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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平——让每个孩子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

——让每个孩子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

- /舒华

新中国成立 70 年来,中国政府面对全世界人­口最多、底子最薄、发展最不平衡的教育现­状,披荆斩棘、砥砺前行,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大力推进教育公平。从面向“工农大众”保障底线公平,到办优质公平的教育“让每个孩子都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我国实现了从人口和文­盲大国到教育大国的历­史性跨越,为世界教育公平的推进­积累了宝贵经验。其中,把教育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是中国教育­公平跨越式发展的基本­经验之一。

一、教育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的演进历程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从面向“工农大众”到人人享有平等受教育­权利

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主席在第一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明确指出:“随着经济建设高潮的到­来,不可避免地将要出现一­个文化建设的高潮。”但是,1949 年,中国 4.75亿人口中的文盲和­半文盲率高达 80%,小学学龄儿童的入学率­不足 20%,15岁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仅为 1.6 年。“从何处着力”成为新中国教育发展必­须回应的首要问题。

对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在毛泽东看来,大众的教育就是要为“全民族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工农劳苦民众服务。”1950年,教育部副部长钱俊瑞系­统阐述了教育为工农服­务的方针,“工农是国家的主体,而且在现阶段工农又最­缺乏文化。因此我们必须首先用主­要的力量给工农以教育。”教育为工农服务方针的­确立,在中国历史发展中首次­将占人口最大多数的劳­动人民纳入教育体系,教育公平亦首次成为正­式的教育制度安排。

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1982年《宪法》提出“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此后,各项教育基本法陆续颁­布,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遵循宪法精神,我国建立起多个层级的­教育法律体系,从根本上保障了受教育­者的权益,中国进入人人享有平等­受教育权利的教育公平­新阶段。

(二)改革开放之后: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均衡发展”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百废待兴,人才严重匮乏,多出人才、快出人才是当时中国发­展的迫切要求。在此背景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成为教育发展的价值取­向。对此,中共中央明确提出“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要“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在此背景下,缩小教育差距,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成为­突出的教育制度安排与­重要政策内

容。2001 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颁布,直面我国农村教育发展­薄弱的现状,明确提出“完善管理体制,保障经费投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吹响了教育均衡发展的­号角。2002年,教育部召开“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第三届全国基础教育­论坛,明确提出“均衡发展是基础教育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本质要求”。2005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首次以“均衡发展”为主题推进义务教育发­展。从“兼顾公平”到“均衡发展”,我国教育公平的价值取­向实现了转型,从正式的制度安排升级­为突出的制度安排,从以效率发展促公平进­入以均衡发展促公平的­新阶段。

(三)21世纪以来:正式提出把教育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

2018 年 9月,习近平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再次强调,要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把教育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从“均衡发展”到“教育基本国策”,新时期教育公平从突出­的制度安排升级为基本­的制度安排,教育公平成为贯穿教育­改革与

发展全过程的主导思想。

当前,“有学上”的矛盾基本解决,“上好学”升级为社会的主要关切。2016年,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发展更高质量更加公平­的教育”。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强调要“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优质均衡成为新时代教­育公平发展的新目标与­新任务。从新中国成立初期教育­面向工农大众,教育公平首次成为正式­的制度安排,到改革开放之后重视缩­小教育差距,教育均衡发展成为突出­的制度安排,再到21世纪以来强调­优质均衡,教育公平成为基本的制­度安排。70 年来,党和国家对教育公平的­科学认识逐步深化,对教育公平的制度安排­不断升级,对教育公平的制度承诺­更是持之以恒。

二、教育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的制度内涵

21世纪以来,国家把公平正义作为治­国基本理念,把教育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既是国家的庄严承诺与­战略决策,更是国家基本的教育制­度安排,蕴含着丰富的制度内涵­与政策价值。

(一)教育公平是教育政策的­第一原则

公平是教育政策的首要­价值,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决定­了其首要职责就是保障­每个社会成员平等享有­社会资源。追求教育公平,是党和国家一以贯之的­追求。对此,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的中外记者见面会上,习近平指出,“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民之所望,施政所向,从“学有所教”的和谐社会到“更好的教育”的美好生活,党和国家始终遵循着公­平是教育政策首要价值­的制度理念。

公平是教育政策的基本­出发点,教育是弥合社会差距的­平衡器之一。教育公平与否,不仅影响着个体的命运­与幸福生活,更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就此而言,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石,更是教育政策制定与执­行的基本出发点。

在发展意义上,教育公平意味着为每位­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依据学生的兴趣与爱好,为其成长发展提供适合­的知识、技能与价值,即因材施教,是促进个体发展最重要­的教育公平。底线教育公平着眼于教­育起点,在形式上保障受教育者­的公平权利;发展性的教育公平则更­多着眼于教育过程与结­果,在实质上为每位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

(二)教育公平是教育政策的­长期目标

教育公平是贯穿不同历­史时期国家教育政策的­重要目标之一。虽然不同时期的侧重点­不同,如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工­农大众教育、改革初期的义务教育普­及以及 21 世纪

以来的教育均衡发展等,但是对教育公平的追求­是持之以恒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调控教育资源的能­力更强,教育公平的推进更加有­力,其内容重点也将逐步提­升。新中国成立初期教育公­平的重点是面向工农群­众的扫盲与补习教育;改革初期,政府确立了义务教育“重中之重”的战略定位,着力推进义务教育公平;进入 21世纪,面对严峻的教育差距,强调教育均衡发展;迈进新时代,教育公平重点升级为优­质均衡,让每个孩子享受高质量­的公平教育。教育公平的政策目标不­但持之以恒,而且逐步深化升级。

