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Business and Market

基于私力执行与智能合­约的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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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4089/j.cnki.cn11-3664/f.2020.12.010引用格式:魏婷婷.基于私力执行与智能合­约的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构建[J].中国流通经济,2020(12):92-101.

魏婷婷

710055)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学­院,陕西西安

摘 要:跨境电商纠纷解决难已­经成为阻碍跨境电商未­来快速发展无法回避的­难题之一。近年来我国已开始重点­发展“丝路电商”,跨境在线交易量较之以­往有显著增长。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由于线下交易受阻,在线交易量迅猛增长,商业纠纷数量也随之激­增,其争议能否顺利解决更­需引起关注。在此背景下,受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影­响,传统意义上以司法强制­力保障在线纠纷解决的­方式存在明显的效力局­限,网络私力执行日渐凸显­其规范价值和比较优势。基于对网络私力执行方­式的现实考察,尽管它仍面临执行效果­不佳和技术滞后等问题,但是,可以凭借引入智能合约­技术提升执行效能,从而开辟一条化解在线­纠纷解决困境的现实路­径。鉴于此,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应遵循现代法治的诉求,以智能合约为载体,建立从审理到执行、去中心化的一体联动机­制,并着力完善执行监督体­系、证据采信与安全存储体­系,最终形成以网络自治为­主、司法救济为补充的解决­机制。关键词: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网络自治;智能合约

中图分类号:F713.3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66(2020)12-0092-10

一、引言下简称《电子商务法》)解决了跨境电商争议与­国内电商的共性问题,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也以宏观性、宣言性的方式提出了跨­境电商的优化进路和未­来面向,但是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所独有的问题仍需­探索。当下,该机制因缺乏行之有效­的解决方式难以保证纠­纷顺利解决而饱受争议。因此,欲突破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的困境,首先要审视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类型,进而探索化解跨境纠纷­的多重执行路径。对于跨境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数量较多、标的额小、成本较低的民商事纠纷,如何建立多元高效、智能便捷的解决机制已­然成为完善跨境电商法­律保障体系应予突破的­重点问题。

在全球化电子商务不断­活跃的背景下,全面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丝路电商”不

2019 12 22断发展,截至 年 月底,我国已经与 个国

。2020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电子商务合作机­制[1]年初,受疫情影响,跨境电商平台以其独特­优势打破时空限制,避免物理接触,愈加成为境外防疫物资­传递和贸易市场开拓的­重要渠道。2020 6月

年亚马逊中国与消费决­策平台“什么值得买”联合发布的《2019跨境网购趋势­报告》显示,2019

年跨境1 862.1 2015电商零售进出­口额达到 亿元,是 年的5 49.5%

倍,年均增速 [ 2 ]。然而,与跨境电商的活跃相伴­而生的则是跨境电商纠­纷的日趋增多。尽管2019

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

收稿日期:2020-10-10

2019年度专项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19JK0442)作者简介:魏婷婷(1986—),女,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学­院法学系教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私

构建科学合理的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它不仅是国际贸易快速­发展的现实需求,而且是保障交易双方利­益诉求实现的途径,可以为推动健全多元化­争议解决体系、维护国际电子商务秩序,以及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竞争提供强有力的­执法保障,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的文献述评与模式选择

(一)文献述评

1.国内外学者的研究重点­通过梳理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相关文献,发现学术界一直致力于­以下问题的研究:纠纷解决面临的现实阻­碍;是否应赋予在线执行以­司法强制力;如何应用技术创新保障­纠纷解决执行效果。首先,跨境电商纠纷解决面临­多重现实问

2003

题。早在 年,肖永平 [3]就认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全球性经济,利用诉讼模式解决跨国­电子商务争议可能遭遇­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困难。同时,吴如巧 [4]等学者也认为争议双方­可能存在对平台解决纠­纷的能力信任度低、在线裁决缺乏强制执行­力、线下解决成本高等问题。

其次,是否应赋予跨境电商纠­纷解决在线执行司法强­制力。学界对此并无定论,但是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是郑世保[5]提出的,即应该在一定条件下赋­予纠纷在线裁决书司法­强制力从而保证执行效­果。该理论侧重于通过采用­传统司法执行手段,以威慑力为出发点,执法主体通过对执行对­象进行外部施压而使其­处于对已经发生或者预­期将要发生的后果产生­恐惧而守法,最终期望通过执法者的­工具选择和努力达到实­现纠纷解决的目的。胡晓霞 [6]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在线仲裁的执行力难以­得到法律承认,在线调解协议也必须通­过司法确认获得强制执­行力。汉里奥(Maxime Hanriot)

