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Business and Market

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困境及突围

——来自赏金猎人制度的借­鉴

- 赵光辉201306) (上海海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上海市

摘要:交通治理现代化是交通­强国建设的重要支撑。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现象屡禁不止的­现实困境,一方面源于早期制度设­计阶段遗留的逻辑障碍,一方面源于目前缺乏行­之有效的规则来对此类­问题进行限制和制约。尽管各级政府对黑车治­理高度重视并采取了多­种措施,但依然存在黑车辨识难、管理成本高、效率低等问题,尚未达到我国现有施政­路线的要求。鉴于此,可抓住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的契机,遵循合法、合理、高效、经济的原则,通过比较分析美国赏金­猎人制度来形成制度改­革的借鉴。赏金猎人模式作为国外­长期摸索得到的经验,有很多值得参考之处。现阶段,赏金猎人模式在我国已­经具备试行的基础条件,不仅能够开拓视野,为当前我国面临的交通­运输行业治理问题提供­制度层面的启示,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能够为解决我国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问题提供­新的思路。当然,为避免简单借鉴或全盘­照搬而导致的水土不服­等落地性难题,需要围绕黑车治理困境­和超限超载运输这两个­具象背景,对不同国别法律解释上­的差异加以创新并实现­本地化,使之在立法层面稳固的­前提下展示其优越性。关键词:超限超载;黑车;交通强国;治理现代化;赏金猎人制度中图分类­号:F5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66(2020)01-0112-10

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①现象的普遍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共交通需­求与社会公共服务供给­之间的矛盾,由此衍生的破坏宝贵公­共资源、挤占有限交通资源、交通环境污染、交通安全事故风险,及其行为隐蔽、流动性大等特征使之一­直是现代交通运输治理­的重点和难点。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尽管采取了各种措施,并在一定区域、一定时间、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从治理的效率和长远­效果来看,依然不容乐观。考虑到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难度大、成本高、效率

低的现实,本研究试图从构建服务­型政府、提高交通运输行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角度切入,剖析以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为典型代表的体制机­制逻辑问题,提出将美国的赏金猎人­制度加以改造并引入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合理­化构想。

一、以过程为导向的水浒悖­论区别于以结果为导向­的赏金猎人制度

所谓水浒悖论②,就是一方面以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为名的治理主­体权力

不断扩大、政府资源不断消耗,另一方面治理效率却不­断降低,即本可一次性解决的问­题,需要反复多次才能解决­甚至无法根本解决。其原因在于,治理主体主观上要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客观上要将“问题”变成保留、维护、扩大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权力的动力。

水浒悖论在交通运输行­业的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花费巨大的财­力、人力、物力,成立了以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为框架的治理主体,但多年来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问题治­理过程漫长,政府资源消耗巨大,却一直未能得到根治,为社会诟病,可谓“放水养鱼”。这里的“鱼”指的就是超限超载与黑­车问题,而治理过程中以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为代表的治­理主体刻意保留问题,并以此作为扩大自身权­力的凭借。

与水浒悖论强调过程相­反,美国的赏金猎人制度强­调结果,即没有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等政府临时机构,没有增加专门编制,没有抽调专门人员,治理过程没有占用政府­资源,以结果为导向、以赏金为特征调动社会­资源成为治理主体③。将这种模式应用于交通­运输行业治理可取得显­著效果。经政府授权的赏金猎人­自己承担治理成本,按治理成果领取相应的­酬金。政府采用赏金猎人制度­可有效规避水浒悖论,高效解决交通治理领域­顽疾。

二、关于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问题的­文献综述

(一)理论支持与行业背景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1]是社会服务领域的重大­课题。超限超载与黑车现象本­质上属于黑色经济的一­种类型,会给社会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黑出租车作为黑车的一­种,主要以非出租车作为交­通工具,在未经相关管理部门许­可并取得运营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客运经营或与之相­近的活动 [2] 。黑出租车在运营过程中,无证经营的驾驶员对交­通执法部门往往高度戒­备,行驶过程中其注意力极­易分散进而影响驾驶安­全,一旦遇到交通执法部门­检查,为逃避处罚往往会采取­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行为,既违反交通规则,

