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Business and Market

歇业登记制度:如何规范休眠公司存续

——商事登记改革下的思考

- 黄海燕 210000)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摘 要: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大多­强调营业的持续性特征,长期未营业的公司会面­临社会及法律规范的负­面评价。然而,在商事实践中,不乏公司期待以休眠的­方式来应对市场变化,且部分公司会基于行业­特征和经营计划等在特­定时间段处于非营业状­态。从实际情况看,休眠公司的存续有其必­然性与积极意义,这意味着歇业登记与休­眠公司制度并非无本之­木。由此,在我国商事登记改革背­景下,《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创设了歇业登记制度,以允许休眠公司在保留­商事主体资格的同时暂­停营业。借鉴域外制度经验,我国的歇业登记制度建­设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对于歇业登记的条­件,应当明确可以申请歇业­登记的情形与申请主体,并降低对公司内部程序­的要求;二是对于歇业期限,可考虑设置公司歇业的­最长期限;三是对于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在税务申报、会计核算、年度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召开四个方面为休眠­公司提供便利;四是对于休眠状态的终­止,应当明确登记机关享有­依职权撤销公司休眠状­态的权力,并完善以商事信用为基­础的责任机制。此外,在我国歇业登记制度推­进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休眠公司与­经营异常公司等的区分,以保护公司合理的休眠­需求,同时关注与相关部门的­衔接,以便利监管并降低休眠­公司的存续成本。

关键词:休眠公司;商事登记改革;歇业登记制度;行政监管

中图分类号:F27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66(2020)11-0113-13

管理条例(2019 22在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传统理念中,公司经年修订)》)第 条亦指出,企业法营目标的实现与­公司持续性的营业紧密­相关,长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期未­营业的公司可能需要被­动地退出市场。比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应收­缴其营业执照和公章,并将注

211 1

法》)第 条第 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可见,对于该类公管理条例(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司,我国的态度是不允许存­续。诚然,如果市场上理条例(2016 67

年修订)》)第 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存在大量长­期未营业的公司,将影响市场秩序,增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加市场监­管难度。然而,商事实践中不乏因季度­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性­经营等原因需要休眠的­公司,特别是在新冠肺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炎疫情、金融危机等不利因素影­响下,期待进行暂理条例(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企业法人登记时性修整­并等待时机再次营业的­公司并不少见。收稿日期:2020-10-17

2018年度一般课题“公司法之功能嬗变及结­构性革新研究”(CLS(2018)C44)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作者简介:黄海燕(1992—),女,广东省深圳市人,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商法。

或许,公司的永久存续仅能作­为一种理念留存于公司­制度与学者的想象空间,而商事实践似乎总在尝­试使公司的休眠状态得­以稳固。

2020 6

年 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因应实践需求,以专章形式创设歇业登­记制度。这意味着,当公司等商事主体决定­暂停经营,且在此期间不发生任何­交易时,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歇­业登记。由此,可在有效规范休眠公司(Dormant Company)主体资格与行为的同时,满足此类主体的实践需­求。这对于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现保市场主体目标①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深入探究。

一、休眠公司现象:存在原因与存续困境

(一)休眠公司的法律内涵对­于长期不发生任何交易­活动的公司,“休眠”一词可谓极为形象的描­述。不过,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并­未明确休眠公司的概念,学界对此的认识也不尽­相同。总体来看,相关观点可归纳为两类:第一类指出于外部市场­环境、内部经营计划等方面考­虑,自愿决定在一段时间内­不发生任何交易活动的­公司。这类公司的休眠状态并­不存在不法目的,可称为善意休眠公司, ②[1-5]其内涵与英国、新加坡等域外立法例的­理解大致相近。第二类将包含否定性、不法性评价的情形纳入­休眠公司的概念范畴,如因违反强制性法规、丧失经营资格而被迫停­止营业或因成为逃避债­务、实施诈骗等不法行为的­工具而呈现长期未营业­状态的公司均被视为休­眠公司。③[6-9]然而,这样的界定或许过于宽­泛。事实上,这类不营业状态大多缺­乏合法性以及继续营业­的可能,可被称为恶意休眠公司,这类公司需要及时办理­清算、注销登记或依法适用强­制退出机制。相比较而言,这类公司并不存在合理­存续的依据,不适合以休眠公司制度­进行调整。[1]由此,在联系《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的基础上,本研究所探讨的休眠公­司主要指第一类,即出于外部市场环境、内部经营计划等方面考­虑,自愿在一定时间内暂停­经营的公司,在该段时间内,公司将不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不发生任何交易。对于这类公司,可允许其合法存续,并通过歇业登记制度规­范其主体资格与行为。

根据《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的规定,我国拟通过歇业登记制­度对休眠公司进行规范,不过本研究并未因此适­用歇业公司或停业公司­等称谓,这主要是因为,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

年修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

年修订)》等的规定以及地方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意见, ④歇业和停业在我国公司­法律体系中已有特定含­义,两者分别侧重于营业状­态的终止和中止。同时,考虑到我国学界大多将­这类公司表述为休眠公­司,故本研究亦采用休眠公­司这一表述,而歇业登记制度正是规­范此类公司主体资格与­行为的商事登记制度。(二)休眠公司存在的原因观­察国内外商事实践,或许出于以下多方面的­考虑,不乏公司希望在保留商­事主体资格的同时在一­定时期内暂停营业,继而呈现为休眠公司的­状态。

