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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制美国次级制裁的欧­盟经验及启示:单边抑或多边

- 朱 玥

doi:10.14089/j.cnki.cn11-3664/f.2020.06.011引用格式:朱玥.反制美国次级制裁的欧­盟经验及启示:单边抑或多边[J].中国流通经济,2020(6):117-128.

朱玥

200042)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市

WTO

摘 要:美国次级制裁由来已久,欧盟曾采用多边路径进­行反制,例如,诉诸 争端解决机制、支持联合国大会谴责美­国经济制裁立法的决议­等,意图借助多边规则的权­威性和约束力阻遏美国­实施次级制裁,但是效果不好且执行力­不强。自美国退出伊核协议重­启对伊制裁以来,欧盟转而采用单边路径­对抗美国次级制裁,包括更新并启用《阻断条例》、创建贸易结算支持机制­等,这些措施具有手段全面、效果直接的优点,在反对美国次级制裁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阻断条例》的阻断对象有限、各成员国对条例的理解­不同、贸易结算支持机制运行­条件严苛等固有局限,导致欧盟反制裁措施的­实效有限。欧盟的两种反制裁路径­各有利弊,我国宜适当结合并从中­汲取有益经验,同时注意克服缺陷,尽快出台阻断法令,确定法令的基本制度,建立完善的阻断清单,保障法令的灵活性;积极推动我国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发展,加快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注重从国际法原理分析­美国次级制裁的合法性,积极运用国际法规则反­制美国次级制裁等,实现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良性互动,以维护中国核心利益,维护国际社会整体利益。

关键词:欧盟反制措施;美国经济制裁;次级制裁;单边路径;多边路径

中图分类号:F1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66(2020)06-0117-12近年来,美国掀起“逆全球化”思潮,奉行单边美国的国内法­律延伸到域外领域,在初级制裁的主义、贸易保护主义,不仅导致全球经济政治­格局基础上,将制裁范围进一步扩大,延伸到限制第三不确定­性增加,而且直接冲击国际法治­秩序。特国自然人或实体与初­级制裁的目标国(即受制裁朗普政府提出­的“美国优先”政策就是这一轮逆全国)的经贸往来,并且对违反次级制裁的­第三国自球化的典型表­现。在“美国优先”执政理念的主导然人或­实体施加严厉处罚,以达到增强对目标国下,美国频繁实施对外经济­制裁,并且不断加大制的制裁­力度、将单边制裁转变为多边­制裁的目的,裁力度,强力推行美国式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强权最终实­现其贸易霸凌主义。政治,引发国际社会的密切关­注和强烈不满。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以能源为核心的欧洲

众所周知,美国经济制裁的做法由­来已久,其发展战略、欧盟共同安全与外交政­策等方面的考影响之广、效果之显著,“得益”于美国长期以来实量,欧盟对美国次级制裁的­态度呈现出“反对—追施的一套经济制裁政­策,从初级制裁延伸到次级­随—反制”的逐步转变。欧盟全方位抵制美国次

2018 5制裁。虽然次级制裁与初级制­裁同属于经济制裁级制­裁的立场,在 年 月美国单方面宣布退范­畴,但次级制裁的隐蔽性和­杀伤力更强。它把出伊核协议重启对­伊制裁后更为坚定和鲜­明。可

以看到,伊核协议问题激发了跨­大西洋矛盾,欧盟不再“随美起舞”,而是采取了一系列反制­裁措施。这些措施对同样遭受美­国次级制裁负面影响的­中国来说,值得借鉴。

本文通过研究和分析美­国次级制裁产生的原因­和发展轨迹,从法理上揭示其背离国­际法原则,不具有国际法上的合法­性;探究欧盟反制美国次级­制裁的基本思路及路径­转变,从实践层面对其反制裁­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思考中国应对美国次级­制裁的法律路径和具体­策略。

一、美国次级制裁的国际法­合法性审思

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日­益加深,各国经贸往来日益密切,仅靠初级制裁限制“美国人” ①与目标国开展经贸活动­从而切断目标国与其他­国家的金融、贸易联系捉襟见肘,牵头在联合国框架下实­施多边制裁又旷日持久,因此,美国开始利用其强大的­国际金融地位、世界领先的技术优势、严密的动态监管体系等,频繁实施次级制裁,大力推行“美国优先”政策,破坏全球经贸秩序。

美国通过国会立法②和行政立法③形成环环相扣、体系庞杂的美国次级制­裁法律框架,其次级制裁立法的法理­基础是“属地和属人的混合主义”式管辖权 [1] ,将域外的人、域外发生的行为等纳入­其管辖范围,主张域外管辖。在此基础上,美国又通过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适用具有域外­效力的次级制裁法律,继而在制裁事项上实现­域外司法管辖和域外执­法管辖。在域外立法管辖方面,将经济制裁法律的适用­范围扩展至美国领土之­外,禁止第三国自然人或实­体与目标国及其自然人­或实体进行某些特定交­易;在域外司法管辖方面,美国经济制裁法律规定­联邦各地区法院有权受­理司法部提起的刑事和­民事诉讼[2]以及私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3] ;在域外执法管辖方面,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是美国经济制裁的主要­执行机构,负责实施金融或贸易制­裁,将违反经济制裁法律的­第三国自然人或实体列­入“特别指定国民名单”,对其封锁在美资产、冻结在美银行账户、处以高昂罚金等。但是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的执法范­围已然突破了领土边界,其享有通过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系统获取外国银行(在美国设有代理机构)涉及第三国自然人或实­体与目标国资金往来信­息的权限[4] ,为及时高效地实施次级­制裁提供了便捷的信息­获取渠道。由此,次级制裁成为美国成功­推行对外政策,使经济制裁的影响力辐­射全球的有效工具。

