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Business and Market

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实践与启­示 张继荣

——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自­贸区建设的可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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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4089/j.cnki.cn11-3664/f.2 019.11.008引用格式:张继荣.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实践与启­示[J].中国流通经济,2019(11):86-94.张继荣

430072)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湖北武汉

摘 要:欧亚经济联盟积极致力­于与第三国和一体化组­织建立自贸区,目标宏大,目前已与越南和新加坡­签署自贸协定,与伊朗签署为建立自贸­区的临时协定,与中国签署非优惠的经­贸合作协议,与以色列等国进行有关­自贸区建设的谈判或相­关接触,长期致力于与欧盟建立­自贸区但进展有限。从其现有实践看,联盟对外商签自贸协定­态度谨慎,尤其是联盟成员国对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较­为保守。对于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的自贸区建设而言,应以已签署的经贸合作­协定为基础,促进贸易便利化等方面­的合作,推动开展自贸区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充分借鉴欧亚经济联盟­与越南、新加坡等自贸协定的经­验,以“早期收获”等方式逐步推进关税减­让谈判,推进服务贸易领域的逐­步开放,以“正面清单”模式逐步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适时更新或重谈现有的­双边投资协定,将重

1.0谈或修订现有双边投­资协定作为短期目标,探索建立自由化水平较­低的自贸协定 版。关键词:欧亚经济联盟;自贸区建设;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中图分类号:F7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66(2019)11-0086-09

Eurasian Economic Union,欧亚经济联盟( EUN)(简称“联盟”)于2015

年正式启动,现有成员国包括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亚美尼亚,旨在实现商品、服务、资本和劳动力自由流动,并推行协调一致的经济­政策。联盟成立以来,在对外经贸合作方面进­行了诸多努力,主要致力于与第三国及­相关一体化组织的经贸­合作,推动发展倡议的对接,促进自由贸易区网络构

50建。联盟声称,大约有 个国家和组织表示有兴­趣与其建立自贸区。对于自贸区网络的建设,联

盟不仅有总体战略,并且已经进行了有关实­践。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对于了解欧亚经济联盟­国际经贸合作的具体目­标,研究“丝绸之路经济带”与欧亚经济联盟的进一­步对接合作,促进“一带一路”倡议在欧亚地区的实质­推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贸­区网络建设的总体目标­与进程

(一)构建全面自由贸易区网­络的总目标欧亚经济联­盟面临的内部和外部环­境都不甚

收稿日期:2019-10-16

基金项目:武汉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对我国各产­业贸易竞争力的影响”

(2017N005)作者简介:张继荣(1991—),男,甘肃省定西县人,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

乐观。就联盟内部而言,俄罗斯作为欧亚经济联­盟的主导国,自身面临着来自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经济制裁,经济增长乏力,对联盟的带动力有限。联盟其他成员国本身经­济体量小、产业结构单一,自身发展受到限制。就外部环境而言,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T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等国际协议并未接纳联­盟成员国参与,WTO

规则遭到破坏使国际贸­易环境变差,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以­及大国间的竞争和贸易­摩擦导致全球经济不稳­定。在此背景下,欧亚经济联盟意图通过­与第三国及一体化组织­建立广泛的自由贸易区­网络,促进联盟商品、服务进入外部市场,帮助联盟成员融入区域­或全球价值链并吸引投­资。

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贸­区网络建设的意向合作­范围很广,不仅包括亚、欧、非、拉美地区相关国家,还包括一些国际组织及­区域一体化组织,充分展现出联盟建立大­型自贸区网络的雄心。具体而言,其选择的合作伙伴不仅­包括中国、越南、新加坡、印度、韩国、蒙古等亚洲国家,塞尔维亚等欧洲国家,智利、秘鲁等拉丁美洲国家,而且还包括欧盟、安第斯共同体、南方共同市场等在内的­区域一体化组织。(二)联盟构建自由贸易区网­络的具体目标与

1)

进程(参见表

欧亚经济联盟建设自由­贸易区的构想十分宏大,但在具体推进中则有所­侧重,对不同的意向合作伙伴­采取了不尽相同的合作­策略,同时其意向合作伙伴也­有着基于各自利益的实­际考量,因此具体合作进展程度­不一,集中表现为两大特点。

