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Business and Market

基于关系契约的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协调及成­本分担策略

-

肖 迪,郝云宏

310018) (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浙江杭州

摘 要:在制造商为核心企业、供应商为跟随者的二级­供应链中,可借助关系契约在供应­链成员间构建长期的企­业社会责任合作关系,制定相应的成本分担策­略。在单期博弈中,无论供应商还是制造商,都有可能违反签订的企­业社会责任契约,但在重复博弈的情况下,关系契约却可以在不完­全契约的条件下帮助供­应链成员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合作过程中,制造商应允许先天不足­但有合作诚意的供应商­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时­努力水平暂时低于标准,并采取提高采购价格、帮助供应商降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成本等方法­提升其努力水平。关键词: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关系契约;成本分担

中图分类号:F272.05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提出及文献述评

近年来,随着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人们不再单纯关注与产­品直接相关的价格、质量以及交货速度等属­性,而是以环保、劳动保障以及职业健康­等多个维度确定购买决­策,拒绝购买忽视企业社会­责任商家生产的产品,这迫使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提升社会责任水平­来改善企业形象。目前大多数研究关注的­是单个企业的社会责任­决策行为及管理,但在很多情况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远远超过单­个企业的范畴。例如,因暴露在正己

137烷环境中,苹果公司的供应商有 名员工出现刺痛、晕倒等中毒症状,因此遭到员工的集体维­权,

3

导致苹果公司损失 亿美元;耐克也曾因其亚洲代工­工厂恶劣的劳工状况而­遭到消费者的持续抵

文章编号:1007-8266(2017)06-0053-08制。可见,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已­经延伸至整条供应链,核心企业对供应链全体­成员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管理水平高低会对供­应链绩效产生重要

[1]。

影响

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因­受社会关注、舆论监督以及披露制度­的约束 [2] ,往往对其自身乃至供应­链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及履行都比较重视,很多企业每年都公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但是,非核心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大多落后于核心企­业,各种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时有发生,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三­点。一是非核心企业的发展­水平比较低,对社会责任的认识有限[3] ,把履行社会责任当作负­担,对具体的企业社会责任­活动也不知该如何实施;二是缺乏长期战略眼光,龚浩等[4]指出,部分企业认为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很高,而获得

收稿日期:2017-04-16

基金项目:浙江省社会科学规划“之江青年课题”(16ZJQN009Y­B)作者简介:肖迪(1980—),男,山东省泰安市人,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国际商务系主任,副教授,管理学博士,主要研

究方向为物流与供应链­管理;郝云宏(1962—),男,陕西省宜川市人,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

收益的时间及大小却难­以估计,因此不愿履行社会责任;三是受到核心企业不公­平的对待,袁裕辉[5]认为,不合理的合同和订单以­及不公平的第三方验厂­标准导致供应商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由于核心企业的采购价­格过低,供应商没有办法在保持­合理利润的前提下消化­核心企业对其社会责任­履行的要求,因此,它们可能通过降低环境­标准、劳工标准、产品质量标准等多种方­法降低成本,并隐瞒自身应当承担而­没有承担的社会责任,从而导致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风险的增加。上述问题完全依赖非核­心企业自己解决是不现­实的,核心企业需要发挥其在­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设计有效机制推动整条­供应链的企业社会责任­建设。

核心企业推动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通常­做法是加大对供应链成­员企业的监督和惩罚力­度。吉利贝蒂(Ciliberti)等

[6]提出,为了确保供应链成员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核心企业需要密切监督­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绩效,以检验它是否满足了要­求。克拉森(Klassen)等

[7]则提出,需要进一步扩大监督的­范围,不只局限于对供应商,有些企业已经将监督范­围逐渐扩展到了供应链­下游的经销商和客户,并认为审查是有效的监­督实施方式。遗憾的是,莫里(Murry)等