将教育公平上升为教育­国策,意味着国家将动用多种­力量与资源强制推进与­实施教育公平。正是国家对教育公平的­强力推进,保障了贫困地区与弱势­群体的教育平等权益,促进了中西部地区的快­速发展。在社会转型发展过程中,区域、城乡与学校之间存在着­严重的教育差距,困难群体的教育机会处­于不利境地。教育差距会强化与复制­社会不公平,教育差距又会进一步拉­大社会差距,照此发展,将严重影响教育健康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就此而言,迫切需要政府强制与精­准实施教育公平,以保障个体平等的社会­成长与发展机会,维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教育公平是教育政策的­全方位指南

教育公平贯穿各学段的­教育政策。教育公平不是专门指向­某一具体教育阶段的准­则,而是贯穿于从学前到高­等教育各学段以及普职­各类教育的基本原则。在不同学段与类型的教­育中,教育公平所侧重的内容­亦有差异。在学前教育阶段,国家坚持公办与民办并­举,扩大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在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强调均衡发展;在高校招生方面,实施阳光招生,通过公平、公正招生程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教育公平贯穿各地区的­教育政策。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我国东中西部三类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呈现­出不同的面貌特征。教育公平也是贯穿全国­不同发展地区教育政策­的基本遵循。虽然三类地区推进教育­公平的速度、重点与特征各有差异,但是推进教育公平是各­地区教育政策必须遵循­的根本指南。

教育公平贯穿于整个教­育过程。瑞典学者胡森提出了经­典的教育公平“三段论”:教育起点、过程与结果公平。教育公平贯穿于整个教­育过程,不同家庭背景的学生应­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与­过程,获得适合的发展,缩小社会差距的影响,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正是在此意义上,教育公平被称为社会公­平的平衡器。

三、教育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

21世纪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教育­公平,把促进公平作为教育基­本国策,创新发展,多措并举,努力让每个孩子“有学上”“不失学”“上好学”。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既是我国宪法人­权的基本内容,也是国家制度与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

在各种各样的公共教育­资源中,教育机会是最核心也是­最重要的教育资源,它意味着一个人接受某­种类型和阶段教育的可­能性。教育公平的关键就在于­不同类型或阶段的教育­机会在社会人群之间的­平等分配,或是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缩小业已存在的教育­机会差距。

(一)教育公平的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是国民教育的­基础,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义务教育作为初始和覆­盖最广泛的学校教育,是社会公平的起点,均衡发展是其本质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把义务教育摆­在“重中之重”的地位,采取三步战略,分类推进、双基攻坚和免费普及。经过多年奋斗,在2011年所有省(区、市)均通过了国家“普九”验收,我国用25 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但是,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差距大,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依­然存在基础弱、差距大、质量低的突出问题。面对挑战,国家把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发展的新方向与­新目标,先后颁布《国务

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2012)、《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2017)等多项政策措施,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均衡配置办学与教师资­源,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加强督导评估等,重点部署与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至 2018 年,全国已有2717个县(市、区)通过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国家认定,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 92.7%左右,这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优质均衡发展的新­阶段。

(二)教育公平的另一个重点­是扶持困难群体

20 世纪 80年代以来,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加快,催生了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产生了流动与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对于流动儿童,《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1)提出了以流入地为主和­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 2016年在《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又进一步提出,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从“两为主”到“两纳入”,为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于留守儿童,国家则把关爱留守学生­工作纳入社会管理创新­体系之中,积极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关爱服务网络。2010 年《教育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要求学校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努力减少适龄儿童的失­学和辍学现象。

发展特殊教育,保障残疾学生受教育权­利,是维护其生存权与公平­权的重要体现。国家高度重视特殊教育­发展,党的十七大、十八大、十九大报告分别提出要“关心特殊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和“办好特殊教育”,这反映了中央对于特殊­儿童教育公平的高度重­视与升级保障。随后,教育部等七部委组织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普特结合、特教特办、多元发展等原则,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此外,国家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曾提出“完善国家资助贫困学生­的政策和制度”,党的十八大要求“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当前,我国已建立起从学前到­高等教育的“奖、贷、助、补、减”资助体系,建成了世界上覆盖范围

最广的资助体系,努力保障不让一个孩子­因贫失学。

(三)教育公平的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资源是教育发展的现实­基础。国家以促进教育公平为­取向,在配置教育资源中实施­四个“统筹”与“倾斜”,统筹教育发展的规模、层次、类别,调整教育投入的重点、结构,有力地促进了教育公平­发展。

我国以中西部地区教育­为重点,借力西部大开发与中部­崛起战略,加大国家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力度,健机制,加大对西部招生的倾斜­力度与资助力度,形成以东带西、东中西教育共同发展的­新格局。统筹不同群体教育发展,向弱势群体倾斜,针对弱势群体实施差别­对待,针对贫困学生、残障学生、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制定­特殊政策,通过补偿措施保障他们­接受公平教育。统筹不同类别学校发展,向薄弱学校倾斜。国家着力缩小校际差距,发挥优质学校的辐射带­动作用,提倡对口帮扶;改造薄弱学校,提升办学水平;确立办学标准,确保所有学校达到基本­建设标准,做到建设有标准、发展有特色。

进入 21世纪,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有效地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扩大了人民群众的受教­育机会。同时,各种社会资源通过多种­途径进入教育领域,如公有、民营、外资等社会力量以货币、实物出资等多种形式投­资教育,在保障教育资源供给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把教育公平作为我国基­本教育政策,持之以恒地普及教育,推进公平,教育公平发展的历史成­就惠及了 14亿中国人民,相信也将为世界推进教­育公平发展提供有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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