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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

- / 闻之

近日,一部法律条文的修改引­起人们广泛关注,许多网友奔走相告:“今后‘小恶魔’杀人,修改后的《刑法》真的要管了!”据了解,修改后的《刑法》将会作出规定: “12~14岁故意杀人等犯罪­或将负刑责”。10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草案二审稿规定:已满 12 周岁不满 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恶劣­令人不寒而栗

在 10 月 13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最引人关注的一条是,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4­岁下调至12岁。这意味着在一些极端暴­力犯罪中,12~14周岁未成年人或将­不再是刑事“免责人群”。如今,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尤其是一些未成年作恶­者作案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令人不寒而栗,从以下几个案例中,我们可以了解部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情。

2018 年 11 月 19日,陕西省神木市警方侦破­一起故意杀人案,一名 15岁少女被同龄人强­迫卖淫、打死。2个月前,15岁的张露(化名)从家里出走后一直未归,其父母开

始了日夜不休的寻女之­路,直到2018 年 11 月 20日,家人接到警方通知前往­殡仪馆辨认尸体,并进行DNA 检测,才确定张露已经遇害。网上曝光的一份疑似该­案情况经过的信息提到:农历 9 月 23 日下午4时许,几名犯罪嫌疑人将张露­带到当地一家商务宾馆­进行卖淫,后因嫖客不满意,几名嫌疑人便将张露带­到了其中一人的叔叔家­中,轮流用皮带、拳脚、砖头对张露进行了长达­数小时的殴打。次日,他们发现张露死亡,便将尸体肢解后掩埋在­附近。

2018 年 12 月 2 日晚间,湖南省益阳市沅江泗湖­山镇一名12 岁的小学六年级男生,在家持刀将自己的亲生­母亲杀害。作案后,因法律无对未成年人的­惩罚规定,这名男生不仅不负任何­刑事责任,而且在杀人后更没有丝­毫悔意。他竟不以为然地说:“我杀的又不是别人,杀的是我妈,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

2019 年 10 月 20日,悲剧再次发生在辽宁省­大连市,一名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蔡某某,将10 岁女孩连捅 7 刀杀害,直接抛尸小区,甚至还在社交媒体上向­同学直播勘验现场过程,毫无悔意。事发后,大连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2019 年 10 月 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虽然蔡某某受到收容教­养的处罚,但这远不能平息公众的­怒火和质疑。

2017 年 8 月 10 日晚 20 时许,河北省定州市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侯某、张某瑞、王某安、杨某艺(4人均未满18周岁)在某

小区楼顶天台将张某东­勒死后将尸体焚烧。经审讯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瑞、侯某、王某安因琐事与张某东­产生矛盾,伺机对其进行报复。8 月 10 日晚 20 时许,犯罪嫌疑人侯某、张某瑞、王某安、杨某艺以打扑克为名,将张某东骗至某小区楼­顶天台对张某东进行殴­打,后将张某东勒死并焚烧。

未成年人犯罪逐渐显现­低龄化趋势

据中华儿科学会等机构­调查显示,近年来,我国青少年青春期、叛逆期、成熟期和生理发育总体­上均明显比过去提前 2~3 年。伴随着我国青少年身心­发育的提前,未成年人犯罪开始逐渐­显现出低龄化、暴力化等趋势,但未成年人犯罪毕竟还­是极少数。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深耕“预防未成年犯罪”领域多年的佟丽华表示,

12~14周岁年龄段的青少­年虽早熟,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等极端犯罪­行为尚属个例。对于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刑法》并未提供相关思路,因此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更为重要。

据专家分析,近年来极少数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并不是短时间­内发生的,此类的未成年人往往早­期就已经有了各种严重­不良行为。其实如果收容教养制度­执行得好,有些问题就会得到更妥­善的解决。近年来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皆源自现实中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隐痛。如2019 年 10 月,大连市 13岁男孩蔡某某将在­同小区内居住的10 岁女孩杀害,并抛尸灌木丛,因蔡某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其实施 3年收容教养。今年 8 月,该案民事赔偿判决生效­后,蔡某某父母一直未履行。最新消息显示,蔡某某父母因未履行法­院判决被司法拘留15­日,名下一处房产被查封,现已进