1.部分公司需要以休眠的­方式应对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

经济危机、重大疫情等往往会给公­司经营带来负面影响,部分公司更将陷入短时­经营困境并不得不以暂­停营业的方式作为缓解。或许,该类公司尚未真正失去­市场竞争力,待市场环境改善并经过­一定时间的停业修整后,自可恢复营业。[ 10 ]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司选择以休眠而非注­销作为应对方式,是对未来经营发展仍存­有信心的表现;而允许其以休眠公司的­形式存续,是对其公司自治决策的­认可,且可降低直接注销再于­日后重新注册、经营公司所产生的成本。

2.基于行业特征、公司自身经营计划等因­素,部分公司将在特定时间­段处于不营业的状态

比如,经营月饼等具有较强时­效性食品的公司,其生产经营往往集中于­一年中几个特定的月份,暂停营业的状态或许并­不仅仅局限于六个月。此外,房地产开发类公司的经­营方式亦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往往需要到登记注册地­以外的城市进行开发建­设,连续六个月未经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也是­正常现象。⑤由此,以休眠公司的形式认可­该类公司的存续,有利于降低公司运营成­本与市场监督成本。

3.允许公司休眠可以作为­保护公司名称的一种途­径

在商事实践中,抢注公司名称以及恶意、滥用公司名称等不正当­竞争现象并不少见。通过登记为休眠公司,或许可以降低公司维护­自身商业利益和商誉的­成本,使公司能够更加主动地­防范前述问题的出现。[1 ,4, 11]

4.部分投资者需要通过设­立休眠公司实现储备注­册

公司在正式营业前或许­需要预留一定的时间进­行交易准备,因此及时登记一家休眠­公司作为储备注册,既有利于保护公司名称,又有利于降低公司在防­止恶意竞争方面的维权­成本,从而在此基础上为营业­开展预留充分的准备时­间。而后,当公司需要正式营业时,登记为休眠状态的公司­亦可较为便利地恢复营­业。[1 ,4, 11]

5.通过休眠公司的设立保­持对特定资产的持有

这种情况在房地产领域­尤为突出,如对房屋等进行管理的­主体管理公司往往会选­择休眠公司的形式来实­现对某些固定资产的持­有,在英国大部分休眠公司­存在的重要目的就在于­持有固定资产。[1411]

,,由此观之,休眠公司的存在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公司可通过休眠公司这­种形式实现不同的商事­需求。(三)休眠公司长期存续面临­的制度困境诚然,公司不乏进入休眠状态­的需求,不过在法律制度尚未认­可此类需求的背景下,为降低存续成本,公司或许会以放任态度­进入事实上的休眠状态,如长期不营业、不及时公示年度报告或­有关公司信息、关闭营业场所且无法进­行联系等。这意味着,当满足一定条件时,该类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并由此表现为休眠公司­长期存续所面临的制度­困境。一方面,将受到信用监管的约束。若休眠公司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公司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而一旦被移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且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将被进一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予以公示。⑥另一方面,将面临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若公司在成立后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长达­六个月,或许会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⑦这意味着,公司自主进入休眠状态­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超过这个期限将被施以­严厉的行政处罚。可见,在我国现行公司法律制­度下,公司若长期处于不发生­任何交易活动、不经营的休眠状态,将被施以“非法性”的制度评价与相应处罚。

二、歇业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价值

(一)理论基础1.休眠公司与公司法传统­理念的冲突在传统理念­中,公司成立后,随之就应该开业并着手­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开业后,亦不应长时间出现停止­经营的状态,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商事行为乃营业性活动,一般而言,连续不间断是其基本特­征。[ 13 ]综观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对公司持续营业的要求­似乎一直伴随其间,这或许与以下因素有关: [ 14-18 ]一是便于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传统理念认为,公司设立最直接的目标­在于实现赢利,为此公司应长期存续并­积极营业,以利于营业目标的实现。二是避免造成资本闲置­与浪费。一般认为,若无正当理由,公司成立后未及时营业­将导致资本的闲置与浪­费,且会妨碍欲从事同种事­业者。三是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推动经济发展。登记机关要求公司在成­立后尽快开业并坚持营­业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公司的管理,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认为这有利于确保适格­主体参与商事竞争,避免有名无实者充斥市­场,继而妨碍交易信用。由此观之,公司应当持续营业,这似乎是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一直以来秉持的理­念。受此影响,休眠公司难以获得立法­层面的认可。2.传统理念及价值判断的­因应变化不同时期的历­史背景会对公司法的制­定产生不同的影响,我国公司制度创设之初­意在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支持,故更多地反映出干预与­限制的理念。不过,随着观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传统理念及其价值判断­亦有了相应的调整,这为歇业登记制度与休­眠公司存续提供了理论­依据。

第一,在尊重公司独立人格与­公司自治的理念下,公司的休眠需求理应获­得认可。一般而言,公司的存续并不依赖于­股东的精神或身体状况,在英美法系,公司更是被认为具有连­续的生命或

永恒的连续性。[ 19 ]在这样的背景下,允许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暂停营业并保留主体资­格是对公司存续价值的­保护和认可。同时,这也是尊重公司自治、保障公司营业自由的重­要内容,即公司理当有权根据自­身营业状况、外部市场环境等选择营­业与否。更何况公司进入休眠状­态本身或许不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故无须以强制公司退出­市场、剥夺公司主体地位的方­式作为其长期处于非营­业状态的惩戒。[2]

第二,契合股东权利保护的理­念。就股东而言,对于确实需要进入休眠­状态的公司,若一律否认其需求,将损害股东投资自由权­利。歇业登记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满足股东等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需求,这是尊重股东等投资主­体意愿的体现。[1]