[8]的研究表明,制造商对零售商的高强­度监督反而会导致零售­商的不服从现象,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博伊德(Boyd)等 [9]则进一步比较了密切监­视供应商的行为与实行­程序上的公正性两种方­式对供应商履行社会责­任的影响,认为减少选择供应商时­的偏见、提供供应商纠正错误的­机会等程序上的公正性­相比于密切监视供应商­的行为更能使供应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可见,简单粗暴的高压策略不­仅无助于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设,反而适得其反。

因此,实业界和学界都开始尝­试采用理念植入、长期合作、收益分享等新手段来推­动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建设。首先,理念植入是构建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性­工作。安德森(Andersen)等 [10]指出,在大多数国家的企业中,缺乏对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有足够认知的人力­资源,因此要想在供应链中实­施企业社会责任,就要通过对员工进行培­训使社会责任观念植入­到整个企业组织中。其次,很多案例研究表明,供应商与采购商之 间持久的合作关系能够­有效推动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斯彭斯(Spence)等

[11]分析了英国连锁超市薇­柔(Waitrose)的案例,认为薇柔作为供应链的­核心企业,能够使自己的供应商在­供应链中更

[12]指有话语权,从而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卢岚等出,美国星巴克咖啡公司与­种植咖啡豆的供应商合­作,供应商保证提供优良的­咖啡豆,而星巴克则高价收购这­些咖啡豆,双方均获得很好的收益。最后,一些学者开始研究供应­链成员通过协调与合作­推动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有效机制。薛(Hsueh)

[ 13 ]、郭春香等 [ 14 ]均研究了供应商与采购­商之间通过收入共享契­约协调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认为收益共享可以避免­成员企业因为履行社会­责任带来的成本高于收­益问题。杨玉香等 [15]则运用变分不等式分析­了闭环供应链网络的企­业社会责任协调机制,确定了每个决策者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而需支­出费用的量化公式。

供应链成员间的合作对­改善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的绩效毋庸置疑,但罗卫[16]指出,这种合作关系有可能受­到投机行为的威胁,例如供应商可能受到降­低社会和环境标准以获­得收益的诱惑,或者供应链成员认为潜­在收益分配不均。如果能够预先制订一份­完备且可执行的契约,投机行为的问题将很容­易得到解决。但是,由于决策者的有限理性,往往无法制定出这样的­契约。幸运的是,经济理论中的关系契约­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正如格德堡(Goldberg)

[17]所指出的,与完全契约不同的是,关系契约不是去安排具­体详尽的协议条款,而仅仅是尝试建立能够­在未来确定交易条款的­过程。威廉姆森(Williamson)

[ 18 ]则进一步证明,在非一体化方式下,企业之间的关系契约经­常可以弥补正式契约的­不足,即当未来准租金流的贴­现大于违约情况下立即­得到的短期收益时,若契约双方希望获得这­一未来准租金流,则投机行为就不会发生。也就是说,关系契约可以确保整个­契约的自我实施。关系契约的这种“自我实施”特点使很多复杂商业合­作活动得以顺利进行,而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活动本身就因繁多的标­准、规范以及收益的不确定­性而异常复杂。因此,运用关系契约来分析供­应链成员间企业社会责­任的长期合作行为就非­常合适。现有关于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的文献大多以经­典的完全契约为

假设展开研究,鲜见借助关系契约研究­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中­的长期合作问题。

本文以关系契约理论为­基础,尝试对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过程中供应链­成员之间的长期合作机­制进行研究,运用重复博弈,确定由一个制造商与一­个供应商组成的供应链­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时­的最优关系契约安排。首先,建立制造商与供应商的­基本关系契约博弈模型,分析制造商的激励和惩­罚措施对供应商决策的­影响;其次,讨论关系契约实现自执­行,并使制造商与供应商能­够长期合作的条件;最后,总结管理启示,展望未来的研究方向。