1.联盟长期致力于与欧盟­和中国两大重要经济体­缔结自贸协定,但总体进展有限

欧亚经济联盟认识到与­欧盟和中国这两大最重­要贸易和经济合作伙伴­进一步促进自由化的重­要性,着力推进与欧盟和中国­构建自贸区,尤其为与欧盟缔结自贸­协定付出了很多努力。

欧亚经济联盟对区域一­体化雄心勃勃,希望建立一个从里斯本­到符拉迪沃斯托克的巨­大共同市场。[4]长久以来,欧亚经济联盟希望与欧­盟建立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免签制度、跨境基础设施、技术标准互认等议题的­综合性自由贸易区,但是鉴于欧盟一直没有­表现出足够兴趣,欧亚经济联盟与欧盟建­立自贸区的进展有限且­前景黯淡。然而欧亚经济联盟始终­没有放弃与欧盟建立紧­密经贸联系的努力,也将与欧盟缔结自贸协­定作为其构建全面自由­贸易区网络的重要议程。

2015 5 8

年 月 日,中国与俄罗斯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关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和欧亚经济联­盟建设对接合作的联合­声明》(以下简称“《联合声明》”),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自贸区这一­长期目标”,这是欧亚经济联盟与中­国构建自贸区愿景的客­观反映。但是由于联盟成员国尚­未准备好开放其市场,加之短期内无法协调联­盟成员国与中国合作时­的不同利益点,联盟实际上尚未准备好­商签自由贸易协定。正是在此背景下,2018 5

年 月,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及­其成员国签署了不涉及­关税减让的非优惠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亚­经济联盟经贸合作协定》。

2.与小型贸易伙伴及“外围”贸易伙伴构建自贸区努­力初见成效

鉴于欧盟与西方国家的­迟疑,目前联盟对外自贸区的­建设目标主要是亚太、拉美地区的一些小型贸­易伙伴及“外围”贸易伙伴,并取得了一些实际成果。

目前,欧亚经济联盟与越南的­自贸协定已于2016 10 5

年 月 日生效,议题主要涉及货物贸易,兼顾投资、服务贸易等,对关税减让设置了相对­较长的过渡期;与新加坡签署了较为全­面的综合性自贸协定;与伊朗签署《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临时

3

协定”》,约定在 年内达成全面自贸区,目前只有一个范围较窄­的货物列表以促进相互­贸易;与其他国家或一体化组­织就自贸区建设或已经­进行相关谈判,或签署合作备忘录,或正在进行相关接触。如正与以色列、塞尔维亚、新加坡、印度、埃及等国进行自贸协定­谈判;与蒙古、智利、韩国、秘鲁、安第斯共同体等国家和­组织进行磋商、接触并

签署了谅解备忘录。

二、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贸­区网络建设四类重点实­践的内容及特点

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贸­区网络建设的现有重点­实践主要包括三个自贸­协定,即与越南签署自贸协定,与新加坡签署自贸协定,与伊朗签署为建立自贸­区的“临时协定”,以及与中国签署非优惠­的经贸合作协定。这四个协定各有特点,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欧亚­经济联盟构建自贸区网­络的基本考量和具体推­进效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参­考价值。

(一)欧亚经济联盟与越南、新加坡、伊朗的三个自贸协定的­主要内容

1.欧亚经济联盟与越南自­贸协定是联盟对外商签­的第一个自贸协定

2016《欧亚经济联盟与越南自­贸协定》已于 年生效,是欧亚经济联盟对外商­签的第一个真正意

15义上的自贸协定。该协定由 章组成,包括货物贸易、贸易救济、原产地规则、海关管理和贸易便利化、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服务贸易和投资及自然­人流动、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竞争、可持续发展、电子商务、争端解决等议题

5

以及 个附件。协定涵盖了经贸合作的­各个方面,除货物贸易的关税减让­等自贸协定的经典议题­外,还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可持续发展、电子商务和政府采购等­合作方向,制定了竞争保护的统一­原则,并促进贸易监管的可预­测性。根据该协定,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与­越南之间将通过减免所­涉商品名录中大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来实现贸­易自由化。

2.欧亚经济联盟与新加坡­签署包含框架协定、主协定、服务与投资协定等一揽­子协议在内的自由化水­平较高的综合性自贸协­定

2019 10 1

年 月 日,在亚美尼亚首都埃里温­举行最高欧亚经济理事­会会议期间,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与­新加坡共同签署了欧亚­经济联盟与新加坡自贸­协定(EAEUSFTA),该协定是欧亚经济联盟­对外商签的第二个自由­贸易协定,也是一个综合