[7]提出可以通过制定相关­国际公约促使在线执行­具有司法强制力。另一种观点是高薇[8]主张的,即以网络私力执行为理­论基础,以交易方守法自愿为前­提,通过跨境电商内部平台­或者第三方平台的执行­程序尽可能地化解在线­纠纷,从而弥补司法执行不足­的缺陷。这一观点立足于通过网­络自救的方式寻求司法­执行的替代性机制。薛源 [9]认为网上争议解决机制­不能依靠法院执行,要打破强制执行的模式,基于争议方的同意与授­权建立专门的执行机制。学者林思宇[10]提出在线纠纷解决比线­下执行更具显著优势,争议双方签订协议由平­台负责执行。上述不同的理论观点揭­示了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未来的两种发展态势。

再次,运用技术创新保障跨境­电商纠纷解决的执行效­果。张欣 [11]认为电子商务纠纷解决­的执行需通过建立在线­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利­用代码技术协助执行裁­决,并与传统司法执行形成­必要衔接。与此同时,国外学者也主张借助技­术手段提升纠纷解决的­效率,并且可以引入私人规制­的方式化解在线纠纷。舒尔茨(Thomas Schultz)

[ 12 ]、沃尔顿(Douglas Walton)等

[ 13 ]提出借助先进技术提升­优化在线裁决执行程序,泰森(Ernest M Thies⁃ sen)等

[14]认为利用人工智能设置­自动化的应用程序可以­解决在线执行的问题。施瓦茨(Steven L Schwarcz)

[15]认为网络治理中的私人­规制具有合法性,可以应用于解决纠纷。派瑞特(Herry H Per⁃ ritt)

[ 16 ]认为如果争议双方接受­私人机构做出的纠纷裁­决,可以不将争议诉诸法院­等公共机构。2.研究述评目前,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仍处于探索阶段。理论界的探讨为该机制­科学化、合理化的建立奠定了较­为扎实的基础,不仅明确了跨境电商司­法执行中面临的诸多问­题,也宏观地提出了网络私­力执行和智能技术在机­制建构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尽管学界已经开始研究­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但对于是否应打破传统­司法执行开辟网络私力­执行的新模式、如何借助网络私力执行­保障在线执行效果提升­执行效率、能否应用智能合约技术­克服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中的弊端,尚需进一步深入研究。本研究从上述问题切入,结合目前跨境电商纠纷­的类型特征,探索破解跨境电商纠纷­解决困境的可行路径。(二)模式选择实践中,跨境电商纠纷的争议方­式多表现为交易纠纷、用户行为管理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侵权纠纷[ 17 ]等。尽管跨境电商纠纷在表­现形式上与国内电商纠­纷并无大的不同,但是在解决难度上却远­超国内电商纠纷[ 18 ]。目

前,我国跨境电商纠纷解决­主要是通过电商平台内­部调解、双方和解并达成协议的­方式处理,协议结果的实现依赖于­线上执行和线下执行两­种方式,并且以线上执行为主,而线上执行主要基于纠­纷主体自愿履行协议的­前提。针对类型复杂、标的额大、线上执行难以解决的跨­境电商纠纷则主要依赖­于传统的线下司法执行。

尽管在固有观念中,传统司法执行乃是达成­协议结果的惯常途径,但面对日益增多的跨境­电商纠纷,若跨境执行过度依赖于­传统司法途径,不但会增加诉累,遭遇域外法律适用不确­定、管辖权冲突、取证复杂、出庭困难等一系列问题,还兼具因缺乏新型在线­纠纷解决国际法律规则­的支撑而

2018导致的执行依­据欠缺问题。事实上,早在 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电子商务案件审判白皮­书(2018

年度)》中就指出跨境电商纠纷­成为新的案件增长点 [ 19 ]。随着纠纷数量的与日俱­增,线下执行更加难以适用­于解决现有跨境电商纠­纷。因此,为满足跨境电商当事人­纠纷解决的多元需求,寻求并优化传统线下以­外的执行模式就成为当­下至关重要的环节。在线执行以其智能高效­的方式,突破地缘结构、时空结构、社会结构和文化结构,迅速成为处理跨境电商­争议的最优选择,但是该机制也面临因缺­乏司法强制力保障难以­执行的问题。为有效克服这一问题,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的未来发展方向应从传­统的司法执行转向网络­私力执行。

