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流末端配送中快递代收行为法律问题刍议 苏 今
——基于代收成本分担视角的代收法律框架构建
苏今200042)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摘 要:快递代收作为物流末端配送的新形式,可有效解决物流末端配送中“时间差”“地点差”所带来的成本问题以及个人信息泄露与人身财产安全问题。然而,受多方主体间事前约定不明晰、相关领域法律规范不明确、法律效力层级不足以震慑行为主体等多方面因素影响,由“签收差”问题导致的签收不当、验货、货物毁损及风险分配问题频频出现,产生了各种法律风险。为从代收行为源头入手预防和减少法律纠纷,高效处理快递代收法律纠纷,降低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成本,一定要基于代收法律关系构建相对稳定的快递代收法律框架,建立明确的代收法律关系。对合同之债类代收关系下的间接代收关系而言,快递公司与代收主体之间应当设立委托代理合同,对代为交付快递、代为保管快递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对合同之债类代收关系下的直接代收关系而言,代收主体和收件人之间应当建立委托代理协议,尽量避免单纯保管合同关系的发生。对非合同之债类代收关系下的无因管理或好意施惠类代收而言,代收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不忘初衷的原则,根据民事法律事实对所发生的代收风险进行协商和友情见谅;对非合同之债类代收关系下应当尽量予以避免的表见代收和擅自寄放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由收件人或快递公司来承担相应的风险。
关键词:快递代收;法律关系;风险转移;代收成本;成本分担
中图分类号:F25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66(2018)05-0118-11
一、问题提出
(一)“时间差”“地点差”现实下末端配送的权宜之计:快递代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其消费能力也逐步提高。此外,随着网络平台的飞速发展,与传统的线下购物相比,线上购物凭借其便捷性和较为低廉的成本,成为信息时代消费的主流选择,而与线上消费匹配的下游物流产业亦紧随产生。2015 207
年全国快递量达到 亿件,2016 313年上升到 亿件,约占全球快递量的
1 000一半,未来五到十年有望达到 亿件,我国已经快速成长为世界快递第一大国。[1]
人们在体验消费端多元化的同时,也渴望所消费物品能够及时安全地送到自己手中。然而,生活节奏的加快和社会交往的多样性使得物流配送在“最后一公里”与消费者(收件人)产生了“时间差”和“地点差”的窘境。其中,“时间差”是指物流配送到指定的收货地点后,收货人因时间原因不能及时赶到并收取货物;“地点差”是指物流配
送的地点与消费者期待的收货地点存在差距,多见于大型社区和一些准入较为严格的区域,配送员不能准确地接近收货人,只能在一个特定的地点进行卸货。解决“时间差”问题的有效方法是二次配送,解决“地点差”问题的方法是配送等候,而受到“时间差”和“地点差”问题双重影响时,还会产生二次配送并等候的低效配送情形。这种低效配送的形成与当前我国电商客户的特点以及“最后一公里”配送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首先,电商客户数量巨大,分布范围广,在城市相对集中,在农村分散度很高,配送形式严重受限;其次,90%
以上的电商客户为平民大众,其流动性强,行为预判性弱,也会造成配送低效;其三,客户对送货上门的需求比较强烈,使得物流配送成为一种刚需;其四,承担“最后一公里”配送的公司众多,不便于进行统一整合。[2]有研究表明,“最后一公里”配送成
30%以上,本占整个物流配送成本的 [3]一次配送
12%
失败率为 , [4]网购快递服务整体满意度为38.9%。
[5]
2011 8
国家邮政局 年 月颁布的《快递业务操
30作指导规范》(以下简称《指导规范》)第 条规定,收派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由于存在验收问题,因此本人当面签收是快递业预设的状态,而没有办法签收时,根
31
据《指导规范》第 条的规定,可由收件人一方委托代收人进行签收。然而大部分情况下,出于隐私或其他方面利害关系的考虑,人们更倾向于自己签收,因此二次配送属于常态。出于对这种常
28态的考虑,《指导规范》第 条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对快件提供至少两次免费投递。此外,2012 5月
年
1
日施行的《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规定,投递两次未能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要快递服务组织投递的,快递服务组织可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正因为如此,物流末端配
300送的“最后一公里”甚至是“最后 米”成为成本最高、人财物浪费最多的一个环节。[6]
2013 11
年 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物流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流通效率,推动物流业健康发展。李克
2017