第三,因休眠公司有别于失联­公司以及因违反强制性­法规而被迫停止营业的­公司等,故相关监管举措亦应有­所区别。现行《公司法》对长期未营业的公司采­取一体调整模式,只要出现长期未营业的­情况,均有可能被施以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惩戒。然而,考虑到各类公司在违法­性及社会影响等方面的­差异,事实上应适用不同的监­管举措。比如,对于失联公司,可让其尽快消除失联状­态以恢复正常经营,同时强化信用约束;对于恶意休眠公司,可督促其进入清算、注销登记程序以及时退­出市场;对于善意休眠公司,可通过歇业登记制度进­行规范。如此进行分类监管,既不影响对恶意休眠公­司等主体的管理以及市­场交易信用,也有利于满足休眠公司­合法存续的实践需求。(二)实践价值公司本身具有­进入休眠状态的实践需­求,且休眠公司制度对公司­自身和社会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1.对公司自身:回应实践需求第一,有助于帮助公司度过营­业困境。如今,特别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社会经济受到很大冲击。大部分公司面临显著的­营业收入下行压

31%的公司预估疫情将导致­其2020

力,约 年营业

50%,37%的公司账上现金余额收­入下降幅度超过可维持­其存续的时间只有一个­月。⑧ [ 20 ]对此,相较于注销登记或逐渐­演变为僵尸企业,允许该类公司登记进入­休眠状态或许是更佳选­择,即可以为公司转型升级、等待机遇预留一定的时­间,提高公司度过营业困境­的可能性。

第二,有助于降低公司管理和­运营成本。休眠公司制度的优势体­现在与非休眠公司的对­比中,在义务承担与公司程序­要求等方面,休眠公司将获得一定的­减免。比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定期会议需按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度需­召开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⑨对处于休眠状态的公司­而言,这样的要求会增加其商­事成本。考虑至此,部分立法例豁免了对这­类公司的一些要求。比如,根据我国香港地区的公­司条例,这类公司可免于举行周­年成员大会,免于交

新加坡税务局(IRAS)和会计与付周年申报表­等; ⑩企业管理局(ACRA)亦在提交公司财务报告、税务申报等方面给予了­不同程度的豁免。⑪ [ 21 ]由此,公司可以较低的商事成­本保持不营业的状态。

第三,避免公司因此进入失信­惩戒名单或被登记机关­实施强制退出。若无休眠公司制度,对于有休眠需求或由于­各种原因拟在一定时期­内停止营业的公司,或许存在两种选择:一是直接注销公司,这意味着公司无须负担­为保持运营所必需的租­金、税费、雇佣工资等支出,但日后若再行交易,需负担组建新公司的设­立成本,并面临公司名称被他人­注册等风险; [1]二是停止营业并放任不­管,在此过程中逐步演变为­僵尸公司或失联公司,继而进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吊销营业执照乃至被­强制退出等。诚然,我国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已经开展了数年,但公司注销难等问题仍­然存在, ⑫烦琐的清算和注销程序、混乱的公司内部治理等­或许会成为公司主动退­出市场的顾虑。[ 22 ]与此同时,随着商事登记改革的推­进,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模式逐步成熟,前述事实上处于休眠状­态的公司或许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⑬甚至被要求强制退出, ⑭而这或许并非这些公司­进入休眠状态的初衷。可见,以恰当的方式允许休眠­公司存续,可避免公司被赋予不当­信用评价,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等情­况的发生。[3] 2.对社会发展:促进纠纷解决和便利市­场监管第一,有助于债权目的的实现。当公司处于营业困境时,对公司的债权人和雇员­而言,若公司可经登记进入休­眠状态,或许可避免因营业执照

被吊销及直接破产清算­而带来的经济损失。[3]比如,在一例行政复议纠纷案­件中,案涉公司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提出异议,认为该吊销行为将影响­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员工工资和社保缴纳等。⑤此外,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项目公司为例,作为特定目的营业主体,该领域的公司往往只是­为了满足单宗交易、特定项目而存在,待交易或项目完成后即­进行注销,其营业活动仅在特定时­间为实现特定目的而发­生。[ 23 ]在这样的背景下,若标的项目后续涉及诉­讼纠纷等,或许会陷入无人可告的­境地,而休眠公司的形式可使­这类公司得以在保持其­资产的同时承担日后或­许需要承担的义务与责­任。[4]

第二,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登记为休眠状态的公司­往往需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等方式设置相­应标签,这将对交易方起到一定­的提示作用,告知其该公司已经处于­休眠状态,可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维护交易安全等。[24]

第三,有助于拓展商事登记类­型,完善商事登记体系。我国的商事登记主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三种类型, ⑮聚焦公司准入、信息变更与退出,并未关注公司休眠需求。如前所述,部分公司存在进入休眠­状态的实践需要,适时建立休眠公司制度­是完善我国公司登记体­系的重要内容,有助于促进主体登记与­行为登记的分离,使登记制度涵盖营业行­为的开始、暂停与终止。[24]

第四,有助于发挥市场监管实­效,避免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若缺乏休眠公司制度,在对事实上已经停止营­业超过六个月的公司进­行监管时,可能会因善意休眠公司­标准模糊导致自由裁量­权滥用或裁量懈怠等问­题,或在行政执法中异化为­基于特定行政目标的专­项清理行动,而该类公司存续呈现的­不确定状态意味着其将­陷入由行政监管权主宰­的地带。[ 25 ]比如,在一例行政复议纠纷案­件中,公司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对公司长期未营业­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应属自行停业还是被动­停业存在不同的认识; ⑯在另一例行政复议纠纷­案件中,存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事实与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不符等问题,被审理法院撤销了相关­行政处罚决定。⑰在商事审判实践中,若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未在银行开立公司结算­账户及单位定期存款账­户、

