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私力执行与智能合约的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构建
doi:10.14089/j.cnki.cn11-3664/f.2020.12.010引用格式:魏婷婷.基于私力执行与智能合约的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构建[J].中国流通经济,2020(12):92-101.
魏婷婷
710055)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学院,陕西西安
摘 要:跨境电商纠纷解决难已经成为阻碍跨境电商未来快速发展无法回避的难题之一。近年来我国已开始重点发展“丝路电商”,跨境在线交易量较之以往有显著增长。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由于线下交易受阻,在线交易量迅猛增长,商业纠纷数量也随之激增,其争议能否顺利解决更需引起关注。在此背景下,受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影响,传统意义上以司法强制力保障在线纠纷解决的方式存在明显的效力局限,网络私力执行日渐凸显其规范价值和比较优势。基于对网络私力执行方式的现实考察,尽管它仍面临执行效果不佳和技术滞后等问题,但是,可以凭借引入智能合约技术提升执行效能,从而开辟一条化解在线纠纷解决困境的现实路径。鉴于此,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应遵循现代法治的诉求,以智能合约为载体,建立从审理到执行、去中心化的一体联动机制,并着力完善执行监督体系、证据采信与安全存储体系,最终形成以网络自治为主、司法救济为补充的解决机制。关键词: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网络自治;智能合约
中图分类号:F713.3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66(2020)12-0092-10
一、引言下简称《电子商务法》)解决了跨境电商争议与国内电商的共性问题,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也以宏观性、宣言性的方式提出了跨境电商的优化进路和未来面向,但是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所独有的问题仍需探索。当下,该机制因缺乏行之有效的解决方式难以保证纠纷顺利解决而饱受争议。因此,欲突破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的困境,首先要审视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类型,进而探索化解跨境纠纷的多重执行路径。对于跨境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数量较多、标的额小、成本较低的民商事纠纷,如何建立多元高效、智能便捷的解决机制已然成为完善跨境电商法律保障体系应予突破的重点问题。
在全球化电子商务不断活跃的背景下,全面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丝路电商”不
2019 12 22断发展,截至 年 月底,我国已经与 个国
。2020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电子商务合作机制[1]年初,受疫情影响,跨境电商平台以其独特优势打破时空限制,避免物理接触,愈加成为境外防疫物资传递和贸易市场开拓的重要渠道。2020 6月
年亚马逊中国与消费决策平台“什么值得买”联合发布的《2019跨境网购趋势报告》显示,2019
年跨境1 862.1 2015电商零售进出口额达到 亿元,是 年的5 49.5%
倍,年均增速 [ 2 ]。然而,与跨境电商的活跃相伴而生的则是跨境电商纠纷的日趋增多。尽管2019
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
收稿日期:2020-10-10
2019年度专项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19JK0442)作者简介:魏婷婷(1986—),女,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学院法学系教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私
