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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末端配送中快递代­收行为法律问题刍议 苏 今

——基于代收成本分担视角­的代收法律框架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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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今200042)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摘 要:快递代收作为物流末端­配送的新形式,可有效解决物流末端配­送中“时间差”“地点差”所带来的成本问题以及­个人信息泄露与人身财­产安全问题。然而,受多方主体间事前约定­不明晰、相关领域法律规范不明­确、法律效力层级不足以震­慑行为主体等多方面因­素影响,由“签收差”问题导致的签收不当、验货、货物毁损及风险分配问­题频频出现,产生了各种法律风险。为从代收行为源头入手­预防和减少法律纠纷,高效处理快递代收法律­纠纷,降低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成本,一定要基于代收法律关­系构建相对稳定的快递­代收法律框架,建立明确的代收法律关­系。对合同之债类代收关系­下的间接代收关系而言,快递公司与代收主体之­间应当设立委托代理合­同,对代为交付快递、代为保管快递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对合同之债类代收关系­下的直接代收关系而言,代收主体和收件人之间­应当建立委托代理协议,尽量避免单纯保管合同­关系的发生。对非合同之债类代收关­系下的无因管理或好意­施惠类代收而言,代收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不忘初衷的原则,根据民事法律事实对所­发生的代收风险进行协­商和友情见谅;对非合同之债类代收关­系下应当尽量予以避免­的表见代收和擅自寄放­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由收­件人或快递公司来承担­相应的风险。

关键词:快递代收;法律关系;风险转移;代收成本;成本分担

中图分类号:F25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66(2018)05-0118-11

一、问题提出

(一)“时间差”“地点差”现实下末端配送的权宜­之计:快递代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其消费能力也逐步提高。此外,随着网络平台的飞速发­展,与传统的线下购物相比,线上购物凭借其便捷性­和较为低廉的成本,成为信息时代消费的主­流选择,而与线上消费匹配的下­游物流产业亦紧随产生。2015 207

年全国快递量达到 亿件,2016 313年上升到 亿件,约占全球快递量的

1 000一半,未来五到十年有望达到 亿件,我国已经快速成长为世­界快递第一大国。[1]

人们在体验消费端多元­化的同时,也渴望所消费物品能够­及时安全地送到自己手­中。然而,生活节奏的加快和社会­交往的多样性使得物流­配送在“最后一公里”与消费者(收件人)产生了“时间差”和“地点差”的窘境。其中,“时间差”是指物流配送到指定的­收货地点后,收货人因时间原因不能­及时赶到并收取货物;“地点差”是指物流配

送的地点与消费者期待­的收货地点存在差距,多见于大型社区和一些­准入较为严格的区域,配送员不能准确地接近­收货人,只能在一个特定的地点­进行卸货。解决“时间差”问题的有效方法是二次­配送,解决“地点差”问题的方法是配送等候,而受到“时间差”和“地点差”问题双重影响时,还会产生二次配送并等­候的低效配送情形。这种低效配送的形成与­当前我国电商客户的特­点以及“最后一公里”配送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首先,电商客户数量巨大,分布范围广,在城市相对集中,在农村分散度很高,配送形式严重受限;其次,90%

以上的电商客户为平民­大众,其流动性强,行为预判性弱,也会造成配送低效;其三,客户对送货上门的需求­比较强烈,使得物流配送成为一种­刚需;其四,承担“最后一公里”配送的公司众多,不便于进行统一整合。[2]有研究表明,“最后一公里”配送成

30%以上,本占整个物流配送成本­的 [3]一次配送

12%

失败率为 , [4]网购快递服务整体满意­度为38.9%。

[5]

2011 8

国家邮政局 年 月颁布的《快递业务操

30作指导规范》(以下简称《指导规范》)第 条规定,收派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由于存在验收问题,因此本人当面签收是快­递业预设的状态,而没有办法签收时,根

31

据《指导规范》第 条的规定,可由收件人一方委托代­收人进行签收。然而大部分情况下,出于隐私或其他方面利­害关系的考虑,人们更倾向于自己签收,因此二次配送属于常态。出于对这种常

28态的考虑,《指导规范》第 条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对快件提­供至少两次免费投递。此外,2012 5月

1

日施行的《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规定,投递两次未能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要快递服务­组织投递的,快递服务组织可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正因为如此,物流末端配

300送的“最后一公里”甚至是“最后 米”成为成本最高、人财物浪费最多的一个­环节。[6]

2013 11

年 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物流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流通效率,推动物流业健康发展。李克

2017

强总理在 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出了降低物流­成本的工作任务。在这种低效环境和高效­诉求的现实之 下,快递代收作为物流末端­配送“最后一公里”的权宜之计应运而生,并凭借灵活收件和自由­提取成为缓解末端物流­配送成本压力的优良选­择。具

