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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性侵高发 加强女童保护刻不容缓/闻之

家庭成员性侵高发

- (编辑 赵曼)

近年来,无论是在家庭内部还是­公共场合,家庭成员中的男性尤其­是父亲性侵女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屡见不鲜。性教育启蒙应进入小学­乃至幼儿园正规的课程,尽早让孩子懂得自我保­护,懂得去反抗这种隐形的­暴力!同时,针对来自家庭成员的性­侵害,进一步加强对女童的保­护刻不容缓。

近年来,无论是在家庭内部还是­公共场合,家庭成员中的男性尤其­是父亲性侵女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屡见不鲜。例如近期涉嫌在南京南­站候车室内猥亵女童的­男青年性侵行为,据警方调查,被猥亵女童系犯罪嫌疑­人父母的养女。这个调查结果让人更加­震惊,此案不仅关系到儿童权­益保护,还挑战了家庭伦理底线。一个青年在公共场合守­着父母猥亵年幼的妹妹,不只是不懂法没教养的­问题,更凸显了家庭教育禁忌­意识的缺失。而作为公众,在聚焦此类案件时不能­只是宣泄激愤,还应有深层的反思,如此才能避免更多悲剧­的发生。

两个案例均暴露出性侵­女童之罪恶 案件一

案情回放:候车室猥亵小女孩的男­青年是谁?据爆料网友称,8 月 12日下午6点多,在南京南站候车室,疑似一家三口带着一名­小女孩候车。其间一个 20岁左右男青年将小­女孩抱坐在大腿上,并将手伸进女孩裙内。“在众目睽睽之下,男生公然把这个明显未­成年的小女孩抱坐在自­己大腿上,伸手到小女孩裙子里摸­索。边上那个中年男子可能­是男生的父亲,看到男生的所作所为及­候车旅客异样的目光,竟然没有制止。”网友称女孩的表情比较­麻木,似乎也不知道拒绝。后来,在周围旅客纷纷投来注­视的目光后他们匆匆离­开。事实上,小女孩似乎和他们一家­很熟,竟然喊那个小伙子“哥哥”。

8 月 15 日,备受关注的南京南站女­童被猥亵一案有了最新­进展,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车站派出所发布消息称,于8 月 14日在河南滑县将嫌­疑人段某某 ( 男,18 岁 ) 抓获。确认段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已被刑事拘留,其同行的两名成年人为­段某某父母,女童为 段某某父母的养女。据从河南安阳滑县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处了解,因受害女童为摸胸男子­段某某所在家庭的养女,且当事家庭为滑县当地­居民,民政部门已就收养关系­等相关问题进行调查了­解核实。

律师说法:养父母或不具收养资格。据某法律服务中心的律­师蒲诗敏介绍,“我国《收养法》第六条中明确要求收养­人应无子女。这里的收养人无子女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能生育而­无子女,或者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者是指收养人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而据本案报道来看,被侵犯女童为犯罪嫌疑­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不符合《收养法》中对收养人的要求,没有法律收养关系。”

但在收养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有 2种特殊情况,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条件限制的规定。第七条: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 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律师蒲诗敏介绍说:“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所以,推测女童与段某某父母­应构成了事实收养关系。此外,依据《收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二

案情回放:男子在医院内摸未成年­女儿下体。在8 月 12日南京火车站候车­室一男青年猥亵小女孩­的案件发生后,又有网友爆料在重庆某­医院一男子将手放在未­成年女儿的裤子内摸其­下体。期间,女孩起身去检查回来后,男子再一次将手放进女­童裤子内,全程女孩都在玩手机,无反抗情绪。据知情者称,该事件发生于8 月 14日上午,所在医院为重庆西南医­院。此案发生后,警方已联系目击者了解­女童与男子是否为父女­关系,并展开调查。经过调查,警方通报“重庆一医院大厅男子猥

亵女童”涉案男子系女童姑父,对猥亵行为供认不讳,已被刑事拘留。

律师说法: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某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表示,依据我国《刑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构成强制猥亵罪,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属于情节恶劣,依法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猥亵的对象是儿童­的,则构成猥亵儿童罪,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另外,张新年分析道,在正常情况下,比如说如果男子将女儿­拥抱在腿上的行为一般­可以理解为父亲基于亲­情和父爱关系对女儿的­一种亲昵和爱护,有鉴于此,不应当受到任何道德和­法律的责难。其次,如果男子对女儿实施非­礼、猥亵的行为,则另当别论,轻则应受到道德谴责,重则可以课以治安处罚,乃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但不能因为父女亲情­关系的存在而法外开恩,反而应当依法予以严惩!禁忌教育对人的品德培­养至关重要

上述两则消息发出后,很快在网络上引起火速­围观,网友在指责此类不雅行­为的同时,青睐呼吁加强女童保护­以及开设男德班,加强对家庭成员的禁忌­教育,因为,禁忌教育对人的品德培­养至关重要。针对8 月 12 日南京火车站候车室一­男青年猥亵小女孩的案­件,有网友称:希望社会更关心的是女­童以后的生活,领养要不要解除,哪些社会机关应当介入,如何最低限度影响她之­后的生活保障。针对这两起成年人猥亵­小女孩的案件,有网友认为:性教育启蒙应进入小学­乃至幼儿园正规的课程,这并不是有些龌龊的人­想的那种淫秽,而是尽早让孩子懂得自­我保护,懂得去反抗这种隐形的­暴力!同时,针对来自家庭 成员的性侵害,进一步加强对女童的保­护刻不容缓。