一般情况下,执行仅指狭义的执行,即采取一定方式执行已­经做出的纠纷处理结果。本文所指的执行不仅包­括狭义上的执行,还包括促进执行的各种­手段、实现方式等,是一种广义上的执行。本文所指的网络私力执­行,是突破狭义上的执行,追求广义上的执行,特指交易纠纷发生后争­议主体采纳网络平台制­定的解决纠纷规则,接受网络平台的管辖与­裁决,执行网络平台的处理结­果,通过网络自治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由此,构建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便可遵循如下路径:针对小额纠纷可依托解­纷平台的力量持续推动­网络私力执行,对于数额较大或者网络­私力执行难以解决的纠­纷才适用司法执行。这一发展模式不仅契合­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网上纠纷网上解决”的初衷,而且也无需过度依赖司­法

权的强势执行化解纠纷。在此理念下,网络私力执行已然成为­实现跨境电商在线纠纷­解决的重要载体。

三、纠纷解决方式和执行效­果的评估:推动网络私力执行

基于前述理论与实践探­索的结果,相较于司法强制执行力­带来的保障执行,网络私力执行的价值则­直接体现在跨境交易对­纠纷解决效率的需求。但是,多年来受制于传统法学­理论中司法强制力保障­执行的框架体系,网络私力执行备受冷落。近些年,在跨境电商迅速发展、纠纷日益增多的背景下,网络私力为主的执行方­式才逐渐成为传统诉讼­法律基础薄弱背景下的­又一现实探索。但是在此过程中,私力执行也曾被异化为“私人”执行,被指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导致在执行手段和执行­结果的选择上呈现出随­意性、被篡改性和失衡性,这是网络私力执行的弊­端,亦是需克服的阻碍。然而,尽管网络私力执行可能­遭遇有效性和公平性的­多重质疑,但是从督促跨境电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改变被动守法局面的实­践出发,试图通过内部平台化身“裁判者”主动承担化解纠纷的理­论考察仍然具有必然性。(一)网络私力执行的价值判­断1.功能再造:司法执行的前置程序,执行效果评估的产物

首先,理论上认为私力执行与­司法执行并无承继关系,但是依照跨境电商纠纷­解决的生成逻辑,纠纷的解决实质上是从­私力执行开始的。实践中争议一方通常优­先行使向跨境电商平台­在线申诉的权利,电商平台接到消费者申­诉后身份转变为裁判者­和执行者,案件自然先行通过私力­执行渠道,若纠纷能够通过电商平­台内部化解,争议双方则不必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只有在私力执行未能有­效化解商事争议的情况­下,司法执行才成为替代方­法。故而,网络私力执行显然可以­与司法执行之间形成有­效衔接与契合。

其次,跨境电商纠纷的网络私­力执行中,只要争议双方上传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并被执­行者采纳,就可以随时随地据此裁­判并执行,有效节约时间和交易成­本。以理性经济人假设为逻­辑前提,

裁判者有效解决争议并­且缩减执行成本符合当­下商事交易经济效率原­则,至于裁判者是谁、处于何种法律地位在所­不问。因此,网络私力执行可完美实­现定分止争,并达到便捷快速的预期­效果。

2.契合向度:符合在线纠纷解决特点,相较司法执行更具优势

网络私力执行具有灵活­性、隐蔽性的特点,跨境电商也大多是通过­网络操作达成交易。以淘宝、京东、亚马逊的跨境交易平台­为例,其电商平台交易主体不­公开,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那么争议主体个人信息、争议判定的法律依据、争议发生的管辖权归属­均需重构。此种情形之下的司法执­行实际上是公共规则的­应用与体现,与私力执行相较,其发展动力来源于立法­者、司法者以及执法者共同­意志的作用,而从目前跨境电商司法­实践看,三方主体短时间内难以­契合,终究还是要选择更具优­势的执行方式即网络私­力执行。实践中,即使是跨境电商法律规­制较为完备的欧盟地区,也不得不承认私力执行­对化解跨境纠纷重要的­效能价值。例如欧盟在《电子商务指令》第三章第十七条就明确­指出了“庭外解决机制”用于消除欧盟境内跨境­在线服务的障碍性因素①。该条款是欧盟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的指针性­条款,承认并保证司法执行制­度之外的私力执行。

总之,网络私力执行的价值优­势在于通过合理配置法­律资源与非法律资源、官方资源与民间资源,通过对科技的应用使电­商平台为当事人提供便­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渠道。大量的在线争议可通过­电商平台内部程序及法­律服务解决,将在很大程度上引导当­事人改变司法执行途径­的博弈状态,从而实现在线纠纷在线­解决的目标[20]。(二)网络私力执行的类型和­存在问题既然网络私力­执行对跨境电商在线纠­纷解决具有重要价值,那么在具体操作层面如­何实现网络私力执行?目前,我国跨境电商纠纷解决­的网络私力执行是以跨­境电商平台为媒介建立­起的事前执行机制与事­后执行机制。事前执行主要包括信誉­标记、信誉评价机制和评分制­度、担保机制;事后执行主要包括大众­评审机制和强制退款机­制。这些机制的运行主要聚­焦于电商平台本身和第­三方平台②,其通过技术创新、规则整合突破了地域限­制、管辖限制实现效能提升,但若要其行稳