强总理在 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出了降低物流成本的工作任务。在这种低效环境和高效诉求的现实之 下,快递代收作为物流末端配送“最后一公里”的权宜之计应运而生,并凭借灵活收件和自由提取成为缓解末端物流配送成本压力的优良选择。具
1。国外有学者基于低碳视角对不同的体参见图一次配送失败率情况下自提点和送货上门两种方式所产生的环境成本进行了研究,认为自提点(快递代收的主要形式)是一种便利而环保的配送方式。[7]从本质上讲,自提点是城市末端共同配送的一种空间载体,能够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增强末端配送服务功能。[8]
除客观原因促使代收成为一种比较具有优势的选择外,主观原因也是促使人们选择代收的一个因素。这是因为,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线上活动的增多使得个人信息保护受到普遍关注,而快递过程中的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常常涉及隐私问题,加之因家庭住址泄露和快递物品价值高昂而引起的入室抢劫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影响众多消费者选择代收快递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个
1)。人信息泄露或人身财产安全问题(见图(二)快递代收“签收差”带来的现实纠纷权宜之计下,新问题随之而来。随着代收点的增多,物业代收、私营业主代收、独立代收点代收等多种形式的代收并存,使得原本存在于寄件人、承运人(快递公司)、收件人三方间的法律关系之中介入了第四方主体——快递代收主体。快递代收形式在为收件人和快递公司解决“时间差” “地点差”问题的同时,却新增了“签收差”问题。“签收差”问题主要是指因货物签收主体或代收主体为非本人的独立第三方法律主体而导致的签收不当问题、验货问题以及货物因代收保管而毁损的问题。快递代收大环境的形成也使得配送员会在缺乏代收条件时,擅自放置到固定地点并事后短信通知收件人,从而导致违约情形发生。代收固然有效,但在代收环境缺乏合理规范的当下,最终会因代收点和快递公司相互指责推诿导致收件
人合法权益没有救济途径的尴尬局面。一旦损害发生,快递公司和代收点的纠纷、代收点和收件人的纠纷以及快递公司和收件人的纠纷交织在一起,为本就成本高昂的物流末端配送蒙上了一层法律利益纠葛的阴影。
究其原因,主要是快递代收环境下多方主体事前约定不明,且相关领域法律规范不明确,法律效力层级不足以震慑行为主体,使得现实中经常会出现举证不足、诉求无门的情况。接下来,本文将立足国内快递代收现实,对不同代收方式进行类比和法律基础关系分析,并基于代收风险成本分担视角厘清快递代收法律关系中各方的权利义务,试图为当前代收环境找到合理的规范路径。
二、快递代收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及相关法律问题梳理
(一)快递代收法律关系的实然表现形式
2017 10 12
年 月 日尼尔森和阿里研究院联合
100发布的国内首份《快递最后 米服务趋势报告》显示,快递代收已经成为消费者刚需,且持续增
74%的用户会使用代收服务,长。数据表明,目前这已经成为快件签收主要的方式之一。[9]基于前述我国物流末端配送的主要特点,即末端配送区域特点差异大、人口流动预判不足的现实,目前国内代收形式多样,且同一个配送区域就存在多种代收形式,收件人可根据自己的喜好和便利性进行
1。
选择。具体参见表
物业代收主要发生在综合社区、写字楼和住宅区,这种区域一般都有较为严格的准入制度,因此会产生配送的“地点差”问题,且往往会因通勤问题而受到“时间差”“地点差”的双重影响。为方便业主,区域内的物业公司会提供代为收取快递的服务。物业代收行为建立的基础主要有四种:一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的代收规定来服务业主;二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独立协议来服务业主;三是基于非明确的概括性服务宗旨服务业主;四是基于与快递公司的合作协议来服 务业主。
私营业主代收行为发生的地点比较多元,社区附近的小卖铺、烟酒便利店、连锁便利店、报刊亭等私营主体都可以成为代收点。如前所述,收件人之所以会选择此类代收点,不仅与客观因素有关,将收寄地址留存于代收点也是避免个人信息泄露的一种主观替代性选择。私营业主代收行为建立的基础主要有四种:一是基于私营业主与快递公司的合作合同服务快递公司的客户;二是基于自营(自扩营业范围)快递代收业务来服务客户;三是基于收件人与私营业主之间明确的约定为之服务;四是基于日常熟人社会的友谊关系服务特定的收件“熟人”。快递公司或电商自建线下代收点属于近年来
B2C
比较常见的 纵向一体化战略。为缓解末端配送压力,相对降低物流成本,快递公司和电商建立了自营、加盟、合作等模式的以快递代收为主要服务项目的服务点。比如,2012
年阿里巴巴旗下的天猫物流事业部在全国多个地区建立了天猫社区服务站, [ 10 ]为天猫及淘宝网会员提供代收包裹、代发快递等服务;2013
年成立的菜鸟网络,其股东包括阿里巴巴、顺丰和“三通一达”(即申通、圆通、中通、韵达),致力于社会化物流协同,为网购消费者
2014提供包裹代收等服务; [ 11 ]年顺丰成立了线下便利店“嘿客”,基于自身物流优势为客户提供代收快递等服务。[ 12 ]这种代收形式建立的基础主要有三种:一是由快递公司或者电商自营设立,基于其本身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服务客户;二是由快递公司与电商合作建立;三是与线下物业企业、社区便利店、连锁店、报刊亭等实体私营主体合作加盟设立。
独立第三方代收是近两年为缓解物流末端配
送而发展起来的新兴创业模式,如南京百米需供
2015
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年创立的“熊猫快收”,这种代收形式建立在第三方代收与快递公司或电商合作协议的基础之上。
