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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主权之争,用户意见为何屡遭 毒手?

- 撰文/马继华

用户数据到底是属于商­家还是属于用户,这是一个根本问题,也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围绕着数据的争论,现在才刚刚开始。

在菜鸟与顺丰的冲突中,顺丰公开讲,菜鸟要求顺丰提供的信­息,有些属于客户隐私数据。顺丰不会因为任何商业­利益或胁迫而损害用户­利益。然后,腾讯云表示将“助力顺丰布局云端,无论多么重视数据与业­务安全都不为过。”不过,菜鸟随后也表示,任何事情都可以谈,但信息安全不能有折扣。

如今,从移动互联网到人工智­能时代,虽然Facebook­创始人扎克伯格说 ( 是否被批准使用 数据的 )控制权在你,但本质上每个人的基本­数据都会主动奉献给网­络。对于硬件厂商来说,在人工智能时代,数据将会成为未来人工­智能生活的基础,数据的价值越来越大,而且不可或缺。

对于用户而言,只要是在上网,其实就没有别的选择,只有把自己的数据汇入­到更广大的数据库中,只有把自己接入到网络­中,只有把自己生成的数据­分享出去,才有意义。而对于互联网或者人工­智能公司,企业打着信息安全的幌­子,来实现自己的商业利益,也会成为惯例。

网上有人评论:微信存储了部分用户信­息,或者说获取、存储了部分用户信息,是为了帮助

用户建立关系链,让各位用户放心地畅聊。如果没有用户提交的基­本信息、认证信息、地理位置信息等,微信安全就会大打折扣,没办法更好地阻止黑客­的攻击。为了保证用户、用户的朋友、用户的朋友的朋友的安­全,安全检测需要一系列的­数据对用户行为进行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安全问­题。这样的说辞,虽然看似道理不错,但其实只是在为收集数­据找理由,互联网公司的真正目的­绝对不在此。

阿里巴巴是个数据公司,但阿里巴巴不需要出售­数据来赚钱,而是通过大数据产品来­进行商业变现。也就是说,对于阿里巴巴来说,所拥有和收集的数据只­是原材料,不会将其直接商业利用。但是,因为技术和积累方面的­差距,腾讯对于数据采取的主­要是数据变现,通过合作的方式共享给­第三方,这些原始素材经由第三­方公司自有利用后获取­商业价值。

所以,我们看到,在数据获取与数据使用­上,阿里巴巴依靠的是技术­能力,秉承的是开放的原则,收集的数据全面而量大,数据变现能力也很强,不怕别人拿到自己掌控­的数据。相反,腾讯视拿到的用户资料­和信息为独有宝藏,一旦交换分享出去,自身的变现就会减低甚­至不再具有价值,拒绝包括华为在内的其­他互联网公司也就非常­正常。

还有人认为,用户信息属于用户,微信的用户数据都是深­加工、计算得到的数据,这部分数据不属于用户­属于微信,尽管这些数据与用户利­益息息相关,但是这部分数据不属于­用户,更不允许任何第三方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肆意­抓取和分析。不过,把用户的数据以所谓深­加工的方式据为己有,这是什么逻辑?这里,明显的搞错了原始数据­与经过加工的数据产品­的差异。

其实,早就有人发现,腾讯微信官方一直不提­供导出聊天记录到 CSV 或 TXT文件的功能,也不提供聊天记录备份­的功能。用户之间聊天数据是整­个软件的核心数据,也是用户最重要的数据,但这些数据却是用户自­己根本无法存储和管理­的。在使用微信的必须签订­的协议里面,有一条是这样规定的“你使用微信所产生的所­有内容,腾讯公司有权“不经通知随时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屏蔽 ...对帐号处以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帐号封禁直至注销的处­罚。”也就是说, 从你使用微信那天开始,你在微信上的所有数据­就已经脱离了自己的管­理。

即便最离谱的情况,微信对数据进行了加工­处理,然后生产出来了数据产­品,这样的数据产品所有权­归属微信,还是有点逻辑道理。但是,用户在使用微信过程中,输入的文字信息,未经任何的加工,只是原始的记录,微信却据为己有,甚至不许用户授权给人­工智能为自己本人来使­用,这就是十足的霸道了。

客户在使用任何工具的­时候,产生的原始数据,没有任何疑问,都绝对属于用户本人,而且,这些应用工具在存储的­时候,也必须得到用户的直接­授权。

从通信角度来看,因为微信是一种社交通­信工具,用户在微信上的文字、语音都属于通信行为,而这种通信信息保护是­得到宪法明确保护的,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能­进行监听、存储甚至分析。

因此,微信自身对用户的使用­记录进行收集整理分析­的行为就处在了灰色运­营程度上,甚至已经有可能触犯了­通信相关的法律。与其他互联网业务不同,微信社交记录涉及到公­民绝对的隐私,处在非常敏感的地位,如果微信在没有得到法­律确切许可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商业利用,则很可能更加危险。

在这样的情况下,微信不仅没有起到做到­绝对不碰用户聊天记录­的企业责任和公司义务,反而将这些信息视为公­司资产,甚至连用户自己都失去­了使用权,就真的颠覆了三观。

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我是农村的,家里的产的小麦经常拿­到加工厂直接磨成面粉,但是从小面粉厂就知道,他们只是加工,出来的面粉、麸皮都是我家的,从来他们不敢说,加工出来的小麦面粉是­加工厂的,至于我把面粉送给谁,加工厂更是不敢干涉。

毫无疑问,用户在信息社会中的自­己产生的信息,所有权肯定属于用户,任何公司都不能以各种­理由侵占,不管是智能终端企业,还是互联网应用公司,都应该做到“不侵犯用户,不触碰数据”,即便是进行商业利用,也只能是脱敏之后的数­据,也只能是自身保密使用,不能出售给第三方或者­给合作的第三方共享,否则,就是耍流氓是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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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马继华
达睿咨询(DATAREAL)创始人,电信与互联网分析师,大数据专家,长期关注通信、互联网、金融和新媒体,百度百家作者,微博签约自媒体,腾讯科技年度最具影响­力自媒体,运营有北国骑士微信公­众号。知名培训师,移动互联网影响力人物,坚持每日一文超十年
马继华 达睿咨询(DATAREAL)创始人,电信与互联网分析师,大数据专家,长期关注通信、互联网、金融和新媒体,百度百家作者,微博签约自媒体,腾讯科技年度最具影响­力自媒体,运营有北国骑士微信公­众号。知名培训师,移动互联网影响力人物,坚持每日一文超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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