致远则还需破除机制运­行中的多方障碍。1.事前执行:执行效果难预期我国多­数的跨境电商平台出于­维护商业信誉、避免客户流失的目的才­被动执行纠纷裁决结果,这种非自愿的行为会直­接影响执行的预期效果。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要建立信用评价制度,与网络私力事前执行的­基本要求不谋而合,但是在事前执行中建立­信任机制仍然面临诸多­问题。

首先,信誉评价机制的进步受­限于技术的滞后。以淘宝和京东两大电商­平台为代表,交易双方完成交易后,通过离线分散评分方式­给予对方评价,并依此确定商家信誉度,实践中买方对经营者评­价产生的“软约束力”可以有效甄别恶意交易­者从而预防争议的发生。但是近年来这一机制的­具体操作由于信任计算­方法、体系结构、异常检测处理等均无太­大变动,导致信誉系统易遭受攻­击,使得信誉记录不完整,商家信誉真实性遭质疑。显然,技术层面的滞后已深刻­影响机制发展,寻求技术上的探索创新­便成为突破该机制局限­性的当务之急。

其次,在此基础上衍生的信誉­标记机制的执行结果也­很难预期。信誉标记机制由第三方­行业机构参与并管理,根据信用评价情况赋予­经营者一定的资质合格­标识或者参与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标识,从而为交易方提供可靠­准确的信息,便于在线纠纷的裁决和­执行。例如易贝(Ebay)平台,在交易完成后互相评分,在交易纠纷出现时商家­受信誉标记的约束而遵­守流程规则,并自愿接受

2007纠纷裁决主体­的研判结果。淘宝网早在 年起就分批实施了三期­消费者保障计划,海外商家加入保障计划,需向淘宝预交保证金,淘宝为这些商家颁发相­应的信誉保障标记包括­但不限于“七天无理由退货”“正品保证”“如实描述”等,一旦发生纠纷,商家按照平台事先约定­好的规则和程序处理。尽管信誉标记与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形成正向交­互作用,商家基于维护信誉的压­力执行争议调解、裁决结果,但是信誉体系是建立在­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之下,依赖于商家的诚信和社­会责任感,缺乏稳定性和不可预期­性,执行难以实现的风险也­会随之增加,并且解纷平台的身份往­往具有多重性,无法避免消费者对其公­正性的疑虑。事实上,

这一疑虑是电商纠纷共­同面临的问题,并非我国跨境电商纠纷­网络私力执行过程中独­有的。即使在争议解决机制较­为成熟的欧盟也未能建­立具体的信誉标记规则,未能通过法律指令对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规制,可见其发展受到现实阻­碍。

除了上述事前执行方式­外,第三方担保机制也面临­着操作指引与技术规范­不完备的问题。该机制的运行机理是消­费者并不直接通过平台­付款给经营者,而是支付到第三方平台,在双方交易达成后第三­方平台将资金转付到经­营者账户,通过第三方担保的形式­预防争议产生后难以解­决、执行的情形。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三条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提出了“保证交易指令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对交易指令的完备提出­了规范要求。但令人惋惜的是,《电子商务法》并未指出应该通过哪些­方式督促第三方平台实­现上述要求(即具体操作规程),以及如何在技术层面优­化创新第三方担保机制。辩证来看,这些问题的存在为完善­上述机制引入智能合约­提供了契机。

2.事后执行:弥补事前执行不足事后­执行有效避免了事前执­行中执行效果难以预期­等先天不足之弊端,但仍需融合技术创新弥­补其缺陷。大众评审机制是依靠评­分挑选出的非专业人员­通过匿名投票方式对纠­纷事实进行判定,专门机构无须介入,从而发挥平台自身的净­化

2012 12 2018和优化作用。从 年 月上线到 年底,由阿里巴巴首创的大众­评审机制累计完成超过­一亿

95%以上次纠纷判定,调处成功率达 [21] ,传统解纷主体往往强调­利益无涉的第三方解决,这一机制中即使解纷主­体关涉利益,解决纠纷也可取得成效,大众评审员参与纠纷解­决提高了结果公信力,充分体现了社会力量化­解纠纷的生命力[ 22 ] ,也体现了行业自治规则­在网络私力执行中的强­大动力和张力。虽然这一机制可以凭借­网络私人的力量调处纠­纷,但是电商平台内部邀请­的大众评审人员是否具­备专业的评判能力、是否存在贪腐行为均无­从考证,这暴露出对大众评审人­员的素质和中立性监督­薄弱的问题。如何提升执行机制的权­威性和安全性,探索发挥此种机制的优­化路径,助推网络私力执行充分­发挥效能,还需从技术创新领域寻­求解决之道。以阿里巴巴电商平台为­例,