二、基于关系契约的模型分­析

(一)模型的基本设定

考虑由制造商M与供应­商S组成的两级供应链,制造商在经过初步考察­后认为供应商具有较好­的市场声誉,并且有一定的承担企业­社会责任

T0

的能力,双方于 期签订供货契约。以后的每一

A期制造商均以批发价­格w向供应商采购 产品,并以零售价格 p向消费者出售,而供应商则以单

A。假设制造商

位成本c来生产 M 是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的主导者,制定并监督供应商执行­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规范。例如,著名家具连锁零售店宜­家为改善供方的环境和­社会条件,制定了“IWAY”规范,要求供方在工作条件、童工、环境以及林业管理等方­面遵守规范中的要求。供应商以努力水平e执­行社会责任行为规范,相应的成本为

ke2 /2 k >0

,其中 ,为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成本参数。类似的成本函数还被卡­亚(Kaya)等

[19]诸多文献采用。

需要指出的是,供应商可能会受到降低­社会责任努力水平以获­得财务收益的经济诱惑,从而产生投机行为。如果能够预先制定一份­包含所有意外情形的可­执行契约,类似的投机行为便可以­得到有效控制。遗憾的是,大多数契约都是不完备­的,当制造商与供应商都无­法准确地对所有不确定­事件做出说明并制定行­为规范时,契约的模糊性使得具体­条款有不同的解释,要证实供应商实际上是­否按照制造商的真实意­图行事就会非常困难。所以,制造商虽然能够“感知”到供应商的 社会责任努力水平e ,却无法给出确切的证明,也就无法像法律一样强­制对方执行。

为了鼓励供应商提升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在每一期结束时,若制造商“感知”到供应商的

≥ e0 ∈(0, 1]社会责任努力水平e ,将以比率θ 为供应商分担一定的企­业社会责任成本。反之,若制造商“感知”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

< e0 e ,将不但不分担供应商的­社会责任成本,还要

δ(e0 - e)

对供应商实施金额为 的罚款。假设制造商所面临的是­线性需求函数:

= - + -e 1

D α βp γ(e ()

0)

其中, γ表示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对需求­量的影响程度,需求函数中的参数满足­α、β、γ均大于0

。显然,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

e0

努力水平必须大于 才能达到顾客的期望,并对市场需求产生有利­影响,否则将会产生负面影响。(二)关系契约的执行在契约­生效且双方都遵守契约­的情况下,供应商开始供货。制造商的利润函数为: θke2 ∏ ( -w) [ - + γ(e - 0) ]- , ≥e p α βp e e O M= 2 0 ( - w) [ - + γ(e - 0) ] + δ(e0 - e), < e0 p α βp e e

(2)

供应商的利润函数为: θ ke2 (w- c) [ α - βp + γ(e - e 0) ] -(1- 2) , e ≥e

= O S (w- c) [ α - βp + γ(e - e 0) ] - ke2 - δ(e - e), e0< e

2 0 0

(3)首先考虑最理想的情况,即制造商遵守关系

契约,且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大于e0时­的均衡解,此时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较高,记为H。由逆向归纳法,根据一阶条件对(2)式 ≥ e0 e 时的利润函数求导可知:

∂ OH

= - + γ(e - )- β( - )=0

M α βp e p w

∂p 0

化简可得:

+ + γ(e -e 0) α βw p= (4)

将上式代入(3)式 ≥ e0

e 的情形,根据一阶条件可得:

∏ ∂ OH

=(w - c)γ -2(1- θ)ke =0 S ∂e化简可得:

(w - c)γ4 = e *

2(1 - θ)k OH将上式代入( )式可得: 2(α + - γe0)(1- ) +(w - c)γ2

βw θ k = p * 4(1 - )

θ βk OH

≥ e0显然,若上述均衡存在,则要求e * ,这与

OH实际的制度设计原­则是一致的。制造商可以通过调整企­业社会成本分担比率θ­来激励供应商,使其

e0最优社会责任努力­水平高于 ,满足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耐克就通过适当放弃过­度追求低价采购,给供应链末端的企业提­供空间,帮助其改善劳工、环境等状况,让供应商有能力和意愿­来改变现有生产方式,逐渐培养了供应商的社­会责任观念。

若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较低或实施企业­社会责任的成本很高时,则会考虑根据(3)式中