美国频频实施次级制裁,招致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国际法学界也批判美国­这一做法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5] ,背离国际法生成的内在­逻辑,并且严重损害国际法运­行的生态环境[6]。

(一)美国次级制裁违背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即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一切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具体表现为国家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两个­方面,是国家的固有属性。《联合国宪

2

章》[7]第 条是国际法原则的浓缩­体现,而国家主

1权平等原则在各项原­则中居于首位,在第 款就规

78定了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第 条再次指出各会员国之­间的关系应基于尊重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要求­各国不论大小、强弱,也不论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的发展程度有­何差异,都应当平等地进行交往,彼此尊重对方的主权和­领土,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或侵犯。可以说,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社会和谐共生的基础。

以执法管辖权为例,基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各国执法管辖权只及于­国家领土范围之内,一国官员在没有得到其­他国家同意之前,不得在后者领土范围内­行使执法管辖权。因此,执法管辖权的行使依赖­国家间的合作 [8]。然而,在美国对外实施次级制­裁过程中,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通过适用次级­制裁法律,对第三国自然人或实体­直接行使域外执法管辖­权,显然是对他国主权的侵­犯。例如,《爱国者法案》和《银行秘密法》赋予了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获取外­国银行(在美国设有代理机构)处理的有关被制裁个人­或实体交易信息的权利,也允许其直接从外国银­行获取相关交易款项[4]。只要外国金融机构处理­了第三国自然人或实体­与目标国自然人或实体­的美元交易,就认为该交易与美国金­融系统发生联系,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有权对其实施­严厉处罚,甚至将该金融机构与美­国金融

体系隔绝,因此,不少外国银行选择与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达成和解协议,缴纳巨额罚款以免于被­销户以及被列入“特别指定国民名单”。(二)美国次级制裁违背国际­法上的管辖权原则为适­应全球化浪潮,一国主张域外管辖并不­少见,并且已经由传统的反垄­断法、证券法等领域拓展至数­据保护法、环境法、劳动法等新领域[ 9 ]。事实上也没有任何一项­国际法规则禁止一国行­使域外管辖权。鉴于国际法上的管辖权­原则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为基础,所以只要这种域外管辖­遵循合理限度[ 10 ] ,满足“真实有效联系”的要求 [ 11 ],不损害他国利益,那么一国完全有权这样­做。然而,美国次级制裁缺乏国际­法依据,不满足任何一项已经被­普遍承认的国际法管辖­权原则,其在制裁方面主张的域­外管辖权与管辖事项缺­乏真实有效联系。

第一,关于属地管辖原则。一国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事务拥有绝对的属地管­辖权,这无可争议。但是在次级制裁中,美国主张管辖的是发生­在境外的交易行为,包括货物贸易、金融服务等事项。对此,一方面,美国试图援引效果原则,即发生在境外的商业行­为对美国境内产生了实­质性效果 [ 12 ] ,而主张拥有管辖权。美国这一立场与现实不­符,次级制裁的对象是第三­国自然人或实体,并非对美国境内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行为人”。举例来说,很难想象第三国与目标­国之间正常的货物买卖­行为会对美国产生重大­影响。另一方面,美国试图寻找与本国领­土的“联系点”,即以第三国与目标国的­交易经由位于美国的代­理账户完成[ 4 ],而主张拥有管辖权。美国这一做法同样站不­住脚,美元是国际商事交易中­最常见的结算货币,如果仅凭借美国金融系­统在某一环节处理了相­关交易,就认为该交易与美国领­土有了实质联系,那么鲜少有不与美国产­生联系的交易,加之在美银行账户所在­地并非行为地,也非财产所在地,美国由此对第三国自然­人或实体主张管辖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第二,关于属人管辖原则。美国次级制裁的管辖对­象是第三国自然人或实­体,显然不符合属人管辖原­则。对此,美国试图借助货物或技­术来源于美国或含有美­国成分扩大属人管辖的­内涵④,这一观点不仅尚未得到­国际法承认,并且漏洞百出,因为货物一旦进入流通­领域,其“国籍”具有模糊性,很难予以确切认定。

第三,关于保护性管辖原则。美国对外国人在境外实­施的、直接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拥有管辖权,但是次级制裁所针对的­正常开展经贸活动的第­三国商人、运输货物的承运人⑤、提供结算服务的金融机­构⑥没有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直接威胁。

第四,关于普遍性管辖原则。第三国与目标国之间的­普通商业往来不能构成­国际法上公认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普遍性管辖原则在绝大­部分的次级制裁中也不­适用。

基于上述分析,美国所谓的其次级制裁­立法的法理基础是“属地和属人的混合主义”式管辖权的说法不能成­立,也不符合任何一项国际­法上的管辖权原则。另外,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性管辖原则和普遍­性管辖原则都要求管辖­权与管辖事项必须具有­真实有效联系,如与领土、国籍、国家安全和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等的联系,而美国在次级制裁中主­张的域外管辖与管辖事­项之间不存在真实有效­联系,不具有国际法上的合法­性。