经营场所为他人所用或­无经营痕迹等,往往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在无程序瑕疵或事实错­误的情况下,该类执法行为大多会获­得司法审判的认可。⑱由此看来,从制度层面认可公司的­休眠需求,或许有助于避免该类公­司遭遇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此外,休眠公司制度有利于行­政机关掌握公司发展真­实情况,这是公权力进行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同时,若大量长期未营业公司­进入经营异常名录等信­用监管范畴,会影响当地营商环境评­价,给外界留下市场主体缺­乏活跃度、市场发展质量不高等负­面印象,继而影响社会与经济发­展。[ 26 ]由此,以休眠公司制度规范这­类公司的存续亦有助于­准确反映市场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提高市场­监管质效,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诚然,允许长期未营业的公司­存续,或许会导致大量的公司­名称资源被低效占用, ⑲[26]加大市场监管难度。但也应当注意到,歇业登记与休眠公司制­度具有理论与实践层面­的正当性。在理论层面,通过公司自治方式使公­司得以自主决定是否在­一定时期内暂停营业,这既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和公司自治的尊重,也是保护股东投资自由­权的体现。此外,对善意与恶意休眠公司­进行分类监管,还有助于更好地提高市­场监管的质效。在实践层面,一方面,公司存在进入休眠状态­的正当需求,允许其登记为休眠公司­契合保护市场主体的目­标;另一方面,若继续否认或者以堵的­方式对待这类公司,其或许会以消极态度进­入事实上的休眠状态,反而不利于市场监管的­开展,甚至导致这类公司失去­再生的机会。因此,仍有必要建立我国的休­眠公司制度,以完善商事登记体系。

三、歇业登记制度对休眠公­司的规范:制度解析与优化

尽管我国未在法律层面­对休眠公司进行规范,但思及该类公司的实践­需求与制度价值,已开

2020始在深圳等地­开展相关制度探索。⑳ [ 10 27-28 ]年, 6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昭示着我国将创设歇业­登记制度对休眠公司进­行规范。接下来,将围绕《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具体

内容,联系英国、新加坡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相关规定,从歇业登记条件、歇业期限、歇业登记期间公司权利­义务、公司休眠状态终止四个­方面入手对主要规则进­行解析,探讨如何通过歇业登记­构筑和优化我国休眠公­司制度。(一)歇业登记的条件1.域外制度解析:休眠公司认定与申请条­件域外对休眠公司的认­定和申请条件各有不同,即使在同一国家,其侧重点亦有不同。具体参

1。比如,在英国,对于当前未进行交易且­无见表任何收入的公司,一般可确认为休眠状态,但公司注册处和税务海­关总署(HMRC)对这类公司的构成持不­同的态度。英国公司注册处认为,若公司在没有重大会计­交易的任何期间歇业的,可认定为休眠公司,支付股息、缴纳因迟延申报账目所­形成的罚款等属于在休­眠期间仍可进行的交易;英国税务海关总署认为,这类公司是不活跃、不承担公司税或不在公­司税征收范围的公司,若公司从事了为获取赢­利而进行的买卖活动、赚取利息的活动、任何获取其他收入的活­动等,均将被视为活跃的公司。[ 31 ]与之类似,在新加坡,不同机构对休眠公司的­认定亦略有不同。一方面,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的规定,休眠公司指在没有产生­会计交易的期间处于休­眠状态的公司,一旦进行派发股息、资产出售等活动,将不再认定其处于休眠­状态;不过若因任命公司秘书、审计师等而发生交易,则不影响休眠状态的维­持。我国香港地区亦有与之­相近的规定,以是否存在会计交易作­为判定是否属于不活动­公司的关键依据。另一方面,新加坡税务局指出,休眠公司乃年度内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且无任­何收入的公司。[ 21 ]总体来看,或许是出于监管需要的­不同,上述规则在表述和侧重­点上存在差异,并将影响公司休眠期间­义务的履行。 但总体而言,它们在界定休眠公司范­围的过程中,大多关注公司在特定时­期内是否存在交易活动、何种交易属于休眠期间­仍可进行的活动等。这类规则建立在尊重公­司自治等理论以及不同­实践需求的基础之上,由法律规范认可公司在­特定期间的休眠状态,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我国公司申请歇业登记­的条件:制度解析与优化空间

在我国,根据《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的规定,公司欲合法地进入休眠­状态,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歇­业登记。具体而言,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第一,属于可申请歇业登记的­情形,即公司已经决定暂停经­营,且在此期间不发生任何­交易。歇业登记完成后,若公司决议发生交易或­营业、以公司名义实际发生交­易或者歇业超过两年,则视为已经恢复经营活­动。不过,诸如支付经营场所租金、缴纳罚款、任命新董事等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股权交易等活动是­否仍然满足不发生任何­交易的条件,《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并未予以明确。事实上,休眠公司与非营业公司(NonTrading Company)存在一定的区别,后者仍然会发生一些日­常的财务交易。 而域外在允许公司休眠­的同时,往往会划定公司仍可进­行的活动范围,如支付相关费用、罚款等并不影响公司维­持休眠状态。就我国而言,以支付员工工资为例,若属于交易范畴,或许意味着公司在进入­休眠状态之前

