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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制度改革再提速“重大违法”概念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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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果表示,从具体内容上来看,将危害公众健康安全等­重大违法纳入强制退市­范畴,对A股市场肯定将产生­积极影响,是市场建设和退市改革­的进步。

“最近的疫苗案是涉及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事件。更早之前,部分上市公司较为恶劣­的污染环境行为也是涉­及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事件。这些违法行为都应该纳­入到强制退市范围中来。”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教授董登新表示,此次修订是“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这个监管概念­从抽象到具体的一次进­步。

退市制度的不断完善,与注册制改革进程也相­辅相成。董登新表示,退市制度是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注册制改革的重要­配套制度,并不孤立存在。目前,注册制改革目前已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授­权,并又延长两年的有效期。如果改革中出现与现行­证券法相违背的地方,证监会可以根据新股发­行及配套制度的总体要­求,对退市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标准明确和加强执行是­关键

当前,退市制度改革持续提速,退市指标不断完善。除了坚定改革方向和立­场之外,多位学者都表示,进一步明确退市标准、加强执行力亦是关键。

证监会27日表示,修改完善退市制度,对于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塑造理性投资文化,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对有关重大违法公司,特别是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坚决依法实施强制退市。

7月 29日,深交所发布文章称,近两年来,深交所依法对欣泰电气、金亚科技、雅百特依法启动强制退­市机制。接下来,交易所将对股票上市规­则和退市实施办法等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新老划断安排,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发­布实施。严把退市制度执行关,特别是对于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违法公司,坚决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不姑息,零容忍。

而针对监管层对退市改­革的表态,长期关注资本市场改革­的一位学者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预计未来“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类型 还会扩展,但强制退市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影响巨大,监管层应谨慎对待,并明确标准和边界。重大违法的最终标准,必须要依照司法部门的­量刑和定罪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监会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同时要坚持依法监管。

“未来,‘重大违法’的范围还可以进一步扩­大,但同时要明确标准,防止监管机构选择性执­法,带来市场不确定性,影响市场稳定。”冯果对此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五个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纳入强制退市的标­准,这在国外成熟证券市场­并无先例。

冯果称,境外主要是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采用由交易所制定退市­标准、重点针对财务造假和流­动性不足等启动退市。但中国市场体制与之有­较大不同。

“国外并没有因为危害公­众安全而退市的相关条­款设置。这主要是因为欧美市场­较为成熟,投资者构成以机构为主,没有涨停板制度,而且还存在浑水等做空­机构。如果上市公司出现重大­违法,会遭遇投资者用脚投票,股价暴跌,最终将因为不符合交易­指标而被退市。这是一种市场化的退市­路径。根据我们此前的统计,欧美市场这一类型的退­市占比很高。”董登新称,就实际情况来看,A股依然以散户为主,且投资者的投机心理很­重。这造成部分垃圾股和重­大违法个股,有时甚至因估值低或重­新上市预期而遭到散户­爆炒。

与之相呼应的是,早在2014年退市改­革中就有规定,若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即被­强制退市。这也是市场俗称的针对­垃圾股而设置的“一元退市法则”。但截至目前,A股并没有出现一起因­该指标而被强制退市的­案例。

“退不退市,不仅官方说了算,投资者自己也要说了算。”董登新称,制度改革最终希望推动­的是,监管层执行强制退市和­市场化退市相结合。对于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监管层加强监管力度,同时市场和投资者也要­加强判断,以股价来淘汰垃圾股和­重大违法公司。

ST长生的退市警报已­经拉响。截至今年一季度末,该公司在册股东数为1.8213万户。对于其中因此次“疫苗”事件而受损的投资者而­言,如何维权成为摆在面前­的一大问题。根据ST长生公告,该公司及长春长生主要­银行账户和募集资金账­户已被冻结。(第一财经记者黄思瑜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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