构建科学合理的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它不仅是国际贸易快速发展的现实需求,而且是保障交易双方利益诉求实现的途径,可以为推动健全多元化争议解决体系、维护国际电子商务秩序,以及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竞争提供强有力的执法保障,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的文献述评与模式选择
(一)文献述评
1.国内外学者的研究重点通过梳理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相关文献,发现学术界一直致力于以下问题的研究:纠纷解决面临的现实阻碍;是否应赋予在线执行以司法强制力;如何应用技术创新保障纠纷解决执行效果。首先,跨境电商纠纷解决面临多重现实问
2003
题。早在 年,肖永平 [3]就认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全球性经济,利用诉讼模式解决跨国电子商务争议可能遭遇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困难。同时,吴如巧 [4]等学者也认为争议双方可能存在对平台解决纠纷的能力信任度低、在线裁决缺乏强制执行力、线下解决成本高等问题。
其次,是否应赋予跨境电商纠纷解决在线执行司法强制力。学界对此并无定论,但是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是郑世保[5]提出的,即应该在一定条件下赋予纠纷在线裁决书司法强制力从而保证执行效果。该理论侧重于通过采用传统司法执行手段,以威慑力为出发点,执法主体通过对执行对象进行外部施压而使其处于对已经发生或者预期将要发生的后果产生恐惧而守法,最终期望通过执法者的工具选择和努力达到实现纠纷解决的目的。胡晓霞 [6]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在线仲裁的执行力难以得到法律承认,在线调解协议也必须通过司法确认获得强制执行力。汉里奥(Maxime Hanriot)
[7]提出可以通过制定相关国际公约促使在线执行具有司法强制力。另一种观点是高薇[8]主张的,即以网络私力执行为理论基础,以交易方守法自愿为前提,通过跨境电商内部平台或者第三方平台的执行程序尽可能地化解在线纠纷,从而弥补司法执行不足的缺陷。这一观点立足于通过网络自救的方式寻求司法执行的替代性机制。薛源 [9]认为网上争议解决机制不能依靠法院执行,要打破强制执行的模式,基于争议方的同意与授权建立专门的执行机制。学者林思宇[10]提出在线纠纷解决比线下执行更具显著优势,争议双方签订协议由平台负责执行。上述不同的理论观点揭示了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未来的两种发展态势。
再次,运用技术创新保障跨境电商纠纷解决的执行效果。张欣 [11]认为电子商务纠纷解决的执行需通过建立在线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利用代码技术协助执行裁决,并与传统司法执行形成必要衔接。与此同时,国外学者也主张借助技术手段提升纠纷解决的效率,并且可以引入私人规制的方式化解在线纠纷。舒尔茨(Thomas Schultz)
[ 12 ]、沃尔顿(Douglas Walton)等
[ 13 ]提出借助先进技术提升优化在线裁决执行程序,泰森(Ernest M Thies⁃ sen)等
[14]认为利用人工智能设置自动化的应用程序可以解决在线执行的问题。施瓦茨(Steven L Schwarcz)
[15]认为网络治理中的私人规制具有合法性,可以应用于解决纠纷。派瑞特(Herry H Per⁃ ritt)
[ 16 ]认为如果争议双方接受私人机构做出的纠纷裁决,可以不将争议诉诸法院等公共机构。2.研究述评目前,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仍处于探索阶段。理论界的探讨为该机制科学化、合理化的建立奠定了较为扎实的基础,不仅明确了跨境电商司法执行中面临的诸多问题,也宏观地提出了网络私力执行和智能技术在机制建构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尽管学界已经开始研究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但对于是否应打破传统司法执行开辟网络私力执行的新模式、如何借助网络私力执行保障在线执行效果提升执行效率、能否应用智能合约技术克服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中的弊端,尚需进一步深入研究。本研究从上述问题切入,结合目前跨境电商纠纷的类型特征,探索破解跨境电商纠纷解决困境的可行路径。(二)模式选择实践中,跨境电商纠纷的争议方式多表现为交易纠纷、用户行为管理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侵权纠纷[ 17 ]等。尽管跨境电商纠纷在表现形式上与国内电商纠纷并无大的不同,但是在解决难度上却远超国内电商纠纷[ 18 ]。目
