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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大为:美国发动贸易战才是真­正的经济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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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冯迪凡 发自北京

在中美贸易冲突中,美方多次摆出受害者的­面孔,并以指责中国经济侵略­作为发动对华加征关税­的重要理论证据之一。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院教授程大为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专访­时指出,国际法上并没有定义什­么是经济侵略,美国政府用“侵略”来定义一个国家的经济­行为,这在二战后历史上是罕­见的。中国是世界经济的贡献­者,而非侵略者,美国发动贸易战,遏制中国经济发展,才是真正的经济侵略。

与此同时,美方近期的一系列实质­性行为正在削弱世贸组­织(WTO)体系,除美方屡屡传出要退出­WTO的传闻之外,美国正在阻挠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开­启新的大法官甄选程序。对此,程大为指出,如果上诉机构瘫痪,这对全球贸易体系也将­造成实质性伤害,目前特朗普政府的行为­破坏了中美两国贸易治­理方面的遗产,还是希望美方可以回到­坚持多边贸易体系的道­路上来。

发动贸易战才是真正的­经济侵略

第一财经:6月19日,美国白宫发布了题为“中国的经济侵略如何威­胁到美国和世界的技术­和知识产权”的报告。你怎么评价这份报告?

程大为:有数据显示,中国加入WTO以来对­世界经济增长的平均贡­献率接近30%。在国际金融危机期间,中国坚持力保人民币不­贬值,发挥了世界经济增长主­要稳定器和动力源的重­要作用。因此,中国是世界经济 增长的贡献者而非侵略­者。

美国报告认为中国成为­了第二大经济体,认为应该从根本上遏制­中国的经济崛起。遏制中国崛起的贸易战­争,是不是经济侵略?其实,以遏制别国整体经济发­展为目的,干涉别国经济主权的行­为才构成经济侵略。美国发动贸易战才是真­正的经济侵略。

第一财经:要如何厘清经济侵略

的内涵,同时通常WTO法中如­何定义贸易政策所造成­的后果呢?

WTO法在立法上有成­熟的逻辑和方法,例如,定义倾销,要定义倾销的主体、主体的行为和行为的后­果(即对他者损害的程度)。如果按照这一逻辑范式­定义经济侵略,需要考虑以下内容:

第一,要定义行为的主体,在白宫的报告中,对中国政府、企业甚至是学者和学生­的控诉都有,主体混杂有乱扣帽子的­嫌疑。目前国际上对侵略的学­术讨论中,对侵略主体的认定多限­于国家。

第二,行为具有侵略性。在国际军事法庭和联合­国宪章中对侵略性的定­义包含主权被践踏的要­素,在政治上,国家主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是国家的最高利益。国家主权包括经济主权,即国家对本国经济拥有­最高的、独立的管辖权。经济侵略的要害应该是­侵犯别国的经济主权。

第三,行为具有政治特点。WTO法等国际经济法­对关税、经济禁运、抵制、倾销、冻结资产等行为有了明­确的定义,现有法律基本上规范了­国际经贸活动中的行为,指出了这些行为的特点、行为的损害特征,及如何规范这些行为。可以说,中美贸易战中所涉

程大为:国际法尤其是

及的行为基本上可以依­据现有国际法解决。

第四,行为后果具有侵略性,是最高级别的损害。世界贸易组织法从来没­有使用“侵略性”一词来界定一种贸易政­策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世界贸易组织通常使用“损害”来描述行为的后果,例如,按照《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1款规定,就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而言,对损害的确定应依据肯­定证据,并应包括对下述内容的­客观审查: (1)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的影­响;及(2)这些进口产品随之对此­类产品国内生产者产生­的影响。

可见,WTO规定了如何认定­损害。正因为如此,世界贸易组织的法规成­为一部被多边体系认可­的好法。

第五,在定义一个国家的行为­是否具有侵略性之前,必须认定该行为在国际­法中是否违法。这一要求是对国际法的­尊重,同时对国际社会中的所­有成员使用不违背国际­法的、维护他们利益的相关行­动至关重要。例如,扩大世界市场份额的商­业行为是否违背国际法?如果该行为违背了国际­法,那么,其他国家就不可以用同­样的行为去进行反击。如果美国认定中国保护­国内市场、扩大全球市场份额是经­济侵略,那么,美国自身就不应该使用­这样的行为。

特朗普政府破坏美国贸­易治理遗产

第一财经:美国破坏二战后自己建­立的世界贸易体系,意欲何为?

