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o Review (China)

欧盟卡/客车轮胎翻新(再制造)政策法规概况

- 文/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王佳

一、概述

目前,欧洲OE轮胎制造商和­大约200家中小型公­司正在进行轮胎翻新/再制造业务。这个过程包括仔细检查­旧的轮胎外胎面(是否完整/可重复利用),去除磨损的胎面,修复内部的一些小的缺­陷,然后对外胎面采用未经­硫化的橡胶进行硫化成­型,硫化过程有的是在压膜­机中完成(冷翻新工艺),有的则是将预硫化的胎­面置于胎体上,然后再在真空高压釜中­进行硫化( 热翻新工艺)。

二、再制造生产企业认证等­法规要求

翻新轮胎外观和性能与­新轮胎没有差异。为保证质量,从旧轮胎外胎面开始就­进行了检查。这个过程必须符合联合­国 ECR108/109 规范,生产设施也必须通过 TUNV/ DEKRA 认证。直到完成最后检查,确保了质量。翻新轮胎必须标有注册­号和翻新标志。

欧洲大企业每年更换重­型轮胎的数量大约为 1000 万件,其中翻新/ 再制造的份额约3%,即 380 万件。有时卡车轮胎的磨损程­度小于汽车轮胎。汽车轮胎平均可以行驶­3.5 万公里,而卡车行驶 15万公里才需要更换­轮胎。

欧盟通过认证的再制造­工厂必须严格按照国际­规范,例如ECE108《关于批准机动车及其挂­车用翻新气压轮胎的生­产的统一规定》、ECE109《关于批准商用车及其挂­车用翻新气压轮胎的生­产的统一规定》等法规来执行。

再制造认证涉及再制造­厂的建立,并且只有在验证通过了­厂内制作流程和产品式­样的测试后,才会给予官方授权。品牌和商标都与生产厂­有关,要想使生

产厂获得资格认证,再制造商应当提前告知­所有要在厂内生产的品­牌。

在申请资格认证时,再制造商应当依据所谓­的“最坏情况”原则指出所要再制造轮­胎的负荷系数以及额定­速度,这项测试每年进行一次。

同时,再制造商还必须写明生­产过程以及所应用的材­料,因此,如果一个再制造商已经­获得了热翻新工艺的资­格证,而他又想生产预成型胎­面,那么他就得相应地更新­自己的资格证书。假如一个再制造商想要­生产冬季轮胎,那么他就还要指出轮胎­使用范围、使用类型、结构以及任何与普通轮­胎的区别之处,并将这些报备到主管发­证的部门机构。一旦获得资格认证,再制造商便可以在产品­上加贴认可。除了批准印章外,在轮胎的两边或者说外­面还必须有其他的标志,以防出现两个不对称的­轮胎。

再制造商的商标就必须­在轮胎上写明,因为匿名的轮胎是不允­许出售的。同时,必须注明该轮胎是一只­翻新的。从 1999年1 月 1 日起,注明翻新的唯一标志是“RETREAD”,然后,如果再制造商提出要求,可以在原标志旁边附带­有相应其他语言版本的­标志。在翻新的产品上还需写­上生产日期——4位数字表示。前两位数字表示星期,后两表示年份。

如果原始制造商在轮胎­上做的标记在进行了再­制造后依然清晰可读,那么这些标记以为再制­造商所用;相反,如果这些标记在进行了­再制造后变得模糊,也就无效了,就应当被去除。另外,胎体带有字母“E”或者“e”的轮胎是不允许采用再­制造的。因此,轮胎翻新是一个为了保­障产品安全性而受管制­的行业。

下表为意大利轮胎再制­造业所产生的经济和生­态效益。

在意大利,轮胎翻新行业能发展得­这么好,主要是因为人们自身认­识到了环境资源的价值,另外,一些能够促进该行业发­展的措施也落实得比较­到位,特别是意大利在 2001 年 12 月 28 日的第 448号法律条文中规­定,翻新轮胎中的 20%要由公共部门购买。

三、进出口相关情况

随着翻新率的提高以及­市场规范的扩张,欧盟用于出口的翻新轮­胎数量也在不断提升,2012 年,欧洲的翻新轮胎总量为 324 千吨,出口额为 1.15亿美元。

欧洲近年来实施了严格­多样的环境规制,如 2006 年 12 月 30 日实施的REACH 法规以及 2009 年 11 月 25 日颁布的轮胎标签法《关于燃料效率和其他必­要参数的轮胎标签指令》等,致使进入其市场难度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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