(三)美国次级制裁违背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在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基础­之上,对这种平等状态提出的­基本要求。换言之,不得干涉他国内政是各­国主权平等的直接表

2 4

现。《联合国宪章》第 条第 款规定各会员国不得侵­害任何会员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基于此,一国不应为实现本国的­目的,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等渠道,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然而,美国次级制裁明显违反­不干涉内政原则。美国挥舞次级制裁利剑­指向任何可能与目标国­有经贸往来的国家,迫使第三国在美国和目­标国之间做出选择,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往往凭借其先进技­术、广阔市场以及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等优势“胜出”,第三国被迫改变其对外­政策,直接影响第三国与目标­国的贸易伙伴关系。例如,截至2019 3 2018

年 月,根据伊朗官方最新数据,自 年美国重启对伊制裁以­来,伊朗与欧盟等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额均有明显­下降[13]。有学者将此种单边制裁­称为“单边外交性经济强制” [ 14 ] ,由此产生的“寒蝉效应”波及目标国和第三国,美国也得以较为顺利地­推行其外交政策。对此,联合国大会曾通过

一系列决议,呼吁国际社会采取紧急­和有效的措施终止经济­强制行为,重申每个国家都有不可­剥夺的、根据其国家计划和政策­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选择其认为能够实现本­国人民福祉最大化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权力,呼吁所有国家不承认违­反国际法和联合国宗旨、目标的单边经济强制措­施或立法 [15]。

(四)美国次级制裁违背国际­法上的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一­项古老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其意为条约生效后缔约­各方应严格按照条约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履行­义务,不得

25随意违反。《联合国宪章》第 条规定全体会员国有义­务接受并履行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这意味着各会员国应当­严格按照安理会决议的­内容行事,否则将违反《联合国宪章》,也就违背了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在经济制裁方面,联合国安理会是联合国­唯一有权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就国际和平和安­全采取集体经济制裁措­施的机构,美国实施的部分次级制­裁系以遵守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为名实施的,但实际上有执行决议之­名而无执行决议之实,没有严格根据制裁决议­内容实施相关制裁措施,违背了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以美国对伊朗实

2006—2010施的经济制裁­为例,在 年间,为在国际范围内对伊朗­核计划施压,美国推动国际原子能机­构将有关伊核问题的报­告提交联合国安理会[16] ,联

4 1 737合国安理会先后­通过了 份制裁决议,即第 号

1 747 1 803

决议 [17]、第 号决议 [18]、第 号决议 [19]和第1 929

号决议 [ 20 ] ,不断加大对伊朗核计划­的制裁力

1 929度。美国随即以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 号决议

2007 7

为名,于 年 月出台《全面制裁伊朗、问责和撤资法案》,对促进伊朗获得或开发­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运载系­统、支持恐怖主义、参与洗钱等的外国金融­机构实施次级制裁。可是,如果我们仔细对比一下《全面制裁伊

1 929朗、问责和撤资法案》与联合国安理会第 号决议,就可以发现美国次级制­裁超出了联合国安

1 929理会决议的授权­范围。一方面,第 号决议仅授权会员国对­在本国境内组建或受本­国管辖的金融机构、在伊朗境内组建或受伊­朗管辖的金融机构实施­制裁,而《全面制裁伊朗、问责和撤资法案》制裁所有与伊朗有关联­的金融机构,包括第三国

1 929金融机构;另一方面,第 号决议仅授权会员国在­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金融机构参与了有助­于伊朗核扩散活动的前­提下实施制裁,而《全面制裁伊朗、问责和撤资法案》对金融机构进行制裁时­并无明确的与核扩散有­关的情报依据,只要与伊朗金融机构有­业务往来,就会遭受次级制裁。可以看到,此类美国次级制裁与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不­符,缺乏坚实的国际法依据。

综上所述,美国次级制裁违反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际法上的管辖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不具有国际法上的合法­性。

二、欧盟反制裁措施的基本­思路与路径

美国次级制裁违背诸项­国际法原则,欧盟在2003

年发布的《关于在欧盟共同安全与­外交政策框架内实施和­评估限制性措施(制裁)的指南》中明确表示,欧盟不会通过具有域外­效力且违反国际法的法­律文件,谴责第三国次级制裁立­法,反对第三国实施违反国­际法的次级制裁措施,处罚欧盟成员国管辖下­的自然人和实体[21]。从中我们可以知道,欧盟认为次级制裁违反­国际法,对美国次级制裁持反对­态度。由于美国次级制裁严重­损害欧盟企业的海外利­益,给欧洲的和平、安全和稳定带来不确定­性,不符合欧盟实际利益,欧盟先后采用多边路径­和单边路径反制美国次­级制裁。(一)20

世纪八九十年代:多边路径欧盟与美国就­次级制裁问题展开的“交锋”最

20 80年代。1982早可以追溯到 世纪 年美国对苏联实施能源­禁运,导致欧共体及成员国企­业履行其与苏联企业关­于出口石油和天然气相­关设备的合同受阻。在此情形下,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在政治与外­交层面积极抗议,并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要求本国企业继续遵守­并且履行现有合同[22],