2012
自提式储物柜从 年速递易公司的“小黄
2015
桶”“小黄柜”发展到 年顺丰、申通、中通、韵达、普洛斯五家物流公司创立的丰巢,其目标定位于服务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方便收件,降低配送成本。储物柜的运作形式是快递员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将之投入储物柜,然后由系统自动发送一条短信,其中包括取件地址和取件验证码,由用户选择方便的时间取件。储物柜的优势十分明显,即可以在满足取件自由的前提下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当然其缺点也比较明显,即对包裹大小和性质的限制比较多。这种代收形式建立在储物柜管理者(代收方)与其他物流或电商企业合作协议的基础之上。
(二)快递代收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及其法律基础分析
传统快递服务法律关系的建立基于快递服务合同的存在。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寄件人和快递公司,收件人作为快递服务法律关系中的利益第三人,没有参与合同签订,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享有对特定物品的给付请求权。快递服务合同实际上是寄件人与快递公司签订的为第三人利益的涉他合同,收件人作为对快递公司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对快递公司享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和债权保护请求权。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广义说认为,此类合同指债权人为第三人利益与债务人订立的合同,而不论第三人是否对债务人享有直接给付请求权;狭义说将范围限缩,认为此类合同仅限于第三人依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取得合同债权,并对债务人享有直接给付请求权的合同,如货运合同(包括快递服务合同)。[ 13 ]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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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 条仅仅承认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存在,并没有赋予第三人对合同债务人的独立请求权。①而从快递服务的宗旨和目的来考量,赋予收件人相应的独立请求权是具有法律正当性与实践合理性的。倘若因快递公司违约行为导致货物延迟交付、不当交付或不能交付,收件人作为利益相关人并不能直接进行救济,而需要借助寄件人来行使,这既不符合权利救济成本的经济化原则, 也不符合快递服务行业效率化的目标。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由于涉及第三人利益,而给付义务是债务人向第三人的行为,第三人取得合同债权,因此对合同相对性存在一定突破;其次,此种合同以使合同外特定第三人直接、独立取得权利为目的;其三,此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救济。[14]
与传统快递服务法律关系中既存的三方主体不同,快递代收法律关系中存在相对独立的第四方主体,即快递代收主体。而在多元化的代收形式下,存在类别化的代收法律关系,其建立的基础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在法律上有明确的代收约定和在法律上无明确的代收约定。在法律上有明确代收约定的关系基于代收协议的存在,属于合同之债;在法律上无明确代收约定的关系,会产生无因管理之债或好意施惠等特殊法律关系。协议文本形式是确定法律关系最为有效的证明,有无明确代收协议既是决定代收法律关系中各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也是纠纷发生后法律风险责任分配的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决定了不同的权利救济路径。本文以此依据,对快递代收的实然表现形式进行分类阐述。
1.
合同之债类代收法律关系签订代收协议的当事人不同,决定了代收法律关系的不同。现实代收环境下,以代收协议当事人是否包括收件人来划分,存在两种类型的协议代收法律关系,即直接代收法律关系和间接代收法律关系。直接代收法律关系指代收协议的约定方为快递代收主体和收件人,间接代收法律关系指代收协议的约定方为快递代收主体和快递公司。
2)中,快递公司与快在直接代收法律关系(图递代收主体之间没有明确的协议约定,收件人本着方便自身的考虑,与相应的代收主体签订代收协议。在前文所述的快递代收实然表现形式中,以物业公司为代收主体,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的代收规定来服务业主和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独立协议来服务业主均属于直接代收法律关系,以私营业主为代收主体,基于收件人与私营业主之间明确的代收约定为之服务也属于直接代收法律关系。
物业代收形式比较普遍,收件人线上消费时会留存家庭住址或单位地址,而大部分工作和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