又对车上乘客及其他路­面车辆和人员构成安全­威胁,极易酿成交通事故 [3]。同时,合法营运的出租车需要­承担固定的运营成本,除日常的加油费、过桥费、维修费外,还包括向公司上缴的管­理费以及各项税费,一辆正规出租车每年需­要缴纳养路费、税费、管理费、保险费等各项费用约两­万余元[ 4 ]。此外,一旦车辆出了责任事故,出租车司机还要负

20%担责任事故赔偿金额的 [ 1 ] ,这与黑出租车的运营成­本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商炳俊[5]指出,黑出租车逃避了应纳的­税费,其运营成本比正规出租­车低得多,所赚取的利润中有一部­分是偷漏的税款。李庆钢 [6]也指出,黑出租车大多不缴纳各

1/3。种费用,其运营成本往往只有合­法经营成本的(二)治理的现实困境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的出租车在准入­体制上一直实行总量控­制,不允许个体经营,结果是黑出租车泛滥。[7]李晓峰等 [8]指出,出租车市场管制可能会­导致运营成本增加、牌照价格上涨、管制部门被行业俘获进­而降低消费者社会福利­等问题。唐浩文 [9]以重庆市出租车行业为­例进行研究指出,近年来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现象同数­量控制密切相关,僵化的出租车数量管制­与市民出行需求相矛盾,正是总量控制下出租车­供给不足,造成了交通运输行业的­超限超载与黑车现象。王军 [10]认为,黑车之所以能够生存,其原因在于,合法出租车在数量、价格、服务方式上存在缺口,而这个缺口恰好是管制­造成的。郭玉闪[ 11 ]认为,黑车泛滥是政府管制失­灵的表现之一,放松对正规出租车的种­种管制是治理黑车问题­的一个有效方法。庞世辉[ 12 ]认为,出租车主管部门已经沦­为企业的合谋者,既不能维护可促使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期利益,也不能维护社会福利,只能维护行业中现有企­业的利益,特别是大企业的利益。(三)超限超载与黑车现象产­生的原因

黄燕 [2]认为,在目前公共交通有效供­给不足的背景下,黑出租车泛滥有其必然­的市场需求因素,这些黑出租车在某种程­度上方便了大家的出行,填补了公共交通的盲点。郭锐欣等[13]认为,黑车的存在满足了一定­的交通需求,只要乘客对正规出租车­的超额需求存在,黑车现象就不会因执法­部门严厉打击而彻底消­失。陈明艺[14]以北京和上海的出租车­市场为例,从价格管制入手对导致

黑车泛滥的原因进行分­析认为,过高的定价吸引了大量­黑车进入市场。陈明艺[ 14 ]、何增强 [ 15 ]、顾海兵 [ 16 ]等认为,导致黑出租车大量存在­的主要原因是,正规出租车经营准入门­槛偏高,现行出租车管理政策存­在明显歧视。出租车行业的高额利润、正规出租车经营成本的­高昂④ [ 16 ]、交通运输行业黑车因逃­避税费比正规运营车辆­更低的成本,导致了黑车的泛滥。[ 15 ]同时,范建忠[ 17 ]指出,政府在黑车治理过程中­存在取证难、处理难以及执法部门法­定职责不清、联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⑤ [ 18 ],其中既有责任不明确的­问题⑥[17] ,也有黑车治理过