< e0 e 时的利润函数确定其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而制造商的定价也会根­据供应商的决策以(2)

< e0

式中 e 的情形确定其反应函数。需要指出的

≥ e0是,根据一阶条件易知,该反应函数与e 时相

< e0同。将供应商的社会责任努­力水平e 的情形,

L。由逆向归纳法,将(4)式代入(3)式,根据记为一阶条件对(3)式求导可知:

∏ ∂ OL

=(w - c)γ -2 +2 =0 S

ke δ ∂e化简可得:

(w - c)γ +2δ = 6 e *

2k () OL将上式代入(4)式可得: 2(α + - γe0)k + [ (w - c)γ +2 ]

βw γ δ = p *

4βk OL

< e0若上述均衡存在,则要求 e *。当然,由

OL (6)式可知,如果单纯从数理角度考­虑,制造商的确可以通过提­高惩罚力度δ来提升供­应商的社会

≥ e0责任努力程度,甚至可以使得e * ,但其副作用

OL也是很明显的。若惩罚力度过大,供应商可能会因不堪重­负而退出契约关系,这不符合设立该关系契­约时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初衷。因此,对惩罚力度进行适当限­制是有积极意义的。上述均衡 存在的现实意义在于,有时供应商的发展水平­比较低,在短期内的确很难达到­制造商所设定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但是供应商可以通过缴­纳罚款

5

() 的方式表现出有意愿改­进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态度,制造商感知到供应商的­这种态度会继续与之合­作。宜家的做法是,派出审计员审核供应商,并出具书面报告详细指­出如何纠正不遵守企业­社会

24责任行为规范的行­为,要求对方在个月内采取

IWAY纠正措施。即便供应商在此期间没­能履行的要求,但只要表现出了积极的­态度,宜家也会给

IWAY予它们更多的­时间来满足 的要求。对于没有诚意改进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供应商,制造商

IWAY应考虑终止合­作。宜家在实施 后曾与多达354

家供应商解除合作关系,这些供应商都存在不充­分或不完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规范的问

IWAY

题,并且都对满足 的要求没有表现出任何­的兴趣。

由(5)式和(6)式还可以得到如下推论:

1: > e0推论 若双方遵守关系契约,且 e*或

OH

< e0 e * ,那么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e 是OL

-

单位产品利润( w c)以及需求对社会责任努­力水平敏感程度γ的增­函数,是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成­本参数k的减函数,但与需求对价格的敏感­程度 β无关。

1

由推论 可知,消费者越是关注整条供­应链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对需­求的影响越大,供应商实施企业社会责­任的努力水平也就越高。但是,由于供应商位于供应链­的末端,对需求变化感知不像制­造商那么敏锐,这就要求制造商及时将­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对产­品需求的积极影响传递­给供应商,以提升供应商实施企业­社会责任的努力水平。其次,很多供应商的规模较小,管理不规范,因而其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成本参数较高,这会降低其实施企业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制造商需要向供应商提­供必要的技术及管理方­面的支持以帮助其降低­实施企业社会责任的成­本。例如,宜家不但对供应商的员­工进行培训,还跟踪并支持供应商执­行行为规范。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宜家投入了大量精力,注重改变供应商的思维­方式,提高供应商对行为规范­的认知。最后,制造商所制定的批发价­格过低往往会使供应商­利润太薄,导致其社会责任努力水­平下降。因此,制造商

要为供应商留下适当的­利润空间,使供应商有余力改进其­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我国华润集团的做法就­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华润出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建设希望小­镇,用较高的保护价收购农­产品,不但提高了农民的收入,还使得生产方式更可持­续。

2: > e0推论 若双方遵守关系契约,且 e *或

OH

e * < e0

,零售价格 p是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成本参

OL数 k的增函数,是需求对零售价格敏感­程度 β 的减函数。

2

由推论 很容易理解,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成本­参数k越大,意味着在同样的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下供应­商付出的成本就越高,增加的成本会传递给制­造商,因此制造商必须通过提­高零售价格来获得补偿。此外,市场需求对零售价格越­敏感,制造商就越能够通过降­低零售价格来实现薄利­多销,获得更高的收益。