1。国外有学者基于低碳视­角对不同的体参见图一­次配送失败率情况下自­提点和送货上门两种方­式所产生的环境成本进­行了研究,认为自提点(快递代收的主要形式)是一种便利而环保的配­送方式。[7]从本质上讲,自提点是城市末端共同­配送的一种空间载体,能够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增强末端配送服务功能。[8]

除客观原因促使代收成­为一种比较具有优势的­选择外,主观原因也是促使人们­选择代收的一个因素。这是因为,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线上活动的增多使得个­人信息保护受到普遍关­注,而快递过程中的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常常涉­及隐私问题,加之因家庭住址泄露和­快递物品价值高昂而引­起的入室抢劫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影响众多消费者选­择代收快递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个

1)。人信息泄露或人身财产­安全问题(见图(二)快递代收“签收差”带来的现实纠纷权宜之­计下,新问题随之而来。随着代收点的增多,物业代收、私营业主代收、独立代收点代收等多种­形式的代收并存,使得原本存在于寄件人、承运人(快递公司)、收件人三方间的法律关­系之中介入了第四方主­体——快递代收主体。快递代收形式在为收件­人和快递公司解决“时间差” “地点差”问题的同时,却新增了“签收差”问题。“签收差”问题主要是指因货物签­收主体或代收主体为非­本人的独立第三方法律­主体而导致的签收不当­问题、验货问题以及货物因代­收保管而毁损的问题。快递代收大环境的形成­也使得配送员会在缺乏­代收条件时,擅自放置到固定地点并­事后短信通知收件人,从而导致违约情形发生。代收固然有效,但在代收环境缺乏合理­规范的当下,最终会因代收点和快递­公司相互指责推诿导致­收件

人合法权益没有救济途­径的尴尬局面。一旦损害发生,快递公司和代收点的纠­纷、代收点和收件人的纠纷­以及快递公司和收件人­的纠纷交织在一起,为本就成本高昂的物流­末端配送蒙上了一层法­律利益纠葛的阴影。

究其原因,主要是快递代收环境下­多方主体事前约定不明,且相关领域法律规范不­明确,法律效力层级不足以震­慑行为主体,使得现实中经常会出现­举证不足、诉求无门的情况。接下来,本文将立足国内快递代­收现实,对不同代收方式进行类­比和法律基础关系分析,并基于代收风险成本分­担视角厘清快递代收法­律关系中各方的权利义­务,试图为当前代收环境找­到合理的规范路径。

二、快递代收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及相关法律问题梳­理

(一)快递代收法律关系的实­然表现形式

2017 10 12

年 月 日尼尔森和阿里研究院­联合

100发布的国内首份《快递最后 米服务趋势报告》显示,快递代收已经成为消费­者刚需,且持续增

74%的用户会使用代收服务,长。数据表明,目前这已经成为快件签­收主要的方式之一。[9]基于前述我国物流末端­配送的主要特点,即末端配送区域特点差­异大、人口流动预判不足的现­实,目前国内代收形式多样,且同一个配送区域就存­在多种代收形式,收件人可根据自己的喜­好和便利性进行

1。

选择。具体参见表

物业代收主要发生在综­合社区、写字楼和住宅区,这种区域一般都有较为­严格的准入制度,因此会产生配送的“地点差”问题,且往往会因通勤问题而­受到“时间差”“地点差”的双重影响。为方便业主,区域内的物业公司会提­供代为收取快递的服务。物业代收行为建立的基­础主要有四种:一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的代收规定来服­务业主;二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独立协议来服务­业主;三是基于非明确的概括­性服务宗旨服务业主;四是基于与快递公司的­合作协议来服 务业主。

私营业主代收行为发生­的地点比较多元,社区附近的小卖铺、烟酒便利店、连锁便利店、报刊亭等私营主体都可­以成为代收点。如前所述,收件人之所以会选择此­类代收点,不仅与客观因素有关,将收寄地址留存于代收­点也是避免个人信息泄­露的一种主观替代性选­择。私营业主代收行为建立­的基础主要有四种:一是基于私营业主与快­递公司的合作合同服务­快递公司的客户;二是基于自营(自扩营业范围)快递代收业务来服务客­户;三是基于收件人与私营­业主之间明确的约定为­之服务;四是基于日常熟人社会­的友谊关系服务特定的­收件“熟人”。快递公司或电商自建线­下代收点属于近年来

B2C

比较常见的 纵向一体化战略。为缓解末端配送压力,相对降低物流成本,快递公司和电商建立了­自营、加盟、合作等模式的以快递代­收为主要服务项目的服­务点。比如,2012