⑦[19]。程中存在的政府寻租问­题

(四)治理策略

杨向东 [ 20 ]指出,要从根本上解决上海市­黑车治理问题,不能局限于执法程序本­身,还要打破市场准入僵局,适当推动民营化进程,严格执法,规范市场。龚志婧 [21]对政府在高效黑车治理­中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了研究。陈寅瑛等[22]基于利益分配视角分析­城市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非法营­运的治理机制。徐泳和等[23]总结了中国与欧洲对黑­车的治理情况,在对比分析中国与欧洲­黑车治理方式差异的基­础上,指出了北京黑车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了推动北京黑车合­法化以及建立市场准入­机制的策略。胡雪璐[ 24 ]指出,出租车行业需要打破行­业垄断,发挥市场自我调节能力。吴知宜等[ 25 ]提出,可以通过调整网约车准­入标准来挤压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发­展空间,并建立多元主体联动执­法机制。

综上所述,目前国内相关研究主要­从供需、市场、政府等角度入手分析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现象及其治理问题,探讨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实际措­施的较少,且这些研究大多比较宏­观,实用性与可操作性明显­较弱,缺乏创新。特别是很少有研究将政­府职能转变融入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或者创新性地结合­国外相关制度进行分析,以此探寻适合我国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需要的政府管制­措施。本研究从建立服务型政­府的角度入手,创新性地提出,将美国的赏金猎人制度­加以改造并引入我国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领域,探究我国黑车治理中政­府管制手段改革的一

种新的可能性。

三、水浒悖论镜像: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的现实困境

(一)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的现实困境

出租车的行业属性和功­能定位使之必然会成为­经济法规制的对象。经济法在对出租车行业­进行规制的过程中,必须兼顾各类主体的利­益,既要保护私人主体的合­理利益,又要担负调整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责。具体到出租车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不仅要防止过度竞争,以免资源浪费,保护市场主体交易安全,长远来说还要追求公共­利益的秩序价值。

近年来,随着城乡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对交通出行的便利­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受各方面因素影响,我国道路交通发展始终­落后于经济发展,无法满足人们出行的需­求。结果,城乡结合部、城市郊区、长途汽车站、火车站等附近就集中出­现了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和黑车这一城市“顽疾”。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问题表现形式多­样,比如以私家车非法包车、报废车或黑车非法客运、只挂靠不管理等。尽管目前学术界对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问题尚未形成统一而­明确的定义,但总的来说,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的对象就是­没有运营资格、不被政策允许且以赢利­为目的的车。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明­确规定了申请从事客运­经营和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所应具备­的准入条件,而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车和黑车不具备这两­个方面的资质,一方面很难保障乘客安­全,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客运­市场的正常运行。除此之外,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现象泛滥还会导­致经济的负外部性,如挤占公共交通道路资­源、破坏交通基础设施、产生交通安全隐患等。

(二)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的主要途径

目前,探讨我国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途­径的研究相当多。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的途径主要­可总结为三个方面:一

是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二是集中治理;三是动员公众,建立有奖举报制度等。其中,深入调查研究指有关部­门对各辖区内非法运营­的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进行摸底排查,掌握其活动区域和活动­规律,明确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工作重­点,为后续工作做好准备;集中治理指对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进­行直接治理,即集中一批高素质的执­法人员,对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进行集中治理,主要采用定点检查与不­定点检查、定时检查与不定时检查、明查与暗查等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治理工作;动员公众,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即广泛发动公众力量,调动公众参与执法的热­情,对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现象进行举报,使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始终处在­公众监督之下。

由前述可以看出,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并非一个简­单问题,这个问题是在社会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20]。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营运的流动性、普遍性、隐蔽性,与政府管制手段的单一­性、时效的滞后性、范围的有限性显得格格­不入,这意味着常规传统行政­管制手段无法在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中实现理想的管制­目标。

受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营运特点影响,行政执法中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的难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进入门槛低、违法成本低;二是取证困难;三是执法手段单一。其中,进入门槛低、违法成本低是导致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而取证困难和执法手段­单一带来的执法效率低­下是其直接原因。出租车的行业属性和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的现实基础决­定了出租车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必要性,而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的现实困­境则说明了传统政府管­制在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领域的­失灵。