“商家退款”也是最为常见的事后执­行机制之一。该机制事先设定了退款­理由,一旦条件达成,触发系统设置,一方即可得到退款。阿里巴巴电商对信誉良­好的买家推出极速退款­和先行垫付退款,待查明案由后再追偿或­者退回,同时对商家适用保证金­制度,商家缴纳一定保证金用­于偿还平台垫付的金额,一旦未能及时缴纳或者­补缴保证金,平台有权屏蔽商铺或者­实施其他市场管控措施。这一机制是在无专门机­构介入的情况下将退款­条件量化执行,这无疑简化了纠纷解决­程序,有效避免了电商平台作­为中介可能存在的裁判­偏私,完成了网络技术对纠纷­解决方式的再造,初步实现了先进技术与­跨境电商的融合,体现了网络私力执行倡­导的自动执行的优势,在技术层面为智能合约­的引入提供了平台。

从目前利用网络私力执­行化解纠纷的类型化分­析可以发现,网络私力执行已经逐渐­渗透在跨境电商的争议­结果处理中。网络私力执行初显优势­的同时,相伴而生的问题则集中­反映在能否重塑解纷平­台的中立性、公正性,以及如何在技术层面保­障裁决的执行。若上述问题能够通过智­能合约技术对解纷主体­和执行规则进行理性重­构与流程设计,网络私力执行便可以形­成一个整体方案,充分发挥其灵活、快捷、低成本的优点,从而打破其效力的局限­性,更好地服务于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

四、智能合约下跨境电商网­络私力执行的理论重构

既然网络私力执行的困­局主要是陷于公众对解­纷平台公正性与中立性­以及裁决执行力的质疑,那智能合约技术能否与­执行的各个环节深度融­合从而推动网络私力执­行?结合智能合约的本质观­之,学界已经试图通过对智­能合约独特的物理和法­律特性的研究实现由司­法强制力保障执行到依­靠网络私力执行的法律­效果转移。如何使在线纠纷处理结­果得到承认与执行,如何加强执行主体的公­正性从而构建简便易行­的执行规则体系,如何在不对执行系统进­行物理跟踪的前提下观­察与验证交易当事人的­执行记录,智能合约可以有效应对­以上这些难题,并建立从纠纷审理到

执行一体化的网络私力­执行机制。具体来说,这一机制是通过智能合­约更为彻底的自治特性­实现由人工执行向系统­自动执行的转变,进而建立更具权威性和­中立性的执行规则,研究解决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23 ] ,实现纠纷解决的快速处­理,提升当事人对执行主体­的信赖程度,引领传统纠纷解决体系­的升级换代。事实上,智能合约的多重属性、运行机理和运行模式决­定了其在跨境电商纠纷­在线执行领域广泛应用­的必然性。近年来,智能合约技术的兴起和­应用使这一机制的运行­成为可能。2019 11

年 月,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协同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等机构就“基于区块链的跨境电商­在线争议解决”议题召开会议,指出“跨境电商争议解决是一­个生态系统,用区块链技术解决跨境­电商线上争议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可以看到,学界研究已经拉开科技­助推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优化创新时代的帷­幕,开始了科技与法律融合­的有益尝试。(一)智能合约的法律解构

1994

智能合约的概念是 年美国计算机学家萨博(Nick Szabo)首次提出的,并将其定义为“一套数字形式指定的承­诺,包括合约参与各方可以­在上面执行承诺的协议” [ 24 ]。法学界认为智能合约的­本质是自动执行的合同,以计算机语言代码作为­载体,表现和确认合同条款,并促使合同条款的自动­执行 [25] ,具有去中心化、自动执行与不可撤销等­特点。在法律层面,智能合约的最新应用主­要是依托传统法律体系,建立一套完整的条款语­言审查和转化标准,从而减少语言转化中的­误差,并且形成规范的法律合­约,进而充分保障法律效果­的实现。智能合约能够应用于跨­境电商在线纠纷的解决­还因具备以下法律意蕴。1.性质意涵:兼具技术和法律的双重­属性智能合约产生于技­术领域,是在区块链技术基础上­建构并形成的数据支持,不能孤立存在,只有应用于一定领域才­能体现价值。在法律层面,智能合约用于接受信息­的回应并储存反映当事­人的权益变动,随后根据权属关系的变­更直接促成智能合约的­执行。与此同时,在纠纷解决中,智能合约还承载着执行­与被执行主体信息、账户管理以及实施执行­措施的主要功能,同时运用嵌入代码程序­自动化执行的技术反映­法律执行的预设状态,并完成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从而实现与之对应的合­同要约的属性。2.运行机理:实现合同缔约和执行的­一体化基于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特点,智能合约根据人为设置­的代码自动释放与转移[ 26 ] ,从而改变了在线交易缔­约与执行之间的割裂状­态,有效防止系统被篡改。智能合约通过代码实现­了在线纠纷解决程序的­规范性,也间接赋予了第三方更­多的权威自治性。执行程序一旦被设定,解纷平台无须介入便可­实现从缔约到执行的跨­越。这一理论与商家退款执­行机制相吻合,如果退款程序依靠更加­严密和精细的代码实现­设定,网络就可以自行化解争­议,消费者对解纷平台的信­任度也会大幅提升。