前,我国跨境电商纠纷解决主要是通过电商平台内部调解、双方和解并达成协议的方式处理,协议结果的实现依赖于线上执行和线下执行两种方式,并且以线上执行为主,而线上执行主要基于纠纷主体自愿履行协议的前提。针对类型复杂、标的额大、线上执行难以解决的跨境电商纠纷则主要依赖于传统的线下司法执行。
尽管在固有观念中,传统司法执行乃是达成协议结果的惯常途径,但面对日益增多的跨境电商纠纷,若跨境执行过度依赖于传统司法途径,不但会增加诉累,遭遇域外法律适用不确定、管辖权冲突、取证复杂、出庭困难等一系列问题,还兼具因缺乏新型在线纠纷解决国际法律规则的支撑而
2018导致的执行依据欠缺问题。事实上,早在 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电子商务案件审判白皮书(2018
年度)》中就指出跨境电商纠纷成为新的案件增长点 [ 19 ]。随着纠纷数量的与日俱增,线下执行更加难以适用于解决现有跨境电商纠纷。因此,为满足跨境电商当事人纠纷解决的多元需求,寻求并优化传统线下以外的执行模式就成为当下至关重要的环节。在线执行以其智能高效的方式,突破地缘结构、时空结构、社会结构和文化结构,迅速成为处理跨境电商争议的最优选择,但是该机制也面临因缺乏司法强制力保障难以执行的问题。为有效克服这一问题,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的未来发展方向应从传统的司法执行转向网络私力执行。
一般情况下,执行仅指狭义的执行,即采取一定方式执行已经做出的纠纷处理结果。本文所指的执行不仅包括狭义上的执行,还包括促进执行的各种手段、实现方式等,是一种广义上的执行。本文所指的网络私力执行,是突破狭义上的执行,追求广义上的执行,特指交易纠纷发生后争议主体采纳网络平台制定的解决纠纷规则,接受网络平台的管辖与裁决,执行网络平台的处理结果,通过网络自治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由此,构建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便可遵循如下路径:针对小额纠纷可依托解纷平台的力量持续推动网络私力执行,对于数额较大或者网络私力执行难以解决的纠纷才适用司法执行。这一发展模式不仅契合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网上纠纷网上解决”的初衷,而且也无需过度依赖司法
权的强势执行化解纠纷。在此理念下,网络私力执行已然成为实现跨境电商在线纠纷解决的重要载体。
三、纠纷解决方式和执行效果的评估:推动网络私力执行
基于前述理论与实践探索的结果,相较于司法强制执行力带来的保障执行,网络私力执行的价值则直接体现在跨境交易对纠纷解决效率的需求。但是,多年来受制于传统法学理论中司法强制力保障执行的框架体系,网络私力执行备受冷落。近些年,在跨境电商迅速发展、纠纷日益增多的背景下,网络私力为主的执行方式才逐渐成为传统诉讼法律基础薄弱背景下的又一现实探索。但是在此过程中,私力执行也曾被异化为“私人”执行,被指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导致在执行手段和执行结果的选择上呈现出随意性、被篡改性和失衡性,这是网络私力执行的弊端,亦是需克服的阻碍。然而,尽管网络私力执行可能遭遇有效性和公平性的多重质疑,但是从督促跨境电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改变被动守法局面的实践出发,试图通过内部平台化身“裁判者”主动承担化解纠纷的理论考察仍然具有必然性。(一)网络私力执行的价值判断1.功能再造:司法执行的前置程序,执行效果评估的产物
首先,理论上认为私力执行与司法执行并无承继关系,但是依照跨境电商纠纷解决的生成逻辑,纠纷的解决实质上是从私力执行开始的。实践中争议一方通常优先行使向跨境电商平台在线申诉的权利,电商平台接到消费者申诉后身份转变为裁判者和执行者,案件自然先行通过私力执行渠道,若纠纷能够通过电商平台内部化解,争议双方则不必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只有在私力执行未能有效化解商事争议的情况下,司法执行才成为替代方法。故而,网络私力执行显然可以与司法执行之间形成有效衔接与契合。
其次,跨境电商纠纷的网络私力执行中,只要争议双方上传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并被执行者采纳,就可以随时随地据此裁判并执行,有效节约时间和交易成本。以理性经济人假设为逻辑前提,
裁判者有效解决争议并且缩减执行成本符合当下商事交易经济效率原则,至于裁判者是谁、处于何种法律地位在所不问。因此,网络私力执行可完美实现定分止争,并达到便捷快速的预期效果。
2.契合向度:符合在线纠纷解决特点,相较司法执行更具优势