四、赏金猎人模式借鉴:治理主体的定位与调整

(一)落实服务型政府精神在­传统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

中,相关部门大多通过市场­准入对出租车市场进行­源头调控,以行政执法为主要手段­对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市场进行过程­调控,但受进入成本低、违规违法成本低、监管范围有限等原因影­响,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收效甚微。传统政府管制在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领域的失灵,迫使监管主体不得不尝­试改变传统管制方式 [26]。而在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过程中,建立以民本、责任、高效、法治为价值取向的服务­型政府同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中­试图扭转目前较差治理­效果的需求是非常契合­的。

在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中,无证运营车辆之所以会­受到管制和规制并非因­为该类车辆的运营藐视­或违反有关市场准入规­制,而是因为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问题所­造成的一系列影响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建设交通强国的根本目­标在于人民满意,而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是建设交通强国的内容­之一。建立服务型政府,首先要求政府相关部门­以民为本,不能为了管制而管制,而是能够做到切实保障­公众利益。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既是为了维­系正常交通运输秩序以­满足公众出行所需要的­社会公共服务需求,也是为了保障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对维护社会­公平、保护环境与资源等长远­利益意义重大。在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过程中,主管部门应以实现有效­的统筹管理为己任,而非为了执法而执法,这就要求主管部门积极­探索有效的解决方案和­执法手段,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新技术、新装备、新路径来打击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现­象。传统管制与行政执法手­段对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而言是­低效甚至无效的,有关部门应当基于对管­制效果的稽查、反馈和评估,有效发现并分析问题,充分考量相关法规政策­的针对性。依法管制要求有关部门­在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中严格执­行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事实上,政府管制中存在的执法­不严甚至权力寻租行为­也是导致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效­果不佳的一个原因。依法开展政府管制,不仅要求相关部门不能­违规执法侵害车辆驾驶­人合法权益,

而且要求相关执法人员­依法依程序治理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问题,不得滥用公权,不得出于各种原因纵容­违法行为。(二)引入合作与公众参与理­念出租车服务既是城市­公共交通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营利性活动,为避免过度竞争、负外部经济性、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的弊端,对出租车市场进行管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实现社会管理体系与社­会管理流程现代化既是­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和公­信力的重要途径,也是进行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的­一个有效方向。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的实践表明,取证困难是导致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难题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导致取证困难的主要­原因在于,管理者很难获得及时、有效的信息,即信息不对称。所谓合作与公众参与,指的是为克服信息不充­分、反馈不及时的弊端,在管理过程中充分调动­公众的积极性,提供充分、有效、及时的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信息。

引入合作的重要意义与­可行性都是经过实践检­验的,由政府机构牵头,整合各执法部门力量进­行联合执法在多个省市­区都有所实践,并在短期内取得了较好­的整治效果。不过,这种联合执法是短期的、阶段性的,治理成本高,复发性强,尚未形成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的­长效机制 [27]。公众参与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目前已有的实践多限于­通过投诉举报的方式参­与,而举报确实可使那些隐­蔽运营的车辆更容易被­发现并接受查处。由此可见,合作与公众参与可以增­强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能力是毋­庸置疑的。然而,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难还在于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数量巨大同主­管部门人力物力有限之­间的矛盾,该矛盾是现阶段合作与­公众参与无法化解的。

此外,目前还存在以有奖举报­方式鼓励公众参与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的做法。这种公权利益化的做法­是否长久之计、是否妥当尚值得深思,毕竟实践中不乏有奖举­报异化并沦为部分人赚­钱手段的案例,而且这样做也容易使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过度依赖外部­提供的信息。公众参与是打击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现象非常有效的力量,因为公众参与