7个性的自贸协定。该自由贸易协定是包括­以下协定的一揽子协议:《欧亚经济联盟与新加坡­全面

经济合作的框架协定》《欧亚经济联盟与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也称“主协定”或“非服务与投资协

5

定”)以及欧亚经济联盟 个成员国与新加坡签订

5

的 个关于服务与投资的双­边协定。欧亚经济联盟与新加坡­的自贸协定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还包括服务贸易与投资­议题。

《欧亚经济联盟与新加坡­全面经济合作的框架协­定》主要规定了如何通过一­系列协定实现欧亚经济­联盟及其成员国与新加­坡加强和增进经贸联系、促进投资合作,以建立全面经济合作的­框架目标,梳理了该框架协定与其­他协定之间的关

16系。《欧亚经济联盟与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由章组成,包括市场准入、贸易救济、原产地规则、海关合作和贸易便利化、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竞争、环境、透明度、争端解决、机构和一般规定等议题。此外,还包括关税减让承诺表、原产地证书样式等多个­附件。3.欧亚经济联盟与伊朗签­署过渡期为3

年的临时自贸协定,议题较单一《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第24 5款

条第指出:“本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得阻止缔约各国在其­领土之间建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为建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需要采用某­种临时协定”。欧亚经济联盟与伊朗签­订的正是“为建立自由贸易区所采­用的临时协定”,或称“过渡到自由

2018 5 18贸易区的临时协定”。该协定于 年 月 日

9

签署,共 章,主要涉及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技术性贸易措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贸易便利化与海关合作、争端解决等议题,以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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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承诺日程表等 个附件。同时,该协定议题相对单一,主要致力于较窄范围的­货物贸易自由化,不涉及服务贸易和投资­议题,贸易便利化方面的规定­也相对薄弱,至于诸如知识产权、竞争、电子商务等“升级版”议题更是完全未涉及。

在关税减让方面,协定所涉商品类目有限。协定规定在欧亚经济联­盟和伊朗间建立优惠贸­易

360安排,约定了涉及欧亚经济联­盟 种商品和伊朗502

种商品的进口关税减让。根据约定,临时协定

3 1有效期(过渡期)为 年。临时协定生效 年内,双方将启动关于正式自­贸协定的谈判,3

年期满后将转为全面自­贸协定。根据联合研究小组的分­析,如果联盟与伊朗缔结一­个完整的自由贸易协定,

73%。此外,则联盟国家对伊朗的出­口可能增长

83%将来自药品、纸张预计出货量增加的 、服装、钢铁产品、各类机电设备和汽车等­商品。

(二)欧亚经济联盟与中国签­署非优惠性质的经贸合­作协定,但可作为未来自贸协定­的基础与先导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亚­经济联盟经贸合作协定》与前述三种自贸协定有­所不同,但因其具备自贸协定雏­形,关涉未来自贸区建设,因而十分值得关注。欧亚经济联盟与中国的­经贸合作协定实质上是­非优惠贸易安排,只涉及非关税条款的自­由化,未涉及取消或降低关税­问题,与关税减免和贸易救济­等密切相关的原产地规­则未在该协定中体现,也未涉及服务贸易及投­资议题。因此,该协定应属非优惠性质­区域经贸合作协定,而非自贸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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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协定共 章,主要包括贸易便利化方­面的贸易救济、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海关合作与便利化等标­准议题,以及知识产权、竞争、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等“升级版”议题,还有关于部门合作和机­制的条款。该协定虽未涉及关税减­让、服务贸易、投资等议题,但却包含了一些高水平­自贸协定应有的议题。有观点认为,中国和欧亚经济联盟如­要达到自贸协定的标准,只需在各方认为适宜的­时间加上关于货物关税­减免内容即可。[5]该协定文本可作为今后­中国—欧亚经济联盟自由贸易­协定的蓝本,如未来达成自贸协定,则该协定现有章节大多­数条款都可在未来自由­贸易协定中直接适用。因此,该协定可视为趋近自贸­协定的“类自贸协定”或“准自贸协定”,是未来达成自贸协定的­基础。

(三)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贸­区建设四个协定的主要­特点

欧亚经济联盟有关自贸­区的四个协定各有特点,主要表现在自由化水平、服务贸易与投资议题的­设置等方面。

1.自由化水平总体较低就­货物贸易自由化水平而­言,欧亚经济联盟与新加坡­自贸协定的自由化水平­最高,越南次之,伊朗再次之。从联盟与新加坡自贸协­定关税减让内容看,除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规定的部分敏感商品外,其余所有商品将全部免­税贸易,体现出来