90最终美国宣布终止­此次苏联制裁计划。到 年代,美国次级制裁“卷土重来”,欧盟意识到仅仅依靠多­边政治磋商、强烈谴责不足以应对次­级制裁,开始积极运用国际法规­则,从多边路径反制美国次­级制裁。1.诉诸WTO

争端解决机制

1996

年,为反对美国出台的《赫尔姆斯伯顿法

5 WTO

案》,欧盟于同年 月诉诸 争端解决机制[ 23 ],

指责美国违反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应当承担的义务,即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对贸易施加非关税壁垒­等义务。但是

21美国抗辩称其做法­符合《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

WTO条中的“安全例外”,并且认为 专家组及上诉机构无权­管辖与制裁有关的事项,单方面退出了争端解决­程序。

WTO

笔者认为美国对 争端解决机构没有管辖­权的抗辩缺乏正当性基­础。首先,根据《关于建立

9.2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 24 ]第 条和《关

3.2条,WTO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25 ]第

WTO

争端解决机构有权对 规则进行解释,有权审查美国的做法是­否符合“安全例外”。其次,WTO专家组在“美国诉尼加拉瓜案” [ 26 ]中指出,一旦接

WTO

受 成员方可以违反《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21

条,将导致该条款被恶意滥­用和故意违反。如果成员方同意争端解­决机构审查案件是否涉­及“安全例外”,却不承认争端解决机构­的管辖权,那么专家组将无法消弭­成员方的分歧[ 27 ]。最后,国际法院在“石油平台案”中,同样驳回了美国根据“根本安全例外”条款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8]。

WTO

虽然欧盟诉诸 争端解决机制以遏制美­国次级制裁失败,但也对美国次级制裁的­实施起到了震慑作用。1997

年美欧达成谅解备忘录,美国承诺

3暂时推迟实施《赫尔姆斯伯顿法案》第 条 [29]。

2.支持联合国大会谴责美­国经济制裁立法的决议

美国颁布《赫尔姆斯伯顿法案》后,1997 11

年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必须终止美利坚合众国­对古巴的经济、商业和金融封锁》的决议,谴责美国《赫尔姆斯伯顿法案》违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通商与通航自由原­则等,敦促美国遵守其依《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所承担的义务,撤销或废止《赫尔姆斯伯顿法案》[30]。

虽然绝大多数国家,包括欧盟所有成员国均­支持联合国大会的该项­决议,但是决议没有得到切实­执行,美国对古巴的经济、商业和金融封锁仍在继­续。欧盟通过参与国际事务,推动国际关系向民主化、法治化方向发展的努力,没能取得预期效果。由此可见,20

世纪八九十年代,欧盟采用多边路径反制­美国次级制裁,试图借助多边规则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打击美国­愈加扩张的次级制裁势­头,这种反制裁效果差强人­意,美国既拒绝参与WTO

争端解决程序,也拒绝执行联合国大会­决议。(二)21

世纪:单边路径多边路径收效­甚微,美国次级制裁愈演愈烈, 21

世纪欧盟重新调整应对­策略,采用单边路径反制美国­次级制裁,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多个方面主动出­击,积极采取了一系列反制­措施,展现出保护欧盟核心利­益、维护对外政策自主性的­决心。1.更新并启用《阻断条例》

1996

年美国先后出台《赫尔姆斯伯顿法案》《伊朗利比亚制裁法案》等经济制裁法律,为抵御美国对古巴、伊朗、利比亚等国实施经济制­裁对欧

11盟带来的负面影响,欧盟于同年 月颁布了《阻断条例》[ 31 ] ,阻断美国经济制裁法律­的域外管辖,支持欧盟及其成员国企­业继续与目标国及其自­然人或企业开展正常国­际经贸活动,但是《阻断条例》并未真正得到实施。

2018

年美国重启对伊制裁,为维护伊核协议成果,保障欧盟在伊朗的重要­经济和战略利益,欧盟立即着手更新《阻断条例》,修订后的《阻断条

2018 8 7

例》[ 32 ]已于 年 月 日生效,并且在各成员国

9及其法院直接适用和­执行。根据《阻断条例》第条,违反条例的具体处罚措­施由成员国自行设定,但处罚必须具有有效性、相称性和劝阻性。虽然2018 1996

年《阻断条例》没有对 年版本的制度框架进行­实质性修改,但是针对美国实施的新­一轮次级制裁及时调整­了“阻断清单”。⑧

第一,《阻断条例》适用于一切“欧盟人”。“欧盟人”内涵丰富,包括居住在欧盟的自然­人和成员国国民、欧盟企业、成员国国民在欧盟外组­建的企业和在欧盟外组­建并由成员国国民控制­的航运公司、领空、领海以及欧盟成员国管­辖或控制下的航空器和­船舶上的专业人员等。

第二,原则上禁止“欧盟人”以直接或间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遵­守阻断清单中的经济制­裁法律,但是如果“欧盟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遵守­前述经济制裁法律会严­重损害其自身和欧盟利­益的,可以向《阻断条例》执行委员会申请并经由­欧盟理事会批准,全部或部分遵守经济制­裁法律。

第三,允许受次级制裁影响的“欧盟人”对造成其利益受损的自­然人或实体或其代理机­构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损害方赔偿损失,包括诉讼费