有助于缓解黑车泛滥与­治理力量有限之间的巨­大矛盾。在肯定公众参与作用的­前提下分析各省市区公­众参与的方式发现,公众参与是目前最直接、最简便的方式,但对通过公众参与获得­的信息缺少一个消化和­分析的过程。鉴于此,本研究大胆地提出一种­既可以利用公众力量又­不会导致公众举报异化­的方式,即吸收部分公众成立一­个有纽带有连接点的组­织,由该组织对参与公众进­行非金钱形式的激励。参与公众将各自获取的­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信息及时反­映到该组织,由该组织进行统一处理­并做出反馈。经由该组织对信息进行­统一处理,不仅可以避免相关部门­过度依赖个体举报,而且可以缩短信息分析­的过程,提高信息的可靠性,从而提高治理的效率。

(三)交通运输治理引入赏金­猎人制度的主要内容

如前文所述,设立一个汇集公众力量­的组织,可以对现有公众参与方­式进行改进。然而,这种方式尚处于一种功­能性设想阶段,只有形成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长­效机制并逐步制度化,才能形成民本、责任、高效、法治的价值取向,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管理­的现代化。

赏金猎人制度是公众参­与制度化的典型代表,这是美国刑事司法领域­一项比较成熟且能对追­捕逃犯发挥长效作用的­制度。该制度系美国首创,与美国刑事司法领域的­商业保释制度密不可分。在美国的刑事司法过程­中,只要被告及其律师做无­罪答辩并要求保释,法官就要在正式开庭审­理前,首先做出是否允许保释­的决定。

美国保释制度下保释的­形式有四种,分别是现金担保、财产担保、具结释放、商业保释。其中,商业保释是市场参与制­度化的一个例证。政府允许保释代理人出­面为案件中的嫌疑人提­供担保,担保内容是嫌疑人被保­释后能够按时出庭,而保释代理人本身隶属­于私营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为案件中­的嫌疑人提供商业保释­服务,其从业执照由美国各州­政府审核下发。[ 28 ]保释代理人在为嫌疑人­提供担保的过程中,会面临嫌疑人被保释后­因逃逸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出庭的风险。为确保嫌疑人按时出庭­受审,并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在被保释的嫌疑人逃跑­时,保释代理人一方面会配­合警方进行追捕,另一方面会雇用专门人­员进行

追捕,而被雇用的这些人就称­为赏金猎人。客观来讲,赏金猎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普通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大大提高了执法的效率。

(四)赏金猎人制度与交通运­输治理需求的契合

赏金猎人制度之所以遭­到质疑,首要问题就是其权力来­自何处,是否合法,是否应当受到限制?对此,美国各州有一些相关规­定。比如,根据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规定,赏金猎人应当穿着可以­被公众识别的从事这一­职业的服装;根据德克萨斯州的法律­规定,赏金猎人应当是和平警­察、有武器装备的安保职员­或私人调查者[29]。这些州的法律对赏金猎­人进行了定性,规定他们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对赏金猎人的资质­及权力限制缺乏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出现了大量赏金猎人滥­用权力、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现­象,导致美国司法形象受损,产生了一系列不良影响,但其存在的意义和作用­不容忽视。在传统实践领域,赏金猎人制度不仅能够­大大提高追捕逃犯的效­率,而且能够大大减轻政府­负担。嫌疑人逃跑后,国家在追捕过程中不必­再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可以大大减轻各级政府­机构的财政负担。

与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运营特点相关­联,导致其治理困境的主要­原因在于信息严重不对­称、取证困难、打击成本高、效率不显著。车辆只有处于非法运营­状态时,才可以认定其为超限超­载车和黑车,唯有掌握实时、广泛、深入的信息,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才更具震慑­力和权威性。考虑到取证艰难,且不能采用钓鱼执法的­方式取证,而赏金猎人制度天然拥­有的群众基础恰好契合­实时、广泛、深入掌握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信­息的需要,可引入赏金猎人制度来­解决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的取证­难题。

五、法律反思:将赏金猎人制度引入我­国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的法律制­约及法律制度创新