的自由化水平较高。根据联盟与越南关税减­让内

2025

容看,至 年,越南对联盟产品的平均­关税将从10%下降到1%,而联盟的平均关税将从­9.7%下降

2%,自由化水平相对低一些。而联盟与伊朗则到仅对­有限数量的商品类目进­行关税减让,自由化水平有限。在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方面,仅欧亚经济联盟与新加­坡、越南的自贸协定涉及该­议题,且总体的自由化水平有­限。就新加坡而言,目前仅有经济体量极小­的亚美尼亚与新加坡签­署了双边协定。而与越南的自贸协定中,服务贸易和投资条款目­前还处于冻结状态。[6]与伊朗的“临时协定”更是完全未涉及服务贸­易与投资自由化议题。

而在目前联盟与中国的­经贸合作协定中,货物、服务、投资自由化均未涉及,主要注重的是便利化方­面的问题,这与欧亚经济联盟国家­尚未准备好向中国开放­市场有关。由此可以推断,欧亚经济联盟在认为不­具备签署自贸协定的条­件时,将签署以贸易便利化为­先导的经贸合作协议。

2.服务贸易与投资议题在­自贸协定中的表现形式­值得关注

对于服务贸易与投资议­题以何种形式呈现在自­贸协定中,目前欧亚经济联盟与越­南、新加坡的自贸协定给出­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这两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欧亚经济联盟­对该议题的具体考量和­各方对此的认知与妥协,可以为今后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商谈自贸协定­时提供借鉴,因此值得关注。

一种处理方式是在欧亚­经济联盟与越南的自贸­协定中,将服务贸易与投资作为­自贸协定的一章出现。根据《欧亚经济联盟与越南自­贸协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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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第 条规定,关于服务贸易、投资和自然人流动自由­化的条款只对俄罗斯和­越南两方适用。该协定明确,除俄罗斯之外的其他欧­亚经济联盟成员都可以­与越南经谈判达成具体­承诺,这意味着该协定项下的­服务贸易和投资条款目­前对欧亚经济联盟其他­成员国不适用。

另一种处理方式是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与新加­坡签署的关于服务贸易­与投资的双边协定成为­整体自贸协定的一部分。即联盟成员国与新加坡

5分别签署关于服务和­投资的 个单独的双边协定,并作为整体自贸协定的­组成部分。目前已经签署的是《亚美尼亚—新加坡服务贸易与投资­协定》,联盟的其他四个成员国­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与新加坡­的双边服务贸易与投资­协定尚未签署。

三、欧亚经济联盟自贸区建­设实践对中国—欧亚经济联盟自贸区建­设的启示

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贸­区的建设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缔结自贸­协定的策略和特点,与中国签署非优惠性质­的经贸合作协定也从客­观上展示了其有关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合­作思路,这对今后商建自贸区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重要­启示。

(一)欧亚经济联盟对外商签­自贸协定总体态度趋于­谨慎

从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贸区的实践来看,其行为和态度都较为谨­慎和保守。欧亚经济联盟称

50

大约有 多个国家和地区愿意与­其建立自贸区,但目前只与越南缔结了­完整意义的自贸协定,与新加坡缔结了综合性­较强的自贸协定,与伊朗缔结了为建立自­贸区的临时协定,与其他经济体的自贸区­建设正在谈判或接触中,与中国仅签署了重在贸­易便利化的经贸合作协­定。即使在欧亚经济联盟与­越南自贸协定中,服务贸易和投资相关条­款也仅仅适用于俄罗斯­和越南双方。在欧亚经济联盟与新加­坡缔结的自贸协定一揽­子协议中,除亚美尼亚外的其他四­个联盟成员国还未与新­加坡签署服务与投资协­定。这表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目前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的­自由化持比较谨慎的态­度,可以说其在自贸区建设­实践中呈现出了“雷声大、雨点小”的特点。

欧亚经济联盟的欧亚经­济委员会贸易部长韦罗­妮卡∙尼基申娜表示,欧亚经济联盟国家尚未­准备好与中国建立自由­贸易区。她指出,目前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商业情况暂不具备­与中国建立自由贸易区­所要求的全面开放市场­的条件,各成员国的经济状况差­别很大,在与中国进行自贸区谈­判前,应充分评估建立自贸区­对各成员国可能带来的­利益和风险,并考虑某些具体商品的­情况。[7]联盟及其成员国的某些­官员和学者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认为自由化尚不应在谈­判范围内。如欧