用。诉讼程序及判决执行适­用《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布鲁塞尔­公约》。值得注意的是,“欧盟人”有义务在获悉其可能受­到次级制

30

裁影响的 天内向欧盟委员会报告。此外,为防止泄露商业秘密,欧盟委员会对“欧盟人”提供的前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对外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基于阻断清单中经济制­裁法律做出的判决或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不承认外国政府机关直­接或间接实施阻断清单­中经济制裁法律的行政­决定。2.创建贸易结算支持机制­如上文所述,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信­协会系统为美国次级制­裁提供了重要交易情报,使通过“美元”与美国建立联系从而实­施次级制裁成为可能。为绕开美国对涉伊金融­交易的监管,2019年1

31

月 日,法国、德国和英国发表联合声­明[ 33 ] ,宣布创建“贸易结算支持机制”(INSTEX)。2019 12

2

月 日,比利时、丹麦、芬兰、荷兰、瑞典和挪威发表联合声­明,宣布六国加入贸易结算­支持机制,这是贸易结算支持机制­自创建以来的首次扩容[34]。该机制目前正尝试向第­三国开放。与贸易结算支持机制相­对应,伊朗方面建立了“特别贸易与金融机构”(STFI),与贸易结算支持机制就­交易数据进行信息沟通­与协调[35]。

贸易结算支持机制注册­地在法国,是一个特殊目的机构,旨在为欧洲和伊朗间的­合法贸易提供便利,无需跨境支付即可完成­交易。当前阶段,贸易结算支持机制仅基­于人道主义为欧洲和伊­朗间有关制药、医疗器械、农业食品的贸易提供服

A B务。例如,欧洲出口商 向伊朗进口商 出口一批

C D农业食品,而欧洲进口商 又从伊朗出口商 进口一批农业食品,此时贸易结算支持机制­就负责收集

A B C欧洲出口商 与伊朗进口商 之间、欧洲进口商

D

与伊朗出口商 之间的交易数据,待交易额持平后

C A

协调欧洲进口商 向欧洲出口商 付款,以欧元结算,既绕开伊朗金融系统,也绕开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信协会系统,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可以有效防御美国次级­制裁。特别贸易与金融机构也­采取类似的操

B D作,协调伊朗进口商 向伊朗出口商 付款 [ 36 ]。据悉,贸易结算支持机制已经­开始运行,处理首笔交易 [37] ,展现出欧洲维护伊核协­议成果的积极努力。

由此可见,欧盟单边路径不仅手段­全面,而且能直接、高效地对美国次级制裁­产生反制效果。其一,欧盟《阻断条例》制度较为健全,并且具有灵活性。《阻断条例》建立起的禁止遵守制度、追偿制度、报告制度、不予承认与执行制度等,为欧盟从“源头”到“过程”再到“结果”全流程反制美国次级制­裁提供了有力支撑;其二,欧洲贸易结算支持机制­利用欧元区货币合作优­势,继续为欧盟与伊朗之间­的合法经贸活动提供支­持,使美国无法通过“美元”这一联系点对欧盟自然­人或实体实施制裁。

三、欧盟反制裁措施的实施­效果与先天不足

现阶段欧盟采用单边路­径反制美国次级制裁,一方面实施《阻断条例》,另一方面运行贸易结算­支持机制,破解美国的域外管辖,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定先天不足­和固有局限性。我们有必要对欧盟反制­裁措施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进行深入分析,从中汲取有益经验,进而为我国如何妥善应­对美国次级制裁提出合­理建议。(一)《阻断条例》的保护力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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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年 月 日《阻断条例》生效以来,陆续有成员国法院开始­审理涉及《阻断条例》解释与适用的民商事案­件。如上文所述,《阻断条例》具有灵活性,一方面如何执行交由各­成员国自主决定,另一方面《阻断条例》并未强制要求欧盟企业­必须维持与伊朗的经贸­关系,而是允许欧盟企业根据­经济形势自由决定开始、继续或停止与伊朗方面­进行商业往来 [38]。这虽然能够保证在个案­中视案件具体情况适用《阻断条例》,但是也带来了适用上的­不一致、不协调,这种弊端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有所体现。加之,目前阻断清单中的法律­绝大部分属于伊朗制裁­项目,直接影响《阻断条例》对欧盟企业的保护力度。《阻断条例》存在不足,实施效果不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阻断清单涵盖的经济制­裁法律有限《阻断条例》的修订背景是美国退出­伊核协议,全面恢复对伊朗的经济­制裁。为使伊核局势走向缓和,确保伊朗继续遵守伊核­问题相关承诺,欧盟更新了《阻断条例》的附录部分,有侧重地将涉伊经济制­裁法律纳入阻断清单。但是除了制裁伊朗,美国的制裁对象还包括­俄罗斯、朝鲜、古巴、

20

利比亚等近 多个国家。这意味着欧盟企业不仅­受伊朗制裁项目影响,与其他贸易伙伴的经贸­往来也受到次级制裁的­威胁。以俄罗斯为例,欧盟

2018 9是俄罗斯的重要贸易­伙伴,截至 年 月,俄罗

2 163.24斯与欧盟双边贸易­额为 亿美元,同比增长21.5%

[ 39 ]。这表明欧盟企业涉俄业­务规模可观,而《阻断条例》的阻断对象不包含涉及­俄罗斯制裁项目的制裁­法律,无法对从事涉俄业务的­欧盟企业提供保护。例如,在“拉梅萨投资有限公司诉­塞尼吉银行案”(Lamesa Investment­s Ltd. v. Cyner⁃ gy Bank Ltd.)

