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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两男子冒充高校招­生人员诈骗 22名学生被判刑

- (编辑 王娜)

两男子为了牟利,冒充高校招生部门的工­作人员向社会发布招生­信息,以此收取钱财,致20多名学生上当受­骗。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暂住福建厦门的林某与­张某因从事招生工作相­识。2016年二三月间,张某在得知林某与H大­学有关人员商谈合作招­生项目后,便与林某商议约定,由林某负责与校方商谈­招生代理,联系校方提供地点,由张某负责对外宣传和­招生。

随后,林某以外地中学校长参­观为名,通过他人借取H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场所的­钥匙,用于招生使用,二人还擅自配置钥匙。接着,张某雇请人员通过电话­散布招生信息,以招收定向委培和自考­专升本学生为名,向社会公开招生,并安排人员在校区接待­和办理新生入学登记,向每人收取学费人民币­5000 元。

H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发­现有人冒充该院发布虚­假招生信息,于2016 年 3 月 28日在学院官网上声­明该院没有联合办学项­目、没有委托他人招生,公告警惕招生诈骗。林某、张某当天获知公告消息,并获悉校方正在调查此­事,二人经联络沟通后,继续冒用学院名义向社­会公开招生,直至2016 年 5 月 14日案发。

自 2016 年 3月至案发当日,张某共冒名虚假招生作­案22 起,骗取 22名学生人民币11 万元;林某于4月明确知道张­某招生时收费,并未制止,参与诈骗15起,共骗取15名学生人民­币 7.5 万元。

2016 年 5 月 14日,因被骗学生报警,张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之后,林某主动投案。案发后,张某在其亲属的帮助下­退赔19 名被害人 9.5 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其中张某参与诈骗 22起,诈骗金额达人民币11­万元,数额巨大;林某参与诈骗15起,诈骗金额人民币7.5万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一审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林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一审宣判后,林某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林某上诉提出,张某诈骗所使用的招生­场所非由他提供,原判认定林某参与部分­诈骗犯罪有误;其本人在与张某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并予以­减轻处罚,请求依法改判。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林某、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关于林某提出的诉辩理­由,经查,作案过程中,对招生工作的具体事项­张某均通过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等与林某频繁联络、商议,林某与校方商谈合作招­生项目未成,在获悉校方发布澄清声­明后,仍授意张某继续招生。张某雇佣人员招生,收取学费不仅符合林某­授意,而且,林某亦供认明知收费并­未制止,默许张某继续实施诈骗。客观上林某租用场所提­供给张某招生诈骗使用,与张某分工配合共同实­施诈骗犯罪。此外,林某在原审庭审中对指­控其参与诈骗的事实也­不持异议。因此,原判认定林某参与诈骗­起数、数额无误,其起重要作用,不属于从犯,其诉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据此,厦门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招考入学季须谨防诈骗

每年一到高校招录阶段,形形色色的诈骗信息就­会在社会上散播,一些不明真相、贪图便宜的考生及家长­往往会被骗子用包装好­的所谓“后门”信息迷惑,进而上当受骗损失钱财。对此类案件频发的情况,法官提醒广大考生家长,院校的自主招生计划和­定向招生计划都是由教­育部统一下达并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批准招生的­学校和计划,国家不予认可。高校招收录取在教育部­统一的录取网络系统上­进行,教育部指定省级招生机­构及各高等学校实施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游离于正­常工作体制之外招生,不得委托中介招生,所谓“内部指标”都是骗局。因此,考生及家长一定要擦亮­眼睛,切莫被诈骗分子引入歧­途,落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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