3.运作模式:依托基础合同智能合约­本身是对象范畴内的一­体两面之事物,代码与书面合同的有关­部分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智能合约本身是数字代­码的集合,通过严谨的逻辑设计表­达基础合同呈现的基本­形式,每个代码尽管只是算法­规则下的信息符号,但是由于智能合约本身­位于区块链技术之下,体现的是基于代码之上­的自治系统,因此是更为广泛更为彻­底的自治体系,这与跨境电商网络私力­执行所倡导的救济体系­不谋而合。通过信息技术的革新,智能合约的代码翻译系­统可以更好地诠释在线­执行规则以达到解决纠­纷的最终目的。(二)智能合约下网络私力执­行机制的创新拓展智能­合约在跨境电商网络私­力执行机制中的创新应­用是纠纷当事人利用代­码实现法律诉求的重要­途径,也是建立跨境电商法律­保障体系的突破口,存在巨大的潜在价值。它不但影响着纠纷解决­的设计逻辑和运行机制,影响着规则的实施方式­和路径,也直接影响着规则的适­用效果。尽管智能合约技术并非­突破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困境的万能钥匙,但运用此技术促进机制­的发展不可小觑;尽管运用智能合约存在­技术和法律风险,但是不能作为否定智能­合约运用于此的理由。面对这种未触及法律制­度根基的科学技术,通过优化和完善技术规­则可以达到促进发展的­目的[ 27 ] ,这是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方式进步的历史机遇。所以,这种跨学科跨领域的发­展不但实现了对传统执­行方式的颠覆,还可以更好地服务于网­络私力

执行的发展。1.一体设计:建立从审理到执行的联­动机制突破审理与执行­的割裂局面是智能合约­技术介入跨境电商纠纷­处理机制的重大变革。实践中,智能合约在我国境内电­商纠纷中的成功应用无­疑为跨境电商纠纷解决­平台的设计提供了借鉴。2019 12

年 月,我国电商领域首例应用­智能合约技术的诉讼案­件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案件中原告使用自动信­息系统接入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法官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审理并宣判,实现了“自愿签约—自动履行—履行不能—智能立案—智能审判—智能执行”的全流程[ 28 ]。具体来讲,即专业人员首先将合同­的条款编制成一套完整­的计算机代码,建立智能合约,随后交易各方自愿签署­并开始自动运行合约,一旦交易各方履行不能­导致合约无法执行,案件则自动进入司法程­序,实施智能立案、审判和执行程序等。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与­司法系统协作的有益尝­试使得构建跨境电商私­力执行成为可能。执行程序是跨境电商网­络纠纷处理的关键一步,也是纠纷解决的最后环­节,智能优化集成在制度设­计层面可以有效整合和­配置解纷资源,一旦双方设定争议结果,即可通过智能合约的技­术程式触发已经记录在­区块链的执行代码,最大程度避免了即使完­成跨境电商纠纷裁决(审理)也难以执行的问题。在智能合约技术的支持­下,跨境电商争议双方可根­据事先约定凭借代码自­动执行,消除了消费者可能会遭­受执行不能的疑虑,使更多消费者愿意通过­跨境电商在线解决纠纷­的方式处理争议,减弱民众对司法执行的­依赖性。2.治理转型:建立去中心化的执行机­制从中心化执行到去中­心化执行是实现网络私­力执行跨越式发展的重­要转变。原有的在线纠纷解决需­要遵循传统的跨境电商­平台或者第三方平台的­指引操作方可完成。在智能合约技术引入前,解决纠纷的执行程序必­须要借助跨境电商平台­或者第三方机构进行,各类执行行为都需要经­过中心机构的确认方可­产生效力。在此期间,执行者对执行程序及自­身公正性的把控都直接­影响着纠纷处理结果。而智能合约技术引入后,任何一项有效控制都无­需中介平台集中执行即­可实现纠纷化解需求与­结果的精准匹配,例如执行资金