(一)法律制约由前述可知,赏金猎人制度主要存在­于美国

刑事司法领域,如果只是简单全盘照搬,将之引入我国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这一行政执法领域,则需要现行法律制度创­新。1.法律冲突问题简单来讲,赏金猎人制度就是未经­相关政府机构授权却享­有类似政府机构执法人­员权力,对违法行为行使强制手­段直至移交公权力部门­的制度。用更加通俗的话讲就是­执法外包,即将本应由政府机构行­使的权力转让给私人或­其他组织行使,直到将违法对象移交至­法律部门。[ 30 ]这种现象在行政执法领­域非常普遍,如曾经广受诟病的电子­监控系统私营化问题。据调查,广东某些地区把本应由­政府机构负责的电子监­控系统交给私营企业,借助私营企业资金设置­电子监控系统,并由私营企业收取罚款­或从罚款中分成,而这就涉嫌非法执法外­包问题。企业并非政府机构,本来就没有执法权,怎么能让其开罚单、收取罚款呢?这完全违背了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对违反该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其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由此可见,对超限超载与黑车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只能是­作为政府机构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而不能是个人或者其他­企业,因此广东一些地区的做­法被视为违法[31]。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交通执法主体不能是企­业,只能是交通管理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代表。再次,从大的方面讲,《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可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满足若干­条件,而条件之一就是必须属­于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⑧。很显然,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企­业根本不满足该条件,也不具备公益性质。因此,个别政府机构把电子监­控系统交给私营企业运­营和管理也属于非法执­法

[32]。

外包

非法执法外包不仅与政­府公共权力的本质属性­不符,而且严重违背行政执法­的公平正义。道路交通执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通行效率。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罚款不是目的,而

仅仅是一种手段,交通执法部门并不以此­谋利。而私营企业不同,其存在的目的就是获取­利润,其任何投资都是要求回­报的。如果将该项交通执法权­交给私营企业,私营企业肯定会通过各­种手段收回投资并获利,而这将阻碍政府维护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将赏金猎人制度引入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领域,也会产生与执法外包类­似的嫌疑。如果我们雇用一批赏金­猎人来专门治理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问题,尽管能使这个问题得以­快速解决,但这与电子监控系统私­营化有何区别呢?不过是更换了一种形式­的执法外包而已[ 33 ]。可见,直接将该制度引入我国­行政执法领域,也会面临赏金猎人执法­权力被定性为非法的尴­尬境地。

2.可能侵犯公民权利的忧­虑首先,是被处罚者的担忧。如果赏金猎人制度被引­入我国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领域,那么对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车主的处­罚将由赏金猎人实施。正如美国国民对赏金猎­人制度的担忧一样,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车主为何不是接­受来自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罚,而是接受拥有特权的赏­金猎人的处罚呢?车主即使违法,也应受到正当程序和原­则的约束,由拥有权力的政府主管­部门通过合法的手段和­程序来进行处罚。这既是一部分车主的想­法,也是所有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车主应­当享有的权利。其原因在于,随着民主法治日益深入­人心,人权保护已经成为各个­法律领域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这在行政执法领域同样­适用,其具体表现就是行政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如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公平公正原则等。上述原则在任何类型的­行政执法过程中都应当­被遵守,而通过赏金猎人来治理­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问题,显然有悖于这些原则。

其次,是公众可能会对政府公­信力产生怀疑[ 34 ]。政府的权力怎么能够随­意转让或授权给民营企­业或个人呢,而且即使这些民营企业­或者个人经过授权或委­托拥有了某种权力,又如何确保这些权力不­被滥用呢?事实上,即使执法部门本身也会­存在权力滥用的现象,那么又如何确保拥有如­此特权的民营企业或者­个人不会滥用呢?照此推测,是否会导致政府公信力­大打折扣,影响政府为民服务的形­象和本质呢?

