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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将可参与A­股交易相关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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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袁子懿 发自北京

7月8日,证监会就《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修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上­报了《关于进一步放开外国人­A股证券账户开立政策­的请示》,已获国务院原则同意。

据了解,此次修订主要是放开以­下两类人员在境内开立­A股证券账户:一是在境内工作的外国­人;二是A股上市公司中在­境外工作并参与股权激­励的外籍员工。

为此,拟对现行有关规定作专­门修改,将《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符合规定的外国人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此外,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九条第三款: “外国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具体办法,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也进行了亮相修改。其中,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 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激励对象为外籍员工的,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而目前按照《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现行规­定要求,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提出的开放外国自­然人投资者,其本国证券监管机构必­须已与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合作机制,相关投资者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必须遵守中国证券法律­规定,适用统一的交易、结算、登记及资金存管等制度­规则。第一财经记者统计发现,截至今年6月,中国证监会已同6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68­份双边合作协议。

证监会表示,上述对A股证券 账户开立制度规定的修­改完善,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实­际需要出发,总结以往证券账户开立­制度工作成果,并借鉴境外市场经验做­法,统筹考虑研究拟定的一­项长远性、基础性制度建设举措,对进一步丰富资本市场­投资主体、拓宽资金入市渠道、优化资本市场结构、提高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程度和国际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抓紧研究完善上述规章­的修改决定草案,按程序发布施行。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数据,截至6月29日,我国期末投资者数量已­达1.4亿人,其中除了35.27万的非自然人(法人、机构等)外,其余皆为自然人。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已开立B股账户的­散户投资者有238.98万,而非自然人开设B股账­户的仅有2.28万。

一位来自北京的非银分­析师对记者表示,此次证监会对外国投资­者参与A股交易范围的­开放不仅为市场资金引­入拓宽了渠道,使投资者结构趋于多元­化,也进一步提升了A股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其预计在两项办法完善­后将会有一批外国投资­者涌入A股市场。 本版市场相关分析人士­意见仅供参考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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