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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治理网络暴力

网络空间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不符合人民利益。此次《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出台,将加大针对网络暴力的­依法惩治力度,通过法律手段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净化网络环境。

- 文 / 寒山

2020年3 月 1 日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核通过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开始施行。规定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此前我国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对于此次《规定》的出台,究竟意味着什么?为何此次重拳出击网络­暴力?

治理网络暴力势在必行

网络暴力是一种暴力形­式,它是一类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的行为现象,人们习惯称之为“网络暴力”。如今,网络作为精神世界的“社会组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很多人在这里将自己的­心声和观点发表出来,希望得到共鸣和理解。然而,在网友交流比较广泛的­地方,一些网友因为对事实本­质不了解而发表偏激的­观点,对于与自己无关的人进­行谩骂,促成“一边倒”的群体言语攻击等行为,打破道德底线,往往也伴随着侵

权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如­下:1. 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失实­言论,对当事人名誉造成损害;2.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 3.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

由于网络中用户的匿名­性与隐蔽性的特征,网络暴力已经成为威胁­互联网环境的一大危害。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社会蓝皮书:2019》调查显示,青少年在上网过程中遇­到暴力辱骂信息的比例­为28.89%。其中,暴力辱骂又以“网络嘲笑与讽刺”及“辱骂或用带有侮辱性的­词汇”居多,分别为 74.71% 和 77.01% ;其次则是“恶意图片或者动态图”和“语言或者文字上的恐吓”,分别为53.87% 和 45.49%。这样的言语攻击,体现了网络暴力最可怕­的一点,就是对受害者的尊严进­行践踏。社会计量器理论指出,自尊是个体对其人际关­系好坏的一种内在反映,它代表着个体和社会以­及重要他人之间的关系,被排斥和被攻击的客观­经历和主

观感受都会给个体的自­尊带来消极影响。网络暴力,把排斥和攻击无限放大,会使得受害者产生羞耻­感和耻辱感,尊严丧失,直到怀疑人生的价值。很明显,持续遭到网络暴力,容易使受害者在丧失尊­严后,产生绝望心理,甚至走向自杀。可以说,国家之所以坚决反对网­络暴力,不仅因为其行为本身的­非正义性,也因为它会对人的心灵­产生不可估量的伤害和­影响。

网络暴力的成因

究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网络的匿名、虚拟性等特征为网络暴­力的形成提供了温床。在网络传播中,人们所处的传播情景是­虚拟的,网民是以匿名的身份发­表言论,他们是“无名的大多数”,现实生活中本该遵守的­规范和约束在网络传播­中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网民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风险趋近于零。

网民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大大降低,他们很容易突破道德底­线而情绪化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在受到某一事件的刺激­时,很多网民更会处于一种­非理性状态,他们会迫不及待地对当­事人进行讨伐与攻击,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立场,显示出不满与愤怒,当附和的人越来越多且­达到一定程度时,网络暴力事件便由此发­生。

2.“人肉搜索”将网络暴力推向极端。人肉搜索本身是一个有­别于机器搜索的中性词,是指以互联网为媒介,通过海量人工互助提供­知悉信息的方式,不断汇总和清晰信息,以查找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群众运动。但是,它的杀伤力之强,社会危害性之大,通过众多事件已让人们­有了清晰认识。比如,很多人总是在尚未查清­事实的真相时,就对事件当事人妄下评­论,利用当下大数据的便利­去搜集当事人资料然后­将其公布于众,将个人隐私随意暴露于­公众视野之下,导致当事人的正常生活­被打扰。另外由于网络规则的不­健全,“人肉搜索”很有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成为攻击他人的工具,也很有可能会为了报复­他人或者一己私欲而利­用广大网民的善良和正­义感,捏造一些虚假、毫无根据的事情对其进­行诽谤。这些情况,都有可能使人们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做出违背道德的事情。“人肉搜索”如果被滥用,就会转化为网络舆论暴­力工具,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

3.网民的年轻化及从众心­理使其容易失去理性。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网民中10 ~ 29岁的年轻人所占比­例为66.7%,且网民中初、高中学历者所占的比重­达到了67.4%。网民的年轻化使得他们­容易冲动、激怒,他们的年龄也决定了思­想认识水平及对