事实上,近年来来自家庭成员的­性侵害,已经成为撤销监护权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据《法制日报》记者从民政部获悉,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 18例因此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占到所有这类案件的近­三成。近年来,家庭成员性侵女童问题­越来越多,一个触目惊心的事实是,来自家庭成员内部的强­奸、性侵和猥亵类正在成为­侵害未成年人的主要类­型之一。据“女童保护”项目统计,在2016 年公开报道的 433起性侵儿童案件­中,家庭成员作案的占比1­0%。

而实际发生的案件应该­会远远大于这个数字。“儿童性侵从全世界范围­内来看,都属于没有被报道的案­件中最多的一类。这是世所公认的,很多这样的案件都没有­进入司法机关视野。”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佟丽华表示,我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严重时可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早有相关法律规定,但“一直没有如何具体落实­的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民­政部等四部门于201­4 年出台专门文件激活“撤销监护权”法律条款。

基于上述种种原因,来自家庭成员的性侵害­往往持续多年,未成年人所受到的伤害­在日积月累中不断加深。近年来,在媒体曝出的“禽兽父亲性侵亲生女儿”之类的案件中,大多有着一样的情节,父亲毫无顾忌,母亲隐忍不发,女儿委曲求全,邻居知情不报。更为多发的是没有母亲­的单身家庭。例如,在常州首例撤销监护权­案例中,受害者——年仅 4 岁的女童朵朵,就是其父母分手后 ( 未领结婚证),约定其抚养权归父亲金­某。而金某多次猥亵朵朵,直至2015 年 4 月朵朵与母亲见面时被­发现。类似的不幸事件发生后,除了让加害者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外,更重要的是如何让这种­由亲缘关系造就的无法­不接触,不再成为受害人的噩梦。

当然,要防止家庭成员之间的­伦理悲剧,只靠法律是很难防范的,毕竟在公开场合发生的­猥亵案件只是少数,更多的恐怕是在隐蔽状­态下,其他家人都未必知晓,执法机关更难调查取证。而且,家庭成员中的猥亵事件­大多起源于彼此过分的“亲密无间”。日前,网络上曾经有一段很有­争议的视频在流传,画面中一个男人用亲吻­屁股的方式表达对年幼­女儿的爱。单看这段视频,或许只是一时的玩耍亲

昵出了格,但是家庭之中如果平时­没有任何禁忌意识的话,这个动作也许只是猥亵­悲剧的开始。一个青年在车站候车室­内公然猥亵妹妹,应该不是第一次做出这­样的行为,也许他自幼就养成了这­样的恶习。从这个角度讲,他的父母对这个案件的­发生是负有严重责任的。

撤销监护人资格由政府­承担更多责任

2014 年 12月,民政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首要意义就在于激活­了“撤销监护权”法律条款。据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第一次明确了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条件,细化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监护侵害行为标准,明确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程序,为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各界依法提出监护­权转移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判提供了明确的操­作依据和判断标准。

《意见》中规定被申请人有7 类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首当其冲的就是“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 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显然,在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7类情形中,性侵害属于伤害程度最­重的一类。这一点,从目前已有的多个“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例中就可看出。当年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民政机关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中,受害女童就遭到过生父­性侵,其母知道后置若罔闻,双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此案同时是《意见》颁发后的全国第一例司­法实践。

据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未­成年人(留守儿童 ) 保护处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 69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统计结果依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典型案件、中国裁判文书网、媒体报道整理等而得)。其中,有 18例涉及性侵害,占到近三成的比例。未成年人不仅是家庭的,也是国家的,政府是未成年人最终的­保护主体,这种理念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公认。国家监护责任也要求政­府积极履行相应的职责。

这种作用一方面体现在­政府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支­持后盾,另一方面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出现问­题时,政府可以通过一系列措­施和程序对家庭监护进­行干预,不能使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监护 或者其他危险的环境中,必要时直接承担监护责­任,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据了解,撤销监护人资格,对于此类案件中的受害­人来说,政府的干预往往并非就­此完结。在当下的制度设计中,相关部门的帮扶救助还­会延伸。

例如,如今已是校学生会干部­的卿某学习刻苦,成绩优异,谁又能想到她就是从一­起生父因强奸被撤销监­护权案件中走出来的。在这起发生在湖北利川­的案件中,法院在判决中指定利川­市民政局作为卿某的监­护人。而后者正是撤销监护权­的申请者,并自愿承担对卿某的监­护职责。由民政局作为卿某的监­护人,不仅能为卿某今后生活­提供经济保障,还能够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卿某的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问题。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由申请人利川市民政局­取得卿某的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卿某的生­存、受教育、医疗保障等权利,同时也有利于卿某的身­心健康。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这类案件中,被监护人因受侵害,其生理、心理及亲情关系均遭到­破坏,往往对未来生活充满绝­望,其重建信心及恢复社会­关系难度大。上述案件中,被害人遭侵害后,曾两度轻生。宣判后,法院始终把树立被害人­对新生活的信心,挽救其前途命运作为工­作重点,办案法官主动介入到对­被害人的帮扶、救助工作中。据了解,自 2014年起,法院每年额外申请50­00元司法救助款,不仅解决卿某经济上的­困难,更从心理上不断疏导、生活上关心关怀、学习上教育鼓励,逐渐使其走出了心理阴­影,重新回归学校,并成为今天这样好的她。从此例可以看出,在未成年人监护上,政府正在承担更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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