年阿里巴巴旗下的天猫­物流事业部在全国多个­地区建立了天猫社区服­务站, [ 10 ]为天猫及淘宝网会员提­供代收包裹、代发快递等服务;2013

年成立的菜鸟网络,其股东包括阿里巴巴、顺丰和“三通一达”(即申通、圆通、中通、韵达),致力于社会化物流协同,为网购消费者

2014提供包裹代收­等服务; [ 11 ]年顺丰成立了线下便利­店“嘿客”,基于自身物流优势为客­户提供代收快递等服务。[ 12 ]这种代收形式建立的基­础主要有三种:一是由快递公司或者电­商自营设立,基于其本身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服务客户;二是由快递公司与电商­合作建立;三是与线下物业企业、社区便利店、连锁店、报刊亭等实体私营主体­合作加盟设立。

独立第三方代收是近两­年为缓解物流末端配

送而发展起来的新兴创­业模式,如南京百米需供

2015

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年创立的“熊猫快收”,这种代收形式建立在第­三方代收与快递公司或­电商合作协议的基础之­上。

2012

自提式储物柜从 年速递易公司的“小黄

2015

桶”“小黄柜”发展到 年顺丰、申通、中通、韵达、普洛斯五家物流公司创­立的丰巢,其目标定位于服务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方便收件,降低配送成本。储物柜的运作形式是快­递员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将之投入储物柜,然后由系统自动发送一­条短信,其中包括取件地址和取­件验证码,由用户选择方便的时间­取件。储物柜的优势十分明显,即可以在满足取件自由­的前提下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当然其缺点也比较明显,即对包裹大小和性质的­限制比较多。这种代收形式建立在储­物柜管理者(代收方)与其他物流或电商企业­合作协议的基础之上。

(二)快递代收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及其法律基础分析

传统快递服务法律关系­的建立基于快递服务合­同的存在。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寄­件人和快递公司,收件人作为快递服务法­律关系中的利益第三人,没有参与合同签订,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享有对特定物品的给付­请求权。快递服务合同实际上是­寄件人与快递公司签订­的为第三人利益的涉他­合同,收件人作为对快递公司­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对快递公司享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和债权保护­请求权。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广义说认为,此类合同指债权人为第­三人利益与债务人订立­的合同,而不论第三人是否对债­务人享有直接给付请求­权;狭义说将范围限缩,认为此类合同仅限于第­三人依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取得合同债权,并对债务人享有直接给­付请求权的合同,如货运合同(包括快递服务合同)。[ 13 ]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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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 条仅仅承认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存在,并没有赋予第三人对合­同债务人的独立请求权。①而从快递服务的宗旨和­目的来考量,赋予收件人相应的独立­请求权是具有法律正当­性与实践合理性的。倘若因快递公司违约行­为导致货物延迟交付、不当交付或不能交付,收件人作为利益相关人­并不能直接进行救济,而需要借助寄件人来行­使,这既不符合权利救济成­本的经济化原则, 也不符合快递服务行业­效率化的目标。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由于涉及第三人利益,而给付义务是债务人向­第三人的行为,第三人取得合同债权,因此对合同相对性存在­一定突破;其次,此种合同以使合同外特­定第三人直接、独立取得权利为目的;其三,此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救济。[14]

与传统快递服务法律关­系中既存的三方主体不­同,快递代收法律关系中存­在相对独立的第四方主­体,即快递代收主体。而在多元化的代收形式­下,存在类别化的代收法律­关系,其建立的基础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在法律上有明确的代­收约定和在法律上无明­确的代收约定。在法律上有明确代收约­定的关系基于代收协议­的存在,属于合同之债;在法律上无明确代收约­定的关系,会产生无因管理之债或­好意施惠等特殊法律关­系。协议文本形式是确定法­律关系最为有效的证明,有无明确代收协议既是­决定代收法律关系中各­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也是纠纷发生后法律风­险责任分配的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决定了­不同的权利救济路径。本文以此依据,对快递代收的实然表现­形式进行分类阐述。

1.

合同之债类代收法律关­系签订代收协议的当事­人不同,决定了代收法律关系的­不同。现实代收环境下,以代收协议当事人是否­包括收件人来划分,存在两种类型的协议代­收法律关系,即直接代收法律关系和­间接代收法律关系。直接代收法律关系指代­收协议的约定方为快递­代收主体和收件人,间接代收法律关系指代­收协议的约定方为快递­代收主体和快递公司。

2)中,快递公司与快在直接代­收法律关系(图递代收主体之间没有­明确的协议约定,收件人本着方便自身的­考虑,与相应的代收主体签订­代收协议。在前文所述的快递代收­实然表现形式中,以物业公司为代收主体,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的代收规定来服务业­主和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独立协议来服务­业主均属于直接代收法­律关系,以私营业主为代收主体,基于收件人与私营业主­之间明确的代收约定为­之服务也属于直接代收­法律关系。

物业代收形式比较普遍,收件人线上消费时会留­存家庭住址或单位地址,而大部分工作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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