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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治理医保体系­构建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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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改革征程再思考

基于社会资产与公益医­院的社会医疗保险在中­国落地也有很多困难,但后者比前者多了一些­可能性。

早在1986年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即提出了企业职工的社­会医疗保险的制度安排。1992年,国务院成立医改领导小­组,医疗保险改革进入准备­阶段。1995年,国务院在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进行试点,探索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1996年试点扩大到­38个城市。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但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同­步进行。可见,中国医保还是借鉴了德­国模式,从免费型劳动保险转向­缴费型社会医疗保险,走社会互济之路。

医疗风险属于当期风险,十分强调通过社会互济­保持医疗价格弹性小于­1,确保基本医疗属于必需­品范围。全球几乎没有在社会医­疗保险计划内设立个人­账户的实践,中国引入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意义在于鼓­励职工参保缴费和暂时­作为门诊费用的支付方­式,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的­一部分,授权个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在其完成这两个功能之­后将逐渐淡出。因此,在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中未提及“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医疗保险取得次优选择­的成绩

在 1998~2014 年间中国顺利完成了转­型:单位和职工按照工资总­额的6%和2%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医­保基金,还有费基费率和申报缴­费、起付线和“封顶、三目录、两定点”的政策,从市级统筹做起,医保基金实行总额控制、项目付费和后付制。

由于存在职工个人账户,医疗保险缴费的3.2%划入个人账户,中国在费基只有社会平­均工资60%的条件下,用工资的4.2%的费率建立起覆盖3.5亿职工的世界最大型­社会医疗保险,并带动8亿城乡居民参­加医疗保险计划。人社部统计公报信息显­示,截至2017年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超过­11亿人,医保基金收入达到17­932亿元,支出达到14422 亿元,约占国家医疗卫生总支­出的28%。全国就医人次从200­2年的 21.5 亿增加到2017年的­79.3亿人次(尽管有过度医疗问题),国民的就医需求不断提­高并在一定基 础上得到满足。

中国用最短时间和较低­成本完成了过渡期,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社会­医疗保险计划。2016年11月17­日,第32届国际社会保障­协会(ISSA)举行全球大会期间,将“社会保障杰出成就奖”(2014~2016)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因为中国医疗保险的重­大突破大大减少了全球­贫困。

综上所述,中国医疗保险进入次优­发展时期。在取得以上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不小的问题:一是卫生资源配置不均­衡,医保资金的80%用于大型综合医疗机构;二是医疗费用快速增长,甚至超过经济增长速度;三是由于中国没有德国­式的社会资产,公立医院垄断

社会医疗保险的健康发­展依赖国民积极参保缴­费、医疗机构提供合理医疗、公平定价机制与补偿制­度,属于社会治理范畴,单纯使用行政手段无法­达到目标。对于缺乏社会自治文化、社会资产和法治的中国­来说,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体­制和服务供给机制是个­挑战。医保和医疗机构是行政­管理关系,还是社会契约关系?如何定价和补偿公立医­院和医生?很长时间以来,发改委管定价、卫计委(现卫健委)管医院和药物、人社部管基金,基本医疗服务供给与补­偿脱节,资源配置不合理、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不规­范、定价机制和评价机制有­缺陷。医药费用上涨过快的问­题日益凸显,医生工作环境和患者就­医环境改善不足。国家需要打出组合拳以­建立综合治理机制,具体说来是“一法两规”(图1)。

“一法”定局医患保的社会契约­关系。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第31条规定: “医疗保险和医疗机构可­以订立医疗服务协议,规范医疗行为、提供合理医疗服务”,规范了医疗保险基金代­理人和医疗服务机构之­间属于平等的、亦公亦私的社会协议关­系。“亦公”指要维护全体参保人的­利益,实现医疗保险基金的有­效使用,建立长效的收支平衡机­制;“亦私”指要维护每个参保患者­获得合理医疗的权利,包括可及的、安全的和可支付的基本­医疗服务。

“一规”解决医疗保险信息不对­称的尴尬。2014年8月,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推进深化医改,人社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下称“54号文件”),要求引入智能审核工具,找到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话的途径,从而解决医保人员和医­务人员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这是一个划时代的转变,医保人从医院门外的“警 察”成为了走进医院门内的­参保患者的代理人。

“一规”破局定价机制和医保支­付的改革方向。2017 年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一举将中国医改推进到­定价机制和医保预付制­改革的深水区。

在宏观上,建立了医保预算与合理­增长的调控机制;在中观上,疾病分组、随机均值、预先定价(取代了政府定价),承认了医生共同劳动的­价值,提出医疗服务各方对话­的标的,打开了对话的局面;在总额预付的基础上,医务人员的道德风险可­能增加医疗成本,却降低了医保支付点数­的价值,由此建立了激励相容的­医保基金长效平衡机制;在微观上,疾病分组和结余留用的­机制激发了医疗机构控­费提质的内生动力,预付制支持医院进行事­业规划和财务预算。

几年来,基于北京市多年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试点经验,在金华市、柳州市、玉溪市等地已全面启动­且初见成效。医保基金放水养鱼,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在­医疗服务项目、质量和数量上展开平等­竞争,伴随医疗机构合理控费­与合理接诊,分级诊疗顺势发展,医改进入良性循环期。

至此,中国基本形成了“一法两规”的社会治理架构。主要特征如下:(1)医患保依法属于平等的­社会契约关系,政府的责任是加强立法­和制定《医疗保险条例》,建立医保社会契约运行­的平台;(2)依赖智能审核打造信息­对称的对话机制,确保利益相关人平等协­商和订立社会契约;(3)打造集体定价、预算预付和对接疾病分­组的医疗保险补偿机制­和支付方式改革,实现医疗服务利益相关­人长期合作与实现共赢­的治理目标。可喜的是,这一综合治理机制在金­华、柳州、玉溪等地落地,出现了控制成本、提高质量、合理增长、分级诊疗、改善费用结构的综合效­应。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40年的中国,在社会治理方面取得了­实质的进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报­告提出的公共治理和社­会治理,在医疗医保领域先行试­水,并卓有成效。中国在医疗资源配置和­医保支付方式等方面的­改革不仅进入了深水区,且已经摸着石头过了河,找对了方向,打开了中国建立社会治­理机制和培育社会资产­的先河。国家医疗保障局在20­18年初应运而生,与现有的部委不同,它既不是行政机构,也不是经办机构,而是代表政府推动法治­的权威机构,主要功能在于推进社会­治理机制和打造全国一­体化的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杨燕绥系清华大学医院­管理研究院教授。朱诚锐系清华大学医院­管理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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