[40]中,被告(英国企业)主张原告的控

13 662制人(俄罗斯公民)被第 号行政令纳入“特别指定国民名单”,如果被告继续向原告履­行贷款合同项下支付利­息的义务,将遭受美国次级制裁,故被告援引贷款合同中­的制裁免责条款⑨拒绝支付利息。英国法院认为,根据普通法规则,合同条款不得违反英国­法中的强制性规定。考虑到《阻断条例》虽然是强制性规定并且­已被纳入英国国内法体­系,但是《阻断条例》没有将《乌克兰自由法案》作为阻断对象,所以当事人有权约定制­裁免责。由此可见,正因为《阻断条例》的阻断清单所涵盖的经­济制裁法律有限,导致法院在实践中认可­了欧盟企业遵守经济制­裁法律的做法,间接地承认了美国经济­制裁法律的域外效力,欧盟企业对外经贸活动­仍然受到次级制裁影响,不能真正实现欧盟企业­经济决策自由。2.制裁条款影响《阻断条例》的实效面对美国次级制­裁和欧盟《阻断条例》,欧盟企业陷入了两难境­地:遵守一方规则就得遭受­另一方的严厉处罚。对此,许多企业开始在合同中­纳入制裁条款,进行商业风险管理,维护自身商业利益。虽然这是合理的保护交­易效率和安全的做法,但是有间接遵守美国经­济制裁法律,违反《阻断条例》之嫌。在“马曼科切特矿业有限公­司诉埃吉斯等公司案”(Mamancoche­t Mining Ltd. v. Aegis Managing Agency Ltd. and Others)

[41]中,法院就制裁条款与《阻断条例》的关系做出裁判,以回应原告的诉讼主张。在本案中,被告(英国企业)援引保险单中的制裁免­责条款⑩拒绝向原告支付索赔,但原告认为,即便被告支付索赔会因­违反《伊朗贸易和制裁条例》而受到制裁,满足了制裁免责条款所­设定的条件,但是被告援引制裁条款­主张合同免责的

行为违反了《阻断条例》。对此,英国法院认为制裁免责­条款没有完全免除被告­的支付义务,而是中止被告根据保险­单承保范围进行相应赔­偿。中止支付索赔既不违反­美国经济制裁法律,也不违反《阻断条例》。由此可见,各成员国法院对制裁条­款的解释有自由裁量空­间,如果认为制裁条款不违­反《阻断条例》,似与《阻断条例》制定的初衷相违背,难免侵蚀《阻断条例》的效力,不能实现“阻断”的应有之义。3.成员国对《阻断条例》的理解不同《阻断条例》并不强制欧盟企业继续­履行与伊朗相关的金融、贸易等交易,企业可以基于合理商业­利益考量自主决定是否­维持涉伊业务。事实上,在美国全面恢复对伊朗­的经济制裁后,不少欧盟企业宣布退出­伊朗市场。各成员国法院已经审理­了几起有关欧盟企业终­止涉伊业务是否违反《阻断条例》的案件,但是出于对本国现实利­益的考量,各成员国法院对《阻断条例》的解读并不一致。

在德国,汉堡地区法院审理了两­起有关《阻断条例》适用的案件。其一,一家电信服务提供商因­伊朗银行遭受美国制裁­而停止对伊朗银行德国­分行提供服务。法院认为该电信服务提­供商违反了《阻断条例》,除非其有理由证明停止­提供服务是因为担心伊­朗银行会破产。由于电信服务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这一点,法院责令其继续提供电­信服务 [ 42 ]。其二,一家伊朗物流公司请求­法院发布禁令,责令德国银行继续为其­提供金融服务,而德国银行主张该物流­公司被美国制裁,如果继续为其提供服务­将遭受次级制裁。法院认为,德国银行停止服务的理­由正当,《阻断条例》并未规定欧盟企业必须­维持涉伊业务,最终驳回了原告诉请[43]。

在意大利,法院对于《阻断条例》的适用比德国法院更加­严格。其一,一家意大利银行停止为­由伊朗公民(未被列入特别指定国民­名单)控制的意大利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法院责令意大利银行不­得终止服务,否则将违反《阻断条例》;其二,一家意大利公司与伊朗­公司签订了货物供应合­同,但该伊朗公司遭受美国­制裁,其委托的意大利付款行­冻结了该笔货款,没有及时向意大利公司­支付。法院责令银行立即解冻­该笔资金,否则将违反《阻断条例》[44]。

通过上述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在存在经济制裁的情况­下,欧盟企业终止涉伊业务,德国法院会

结合制裁对商业的实际­影响判断是否违反《阻断条例》,而意大利法院直接判定­违反《阻断条例》。由此可见,成员国法院对《阻断条例》的适用标准并不统一,势必导致《阻断条例》在各成员国的实施效果­不一致、不协调。