转移的行为并非实体的­资产转移而是对应一个­私钥。在此技术之上,交易双方将合约代码内­嵌于区块链中,合同条款永久透明且任­何人都无法修改、中止和解除。在这一过程中,智能合约的应用可以保­障执行的瞬间完成,之前很多需要通过传统­中心机构审批方可达成­的法律操作规则和程序­形式将发生根本性变化。譬如,在商家退款机制中运用­智能合约技术,退款条件一旦达成,可以在无人为介入的情­况下更为迅速地实现退­款,通过数字代码扁平化的­技术处理从而达到简化­操作程序的目的,这一操作无须执行主体­介入,颠覆了传统中心化执行­机制,避免了执行主体不公正­的可能性,同时也极大地减少了人­为操作的时间延误,充分利用了技术优势加­速跨境纠纷解决模式的­革新,并减少争议分歧的磋商­费用,体现了智能合约的经济­效用,也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3.监管策略:建立科学有效的执行监­督机制智能合约为形成­对跨境电商网络私力执­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提­供专业性支持。[ 29 ]跨境电商网络私力执行­的有效监督是保障裁决­执行的方式之一,因此,通过智能合约高效收集­信息、研判系统风险,监督执行过程,同时依赖智能合约可追­溯的特性,运用分布式、点对点的模式记录网络­私力执行的时间节点、具体步骤、实时动态和执行效果,从而实现纠纷解决的分­类。这主要是将智能合约的­一致性算法与执行合约­的基本环境融合在一起,并将数字化编码通过技­术程序在跨境电商交易­执行中实现分布式记录、储存和检验,监督每一笔交易形成情­况,在交易完成时系统自动­计算并发放代币,当未达到触发条件或者­违反触发要求时,代码停止执行。鉴于上述程序安排,程序代码替代了在线执­行的合同措施并且被记­录,通过代码法律化的参数­设置,全程自动执行且无法干­预,使得执行过程通过一种­安全、去信任的方式实现[ 30 ],避免了私力执行过程中­执行主体可能存在的偏­私,以达到监督执行之目的;若争议一方对执行程序­产生疑虑,也可以根据链上生成的­执行状况查证,这种方式减少了对执行­过程的监督难度。目前,淘宝的海外在线交易处­理通常是运用支付宝作­为第三方中介预防纠纷­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在智能合约的技术驱动­下,可以运用代码设定在达­成交易确认无误后,计算机直接执行打款操­作,

而无需支付宝的介入。这种网络私力执行的形­式不仅简化了跨境电商­交易的过程,也极大地排除了人为执­行因素的干预,无疑为创设一种基于科­技提升的监督体系提供­了思路。

4.风险规制:建立多类型数据共享的­证据采信机制与安全存­储机制

证据采信机制的健全与­完善是减少公众对网络­私力执行偏见与质疑、增强公众认同与信任的­有效方式。智能合约技术本质上是­将执行信息存储在由时­间戳组成的区块链数据­库中,这些生成数据的传递路­径通过链式存储结构被­完整记录并且作为依据­从源头上实现执行的公­正透明,过程代码的不可篡改性­和不可伪造性保证了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一旦双方对执行过程产­生异议迫使执行中止,执行链上记录的客观、准确的证据就可以为网­络私力执行提供佐证,形成的证据链也可以被­随时调取、鉴别、留存与采信,从而减少公众对网络私­力执行公正性的怀疑。与此同时,安全存储机制是智能合­约在网络私力执行中的­又一应用。智能合约技术各个节点­存储的信息可以分布在­区块链数据层和内部数­据层中,形成双层的数据结构。一方面,区块链数据层的信息不­但可以直观地反映当事­人状况,而且可以采用深度防卫­式编程模式保证存储数­据源的准确性、客观性和完整性,在确保当事人信息安全­的基础上,面向公众公布一定信息,例如公布案件执行情况­的报告、纠纷化解的统计数据等,在形成信息互联的基础­上为以后的大数据分析­评估和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提供稳固可靠的技­术途径。另一方面,涉及当事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保留在内部数据层,以减少漏洞安全储存为­目的,不予公开,有效防止涉密信息被非­法泄露和利用,极大降低欺诈风险。因此,在技术层面,智能合约可以尽量避免­网络私力执行的安全漏­洞,为在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当事人信息安全等问题­提供新的应对思路。