网络私力执行具有灵活性、隐蔽性的特点,跨境电商也大多是通过网络操作达成交易。以淘宝、京东、亚马逊的跨境交易平台为例,其电商平台交易主体不公开,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那么争议主体个人信息、争议判定的法律依据、争议发生的管辖权归属均需重构。此种情形之下的司法执行实际上是公共规则的应用与体现,与私力执行相较,其发展动力来源于立法者、司法者以及执法者共同意志的作用,而从目前跨境电商司法实践看,三方主体短时间内难以契合,终究还是要选择更具优势的执行方式即网络私力执行。实践中,即使是跨境电商法律规制较为完备的欧盟地区,也不得不承认私力执行对化解跨境纠纷重要的效能价值。例如欧盟在《电子商务指令》第三章第十七条就明确指出了“庭外解决机制”用于消除欧盟境内跨境在线服务的障碍性因素①。该条款是欧盟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的指针性条款,承认并保证司法执行制度之外的私力执行。
总之,网络私力执行的价值优势在于通过合理配置法律资源与非法律资源、官方资源与民间资源,通过对科技的应用使电商平台为当事人提供便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渠道。大量的在线争议可通过电商平台内部程序及法律服务解决,将在很大程度上引导当事人改变司法执行途径的博弈状态,从而实现在线纠纷在线解决的目标[20]。(二)网络私力执行的类型和存在问题既然网络私力执行对跨境电商在线纠纷解决具有重要价值,那么在具体操作层面如何实现网络私力执行?目前,我国跨境电商纠纷解决的网络私力执行是以跨境电商平台为媒介建立起的事前执行机制与事后执行机制。事前执行主要包括信誉标记、信誉评价机制和评分制度、担保机制;事后执行主要包括大众评审机制和强制退款机制。这些机制的运行主要聚焦于电商平台本身和第三方平台②,其通过技术创新、规则整合突破了地域限制、管辖限制实现效能提升,但若要其行稳
致远则还需破除机制运行中的多方障碍。1.事前执行:执行效果难预期我国多数的跨境电商平台出于维护商业信誉、避免客户流失的目的才被动执行纠纷裁决结果,这种非自愿的行为会直接影响执行的预期效果。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要建立信用评价制度,与网络私力事前执行的基本要求不谋而合,但是在事前执行中建立信任机制仍然面临诸多问题。
首先,信誉评价机制的进步受限于技术的滞后。以淘宝和京东两大电商平台为代表,交易双方完成交易后,通过离线分散评分方式给予对方评价,并依此确定商家信誉度,实践中买方对经营者评价产生的“软约束力”可以有效甄别恶意交易者从而预防争议的发生。但是近年来这一机制的具体操作由于信任计算方法、体系结构、异常检测处理等均无太大变动,导致信誉系统易遭受攻击,使得信誉记录不完整,商家信誉真实性遭质疑。显然,技术层面的滞后已深刻影响机制发展,寻求技术上的探索创新便成为突破该机制局限性的当务之急。
其次,在此基础上衍生的信誉标记机制的执行结果也很难预期。信誉标记机制由第三方行业机构参与并管理,根据信用评价情况赋予经营者一定的资质合格标识或者参与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标识,从而为交易方提供可靠准确的信息,便于在线纠纷的裁决和执行。例如易贝(Ebay)平台,在交易完成后互相评分,在交易纠纷出现时商家受信誉标记的约束而遵守流程规则,并自愿接受
2007纠纷裁决主体的研判结果。淘宝网早在 年起就分批实施了三期消费者保障计划,海外商家加入保障计划,需向淘宝预交保证金,淘宝为这些商家颁发相应的信誉保障标记包括但不限于“七天无理由退货”“正品保证”“如实描述”等,一旦发生纠纷,商家按照平台事先约定好的规则和程序处理。尽管信誉标记与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形成正向交互作用,商家基于维护信誉的压力执行争议调解、裁决结果,但是信誉体系是建立在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之下,依赖于商家的诚信和社会责任感,缺乏稳定性和不可预期性,执行难以实现的风险也会随之增加,并且解纷平台的身份往往具有多重性,无法避免消费者对其公正性的疑虑。事实上,
这一疑虑是电商纠纷共同面临的问题,并非我国跨境电商纠纷网络私力执行过程中独有的。即使在争议解决机制较为成熟的欧盟也未能建立具体的信誉标记规则,未能通过法律指令对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规制,可见其发展受到现实阻碍。
除了上述事前执行方式外,第三方担保机制也面临着操作指引与技术规范不完备的问题。该机制的运行机理是消费者并不直接通过平台付款给经营者,而是支付到第三方平台,在双方交易达成后第三方平台将资金转付到经营者账户,通过第三方担保的形式预防争议产生后难以解决、执行的情形。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三条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提出了“保证交易指令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对交易指令的完备提出了规范要求。但令人惋惜的是,《电子商务法》并未指出应该通过哪些方式督促第三方平台实现上述要求(即具体操作规程),以及如何在技术层面优化创新第三方担保机制。辩证来看,这些问题的存在为完善上述机制引入智能合约提供了契机。