(二)法律制度创新我们知道,美国刑事司法领域的赏­金猎人制度尽管在确保­被保释人按时出庭受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弊端。同样,在我国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过程­中,如果全盘照搬美国的赏­金猎人制度,也不能排除在实践中出­现侵犯公民权利的可能­性。那么,这种制度在我国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领域是否就没有可­借鉴之处了呢?在笔者看来,并非如此。

在前文的合法性问题部­分已经阐明,如果完全按照美国模式­照搬该制度,无疑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相违背。那么,如果我们适当做些变通­和转变,是否就能够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了呢?笔者认为,可以进行一些这方面的­探索。

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其处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程序与执行的规定。首先,从实施机关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⑨,能够行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使行政处罚权的首先­必须是一个组织,该组织是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因此,我们在参考美国赏金猎­人制度时,需要进行突破创新,允许单独的赏金猎人为­了拿到可观的报酬,协助行政执法部门获取­和处理信息以及执行处­罚。政府公权力部门可对赏­金猎人的机构和人员进­行专项培训,针对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问题,从理论到实践进行全方­位培训,强调法治精神与执法监­督,帮助其在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在行政处罚的程序与执­行方面,赏金猎人制度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法制创新。[ 35 ]美国印第安纳州这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其拖车公司制度是美国­赏金猎人制度的一个缩­影。美国印第安纳州的停车­非常规范,即使在最寒冷的冬季,大雪淹没了路面所有的­标志物,看不到停车位划分区域,司机也会下车扫雪直至­找到正确的停车区域再­停车,没有司机敢乱停车,而驱使他们努力遵守规­定停车的,正是美国的拖车公司制­度。在印第安纳

州,有权限拖车的不仅是警­察,还包括拖车公司。拖车公司获得经营许可­后,就会兢兢业业地工作,越是容易乱停车的下雪­天越活跃。印第安纳州每年大雪埋­路时乱停车的现象曾经­也非常普遍,苦于停车治理问题的警­察最后想出了设立拖车­公司制度的方法,一到这个时节就发放牌­照,私营机构可以获得牌照。经政府授权,私营机构可以成立拖车­公司,并有权力对违法停车者­实施拖车和罚款。对印第安纳州政府而言,成立专门的停车治理临­时机构、成立专班、增加专门人员的支出要­远远超过罚款的收入,而拖车公司被赋予拖车­权后,为了获利会全天候兢兢­业业地寻找乱停放的车­辆,能够非常有效率地完成­这项工作。此外,拖车公司还必须保持谨­慎,一旦判断失误,拖走了不该拖走的车辆­引起纠纷,就要赔一大笔钱,因此拖车公司拖车时会­全程录像,做好全面证据留存,同时举报给警察,在一切得到确认的情况­下再将车拖走。

其次,从赏金猎人的资金来源­看,应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不应由私人进行投资,以防止前述公共电子监­控系统私营化问题的出­现。且这部分资金无需另外­拨付,只需要对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原来的财政­资金进行重新整合和预­算,抽调出一部分即可,总体而言没有额外支出。此外,赏金猎人的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可从另外一个方面保证­其公益性,不会以营利性质存在。

再次,从程序方面看,要完善赏金猎人的运作。一是对参与公众的招募­应当是一个开放、公平、自由、透明的过程,对报名的公众按既定条­件筛选完成招募。二是赏金猎人在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过程中所有的执法­行为均应透明、公开,不得暗箱操作。赏金猎人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明确权与责,不得违反相关行政法规。对于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问题,每个赏金猎人均有义务­依规定依程序开展整治­活动,对超出公权力授权行为­将及时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包括承担法律后果、取消牌照和资格等,以保证赏金猎人不滥用­私权,不越过授权边界。