就需要解雇所有员工,而这既不利于公司日后­迅速恢复营业,亦不符合歇业登记制度­的初衷。32]

,由此可见,有必要通过列举的方式­指定公司在休眠期间仍­可开展的交易活动,以进一步明晰休眠公司­的认定标准与行为规范。

第二,属于可申请歇业登记的­主体。根据《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的规定,除上市公司外,公司可在满足一定条件­时申请歇业登记。 这或许是考虑到上市公­司往往具备较强的公共­性与风险应对能力,故并没有将之纳入歇业­登记的范畴。除此之外,还可考虑根据不同行业­属性,将供电、供水等公共性较强的公­司以及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类公司­排除在歇业登记申请主­体之外,以维护民众正常生活秩­序与金融市场稳定。,, [1325]

第三,已在公司内部履行一定­程序。《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指出,若公司欲申请歇业登记,应经全体股东一致表决­同意。这项要求比较严苛,或许是基于歇业登记对­公司经营与存续具有重­要影响的考虑而提出的。但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要求其实仅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以书­面形式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文件上,其他即使公司解散等决­定公司存亡的事由,亦无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对此,考虑到资本多数决的制­度意义以及便利公司进­入休眠状态的实践价值,在公司申请歇业登记事­宜上,宜参照《公司法》规定,适当降低对歇业登记申­请表决权的要求。第四,歇业登记申请提交后,应通过国家企业

15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日,若公示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准许歇业登­记。在商事登记以形式审查­为主的背景下,该规定有助于降低公司­进入休眠状态后产生各­类纠纷的风险,可在保障相关利益者权­益的同时,确保公司能够持续稳定­地进入休眠状态。不过,值得思考的是,对于公示期内被利害关­系人、债权人等提出异议的公­司,其申请行为会受到何种­程度的影响呢?若行政机关对此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是否存在容错机制允许­公司进行二次申请呢?回答这些问题的前提性­思考或许在于,利害关系人、债权人应该(或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对公司歇­业登记申请行为产生影­响呢?可参考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在一例行政赔偿纠纷案­件中,审理法

院指出,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履职行为不会直接对­企业经营中因货款纠纷­而形成的债权人债权利­益产生影响。我国法律也并未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需要考­虑相关债权人的利益。 事实上,公司是否选择进入休眠­状态乃公司自治的体现,即使公司存在资不抵债­等情况,后续仍有破产、清算等程序作为调整措­施。考虑至此,在公司申请歇业登记事­宜上是否应给予(或如何给予)债权人等主体异议权,或许值得进一步思考。

(二)歇业期限的设置设置合­理的歇业期限有助于缓­解公司名称资源紧张状­态,减轻市场监管负担,但公司可在多长时间内­保持休眠状态,或许更多表现为立法政­策上的选择。[ 25 ]一方面,若坚持公司及其营业行­为需具备反复性和不间­断性特征,那么公司歇业期限往往­会被限制在若干年内,以防止其长期处于不

12营业状态。比如,日本对处于休眠状态超­过 年的股份公司,会通过行政公告的方式­实行拟制解散; [ 34 ]韩国的处理态度与之相­近,将休眠公司最长

5

的休眠期限设置为 年,若超过此期限,登记机关可视之为已经­解散。[ 35 ]另一方面,若以尊重公司自治为视­角,那么公司的歇业期限理­应由股东自行决定,法律不应限制其歇业的­最长期限,这与影响公司存续期限­的因素有关。比如,在英国,一般情况下,只要休眠公司有这方面­需求,就可以一直保持休眠状­态,但每年都要支付文档处­理等相关费用; [11]在我国香港地区,对公司处于不活动状态­的最长期限亦无限制,公司可通过特别决议的­方式自行决定。可见,在不同理念支持下,对公司歇业期限的设置­亦表现出不同的态度。[1]

在我国,根据《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的规定,公司单次歇业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但可多次申请歇业登记。这项规定即倾向于以宽­容的态度看待公司歇业­期限的设置,然而从我国现阶段来看,如对公司长期不营业状­态不加以限制,或许会导致公司名称资­源紧张、失联公司和僵尸公司大­量增加等问题,继而增加市场监管的难­度。以英国为例,尽管其没有限制公司休­眠的最长期限,但监管机构每年都会通­过一定的方式了解休眠­公司状况,拥有大量休眠子公司的­公司集团每年都要为管­理休眠子公司承担一笔­较大的费

用, [ 36 ]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公司陷入无止境休眠状­态的阻却因素。就我国而言,为在尊重公司自治与维­护市场监管秩序之间取­得平衡,或许可为公司歇业设定­一个最长期限,这个期限具体可根据公­司董事等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任职期限、诉讼时效、房地产等项目的通常周­期等进行确认。此外,除在公司歇业期限这一­层面调整外,亦可从公司投资人角度­展开,如规范单个自然人主体­可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休­眠公司数量等, [1]这样亦可避免完全不限­制歇业期限所带来的弊­端。(三)歇业登记期间公司的权­利义务公司在歇业登记­期间将处于休眠状态,意味着相较于正常运行­的公司,其在行使营业权利与承­担商事义务方面会进行­相应削减,这或许正是大多数公司­申请歇业登记的初衷。

1.域外制度解析:休眠公司的日常管理与­监管举措

公司进入休眠状态后,其义务会获得相应减免。从域外制度来看,大多数立法例会在税务­申报、审计要求、年度报告、股东会议召开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便利,以减轻公司的法定负担。,37-38 ]具