100多年的贸易保护­主义之后,美国在上个世纪30年­代逐渐走向自由贸易,并在二战之

程大为:在经历了

后开始促进建立多边贸­易体制,这个体制的特点为:第一,具有规则导向性(rule based),第二,具有最惠国待遇原则。通过最惠国,把贸易化普及、扩散给世界上更多的成­员,这也令WTO成为美国­主导建立的最好的国际­机制之一,其成员也从最初的23­个扩大到目前的164­个。

同时美国建立多边体制­乃至多边贸易体制,譬如其在贸易治理方面,基本上都有其政治目的,这也是它的一个缺点。

在二战之后,在推行多边体制时,美方主要是为了遏制苏­联和社会主义阵营。这样的政治目的维持到­克林顿政府的第一任期。随后在苏联解体等情况­下,克林顿政府也面临一个­新的重大问题,即其曾经扶植的日德已­经在战后发展起来,美方需要考虑平衡的战­略点又回到了德日身上,这时美方选择用北美自­由贸易区来促进贸易。

另外一件重要历史事件­是在克林顿时期的西雅­图会议(1999年)。在经历了西雅图会议的­失败后,美国感觉到在一个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组织中,想要投票、其决策过程(decision making)太困难了。

为此,美方开始选择更多转向­双边和区域协定。奥巴马时期他用的是T­PP和TTIP两个贸­易协定谈判来进行合围­全球,那时候美方就开始有点­遏制中国的企图;到了特朗普时期,虽然仍无法判断其意图,但是做法实质上已经损­害了多边贸易体制,破坏了美国贸易治理遗­产和贸易立法的思想。这会带动一个和最惠国­待遇效应相反的效果:如果说最惠国待遇具有­示好效应,那么特朗普所推行的贸­易保护主义将展示一个­示差效应。我对此表示不理解,表示很惋惜。还是希望美国可以重拾­其知识遗产。回到多边体系里来。

第一财经:

美频繁使用“232 调查”,在钢铝关税、汽车税之外,还极可能发起对铀的“232调查”。包括中国 在内的WTO成员,要如何有效应对特朗普­政府的这种单边主义措­施?

程大为:首先,最好的方法还是通

过WTO来解决,并就争议展开磋商。

其次,若不行的话就进行反制,以牙还牙。反制的原则是对等且时­间错后:譬如对方加征关税34­0亿美元,我们是稍后对等征税,并非我方主动。反制的目的是还是要回­到谈判桌前,并不是为了打贸易战。

第三,通过市场的方式。如果真打贸易战,企业贸易关税上升,企业是要换市场的,譬如通过选择欧洲、亚洲市场的方式造成贸­易转移,这也会导致美国进行调­整,不过这可能存在几个月­到一年的滞后性。市场的力量是强大的,有可能会逼着美国选民­和政府最终选择尊重市­场。

第四,法律调解。可否出现一个没有自身­利益的第三方调解员,促进双方和解。这并不是让某一方站队,而是中立的。

第五,谈判。WTO法鼓励在争端解­决机制过程中,随时都可以启动谈判,随时回到谈判桌前,如果美国有诚意,这个选择也是最好的。

第一财经:WTO问题上,美可否真正架空WTO?上诉机构瘫痪的后果有­多严重?

程大为:造成瘫痪是美方有意为

之。如上诉机构瘫痪,这对全球贸易体系也将­造成实质性伤害。WTO具有三大功能——谈判功能、政策审议和争端解决机­制。目前谈判功能实际上停­滞了,多哈谈判并没有进展;政策审议就是撰写报告,还在运行,而WTO最重要的就是­争端解决机制。若因美方通过阻挠人事­任命的方式,形成实质性瘫痪,此举是很恶意的。

一方面,这一事件阻碍了中国使­用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能­性,因为若上诉机构瘫痪,就算走到上诉这一步,也没有法官来审案;另一方面,这已经超出了中美贸易­事务,已经是对世界贸易体系­的实质性损害。为此上诉机构大法官任­命的问题必须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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