亚开发银行一体化研究­中心主任叶甫根尼·维诺库罗夫认为,与中国建立自贸区的问­题尚未提上政策议程,这是一个需要非常认真­研究的十年远景。[8]这说明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自贸区的建设任重­而道远,中国需要做好长期打算。

(二)联盟法律权限构造将增­加自贸区建设关键议题­谈判的复杂性

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条约》,联盟对外商谈自贸协定­时,有明确的法律权限配置。一旦联盟成员国首脑决­定开始谈判,他们将沿着两条轨道前­进:欧亚经济委员会和成员­国负责货物贸易,成员国负责服务贸易和­投资。俄罗斯提供谈判过程的­整体协调。然后,任命一个高级别的谈判­小组:由欧亚经济委员会代表­和各成员方的三个副部­长(经济或外交,工业和农业)组成。[2]简言之,货物贸易谈判由欧亚经­济委员会和成员国共同­负责,服务贸易和投资谈判仅­由成员国负责。这种双轨制度可能成为­与欧亚联盟谈判自由贸­易协定的重要背景,将增加未来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商谈自贸区的­难度。1.短期内货物贸易关税减­让谈判难度大欧亚经济­联盟作为新近成立的一­体化程度较低的国际组­织,其成员国就某些问题达­成共识需要预先协商,而这通常会耗费较多时­间,尤其是在关税减让谈判­问题方面。联盟内部的关税协调问­题很多,目前无法实质上对外执­行统一关税, [9]可能更难协调对外关税­的减让。因而,与之进行有关货物贸易­准入的关税减让谈判,无疑将耗时且棘手。此外,虽然欧亚经济委员会在­自贸区谈判问题上具有­货物贸易谈判的很大权­限,但目前其权能还在客观­上受成员国一定程度的­束缚。而欧亚经济联盟的成员­国普遍担心关税减让会­使中国商品冲击其国内­市场,短期内他们不考虑货物­贸易自由化,这必然使得未来中国与­欧亚经济委员会关税减­让谈判的难度增大。

2.联盟成员国拥有服务贸­易和投资议题谈判权限,将影响谈判目标的实现

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条约》的相关规定,对于服务贸易和投资议­题而言,联盟方面的谈判权限由­各成员国控制。因此在欧亚经济联盟与­越南的自贸协定中,服务贸易和投资议题条­款仅适用于俄罗斯和越­南就不难理解了。在欧亚经济联盟与

新加坡自贸协定中,以双边协定形式规制服­务贸易与投资的情况亦­是如此。因此,未来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的市场准入将可能由­中国和联盟成员国进行­多对“双边”谈判,经历多轮“要价和出价”,直到谈判达成一致。最理想的结果是,多个双边谈判的结果最­终能够“诸边化”,可以适用于所有联盟成­员国。但现实是,由于联盟各成员国与中­国的贸易利益差距较大,确定适用于所有联盟成­员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承­诺的可能性极小,甚至有些双边谈判都有­可能无果而终或甚至无­法开启。因此,有关服务贸易和投资议­题的谈判将面临着较大­困难和障碍。

四、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自­贸区建设的有关建议

考虑到短期内达成完整­意义的自贸协定存在困­难,中国需要就建设与欧亚­经济联盟的自贸区做长­期打算,并在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亚­经济联盟经贸合作协定》基础上促进成果落实。同时要力争路径创新,借鉴欧亚经济联盟已有­自贸区建设的实践经验,可以尝试先期建立较低­水平自贸区,再逐步朝着建立高水平­自贸区不断努力。

(一)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亚­经济联盟经贸合作协定》,以实际执行成果为自贸­区建设奠定基础

该协定是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在经贸合作方面­首次达成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与欧亚经济联盟对接合­作的早期收获,也是现阶段最符合各方­实际情况的结果。该协定的有效执行将对­减少非关税壁垒、促进贸易便利化、便利于现阶段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经贸合作方­面有积极作用。有关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部门合作等“高水平议题”都为今后缔结自贸协定­奠定了基础;由欧亚经济联盟和中国­共同成立“联合委员会”,这种机制化安排为对接­合作提供了路径指引,更为今后可能的自贸协­定谈判提供了机制保障。总体而言,如果该协定能被有效落­实,可为各方带来实实在在­利益,为未来自贸区建设营造­良好的合作环境。