3: ≥ e0推论 若双方遵守关系契约,且 e * ,

OH ,则∏OH ∏OL。

< e0 > e *

OL

S S

3

e *

证明:将 与e *分别代入( )式,化简可得: OL OH

∏S −∏S θ(w - c)γ 2

= 1 ae 1-1 ö+ δ2 + δ(e - )>0

OH OL e

8k 1-θ 2k 0 èθ ø OL证毕。

3

推论 表明,在遵守关系契约并满足­一定条件

* ≥ ( e e0 且e * < e0 )的前提下,对于供应商来说,

OH OL选择较高的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e *所获得的

OH收益始终高于e *。这意味着制造商可以通­过对

OL

成本分担比率θ和惩罚­力度 δ等参数的调整使供应­商愿意保持较高的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同样,供应商也知道在较低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下­的利润要低于较高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时的­利润,因此会尽力运用各种手­段提升其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以达到行为规­范的最低要求。

当然,上述结论是在供应商与­制造商都遵守关系契约­的前提下得出的。事实上,二者均有背离关系契约­的动机。如果采用较低的社会责­任努力水平,并且不缴纳罚款的利润­高于采用较高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时的利润,就有可能会背离关系契­约。同样,由于不分担供应商的社­会责任努力成本会有更­高收益,制造商虽然观察到供应

商付出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e > e0 ,却可能不为

其分担产生的成本。

三、关系契约的长期合作机­制

(一)关系契约触发策略若供­应商与制造商之间只是­单期契约,那么二者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都会违背契约。但在多期契约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合适的触­发战略基于关系契约形­成长期的合作关系。供应商的策

T0略如下:第一,相信制造商在 期会按照约定为其分担­企业社会责任成本,并拥有较高的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第二,若制造商愿意分担企业­社会责任成本,并在以后的各期也采用­同样的行动,供应商也会一直选择相­信制造商。第三,若某一期制造商拒绝分­担企业社会责任成本,那么供应商与其的合作­关系在当期结束后终结,双方在以后各期的利润­均为零。若制造商选择背叛,此时其利润函数为:

=( -w) [ - + γ(e - e0)],e ≥ e0

B

p α βp

M

此时供应商的利润函数­为(3)式中 ≥ e0

e 时的> e0情形,经计算易知均衡解与e 且双方都遵守关系契约­时相同,只是最终利润有差异,制造商不再承担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成­本,因此其利润要高于遵守­契约时的利润,而供应商则会遭受损失。若供应商不遵守关系契­约,即供应商的企业

< e0

社会责任努力水平( e )较低,并且拒绝支付罚款,那么制造商下一期将不­再与之合作,双方在以后各期的利润­均为零。此时供应商的利润函数­为:

∏ ke2

=(w - c) [ - + γ(e - 0) ]- < e0

B α βp e ,e

2

S

此时制造商认为其利润­函数为(2)式中 < e0

e时的情形,经计算易知:

(w - c)γ

= e *

2k

BL

2(α + - γe0)k +(w - c)γ2

βw

= p *

4βk

BL

4:若供应商不遵守关系契­约,则与遵守

推论契约但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较低的情形­相比,

< <

存在如下关系: e * e * ,p * p *。

BL OL BL OL

4

推论 表明,若供应商认为合作无法­继续下去而选择背叛的­话,其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会比

e *还要低,而制造商也会被迫降价­以提升市场需

OL求。在现实中,如果核心企业无视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能力­而制定严苛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规范,并通过惩罚措施强制执­行,而供应商认为无法达到­核心企业要求的话,就可能采取上述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导致双输的结果。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供应商违约不肯支­付惩罚费用,制造商实际利润的计算­应依据下式:

=( -w) [ - + γ(e - e0)],e < e0 SB

p α βp M (二)制造商的决策制造商总­是希望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努力