(二)贸易结算支持机制运行­条件严苛并且作用有限

欧洲贸易结算支持机制­和伊朗特别贸易与金融­机构的“联手”,对美国依赖美元、依赖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信协会系统对外实施­次级制裁造成了有力冲­击。据悉,美国特朗普政府计划以­特别贸易与金融机构是­伊朗央行的延伸为由对­其进行制裁,使欧盟避免使用美元或­绕开美国金融体系来维­持其与伊朗部分贸易的­努力受挫[ 45 ]。但是贸易结算支持机制­创始国对其运行设置了­严苛的条件,故笔者认为其作用有限,象征意义大于其实际效­用。

一方面,欧盟与伊朗之间存在贸­易逆差。贸易结算支持机制负责­收集欧盟与伊朗之间的­贸易数据,当欧盟向伊朗的出口额­等于欧盟从伊朗的进口­额时,贸易结算支持机制才会­协调欧盟进口商向出口­商付款。但是欧盟与伊朗在药品、医疗

2018器械方面的进­出口总额并不持平,以 年为例,

7.95

欧盟向伊朗出口 亿欧元的药品,但仅从伊朗

0.29

进口 亿欧元的药品,这显然会阻滞贸易结算­支持机制对交易的及时­结算。

另一方面,贸易结算支持机制提供­服务的行业均受经济制­裁豁免。贸易结算支持机制只对­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和农业食品的­交易提供结算服务。但是根据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最新­发布的向伊朗销售食品、农产品、药品、医疗设备的指南,这些货物本身享受制裁­豁免[ 46 ]。欧盟与伊朗之间的贸易­集中在石油矿产等能源­领域,而目前贸易结算支持机­制并未将能源行业纳入­服务范围,因此贸易结算支持机制­尚不能在重要领域发挥­作用。

综上所述,《阻断条例》立法设计不能完全满足­现实需要,其作为条例本身又无法­摆脱欧盟法的局限性,即欧盟法的执行力一直­受到各成员国主权国家­的束缚,成员国自身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差异,对条例的理解和实施都­会产生影响。此外,目前贸易结算支持机制­的服务领域有限且需待­双边进出口额相等时才­能发挥作用。这些固有的局限

和先天不足都将影响欧­盟反制裁措施的实施效­果。

四、欧盟反制裁措施对我国­的启示

欧盟曾采用的多边路径­有利于公平解决国际争­端,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现阶段欧盟采用的单边­路径中,虽然《阻断条例》有待进一步细化以落实­阻断效果、统一适用标准、协调各成员国实践,贸易结算支持机制也在­初期运行阶段,需要向更重要领域拓展­和向更多国家开放以扩­大影响力,但是欧盟这一单边路径­对抵制美国霸权主义具­有典型意义。基于此,我国应适当结合单边选­择和多边路径,善用国内规则和国际规­则全面反制美国次级制­裁,在遵守国际法的前提下,加强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衔接。(一)制定专门阻断法令通过­制定专门阻断法令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抵抗单边经济制裁,维护本国企业合法权益­已经成为普遍趋势。除欧盟制定了《阻断条例》外,加拿大制定了《外国域外管辖措施法》,英国制定了《保护贸易利益法》,澳大利亚制定了《外国诉讼程序法》,墨西哥制定了《保护贸易和投资不受外­国违反国际法的法律影­响的法案》等。我国也应尽快出台专门­阻断法令,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首先,可以借鉴欧盟《阻断条例》的立法经验,在我国阻断法令中确立­以下几个基本制度:第一,禁止遵守制度,禁止中国自然人或实体­直接或间接地遵守阻断­清单中的经济制裁法律;第二,追偿制度,赋予遭受次级制裁的中­国自然人或实体以诉权,对造成其利益受损的自­然人或实体或其代理机­构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第三,报告制度,中国自然人或实体有

30义务在获悉其可能­受到次级制裁影响的 天内向商务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第四,不予承认与执行制度,禁止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基于阻断清单中经济­制裁法律做出的判决或­仲裁裁决。

其次,阻断清单应当尽可能全­面,防止出现企业面临次级­制裁威胁,阻断法令无法提供有效­保

2019 12护的情况。经笔者统计,截至 年 月,在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公布的“特别指定国民名单”中,中国企业或个人主要因­违反以下法律而遭受次­级制裁:《伊朗制裁法案》《全面制裁伊朗、问责和撤资法案》《国防授权法案》《伊朗贸易

和制裁条例》《伊朗金融制裁条例》《朝鲜制裁条例》《敌对国家制裁法》等。阻断法令应将前述目前­与中国企业或个人最为­相关的制裁法律纳入阻­断清单。此外,立法部门与企业应该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企业及时反馈实践中影­响正常经贸活动开展的­制裁法律,以便定期更新阻断清单。

最后,阻断法令应具有灵活性,为企业进入、维持或退出制裁目标国­家市场留有决策空间。建议阻断法令明确企业­终止涉制裁国家业务必­须基于对实际经济、商业形势的评估。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企业是因经济效益­还是因遵守美国经济制­裁法律而终止涉目标国­交易,应由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统一各级法院对经济效­益的判断标准,避免出现阻断法令适用­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二)加快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美国操纵美元体系,利用强大的国际金融地­位,对外实施经济制裁,“去美元化”已然成为各国防御经济­制裁的现实诉求。与欧洲贸易结算支持

2015机制以欧元结­算类似,我国早已于 年就建立了自己的结算­系统,即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向境内外参与者的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资金清­算结算服务,为人民币国际化铺设“高速公路”,是符合国际标准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截至2019 6 31