当前应切实发挥“联合委员会”作用,着力促进自贸区建设的­先导工作。各方应在该协定生效

后及时委任联合委员会­主席及各方在联合委员­会的代表,按照该协定要求召开例­会和临时会议,早期着重商讨对接合作­及自贸区建设工作,注重加强对服务贸易和­投资合作方面的探讨。同时要发挥现有或将有­的海关合作和贸易便利­化分委员会、部门合作分委员会等的­作用,探索成立更多针对性强­的分委员会或工作小组,推进如政府采购等具体­领域的工作。在不断推进协定基础上,加强海关“单一窗口”建设等贸易便利化措施,以贸易便利化方面的有­效合作提振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合作信心。

(二)在总体战略上,尽早开始联合可行性研­究,并注意借鉴欧亚经济联­盟现有自贸协定对货物、服务与投资议题的处理­方式1.开展联合可行性研究,将自贸区建设提上日程­在对外缔结自贸协定时,中国通常会与意向合作­伙伴进行联合可行性研­究,欧亚经济联盟也会与意­向合作伙伴组成联合研­究小组以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估。具体而言,欧亚经济委员会将组织­有关部门和成员国政府­机构的专家组成研究团­队,对与潜在合作伙伴建立­自由贸易机制可能产生­的经济影响进行深入系­统分析,包括可能受协议规制的­贸易领域和敏感行业,进而提出建议,然后根据欧亚最高理事­会的决定开始官方谈判。因此中国宜先与欧亚经­济联盟及其成员国就有­关自贸区建设的议题寻­求正式开展联合可行性­研究,尤其重点评估建立自贸­区对联盟各成员国可能­产生的影响,并藉此将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商建自贸区正式­提上双方日程,进而逐步开展实质性谈­判。

当然,由于目前欧亚经济联盟­自身尚无法统一对外关­税,在与中国的关税协调方­面存在实质性困难。因此,对于短期内实现自由化­不能有过多期待。同时,服务贸易和投资议题达­成共识也将耗费相当多­时间和努力,但可谈判的空间较大。因此,希望各方在联合可行性­研究时,可以先期探索研究服务­和投资自由化的范围与­力度。

2.在自贸区建设的路径方­面,可借鉴欧亚经济联盟与­越南、新加坡、伊朗的自贸区建设经验

需要明确的是,如果未来欧亚经济联盟­与中国达成自贸协定,需要解决的三大核心议­题分别是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的自由化与便利化。对此,需要整体把握这几个议­题在未来自贸协定中的­呈现形式,或者在主协定中以单独­章节的形式呈现,或者签署作为整体自贸­协定一部分的双边协定。至于这几个议题可达成­实质性共识的先后顺序,不应过多拘泥于先谈货­物贸易、后谈服务与投资的程序,而应根据各方的利益和­实际谈判进程决定。

在货物贸易自由化方面,根据欧亚经济联盟与越­南、伊朗、新加坡就该议题的已有­实践,可以推知其更倾向于在­主协定文本中直接加入­货物贸易自由化议题,而不是单独签署一个有­关货物贸易的协定。③这也实际上是由欧亚经­济联盟法律对货物贸易­谈判权限规定所决定的。因此,在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达成关税协调共识后,可将货物贸易自由化议­题作为单独一章纳入未­来自贸协定的核心文本­中,同时以附件形式呈现关­税减让表。

在服务贸易与投资议题­方面,可以比照欧亚经济联盟­与新加坡自贸协定的做­法,在主协定之外逐步通过­有关谈判达成联盟成员­国与中国之间双边《服务贸易与投资协定》(或形成单独的《服务贸易协定》《投资协定》),并将其作为整体自贸协­定的组成部分。④退一步讲,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对服务贸易与投资议题­而言,可以参照《欧亚经济联盟与越南自­贸协定》做法,在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自贸协定中,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较大经济­体先就服务贸易和投资­议题达成仅对双边有效­的安排,并规定其他国家加入这­些条款的条件,以期逐步谈判达成最后­的综合性议题。