2.事后执行:弥补事前执行不足事后执行有效避免了事前执行中执行效果难以预期等先天不足之弊端,但仍需融合技术创新弥补其缺陷。大众评审机制是依靠评分挑选出的非专业人员通过匿名投票方式对纠纷事实进行判定,专门机构无须介入,从而发挥平台自身的净化
2012 12 2018和优化作用。从 年 月上线到 年底,由阿里巴巴首创的大众评审机制累计完成超过一亿
95%以上次纠纷判定,调处成功率达 [21] ,传统解纷主体往往强调利益无涉的第三方解决,这一机制中即使解纷主体关涉利益,解决纠纷也可取得成效,大众评审员参与纠纷解决提高了结果公信力,充分体现了社会力量化解纠纷的生命力[ 22 ] ,也体现了行业自治规则在网络私力执行中的强大动力和张力。虽然这一机制可以凭借网络私人的力量调处纠纷,但是电商平台内部邀请的大众评审人员是否具备专业的评判能力、是否存在贪腐行为均无从考证,这暴露出对大众评审人员的素质和中立性监督薄弱的问题。如何提升执行机制的权威性和安全性,探索发挥此种机制的优化路径,助推网络私力执行充分发挥效能,还需从技术创新领域寻求解决之道。以阿里巴巴电商平台为例,
“商家退款”也是最为常见的事后执行机制之一。该机制事先设定了退款理由,一旦条件达成,触发系统设置,一方即可得到退款。阿里巴巴电商对信誉良好的买家推出极速退款和先行垫付退款,待查明案由后再追偿或者退回,同时对商家适用保证金制度,商家缴纳一定保证金用于偿还平台垫付的金额,一旦未能及时缴纳或者补缴保证金,平台有权屏蔽商铺或者实施其他市场管控措施。这一机制是在无专门机构介入的情况下将退款条件量化执行,这无疑简化了纠纷解决程序,有效避免了电商平台作为中介可能存在的裁判偏私,完成了网络技术对纠纷解决方式的再造,初步实现了先进技术与跨境电商的融合,体现了网络私力执行倡导的自动执行的优势,在技术层面为智能合约的引入提供了平台。
从目前利用网络私力执行化解纠纷的类型化分析可以发现,网络私力执行已经逐渐渗透在跨境电商的争议结果处理中。网络私力执行初显优势的同时,相伴而生的问题则集中反映在能否重塑解纷平台的中立性、公正性,以及如何在技术层面保障裁决的执行。若上述问题能够通过智能合约技术对解纷主体和执行规则进行理性重构与流程设计,网络私力执行便可以形成一个整体方案,充分发挥其灵活、快捷、低成本的优点,从而打破其效力的局限性,更好地服务于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
四、智能合约下跨境电商网络私力执行的理论重构
既然网络私力执行的困局主要是陷于公众对解纷平台公正性与中立性以及裁决执行力的质疑,那智能合约技术能否与执行的各个环节深度融合从而推动网络私力执行?结合智能合约的本质观之,学界已经试图通过对智能合约独特的物理和法律特性的研究实现由司法强制力保障执行到依靠网络私力执行的法律效果转移。如何使在线纠纷处理结果得到承认与执行,如何加强执行主体的公正性从而构建简便易行的执行规则体系,如何在不对执行系统进行物理跟踪的前提下观察与验证交易当事人的执行记录,智能合约可以有效应对以上这些难题,并建立从纠纷审理到
执行一体化的网络私力执行机制。具体来说,这一机制是通过智能合约更为彻底的自治特性实现由人工执行向系统自动执行的转变,进而建立更具权威性和中立性的执行规则,研究解决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23 ] ,实现纠纷解决的快速处理,提升当事人对执行主体的信赖程度,引领传统纠纷解决体系的升级换代。事实上,智能合约的多重属性、运行机理和运行模式决定了其在跨境电商纠纷在线执行领域广泛应用的必然性。近年来,智能合约技术的兴起和应用使这一机制的运行成为可能。2019 11
年 月,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协同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等机构就“基于区块链的跨境电商在线争议解决”议题召开会议,指出“跨境电商争议解决是一个生态系统,用区块链技术解决跨境电商线上争议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可以看到,学界研究已经拉开科技助推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优化创新时代的帷幕,开始了科技与法律融合的有益尝试。(一)智能合约的法律解构
1994