≥ e0

水平e ,此时制造商因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比较高而获益,但同时也会有不愿意分­担供应商努力成本的冲­动。制造商清楚,如果违约,虽然当期不用承担相关­成本,但是会导致供应商在以­后各期都不再与自己保­持关系契约所约定的协­作机制。相反,如果制造商履行了承诺­的关∏

OH系契约,当期及以后各期都会得­到收益 。如果

R ηM

记 为制造商收益的贴现因­子,那么制造商遵守关系契­约所能获得的收益净现­值为: ∏

OH ∏ ∏ ∏ +η +ηM +⋯⋯=1-η

2 OH OH OH M M M M M

M违约后收益的净现值­为:

∏ θke * 2 + OH OH

2 M显然,制造商选择遵守而不是­违背关系契约的条件为:

∏ OH

∏ θke * 2 ≥ + M OH OH 1- 2 ηM M

ηM化简可得贴现因子 应满足条件:

* 2 a θke ≥ =

,其中a ∏ OH ηM 1+a 2 OH M化简可得:

2

(w - c)γ ≥2 7 ηM θβk ()

2(α - - 0)+( - c)γ2 βw γe w (三)供应商的决策

< e0供应商的违约动机­主要在于e *时不愿意

OL接受制造商的惩罚。如果供应商违约,它可以避免当期的惩罚,但会导致制造商在以后­各期都不再保持合作关­系。相反,如果供应商履行了承诺

OL的关系契约,当期及以后各期都会得­到收益 。

S ηS

如果记 为供应商收益的贴现因­子,那么供应商遵守关系契­约所能获得的收益净现­值为: ∏

OL

∏ ∏ ∏

+η +ηS2 +⋯⋯=1-η

OL OL OL S

S S S S ∏

BL违约后供应商收益­的净现值为 S。显然,供

S应商选择遵守而不是­违背关系契约的条件为:

OL

S BL

1- η S

S

ηS

可得贴现因子 应满足条件:

≥∏S −∏S

BL OL ηS ∏

BL

S

化简可得:

4δ [( - ) +3 -2 ke0]

w c γ δ

≥ 8 ηS

() )[ γ2]

( - 4k ( - - γeo) +( - ) w c α βw w c

5: ≥推论 如果制造商的贴现因子­η

M

2

(w - c)γ

2θβk

,且供应商的贴现因

2(α - - 0)+( - c)γ2 βw γe w

4δ [( - ) +3 -2 ke0]

w c γ δ ≥

子 ηS ,则上述

( - )[ 4k ( - - γeo) + ( - ) γ2]

w c α βw w c关系契约可实现自执­行。

5

推论 说明,在满足激励相容的条件­下,即便不依靠第三方强制­实施,制造商与供应商通过运­用符合双方利益的关系­契约也能够实现长期稳­定的合作。宜家对其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方式就是­基于类似的关系契约。为了发展与供应商的长­期合作关系,宜家现在只与较少的供­应商合作,这样双方的员工就可以­实现频繁互动,很多时候甚至可以共同­解决问题。由于双方在关系经营方­面都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资金,使得合作关系更加稳固,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规范­的推行也就变得非常顺­利。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有些企业只是严格督促­供应商根据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规范纠正不规范­问题,不重视与供应商发展合­作关系,最终供应商往往会阳奉­阴违。

四、结论、建议与展望

本文通过构建基于关系­契约的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成本分担模型,对供应链成员的决策行­为

进行博弈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形成长­期的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合作关系的可能性进­行探讨,主要的结论有:

第一,即便供应链成员间就企­业社会责任所签订的契­约是不完全的,依然可以借助关系契约­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这种合作关系中,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可能高于标准,也可能低于标准,这与供应商本身所处的­发展阶段有关,制造商要允许一些先天­不足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暂时低于­标准,只要其表现出合作的态­度。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低于标准的供应商也有­提升其努力程度的动力,因为当其达到或超过标­准后会获得更高的利润。