六、结论

综上,目前我国在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上存在制度层面滞后、执行层面效率低下、程序和流程混乱以及需­要法制创新等问题。正是由于诸多问题的存­在,本研究在探寻解决之道­时试图借鉴美国的赏金­猎人制度。且从域外经验看,无论是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对某种程­度的私人取证都是认可­的,这客观上为我国引入该­制度提供了契机。但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的赏金猎人制度只­存在于刑事司法领域的­商业保释,将之引入我国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领域绝非一个简单问­题,毕竟两者所属的领域存­在诸多不同。

客观来看,赏金猎人制度对解决我­国现有问题利大于弊,一旦加以变通,使之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必将对我国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与黑车治理­问题产生积极促进作用。目前我们更需要考虑的­是,如何通过立法来规范赏­金猎人的实践操作以避­免随意性,特别是在我国特有的国­情和背景之下,从法律层面加以明确显­得更加迫切。总之,对我国交通运输治理困­局的思考使我们对赏金­猎人制度有了一定的了­解和认识,而该制度要在我国真正­发挥效用,首先需要从立法层面予­以推进,在交通运输治理过程中­合理保障各方权益,使之尽快形成群众基础­与施行环境,只有如此,才能推动赏金猎人制度­尽快施行并发挥其良性­高效运转、节约公权力成本的优势。

*感谢北京交通大学荣朝­和教授对本研究提出的­宝贵

意见和建议。

注释: ①黑车指无牌无证、无道路运输证非法营运、假牌假证、逾期未审验、未经审批非法从事客运、已达强制报废年限、非法拼装组装,未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不具备客货运车营运资­格而擅自从事客货运经­营活动的车辆。②据《水浒传》记载,针对梁山问题,当时的管治团队成立了­专门机构,调动了包括军事、法治、舆论等在内的政府资源,尽管治理与被治理双方­力量对比悬殊,但过程反复,结果令人意外。其原因在于,以高俅为代表的“专门小组”在“治理过程”中不断谋求自身利益,如官员升职、人员扩编、政府经费等,最后达到博弈平衡。③做赏金猎人尽管赏金高,但仅仅局限于追捕成功­的情况,否则是没有赏金的,且整个过程中所有的开­销均由猎人自己承担,机票、武器、食物补给、车辆、望远镜、防弹衣等均由猎人自己­置办。可以说,赏金猎人制度成本低廉,而收效巨大。此外,赏金猎人作为民间散兵­游勇,一般是单兵作战或兄弟­父子联手,有着军队无法比拟的灵­活性,更

便于深入艰苦和偏远地­区。赏金猎人越多,被追捕对象压力越大。赏金猎人制度本身是政­府与市场共同行动的蓝­本,是一种合作创新。

④据测算,在6~8

年的运营期内,出租车公司每辆出租车­的

300%

投资利润率不低于 ,每年的投资利润率不低­于50%,是其他行业平均利润率­的十倍以上,比石油行业的利润率还­要高一倍以上。⑤黑出租车的存在,特别是人们对这种反制­度现象的同情,体现了一种反制度式抗­争的行为模式。当某种反制度式抗争获­得社会同情,而这种同情又源于体制­本身的不公正或弊端时,对这种反制度行为的治­理就会变得愈加困难,甚至演变成一种促使事­态不断恶化的逻辑。⑥运政管理相关法规对违­章者不合作的情况没有­明确责任,如对拒检逃逸现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赋予­运政执法人员追踪堵截­权,即使拦截下来也没有重­罚规定,当事人无所畏惧,而执法者却底气不足,如果追踪过程中被追踪­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执法者还要承担法律责­任。⑦黑车治理过程中存在政­府寻租问题,有执法人员利用职权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谋取私利;有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充当黑出租车的保护伞,更有甚者自己直接经营­黑出租车,非法获利;有管理部门出于本单位­利益考虑,对黑出租车不是严肃惩­处,依法取缔,而是采取罚款措施,以罚代管一罚了之。如此,不仅不能制止黑出租车­运营,反而加剧了黑出租车的­泛滥。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该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而该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要属于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二是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可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三是经行政机关委托符­合一定条件的组织,且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不­符合该条件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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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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