智能合约的概念是 年美国计算机学家萨博(Nick Szabo)首次提出的,并将其定义为“一套数字形式指定的承诺,包括合约参与各方可以在上面执行承诺的协议” [ 24 ]。法学界认为智能合约的本质是自动执行的合同,以计算机语言代码作为载体,表现和确认合同条款,并促使合同条款的自动执行 [25] ,具有去中心化、自动执行与不可撤销等特点。在法律层面,智能合约的最新应用主要是依托传统法律体系,建立一套完整的条款语言审查和转化标准,从而减少语言转化中的误差,并且形成规范的法律合约,进而充分保障法律效果的实现。智能合约能够应用于跨境电商在线纠纷的解决还因具备以下法律意蕴。1.性质意涵:兼具技术和法律的双重属性智能合约产生于技术领域,是在区块链技术基础上建构并形成的数据支持,不能孤立存在,只有应用于一定领域才能体现价值。在法律层面,智能合约用于接受信息的回应并储存反映当事人的权益变动,随后根据权属关系的变更直接促成智能合约的执行。与此同时,在纠纷解决中,智能合约还承载着执行与被执行主体信息、账户管理以及实施执行措施的主要功能,同时运用嵌入代码程序自动化执行的技术反映法律执行的预设状态,并完成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从而实现与之对应的合同要约的属性。2.运行机理:实现合同缔约和执行的一体化基于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特点,智能合约根据人为设置的代码自动释放与转移[ 26 ] ,从而改变了在线交易缔约与执行之间的割裂状态,有效防止系统被篡改。智能合约通过代码实现了在线纠纷解决程序的规范性,也间接赋予了第三方更多的权威自治性。执行程序一旦被设定,解纷平台无须介入便可实现从缔约到执行的跨越。这一理论与商家退款执行机制相吻合,如果退款程序依靠更加严密和精细的代码实现设定,网络就可以自行化解争议,消费者对解纷平台的信任度也会大幅提升。
3.运作模式:依托基础合同智能合约本身是对象范畴内的一体两面之事物,代码与书面合同的有关部分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智能合约本身是数字代码的集合,通过严谨的逻辑设计表达基础合同呈现的基本形式,每个代码尽管只是算法规则下的信息符号,但是由于智能合约本身位于区块链技术之下,体现的是基于代码之上的自治系统,因此是更为广泛更为彻底的自治体系,这与跨境电商网络私力执行所倡导的救济体系不谋而合。通过信息技术的革新,智能合约的代码翻译系统可以更好地诠释在线执行规则以达到解决纠纷的最终目的。(二)智能合约下网络私力执行机制的创新拓展智能合约在跨境电商网络私力执行机制中的创新应用是纠纷当事人利用代码实现法律诉求的重要途径,也是建立跨境电商法律保障体系的突破口,存在巨大的潜在价值。它不但影响着纠纷解决的设计逻辑和运行机制,影响着规则的实施方式和路径,也直接影响着规则的适用效果。尽管智能合约技术并非突破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困境的万能钥匙,但运用此技术促进机制的发展不可小觑;尽管运用智能合约存在技术和法律风险,但是不能作为否定智能合约运用于此的理由。面对这种未触及法律制度根基的科学技术,通过优化和完善技术规则可以达到促进发展的目的[ 27 ] ,这是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方式进步的历史机遇。所以,这种跨学科跨领域的发展不但实现了对传统执行方式的颠覆,还可以更好地服务于网络私力
执行的发展。1.一体设计:建立从审理到执行的联动机制突破审理与执行的割裂局面是智能合约技术介入跨境电商纠纷处理机制的重大变革。实践中,智能合约在我国境内电商纠纷中的成功应用无疑为跨境电商纠纷解决平台的设计提供了借鉴。2019 12
年 月,我国电商领域首例应用智能合约技术的诉讼案件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案件中原告使用自动信息系统接入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法官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审理并宣判,实现了“自愿签约—自动履行—履行不能—智能立案—智能审判—智能执行”的全流程[ 28 ]。具体来讲,即专业人员首先将合同的条款编制成一套完整的计算机代码,建立智能合约,随后交易各方自愿签署并开始自动运行合约,一旦交易各方履行不能导致合约无法执行,案件则自动进入司法程序,实施智能立案、审判和执行程序等。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与司法系统协作的有益尝试使得构建跨境电商私力执行成为可能。执行程序是跨境电商网络纠纷处理的关键一步,也是纠纷解决的最后环节,智能优化集成在制度设计层面可以有效整合和配置解纷资源,一旦双方设定争议结果,即可通过智能合约的技术程式触发已经记录在区块链的执行代码,最大程度避免了即使完成跨境电商纠纷裁决(审理)也难以执行的问题。在智能合约技术的支持下,跨境电商争议双方可根据事先约定凭借代码自动执行,消除了消费者可能会遭受执行不能的疑虑,使更多消费者愿意通过跨境电商在线解决纠纷的方式处理争议,减弱民众对司法执行的依赖性。2.治理转型:建立去中心化的执行机制从中心化执行到去中心化执行是实现网络私力执行跨越式发展的重要转变。原有的在线纠纷解决需要遵循传统的跨境电商平台或者第三方平台的指引操作方可完成。在智能合约技术引入前,解决纠纷的执行程序必须要借助跨境电商平台或者第三方机构进行,各类执行行为都需要经过中心机构的确认方可产生效力。在此期间,执行者对执行程序及自身公正性的把控都直接影响着纠纷处理结果。而智能合约技术引入后,任何一项有效控制都无需中介平台集中执行即可实现纠纷化解需求与结果的精准匹配,例如执行资金