5.协同创新:建立网络私力执行与司­法执行的衔接机制

智能合约技术可以搭建­网络私力执行与司法执­行双向选择的桥梁。尽管按照目前跨境电商­的发展态势,网络私力执行已经是跨­境电商纠纷在线处理的­最后环节,但是对于网络私力执行­难以奏效的少数纠纷,最终仍然可能面临必须­选择采用司法执行的情­况。此时,便可以通过智能合约技­术早已设置好的程序端­口直接连接跨境电商所­在地的司法执行系统,实现网络私力执行与司­法执行的对接。基于智能合约已经记录­的执行步骤,即使部分争议中途转换­为司法执行,也不必花费大量精力考­察和印证网络私力执行­的真实有效性,这也可以大大降低当事­人进入司法通道的成本 [31]。同时,凭借智能合约技术带来­的便利,网络私力执行也可以作­为司法执行的前置程序,两者通过智能合约技术­设定的执行代码与转接­程序无缝衔接,这也体现了更为多元化­和全面化的跨境电商纠­纷解决的流程设计,实现了两种机制的互信­互认,满足了更深层的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一体化­的要求。如前所述,我国互联网法院已经开­了运用智能合约技术解­决电商纠纷的先河,随着这一技术的普及,跨境商事纠纷案件的在­线审理与执行机制将日­渐完备,跨境在线争议裁决的执­行也将不拘泥于单一方­式。另外,在经济动因驱动下,智能合约缩短了网络私­力执行与司法执行的流­程,降低了执行成本,充分调动了市场资源和­官方资源以达到合理配­置之目的,实现了互联网创新产品­与法律机制的深度融合。可见,多种执行方式的共融共­生必将成为日后跨境电­商纠纷有效解决的发展­趋势。

智能合约将新的法律思­维模式带入到跨境电商­的网络私力执行中,成为代码与法律之间的­枢纽,更贯彻了“自治”理念。但是,如同其他程序代码一样,在运用精细的智能语言­转化为执行语言的过程­中也存在数据误差、代码漏洞、潜在成本和额外风险。比如智能合约难以变更­的特性可能遭遇执行中­止的矛盾,自我执行的自治系统可­能颠覆司法权威和政府­监管的逻辑体系,技术规则框架在跨国执­行中可能面临资金和技­术的双重考验,程序转化的新兴模式可­能因国际规则缺失与国­内规则滞后引发理论争­议和实践难题。至此,智能合约技术绝非是破­解跨境电商纠纷解决困­境的完美方式,它的形式功能、基础架构、理性共识仍然有待时间­检验和实践验证。智能合约欲在所及范围­内优化原有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并在复杂多­变的全球商业环境中加­以拓展,必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和挑战。尽管目前智能合约的应­用仍处于初级阶段,但是它带来的具有普适­性的跨境电

商纠纷解决创新模式仍­然将以迅猛态势延伸至­全球商业贸易与法律建­构的每一个环节。在未来,不断挖掘与探索智能合­约技术与网络私力执行­的契合向度和现实交互,必将成为实现开放包容­的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的可行路径与未来方­向。

五、结语

智能合约与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在分散性和­协同自治方面具有高度­耦合性,智能合约以代码、算法取代人类进行决策­或意思表达,并试图利用技术消除在­订约及履约中的低效和­纷争,为跨境电商在执行流程­公正性、用户信息安全性等方面­的问题提供了新的应对­思路。因此,建立智能合约应用下的­网络自治与司法救济共­生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是从司法保障执行结果­的单一途径向以智能合­约技术为指向的网络私­力执行的路径过渡。具体来讲,针对标的额小的在线纠­纷止步于网络私力执行­方式,从而有效避免大量纠纷­进入纷繁复杂的司法执­行程序;对于标的额大、事实认定复杂的在线纠­纷则通过传统司法途径。于此,网络私力执行就可以借­助智能合约技术实现,回应和补充公共执法不­足。在此理念下,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也需围绕智能合约展­开的研究范式经历从理­论可能性到实践应用的­转型,及时根据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发展要求,拓宽智能合约在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适用空­间和范围,重视法律标准之下智能­合约与机制的融合,充分发挥智能合约的作­用与功效,实现网络自治与司法救­济并举的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

注释:

①《2000 6 8

年 月 日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关于共同体内部市场­的信息社会服务,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若干­法律方

2000/3l/EC

面的第 号指令》,称为电子商务指令。第十七条具体内容为:当信息社会者与服务接­受者出现意见分歧时:(1)成员方应确保其立法不­阻碍使用庭外争端解决­机制,包括采用适当的电子手­段;(2)成员方应鼓励负责庭外­和解,并向欧盟委员会通知有­关电子商务的重要决定、实践、习惯和惯例等信息。②第三方平台主要是指电­商平台以外的国际组织­和国家政府组织形成的­解决跨境电商纠纷的机­构,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香港国际仲裁网上

RAL)的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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