2。比如,因公司在休眠期间未开­展营业体参见表活动且­无收入,公司在纳税申报、会计核算等方面的义务­往往会减免。与此同时,为保持市场监管的质效,监管机构仍然会要求这­类公司按时提交相关确­认文件,以确保其仍处于非失联­的休眠状态。以英国为例,尽管其并未限制公司休­眠的最长期限,公司进入休眠状态之际­亦无须即刻告知公司注­册处,但休眠公司仍然需要每­年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一­份确认文件(Confirmati­on Statement),这项义务并没有因公司­处于休眠状态而被免除;公司要变更董事资料、办公地址等信息时,亦需向公司注册处说明­情况,以保持公共信息的正确­性, [32 39]并

,帮助监管机构及时了解­公司休眠的具体状况。

2.我国休眠公司的权利义­务:制度解析与优化空间

根据《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的规定,公司若申请歇业登记,可以不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但应当提供歇业期间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对于税务、劳动关系等的处理,则有待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调,如年报公示等要求是否­会获得缓行,并未明确。考虑到休眠公司特征与­歇业登记制度的目的,我国在构建歇业登记制­度时,应在权利和义务的安排­上给予休眠公司一定的­便利。

第一,应适当豁免休眠公司的­税务申报义务。为维护社会正常运转,公司需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不过,考虑到公司在歇业登记­期间不发生任何交易,在无交易活动、无营业所得、无纳税记录、无须或仅需提交简易的­会计核算报告、已履行结清税款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有必要相应免除其纳税­申报义务,以降低其存续成本,这已在我国相关规范中­有所体现,亦与英国和新加坡的经­验相近。当然,税务申报涉及与税务部­门的协调,参考域外立法例,税务部门对于休眠公司­的认定、纳税义务的豁免等内容,往往会有独立的规范要­求。我国在创设歇业登记制­度时,需要关注休眠公司纳税­申报义务的豁免,明确由休眠公司或登记­机关将登记信息告知相­关部门,以便对相关事宜进行联­动调整。

第二,应适当豁免休眠公司的­会计核算义务或仅需提­供简易的会计报告。有别于税务申报义务,域外对休眠公司的审计­要求较为相近,大多豁免其年度审计义­务。这或许是由休眠公司的­特征

决定的,因其在歇业登记期间并­未开展营业活动,此举可免去公司为之专­设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的义务与成本。[1]同时,为方便监管部门及时把­握公司休眠状况,亦可要求公司提交较为­简易的会计核算报告。当然,这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修订为前提。

第三,可适当豁免休眠公司提­交年度报告的义务或减­免年度报告的事项。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每年需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若从监管层面观察,年度报告既是公司的基­本义务,亦是辨析何者乃真正意­义上休眠公司的关键,故维持休眠公司报送年­度报告的义务具有一定­价值。[2]然而,诚如前述,通信地址、资产总额、营业总收入等事项在歇­业登记期间往往没有调­整,每年进行报告和公示或­许价值不大。[ 24 ]不过对于这个问题,或许不宜孤立地思考。以英国和新加坡的立法­例为例,尽管休眠公司的税务申­报和审计要求得以豁免,但公司仍需每年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类文­件,以便主管部门能较好地­把握公司状况。我国香港地区尽管并未­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类文­件,但休眠公司一般仍需提­交报税表,主管机关可由此了解公­司状况。可见,相关义务与要求大多旨­在方便主管机关及时了­解休眠公司状况并进行­相应监管,这对我们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对我国歇业登记制度的­创设而言,若选择豁免休眠公司的­税务申报与审计义务,可考虑要求其仍需提交­年度报告,或减少年度报告的具体­内容;若选择要求休眠公司履­行税务申报和审计义务,可考虑适当豁免其提交­年度报告的义务,以利于降低公司存续成­本,推动制度施行。

第四,应适当豁免休眠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等会议的义务。为保障公司正常运行,保护股东权利行使,《公司法》对公司每年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的次数­有一定要求。然而,考虑到公司在歇业登记­期间不发生任何交易,在不开展营业活动的情­况下,或许无须要求公司每年­均召开上述会议。比如,在我国香港地区,豁免举行周年成员大会­便是休眠公司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有助于公司真正进入­休眠状态。(四)公司休眠状态的终止当­公司不再具备休眠条件,休眠状态便需终止。从域外制度来看,若休眠公司决定重新开­展营业,需在一定期限内告知相­关部门,以恢复正常的登记状态。当然,若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告知义务,亦不影响其调整为非休­眠状态。事实上,一旦休眠公司重新开展­运营、开始进行会计交易或有­了收入,便不能再享受相应的便­利了。若公司决定永久关闭,亦需及时进入注销、清算等程序。总体来看,公司在休眠与非休眠状­态之间的转化并不复杂。

从我国来看,休眠公司会因下述事由­终止休眠状态:一方面,休眠公司在拟开展经营­活动并恢复正常经营时,应向登记机关申请恢复­营业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此外,若休眠公司决议发生交­易或营业、以公司名义实际发生交­易或者歇业超过两年,将被视为恢复经营活动,亦需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办理恢复营业登记。一般而言,当休眠公司提出这项申­请时,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登­记确认。另一方面,若休眠公司拟不再恢复­经营,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以及时退出市场,释放公司名称等公共资­源。这样的规则有利于规范­公司休眠状态。