入司法拍卖程序。

我国《刑法》长期将 16 周岁作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 周岁不满 16周岁的只对故意杀­人等8种特定罪行承担­刑事责任,14周岁以下则不负任­何刑事责任。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来自多地司法机关的报­告分析显示,从近年来发生的诸多案­例来看,低龄化、成人化、暴力化犯罪,正逐渐成为未成年人群­体中一些人走向犯罪的­趋势。

对于这种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趋势,专家分析认为,过去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最主要因素,是人主观意识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14周岁刑责年龄起点­的确定,对于 20 世纪 70年代中国儿童发育­状况也许是适合的,但改革开放以来,儿童生理和心理成熟加­快,辨认和控制能力也有较­大提高,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符合­当前社会发展进程。所以,关于如何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一直是近几年来舆论关­注的焦点,相关恶性案件也一再挑­战公众心理底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苑宁宁参与过相关­课题研究,负责对联合国相关公约­及90个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进行梳理,也参与过相关立法、修法过程的研讨。他在分析时认为,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方面,是我国法律制度的薄弱­环节。无论是在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都没有很好地监管起来。不过,对于是否应该降低刑责­承担年龄来解决这一社­会难题,也存在争议。

所以,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的研讨会上,一种观点认为,修改刑法将承担刑责的­年龄降低,有利于加大未成年犯罪­成本,对其形成震慑。这也是大多数人出于“朴素正义观”能想到的最直接的办法。但另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暴力­犯罪还是有所区别,无论从可矫正性、可塑性方面,都不能相提并论。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简单地将其送进监狱,可能会形成

犯罪人格,当有一天回归社会,危害性会更大。

调整刑事责任年龄解决­未成年人犯罪

根据目前的草案规定,将“情节恶劣”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和“罪刑法定”存在一定冲突,特别是比较严重的犯罪­案件。有法律专家指出,草案将处理案件的社会­压力特别是舆情压力转­嫁给最高检,面对网友的异议和老百­姓的最朴素正义观诉求,最高检能否承受压力而­做出不核准的决定也要­打上问号,这样也不利于司法权威­的建立。而按照中国现行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无期徒刑也受到严格限­制。面对难题,“两条腿走路”被认为是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良方”,即用刑法手段惩治低龄­作恶者,同时做好刑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衔接,建立工读学校矫治“熊孩子”。

按照中国服刑体系,18岁之前在少管所服­刑,成年后转到监狱继续服­刑,刑满已是成年人,如果不能融入社会,势必走向社会对立面,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可想而知。因此,对于 12~14 岁未成年人,经过特别程序个别下调­承担刑责后,无疑将面临较长的有期­徒刑,照刑法规定最高可能是­15年。当然,刑罚是“最后手段”,即使动用刑罚,也要避免“犯罪人格”出现,以降低对后续社会治理­带来的风险。

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草案规定,已满 12周岁不满 14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草案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因此草案规定,因不满 16 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大量实证数据和研究表­明,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源更多的是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会治理出了问题。当务之急应是建立成体­系、轻重有别的不良行为早­期干预机制,用教育性的保护处分措­施,针对性解决未成年人存­在和面临的问题。此外,目前正在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草案明确,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可以送至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考虑可能出现的一些后­果,专家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应增加一条,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如果矫治教育措施更能­达到惩罚目的并能使其­回归社会,应优先适用于专门矫治­教育措施。有法律专家认为,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其实­是对公众呼吁的一种回­应。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仍处在研讨阶段,需要听取常委会委员、公众、有关部门等多方意见,并进行充分讨论,按照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需经过3次审议并表决­通过才能生效。学界普遍认为,在舆论的强烈呼吁之下,此次“调整刑事责任年龄”条款将获通过。

对于“做好刑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衔接”这种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良方”,学界普遍认为存在严重­的“营养不良”问题。当下我国相关法律中这­部分内容较为薄弱。但在如何科学治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行为,完善专门的矫治教育措­施方面,有关专家提出了 3 点建议:第一,应统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法,刑法需加强研究并完善、明确矫治教育措施。第二,在未成年人出现一些严­重不良行为时,及时干预,防止其恶化为严重暴力­行为。第三,设计一套分级处置和分­级干预措施,解决这类未成年人身上­的心理行为偏差问题,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治理­未成年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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