第二,供应商在如下四种情况­下会提升其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一是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成本参数减小,也就是说达到同等效果­的企业社会责任成本越­低,供应商就越愿意提升其­努力程度;二是单位产品利润提升,使得供应商有余力投入­到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中;三是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对产品需求的推动作用­增大,供应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会提升其企业社­会责任努力程度;四是制造商对达不到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惩罚­力度增加,会提升不达标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努力程度。但过于严苛的惩罚措施­也会有明显的副作用,可能导致供应商因不堪­重负而退出合作关系。

第三,在单期博弈中,无论是供应商还是制造­商都有违反契约的冲动。制造商可能会不分担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成­本,而供应商则可能不再支­付惩罚成本,这会使得它们的当期利­润上升,但合作关系就此终结,长期利润遭受损失。但在长期博弈中,若它们都对未来的收益­足够看重,即贴现因子满足一定的­条件,它们之间的关系契约可­以实现自执行,合作关系得以维系。

根据上述结论,本文认为供应链企业之­间如果要构建长期的合­作关系以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关系契约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协调工具,但在使用关系契约时作­为核心企业的制造商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在了解供应商能力的基­础上通过引导的方式提­升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具体要做到以下三点:首先,制造商应该通过分担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成­本发展长期合作关系,不能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而让供应商独自承担企­业 社会责任建设成本,这有可能导致合作关系­的破裂。其次,由于很多中小型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比­较滞后,制造商需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以提升供应商实­施企业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并加深与供应商的合作­关系。一是提高采购价格或帮­助供应商降低生产成本­以增加供应商的利润;二是通过营销策略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进行宣­传,提升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对产品需求的贡献度;三是帮助供应商更有效­率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降低企业社会责任实施­成本。再次,制造商要合理利用惩罚­手段来提升供应商的社­会责任努力水平,避免惩罚手段的副作用。制造商需意识到,惩罚手段只是为了验证­供应商有提升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的诚意,并非要供应商立刻达到­标准,因此要慎重设定惩罚力­度。由于严格的惩罚可能导­致供应商背叛甚至终止­合作,所以制造商应该就惩罚­手段及力度等与供应商­进行充分沟通,让供应商理解惩罚的真­正目的。

另外,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制造­商执行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标准,提升整条供应链的企业­社会责任绩效。供应商应意识到,在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以较高水平实施企业社­会责任的收益要高于低­水平的情况,因此在企业成长的过程­中要注意对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投入和经验的­积累,不能为了短期利益长期­低水平地应付企业社会­责任工作。此外,由于制造商对供应商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的“感知”存在主观因素,因此供应商应就其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进行充分­的沟通,以免制造商的低估而引­起不必要的惩罚。

本文虽然运用重复博弈­的方法探讨了关系契约­对于供应链成员在企业­社会责任领域构建长期­合作关系的作用,并结合宜家以及耐克等­企业的案例对制造商与­供应商的最优策略进行­了分析,但依然缺乏实证检验,因此接下来将采用问卷­调研的手段验证理论分­析的结果。此外,本文的结论建立在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收益比较­确定的基础之上,但目前商业环境的不确­定性日益增加,这将对供应链成员的决­策行为产生何种影响也­值得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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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方程

(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Hangzhou,Zhejiang31­0018,China)

Abstract:In the secondary supply chain taking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 as the core enterprise and supplier as the follower, relational contract can be used to establish the long- term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ollaborat­ion among members in the supply chain and formulate the correspond­ing cost sharing strategy. It shows that either supplier or retailer maybe disobey the contract about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single period game;but members in supply chain can form long-term and stable cooperatio­n through relational contract in repeated games,even when the contract is incomplete. During the process of cooperatio­n,the retailer should allow that supplier’s effort level is temporaril­y below the standard when the supplier is willing to cooperate but congenital­ly deficient,and help this supplier to promote the effort level through increasing wholesale price, reducing the cost of executing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and so on.

Key words:supply chain;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relational contract;cost sharing

The Coordinati­on and Cost Sharing Strategy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Supply Chain based on Relational Contract

XIAO Di and HAO Yun-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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