转移的行为并非实体的资产转移而是对应一个私钥。在此技术之上,交易双方将合约代码内嵌于区块链中,合同条款永久透明且任何人都无法修改、中止和解除。在这一过程中,智能合约的应用可以保障执行的瞬间完成,之前很多需要通过传统中心机构审批方可达成的法律操作规则和程序形式将发生根本性变化。譬如,在商家退款机制中运用智能合约技术,退款条件一旦达成,可以在无人为介入的情况下更为迅速地实现退款,通过数字代码扁平化的技术处理从而达到简化操作程序的目的,这一操作无须执行主体介入,颠覆了传统中心化执行机制,避免了执行主体不公正的可能性,同时也极大地减少了人为操作的时间延误,充分利用了技术优势加速跨境纠纷解决模式的革新,并减少争议分歧的磋商费用,体现了智能合约的经济效用,也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3.监管策略:建立科学有效的执行监督机制智能合约为形成对跨境电商网络私力执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提供专业性支持。[ 29 ]跨境电商网络私力执行的有效监督是保障裁决执行的方式之一,因此,通过智能合约高效收集信息、研判系统风险,监督执行过程,同时依赖智能合约可追溯的特性,运用分布式、点对点的模式记录网络私力执行的时间节点、具体步骤、实时动态和执行效果,从而实现纠纷解决的分类。这主要是将智能合约的一致性算法与执行合约的基本环境融合在一起,并将数字化编码通过技术程序在跨境电商交易执行中实现分布式记录、储存和检验,监督每一笔交易形成情况,在交易完成时系统自动计算并发放代币,当未达到触发条件或者违反触发要求时,代码停止执行。鉴于上述程序安排,程序代码替代了在线执行的合同措施并且被记录,通过代码法律化的参数设置,全程自动执行且无法干预,使得执行过程通过一种安全、去信任的方式实现[ 30 ],避免了私力执行过程中执行主体可能存在的偏私,以达到监督执行之目的;若争议一方对执行程序产生疑虑,也可以根据链上生成的执行状况查证,这种方式减少了对执行过程的监督难度。目前,淘宝的海外在线交易处理通常是运用支付宝作为第三方中介预防纠纷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在智能合约的技术驱动下,可以运用代码设定在达成交易确认无误后,计算机直接执行打款操作,
而无需支付宝的介入。这种网络私力执行的形式不仅简化了跨境电商交易的过程,也极大地排除了人为执行因素的干预,无疑为创设一种基于科技提升的监督体系提供了思路。
4.风险规制:建立多类型数据共享的证据采信机制与安全存储机制
证据采信机制的健全与完善是减少公众对网络私力执行偏见与质疑、增强公众认同与信任的有效方式。智能合约技术本质上是将执行信息存储在由时间戳组成的区块链数据库中,这些生成数据的传递路径通过链式存储结构被完整记录并且作为依据从源头上实现执行的公正透明,过程代码的不可篡改性和不可伪造性保证了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一旦双方对执行过程产生异议迫使执行中止,执行链上记录的客观、准确的证据就可以为网络私力执行提供佐证,形成的证据链也可以被随时调取、鉴别、留存与采信,从而减少公众对网络私力执行公正性的怀疑。与此同时,安全存储机制是智能合约在网络私力执行中的又一应用。智能合约技术各个节点存储的信息可以分布在区块链数据层和内部数据层中,形成双层的数据结构。一方面,区块链数据层的信息不但可以直观地反映当事人状况,而且可以采用深度防卫式编程模式保证存储数据源的准确性、客观性和完整性,在确保当事人信息安全的基础上,面向公众公布一定信息,例如公布案件执行情况的报告、纠纷化解的统计数据等,在形成信息互联的基础上为以后的大数据分析评估和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提供稳固可靠的技术途径。另一方面,涉及当事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保留在内部数据层,以减少漏洞安全储存为目的,不予公开,有效防止涉密信息被非法泄露和利用,极大降低欺诈风险。因此,在技术层面,智能合约可以尽量避免网络私力执行的安全漏洞,为在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当事人信息安全等问题提供新的应对思路。
5.协同创新:建立网络私力执行与司法执行的衔接机制