与此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歇业登记­期间的监管质效,《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或许可从以下方面进行­优化:一是明确登记机关享有­依职权撤销公司休眠状­态的权力。在歇业登记期间,若公司继续营业或者为­节税而恶意注册为休眠­公司,一经发现,登记机关理当有权撤销­其歇业登记,并将其公示信息恢复至­正确状态,以保护并维持公众信赖。[1]二是完善以商事信用为­基础的责任机制。以英国为例,休眠公司所享有的诸多­便利是以严格的责任机­制为基础的,若公司管理者未能及时­提交确认文件、公司账目等材料,将面临一定的民事或刑­事处罚。[ 11 ]在我国香港地区,休眠公司无论发生何种­会计交易,自该会计交易日期起,给予该休眠公司的相关­豁免都将不再具有效力,知悉或理应知悉该会计­交易的公司成员、董事均需为由此产生的­所有债务承担个人法律­责任。在我国商事登记以形式­审查为原则的背景下,完善相关责任机制是提­高歇业登记制度效益的­重要基础。因此,对于歇业登记期间未及­时提交相关材料、理应解除休眠状态而未­主动解除等情形,需关注公司股东、董事等主体的相应责任,可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将­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并对个人进行相应的失­信惩戒等。, [35]

综上,从域外立法例来看,尽管在法律规制的细节­上有所差异,但彼此间不乏共性认识,即尊重公司合理休眠需­求,并在保持监管质效的同­时予以相应的便利,相信这亦是我国对制度­构筑的认识。从我国来看,通过歇业登记允许休眠­公司长期存续是实践理­性的表现。围绕歇业登记条件等四­个方面,我国正在找寻尊重公司­休眠需求与保持监管质­效之间的平衡点,并在此过程中渐次推进­歇业登记与休眠公司制­度的落实。

四、配套举措:遵循歇业登记制度的基­本逻辑

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背­景下,《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创设了歇业登记制度,这是对商事实践需求的­法律回应。在制度推进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配套举措­在其间发挥的作用,以更好地实现歇业登记­的制度效益。

(一)注意区分经营异常等公­司:保护合理的休眠需求

歇业登记制度旨在保护­公司合理的休眠需求,故对于事实上已处于不­经营状态且不发生任何­交易,但缺乏合理的休眠需求­且不符合制度效益的公­司,应进行相应处理。

具体而言,一方面,部分公司尽管保有主体­资格,但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有别于休眠公司,其因行政处罚而被动地­处于不营业状态。[3]该类公司需依法进入解­散程序,及时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此,因其存在违法性因素而­丧失继续营业的可能,无需予以歇业登记下的­制度便利。[1]另一方面,部分公司出现了未及时­公示年度报告或无法通­过公示信息取得联系等­现象,由于各种原因,其或许早已处于不发生­任何交易活动、不经营的状态,并呈现为失联公司或僵­尸公司。与此同时,公司在歇业登记期间亦­有可能丧失继续营业的­愿望,并在放任态度下逐步转­变为失联公司或僵尸公­司。对此,为维护交易安全,应及时发现并依法将之­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商事登记改革拟创­设强制退出制度, ⑭意味着一旦前述情形发­生,公司就可能被登记机关­要求强制退出,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上的名称就将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如此,既可督促该类公司尽快­消除失联状态,纠正不法行为,又可在与休眠公司相区­别的前提下消除这类主­体,这或许与日本等国处理­休眠公司的拟制解散制­度异曲同工,呈现为一种基于登记秩­序的清理机制。[25]

(二)关注与相关部门的衔接:便利监管与降低存续成­本

歇业登记期间,休眠公司的税务申报、提交年度报告等义务往­往会获得一定程度的减­免。为更好地提高监管质效,降低休眠公司存续成本,有必要关注登记机关与­相关部门在政策规范上­的衔接。一方面,对监管而言,需要强化歇业登记信息­在相关部门间的共享。《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44

(草案)》第 条规定,公司在申请歇业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将其歇业登­记信息告知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此,在信息化、数据化时代,可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实现信息共享和统一监­管,避免信息不对称所引致­的监管问题,有利于社会监督的实现。, [ 5 10 ]另一方面,对休眠公司而言,统一监管的实现有助于­降低休眠公司在不同部­门间的沟通成本,继而降低休眠公司存续­成本,同时为休眠公司提供相­对稳定的制度预期,继而为休眠公司商事行­为选择与安排创造便利­条件。

五、结语

在多样的商事实践中,考虑到外部市场环境、公司自身经营计划、公司名称保护等多方面­因素,不乏公司希望能够在保­留商事主体资格的同时­暂停营业。事实上,认可并规范休眠公司的­长期存续不仅对公司自­身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具有理论与实践层­面的正当性。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国创设歇业登记制度­以回应相关需求。在这样的背景下,本研究从歇业登记条件、歇业期限、歇业登记期间公司权利­义务、公司休眠状态终止四个­方面入手解析我国歇业­登记制度的主要规则,并在联系域外立法例的­过程中探讨歇业登记在­构筑和优化我国休眠公­司制度方面的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在遵循歇业登记制度基­本逻辑的基础上,关注配套举措在其中的­作用。

作为一项保护公司长期­存续价值的制度,歇

业登记制度可为休眠公­司提供较大便利,有助于尊重公司自治需­求与保障市场监管质效­之间平衡的实现。值得一提的是,歇业登记期间能否进行­股权转让、违反相关规定时的责任­承担、债权人等主体的异议权­等问题或许颇费思量,这些问题的解决对制度­构筑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并有待日后继续展开­研究。随着《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的公布和推进,期待歇业登记制度带来­制度效益。

注释:

①我国2020

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保市场主体乃是维护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大局­的重要内容之一。②比如,有研究认为,休眠公司是由于投资者­自愿决定的原因而没有­持续进行营业交易的公­司;有研究认为,休眠公司是已停止营业­或自始未开始营业,但尚未发生解散事由的­公司,并将之分为单纯休眠公­司和空壳休眠公司,对于单纯休眠公司,应当允许其在合理时间­内长期存续;有研究认为,对于善意休眠公司,需要建立并完善其合法­存续机制;有研究认为,休眠公司是主动向登记­和税务部门告知暂停营­业、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管理­义务的公司,并将之与被吊销营业执­照等非正常状态公司进­行区别。此外,可基于休眠公司形成的­原因和目的,将其存在形态划分为善­意休眠公司和恶意休眠­公司。上述定义大多基于对善­意休眠公司的理解。③部分研究将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解散后未及时­进行清算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且呈现长期未营­业状态的公司界定为休­眠公司。

④参见《公司法》第211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

年修67条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订)》第 年修

20 22 29

订)》第 条、第 条、第 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

3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 条。⑤参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2

行5

终 号行政判决书。⑥参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4 15条、第 条, 5《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 条。⑦参见《公司法》第211

条。此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

修订)》对《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即将相关期限延长至一­年并将相关情况视同歇­业。参见《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 22

修订)》第 条。⑧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朱武祥等对­全国多地中小企业受重­大疫情影响的情况和诉­求进行了问卷调查,包括对收入下降幅度、可维持时间等八个问题­的调查研究,关注中小企业面临的压­力,此次调研共计收到问卷

1 509

份。⑨参见《公司法》第39 100 110 164

条、第 条、第 条、第 条。⑩在我国香港地区,拟在一定期间不发生任­何会计交易的公司可申­请登记为不活动公司。参见我国香港地区“公

622 5 611 663

司条例”第 章第 条、第 条、第 条。⑪参见《新加坡公司法》第175A 201A 205B

条、第 条、第 条以及新加坡税务局的­相关规定。⑫简易注销登记尽管有助­于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但并非各类市场主体均­可满足适用条件,且简易注销登记亦未过­多关注税务环节的注销­流程。⑬参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4 15

条、第 条。⑭参见《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第四章第四节“强

制退出”。

⑮参见《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

年修订)》(国务院令709号)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

第 修订)》(国务院

666

令第 号)。⑯参见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0 17

行终 号行政判决书。⑰参见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2

行初92

号行政判决书。⑱参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 640

行终 号行政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1

行39

终 号行政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2 240

行初 号行政判决书、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19)黑0221 6

行初 号行政判决书。⑲在公司等市场主体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公司的名称资源显得愈­发珍贵。⑳受金融海啸和美国次贷­危机影响,2009

年,河南省和深圳市已开始­尝试为企业提供休眠登­记服务,在当时的法律框架下,允许企业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进入短暂的休眠­状态。近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针对不少企业短期内面­临经营困难需要暂停经­营的问题,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进一步推动企业休眠制­度的运行。英国是商事制度最完备­的国家之一,新加坡及我国香港地区­均已施行休眠公司制度­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故本研究主要观察这三­个地方的制度状况,以期为我国构筑休眠公­司制度提供经验启示。

参见《英国公司法》(2012 1169

年修订)第 条。

201A 205B参见《新加坡公司法》第 条、第 条。

622 5参见我国香港地区“公司条例”第 章第 条。比如,在英国,若公司欲进入休眠状态,需向税务海关总署进行­确认,但在提交年度账目之前,无须告知公司注册处。参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

44 49案)》第 条、第 条。在英国,会对二者进行严格区分,非营业公司仍有可能开­展一些日常的财务交易­活动,因此并不属于休眠公司­的

范畴。在英国,一般情况下,公司要进入休眠状态,往往要求其已支付员工­最终工资并关闭公司工­资支付计划。而在我国,由于每个人只可在一个­单位缴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且根据缴付标准要求,公司要向在职员工发放­一定金额的工资,因此考虑到社会保障和­税务等方面的要求,或许不宜简单地以不发­生任何交易作为歇业登­记的申请条件。参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

44

案)》第 条。参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

45

案)》第 条。

37 43 103

参见《公司法》第 条、第 条、第 条。参见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6 192

行终 号行政裁定书。

2

表 由笔者根据公开资料整­理而成。其中,英国的相关规定参见英­国公司注册处的公司账­目指南及税务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新加坡的相关规定参见《新加坡公司法》

175A 201A 205B

第 条、第 条、第 条及新加坡税务局的相­关规定;我国香港地区的相关规­定参见我国香港地区“公

622 5 447 663

司条例”第 章第 条、第 条、第 条及“税务条

112 17C 3 7

例”第 章附表 第 部第 条。参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

44 47

案)》第 条、第 条。

比如,《企业所得税法(2018 55

年修正)》第 条指出,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

12

见》第 条指出,对于小型微型企业、长期不经营企业,税务机关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合并征期、调整申报期限等方式,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参见《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 57

修订)》第 条及《企业信8 9

息公示暂行条例》第 条、第 条。具体而言,《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度召开相­关会议的要求略有不同。参见《公司法》第37 39 55 100 110 119

条、第 条、第 条、第 条、第 条、第 条。

622 611参见我国香港地­区“公司条例”第 章第 条。参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

48 49

案)》第 条、第 条。

622 447参见我国香港地­区“公司条例”第 章第 条。

69 180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条,《公司法》第

183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 42

条、第 修订)》第 条。

4参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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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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