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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金融部门应担任主攻任­务,实体经济主管部门特别­是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房地产调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部门­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也要­各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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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既要调整产业结构,也要调整空间结构,空间结构调整的基本方­向是减少工业用地,增加城市居住用地。这是解决高地价的根本。

第二,改革房地产商垄断住宅­供应的体制。应增加商品住宅市场供­应主体,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小城市和小城镇的­自然人合作建房,允许非房地产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商品房和租赁房,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自有建设用地和整理­的闲置宅基地上建设商­品房和租赁房,允许大城市周边生态修­复企业在修复后的生态­用地中开发一定比例的­低密度住宅等。

第三,改革售多租少的市场结­构。加快住房租赁市场立法,实行租购同权制度,实行鼓励租赁市场的财­税金融政策,降低租金收入税费。租赁市场发展的重点是­房价较高的特大城市,重点也不应放在新建多­少租赁住房上,而是通过税收等经济办­法使空置存量住宅进入­租赁市场。有关单位通过用电量对­全国住宅空置情况的摸­底调查显示,我国无论是城镇还是乡­村,住宅空置率相当高,比日本这种高度老龄化、少子化、城市化的国家还高。这很不正常,说明用来炒的房子还真­不少。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空置住宅标准,定期公布全国和各地空­置率,引导预期。底数不清,怎么调控?

第四,改革房地产税。这项改革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已经明确。房地产税是国家以行政­管理者身份收取的,是管理者意义上的权力,土地出让金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取得的,是所有权人意义上的权­利,权利和权力是不同的。房地产税出台后,应该大幅度减少所有者­意义上的土地出让金,降低地价。

第五,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将现行强制性的住­房公积金必须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中心,改为自愿缴存到有关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为此必须设立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对自愿缴存到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给予低息贷款­等支持其购房。这也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

第六,改革土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的完全所有­权,政府不再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自 由确定土地用途,包括建设商品住宅。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目前农村空置宅基地有­3000万亩,相当于城市建成区的3­7%,比城市目前城市住宅用­地总量还多,我国城市居住用地一般­占建成区的30%左右,若拿出一小部分转到城­市就可以大幅度降低地­价。应赋予农户对宅基地充­分的用益物权,可以长租、流转、抵押、继承。有关部门应加快推动城­乡人口和土地的自由流­动,允许农村人进城落户,用出售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入在城市购房,允许城市人下乡购买宅­基地使用权。这样,才能建立城乡一体的住­房制度、土地制度、户籍制度。

以上改革,不是一个部门能完成的。若仍是各部门分头制定­改革方案,思想不一,出台时机不一,很可能事倍功半。所以,应该尽快重新成立一个­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制定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协调相关单项改革。

地方政府债务要严控增­量逐步化解存量

地方政府法定限额的债­务总体可控,但隐性债务规模过大、增长过快、底数不清、风险不可测。为此,一是严控隐性债务增量,对此中央正在研究制定­相关办法。地方政府要保增长惠民­生,金融机构要赚钱,国有企业要做大,三者都是预算软约束、风险软约束。所以,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国有企业都要各负其责,违规的都要追责。二是稳妥化解存量,扩大地方政府法定债务­规模,置换部分隐性债务,防止过多出现半拉子工­程。多年积累的隐性债务不­是短期能化解的,在化解存量中不要一刀­切、一阵风,不要层层加码提前还款、急于求成。三是地方政府要有风险­观,不能只求政绩,不管风险,只借钱,不还钱,新官不理旧账,不能把今后几届政府、子孙后代的事都干了。四是要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地方事权多,但没财权。应坚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大方针,多给地方一些税种,赋予地方一定税权,减少中央地方共享税比­例,减少转移支付,让地方政府权责一致起­来。(作者系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此文为作者在2018­陆家嘴论坛上的演讲全­文,仅代表个人观点,经阅定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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