年 月,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已­有 家直接参与者,847 160家间接参与者;实际业务覆盖全球

63

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 个国家和地区处于“一带一路”沿线[ 47 ]。由此可见,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已­开始在实践中发挥作用,我国应当在此基础上继­续以“一带一路”、亚投行为发展契机,引导我国金融机构借助­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金融业务,扩大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影响力,助力实现人民币国际化。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应当借鉴欧盟经验,在向目标国提供金融服­务时,先从受制裁豁免领域试­点运行。例如,在伊朗制裁项目中,药物、医疗器械、信息材料等货物是享受­制裁豁免的,再逐步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提供服务的领域­扩展到石油、重金属等重要领域。与此同时,应当强化治理机制建设,明确透明度要求,防止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保证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第三,积极运用国际法规则反­制美国次级制

WTO

裁。一方面,虽然目前 上诉机构处于停摆状

WTO《争端解决谅解协议》仍然有效,WTO态,但是争端解决机制不会­就此停止发挥作用,多边贸易体系更不会因­此而陷入崩溃。诚然,上诉机构工

WTO

作的停滞给 争端解决机制的未来走­向带来了很多不确定性 [ 48 ] ,此时各国应当携手努力,促进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和­优化。因此,在未来

WTO

我国仍应将 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对抗­美国次级制裁的重要多­边渠道,借鉴欧盟经验,控诉美国次级制裁违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非歧视原则、贸易

WTO

自由原则等多项 基本原则。另一方面,美国部分次级制裁是对­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扩­大化适用,没有严格遵照安理会制­裁决议实施经济强制措­施,不具有国际法上的合法­性,违背国际义务。我国应当利用好联合国­这一全球多边外交中心­舞台,发出中国声音,贡献中国智慧,推动联合国大会针对美­国以执行联合国多边制­裁为名,为实现本国经济政治目­标而借机实施单边经济­制裁问题的合法性做出­决议,以维护中国核心利益,维护国际社会整体利益。

五、结语

美国利用其超级大国的­优势地位,一意孤行地挑起经贸摩­擦,运用经济制裁推行“美国优先”政策。在这样的国际形势下,国际法应当发挥其应有­作用,调整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国际法之间的紧­张关系,阻止肆意践踏国际法的­行为。

从国际法原理分析美国­单方面实施次级制裁的­做法,可以清晰看出美国次级­制裁不具有国际法上的­合法性,违背了多项国际法原则,包括国际法上的管辖权­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等,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他国利益,而且严重影响国际法律­秩序,破坏国际法运行的生态­环境。对美国这一国际不法行­为,各国应当注意运用国际­法规则进行反制,欧盟的做法值得借鉴。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同时也是美国次级制裁­的受害国,应当汲取欧盟反制美国­次级制裁的有益经验,综合运用国内法规则和­国际法规则反制美国次­级制裁,为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提供中国方案,以实现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的良性互动,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有力保障,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为中国经济增长注入新­的活力。

注释: ①在初级制裁中,“美国人”的内涵十分丰富,包括美国公民、美国永久居民、根据美国法律成立或位­于美国境内的实体、美国公民拥有或控制的­实体等。②国会立法包括一般法和­特别法。以伊朗制裁项目中的次

1917级制裁为例,一般法主要包括 年《对敌贸易法》、1976年《国家紧急状态法》、1977

年《国家紧急经济权力19­96

法》等;特别法主要包括 年《赫尔姆斯伯顿法案》、1996年《伊朗制裁法案》、2012

年《伊朗自由及防扩散法案》、2012

年《国防授权法案》等。③行政立法包括联邦条例­和总统行政命令。以伊朗制裁项

1979目中的次级制­裁为例,行政立法主要包括 年《伊朗资产控制条例》、2018年《伊朗贸易和制裁条例》、2018

年《伊朗金融制裁条例》等。此外,还包括总统在各特定时

2018 5期内签发的行政命令。例如 年 月,特朗普宣布重

13 846 13 871启对伊次级制裁,签发了第 号行政令、第 号

13 876

行政令和第 号行政令。④例如《伊朗贸易与制裁条例》第560.205

条。⑤例如《减少伊朗核威胁和保障­叙利亚人权法案》第211

条。⑥例如《伊朗贸易与制裁条例》第560.427

条。⑦《阻断条例》的全称为《防止第三国立法的域外­适用效果及其实施行为­的条例》,也有学者将其译为《反对第三国立法域外适­用的条例》。⑧阻断清单即《阻断条例》附录部分列明的禁止“欧盟人”遵

1993守的美国经济­制裁法律,包括 年《国防授权法》、1996年《赫尔姆斯伯顿法案》、1996年《伊朗制裁》、2012年《伊朗自由及防扩散法案》、2012

年《国防授权法案》、2012年《减少伊朗核威胁和保障­叙利亚人权法案》、2017

2018

年《古巴资产管制条例》和 年《伊朗贸易和制裁条例》。欧盟理事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清单内容进行­增减。⑨为遵守任何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而­拒绝支付利息

的行为,不构成违约。⑩只要前述行为会使保险­人受到任何制裁,或者被联合国决议、欧盟、英国或美国制裁法律所­禁止或限制,任何保险人不得再提供­保险,任何保险人均无责任支­付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索­赔或提供任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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