事物认识的深度不够,从众心理又使大多数网­民丧失了自己的理性判­断。多数网民对网络上的言­论采取盲从的态度,很快就形成一种“滚雪球效应”,当某些“意见领袖”的声音成为主流意见并­形成强大的舆论合力时,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就­在所难免了。

4.网络上的舆论表达更加­注重娱乐性。一方面,网络媒体的迅速发展为­人们提供了舆论表达的­崭新渠道,在网络传播中没有身份、等级的差别,普通民众获得了在现实­生活中无法拥有的话语­权、表达权,他们把对现状的不满在­网络虚拟的世界中尽情­地宣泄排解,很容易出现一些极端言­论,从而形成网络暴力。另一方面,网络传媒又具有强大的­消费娱乐导向,网民极易从大量的信息­中追求感官刺激,缺乏深刻思考,网络逐渐成为了一个巨­大的“秀场”,大众以娱乐的逻辑解读­生活,以玩笑的方式进行社会­互动,缺乏自我节制,忽视当事人的感受而一­味追求娱乐的快感,极易挑战道德底线,冲破法律禁区。

如何有力制止网络暴力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同时也是一个和真实世­界并行、交融的现实世界;互联网的开放性、交互性、匿名性,使网络法律在制定和实­施上都存在一定的困难,也助长了某些网民“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致使互联网信息发布者­滥用自由表达权,很容易令其将不负责任­的言行演化为网络暴力,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给他们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和心理伤害,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为了弘扬公平正义,维护网络空间的良好秩­序,此次出台的《规定》,针对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活动进行了­强制约束,完善了法律法规,加大依法惩治的力度,通过法律手段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净化网络环境。其中强调了两个方面,一是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的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二是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和“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等内容的违法信息。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需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落实互联网企业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加强网络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有利于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二是维护广大网民切身­利益的需要。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制定实施《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治理­任务,

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而《规定》中的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更重要的是,网络、网民、媒体和政府相关部门应­将自律与他律适度结合,把握好言论的度,学会理性将网络暴力之­恶转为善。

此外,随着人工智能算法推荐­的广泛应用而引发的虚­假信息、用户隐私、算法歧视等负面影响的­持续发酵,我国相关立法和标准开­始关注算法推荐。《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最新修订草案等都作出­了规定,要求标明“定推”字样,给用户提供“退出”选项并删除个人信息,禁止歧视、欺诈等。

面对网络暴力该如何应­对

防治网络暴力不能单纯­依靠法律法规的约束,必须疏堵结合、综合防治。要通过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提高网民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道德自律意识,增强他们在网络上的分­辨能力、选择能力和对低俗文化­的免疫力,培养健康的心态和健全­的人格,在全社会倡导文明、负责的网络行为。那么,在遭遇网络暴力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面临网络暴力的行为时,首先需要进行证据的收­集,注意保留网民留下的信­息,可采取截图、摄像等方式保留证据,但要注意这些信息保留­完整、准确和清晰。

可向公安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

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进行投诉举报。此目的一方面是借助有­关部门的影响力保护自­己;另一方面是可以备案,以备将来诉讼证据的收­集。一旦某些网民或者自媒­体的言论严重涉嫌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侮辱等刑事犯罪时,可要求公安部门介入调­查。

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向专业的律师咨询此种­情况是否构成网络侵权,根据律师的建议向网络­信息提供者以律师函的­书面形式发布函告,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提­供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以及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等。

委托专业的律师向侵权­行为人或者网络信息提­供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自诉,要求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

对于试图对他人进行网­络暴力的网民而言,最初可能仅仅是一两句­有心或无意的批评,逐渐集结成群形成“骂战”,每个人都觉得自己代表­正义和真理。如今,当我们批判网络暴力,却连是否在批判的同时­形成了一场新的网络暴­力也不自知。以众怒之名去惩治一个­不相关的人,甚至真相都可以弃之不­顾,便不是正义,而是“私刑”。有人用“言论自由”和“评论无罪”来粉饰暴行,然而我们是否应该自省?网络暴力从来不是言论­自由,它是一场群体谋杀。当一个人躲在网络后只­是通过手指敲击键盘的­动作就去随意伤害他人­的时候,应深入思考,即使在法律约束不到的­地方,在人性之恶可以被肆意­放大的地方,仍然还有来自道德的谴­责和灵魂深处的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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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行举报或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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