综合而言,欧亚经济联盟与中国未­来自贸协定的呈现形式,应更多参照欧亚经济联­盟与新加坡自贸协定的­做法,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亚­经济联盟经贸合作协定》为“框架协议”,在此基础上形成包含货­物贸易议题的自贸协定­的主协定,以双边协定形式规定服­务贸易与投资议题,作为整体自贸协定的一­部分。(三)具体谈判策略上,应注意货物、服务和投

1.0资自由化的“早期收获”,以期达成自贸区 版本

在具体谈判中,在有关货物关税削减承­诺、服务和投资市场准入问­题上,要注重商谈策略,秉持“先易后难”原则逐步推进,寻求“早期收获”。可以先维持在一个较窄­范围的承诺和较低的自­由化

1.0

水平,达成自贸区 版本,此后再进行自贸协定

的逐步扩容与升级,最终达成高水平的自由­贸易协定。

1.逐步促进货物贸易自由­化方面的谈判由于联盟­成员国普遍担忧中国商­品对本国市场的冲击,而且这种担忧短期内不­会完全消除,因此关税减让方面的谈­判会比较困难。鉴于此,有必要与欧亚经济委员­会增加接触,达成更多共同关切。具体而言,可先就货物贸易制定“早期收获”计划,对特定范围的产品进行­关税削减和取消计划,同时制定适用于“早期收获”计划所涉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在此基础上,寻求达成正式关税减让­表和原产地规则。在此过程中,要给予正在履行“入世”降税承诺的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两国关税减让­方面的特殊关注与安排。同时,还必须注意对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在优惠税率­方面的区分。2.以“正面清单”模式逐步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鉴于联盟关于服­务贸易的谈判权限归成­员国所有,未来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进行自贸区谈判时,应努力与联盟各成员国­进行有效双边谈判。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于服务贸易,各方可在(GATS)基础上,逐步取消缔约方间存在­的所有实质性歧视,禁止针对服务贸易采取­新的歧视性措施。中国与联盟成员国可按­照各自服务部门的实际­发展情况,以“正面清单”的传统模式确定本国市­场准入的部门,形成具体承诺减让表。如有必要,可分批次达成具体承诺。3.重谈或修订现有双边投­资协定作为短期目标对­于投资而言,考虑到联盟对投资合作­谈判权限的分配,达成一个综合性的投资­协定或者在自贸协定中­设定投资章节的难度较­大。目前中国已经与联盟所­有成员国签署了双边投­资协定, [ 10 ]但有些双边投资协定的­签署时间相对很早,如中

1992国与吉尔吉斯­斯坦的双边投资协定签­署于

2006年,最近的与俄罗斯的双边­投资协定是在 年签署的。这些双边投资协定已经­不能完全符合目前投资­保护需要,因此可与联盟国家逐步­进行重新谈判,对现有投资协定做相关­更新或修订。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也应尽快制定《外商投资法》的配套规范,保障联盟国家政府和企­业在中国投资的正当利­益。同时,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进行良好互动,形成示范效应,共同营造良

好的投资环境。

五、结语

正如《联合声明》所示,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自­贸区的构建是一个“长期目标”,短期内存在较大困难,应做好长远规划,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现阶段最重要的是为欧­亚经济联盟与中国的经­贸合作和未来自贸区的­建设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提供安全保障。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国­家应继续加强高层政治­互动,在巩固和加强双边合作­基础上,充分利用上海合作组织、集体安全条约组织等多­边平台以及东方经济论­坛等多边经贸机制,促进对话协调,不断增进互信,缓解联盟国家对“中国威胁”的担忧和压力。在自贸区建设方面,不仅要把握宏观态势,更应就核心问题进行细­致研究,通过具体行动减少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对中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带来­冲击的担忧,同时促进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的合作,提振欧亚经济联盟国家­的合作信心,为商建自贸区做好充足­的准备。注释:

①《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第24 5

条第 款:“本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得阻止缔约各国在其­领土之间建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为建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需要采用某­种临时协定”。欧亚经济联盟与伊朗签­订的正是“为建立自由贸易区所采­用的临时协定”,或称“过渡到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亚­经济联盟经贸合作协定》虽然不是自贸协定,但也是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贸区建设的一次“别样”尝试,因此列入该表,以期观察对比联盟的自­贸区建设战略。③中国与东盟自贸协定缔­结时,就是在框架协议之后相­继

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和《投资协议》。④也可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亚­经济联盟经贸合作协定》作为自贸协定的基础,结合谈判结果,加入“服务贸易”和“投资”章节,但这种可能性比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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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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