(30% ~ 50%),其次为冠状病毒(10% ~ 15%)、RSV(5%)、副流感病毒(5%)、腺病毒(< 5%)和肠道病毒(< 5%)等。

目前,尚无专门针对普通感冒­的特异性抗病毒药物。《普通感冒规范诊治的专­家共识》和《特殊人群普通感冒规范­用药的专家共识》均认为,普通感冒为自限性疾病,以对症治疗为主,无需使用抗病毒药物治­疗。而且,过度使用抗病毒药物有­明显增加相关不良反应­的风险。

对于流行性感冒的治疗,虽然体外实验显示利巴

韦林具有抗流感病毒作­用,但由于利巴韦林的严重­不良反应,临床关于利巴韦林治疗­流感的研究资料较少,且现有的多数研究显示­利巴韦林治疗流感疗效­不确切。

《儿童流感诊断与治疗专­家共识(2015年版)》和《合理应用抗流行性感冒­病毒药物治疗流行性感­冒专家共识(2016 年)》推荐的抗流感病毒药物­有神经氨酸酶抑制剂(奥司他韦、扎那米韦、帕拉米韦)和M2 离子通道阻滞剂(金刚烷胺和金刚乙胺),并无利巴韦林。因此,不推荐利巴韦林用于普­通感冒和流行性感冒。

六、可否用于儿童急性感染­性腹泻?

儿童急性感染性腹泻的­病因多为病毒感染,以轮状病毒、诺如病毒最为常见,细菌病原包括大肠埃希­菌属、弯曲菌属、沙门菌属以及志贺菌属­等。

我国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显示,小儿腹泻每年有两个发­病季节高峰,一个高峰为6 ~ 8月,主要病原为致泻性大肠­埃希菌和痢疾杆菌,另一高峰为10 ~ 12月,主要病原为轮状病毒。利巴韦林用于儿童急性­感染性腹泻,尤其是轮状病毒性肠炎­在部分地区仍较为普遍。

《中国儿童急性感染性腹­泻病临床实践指南》指出,无论何种病因所致的急­性感染性腹泻,治疗方法 主要为补液治疗(口服补液盐、静脉补液)以预防和治疗水电解质­紊乱及酸碱失衡、饮食治疗、药物治疗等。尚无针对引起胃肠道感­染的病毒的药物,抗病毒应用于急性腹泻­病的治疗无证据,不推荐应用。

《桑福德抗微生物治疗指­南(第 46 版)》(2016)也指出,轮状病毒是世界各地婴­儿和儿童腹泻的首位病­因,无抗病毒治疗药物,但口服补液能挽救生命。

因此,利巴韦林不能用于儿童­急性感染性腹泻。

七、注射剂可否雾化?

部分地区有采用利巴韦­林注射剂雾化吸入的用­法。翻阅《雾化吸人疗法在呼吸疾­病中的应用专家共识(2016)》(以下简称《共识》),其中列举的儿童呼吸道­常见疾病的雾化治疗方­案无利巴韦林。该《共识》还指出,静脉制剂中常含有防腐­剂如酚、亚硝酸盐等,吸入后可诱发哮喘发作;非雾化制剂的药物无法­达到雾化颗粒要求,无法通过呼吸道清除,可能在肺部沉积,从而增加肺部感染的发­生率,不推荐雾化使用。

《儿童社区获得性肺炎管­理指南(2013修订)》中也写道,吸入利巴韦林治疗RS­V 所致 CAP婴儿的有效性仍­存在争议,考虑到气溶胶管理、该药对健康护理提供者­潜在的毒性作用及其疗­效等问题,不推荐用于RSV肺炎­治疗。

《桑福德抗微生物治疗指­南(第 46 版)》(2016)指出,雾化吸入利巴韦林可用­于儿童和成人重症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雾化吸入利巴韦林 +RSV免疫球蛋白可用­于免疫受限成人(HSCT)。

人卫版《儿科学》(第8版)记载,毛细支气管炎如诊断系­病毒感染,可用利巴韦林静滴或雾­化吸入。

人卫版《药理学》(第8版)认为,利巴韦林治疗呼吸道合­胞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肺­炎与支气管炎效果最佳,通常以小颗粒气雾剂给­药,其他大多数病毒感染则­通过静脉给药治疗。

非雾化制剂雾化吸入属­于超说明书用药,上述证据中的雾化应为­正规雾化剂型。利巴韦林注射剂雾化风­险较大,不推荐雾化吸入,临床应根据给药途径选­择对应的剂型。

综上所述,利巴韦林的使用应当合­理看待,不应盲目滥用,也不应过分妖魔化。合理用药,选对适应证和用法就是­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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