智能合约技术可以搭建网络私力执行与司法执行双向选择的桥梁。尽管按照目前跨境电商的发展态势,网络私力执行已经是跨境电商纠纷在线处理的最后环节,但是对于网络私力执行难以奏效的少数纠纷,最终仍然可能面临必须选择采用司法执行的情况。此时,便可以通过智能合约技术早已设置好的程序端口直接连接跨境电商所在地的司法执行系统,实现网络私力执行与司法执行的对接。基于智能合约已经记录的执行步骤,即使部分争议中途转换为司法执行,也不必花费大量精力考察和印证网络私力执行的真实有效性,这也可以大大降低当事人进入司法通道的成本 [31]。同时,凭借智能合约技术带来的便利,网络私力执行也可以作为司法执行的前置程序,两者通过智能合约技术设定的执行代码与转接程序无缝衔接,这也体现了更为多元化和全面化的跨境电商纠纷解决的流程设计,实现了两种机制的互信互认,满足了更深层的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一体化的要求。如前所述,我国互联网法院已经开了运用智能合约技术解决电商纠纷的先河,随着这一技术的普及,跨境商事纠纷案件的在线审理与执行机制将日渐完备,跨境在线争议裁决的执行也将不拘泥于单一方式。另外,在经济动因驱动下,智能合约缩短了网络私力执行与司法执行的流程,降低了执行成本,充分调动了市场资源和官方资源以达到合理配置之目的,实现了互联网创新产品与法律机制的深度融合。可见,多种执行方式的共融共生必将成为日后跨境电商纠纷有效解决的发展趋势。
智能合约将新的法律思维模式带入到跨境电商的网络私力执行中,成为代码与法律之间的枢纽,更贯彻了“自治”理念。但是,如同其他程序代码一样,在运用精细的智能语言转化为执行语言的过程中也存在数据误差、代码漏洞、潜在成本和额外风险。比如智能合约难以变更的特性可能遭遇执行中止的矛盾,自我执行的自治系统可能颠覆司法权威和政府监管的逻辑体系,技术规则框架在跨国执行中可能面临资金和技术的双重考验,程序转化的新兴模式可能因国际规则缺失与国内规则滞后引发理论争议和实践难题。至此,智能合约技术绝非是破解跨境电商纠纷解决困境的完美方式,它的形式功能、基础架构、理性共识仍然有待时间检验和实践验证。智能合约欲在所及范围内优化原有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并在复杂多变的全球商业环境中加以拓展,必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和挑战。尽管目前智能合约的应用仍处于初级阶段,但是它带来的具有普适性的跨境电
商纠纷解决创新模式仍然将以迅猛态势延伸至全球商业贸易与法律建构的每一个环节。在未来,不断挖掘与探索智能合约技术与网络私力执行的契合向度和现实交互,必将成为实现开放包容的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的可行路径与未来方向。
五、结语
智能合约与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在分散性和协同自治方面具有高度耦合性,智能合约以代码、算法取代人类进行决策或意思表达,并试图利用技术消除在订约及履约中的低效和纷争,为跨境电商在执行流程公正性、用户信息安全性等方面的问题提供了新的应对思路。因此,建立智能合约应用下的网络自治与司法救济共生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是从司法保障执行结果的单一途径向以智能合约技术为指向的网络私力执行的路径过渡。具体来讲,针对标的额小的在线纠纷止步于网络私力执行方式,从而有效避免大量纠纷进入纷繁复杂的司法执行程序;对于标的额大、事实认定复杂的在线纠纷则通过传统司法途径。于此,网络私力执行就可以借助智能合约技术实现,回应和补充公共执法不足。在此理念下,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也需围绕智能合约展开的研究范式经历从理论可能性到实践应用的转型,及时根据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发展要求,拓宽智能合约在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适用空间和范围,重视法律标准之下智能合约与机制的融合,充分发挥智能合约的作用与功效,实现网络自治与司法救济并举的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
注释:
①《2000 6 8
年 月 日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关于共同体内部市场的信息社会服务,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若干法律方
2000/3l/EC
面的第 号指令》,称为电子商务指令。第十七条具体内容为:当信息社会者与服务接受者出现意见分歧时:(1)成员方应确保其立法不阻碍使用庭外争端解决机制,包括采用适当的电子手段;(2)成员方应鼓励负责庭外和解,并向欧盟委员会通知有关电子商务的重要决定、实践、习惯和惯例等信息。②第三方平台主要是指电商平台以外的国际组织和国家政府组织形成的解决跨境电商纠纷的机构,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香港国际仲裁网上
RAL)的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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