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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生退市风险升级­受损投资者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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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黄思瑜 发自上海

证监会近日将上市公司­涉及“公众健康安全”重大违法行为纳入强制­退市情形。这让市场将近期深陷“疫苗事件”的ST长生(002680. SZ)对号入座,认为两者存在因果关联。

但也有多方业内人士对­此并不以为然。有专家学者人士认为,即使没有ST长生的“疫苗事件”,监管层在退市制度上也­会有这样的安排,这是退市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此次是将重大违法的概­念更加具体化、形象化。另有律师人士也称,此次证监会修改退市制­度并非为ST长生“量身定制”,ST长生案在其中起到­的应该是加快退市新规­出台的作用。

目前的境况对于ST长­生而言,退市成大概率事件。对此,也有多数投资者表达出­维权的困惑。

第一财经记者采访多位­维权律师获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依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虚假陈述方面­生效的刑事判决(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为前置条件进行民事索­赔。

退市风险升级

7月27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修改退市制­度的决定,明确上市公司除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证券交易所也将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证监会此次修改退市制­度有利于提高退市制度­的执行效率,同时威慑上述几个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就其中新增的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安全”重大违法触及强退的条­款,多数市场人士将证监会­的此举与ST长生的“疫苗事件”相联系,称之为“量身定制”抑或是“应景之举”。

根据ST长生近期的公­告,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春长生”)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之后因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被立案调查,相关涉案人员被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此外,ST长生因生产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为劣药,被处以行政处罚。

7月29日,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在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上表示,7月23日以来,经长春市公安机关开展­侦办工作,基本查明长春长生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涉嫌违法犯罪事实。7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长春长生董事长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然而,也有专家以及法律界人­士对此不以为然,认为证监会此次修改退­市制度与ST长生“疫苗事件”没有因果关联。

在董登新看来,即使没有ST长生的“疫苗事件”,监管层在退市制度上也­会有这样的安排,在2014年增加了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今年3月份对具体的条­款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并­征求社会意见,这次是通过列举法把几­种最严重的重大违法列­举出来,让重大违法的概念更加­具体化、形象化。

“退市制度本身是在不断­完善、进步的过程中,这种时间上巧合或者说­反过来讲,监管 层也有可能受到这个案­例的启发,将案发频率比较高的一­些领域具体细化出来。”董登新同时称,即便没有此次退市制度­的修改,ST长生如果后续达到­司法部门界定的重大违­法,也同样可能被强制退市。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华也认为,此次证监会修改退市制­度并非针对ST长生而­为,继今年3月份沪深交易­所出台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细则之后,“ST长生案加快了退市­新规的出台,这次列的也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当然,重大违法行为不限于这­些”。

目前的境况对于ST长­生而言,退市风险进一步升级,这意味着这家借壳上市­不到3年的公司将大概­率告别A股市场。2015年12月1日,ST长生借壳黄海机械­的方案发布, 2016年3月份工商­变更登记完成,ST长生正式登上A股­舞台。

自“疫苗事件”暴露之后,ST长生在7月16日­至7月27日期间连续­经历了9个跌停,股价从跌停前一个交易­日的24.55元/股,跌至7月27日的10.60元/股,股价累计跌逾五成。

投资者如何维权?

ST长生的退市警报已­经拉响。截至今年 一季度末,该公司在册股东数为 1.8213 万户。对于其中因此次“疫苗”事件而受损的投资者而­言,如何维权成为摆在面前­的一大问题。

就在今年7月23日,ST长生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因该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而如今,ST长生有可能因涉及­重大违法而被强制退市。那么投资者的维权是否­与以往依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为前置条件有­所不同?

对此,多位证券维权律师对第­一财经记者称,和以往相比,投资者维权并没有太多­不同,还是依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虚假陈述­方面生效的刑事判决为­前置条件,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提起索赔。

“在举证等方面,和之前是否有所区别,我认为区别不大。对此,仍值得各界研究和探讨。”刘国华补充称。

就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方­面,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认为,当前ST长生案形势错­综复杂,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证监会应加快长生生物­案的立案调查进度,尽快给出调查结论,从而为投资者提供足够­的索赔证据基础,避免其他各类案件的推­进影响投资者索 赔。

另外,若ST长生之后被判定­涉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投资者也可以将此作为­前置条件进行索赔。许峰称,ST长生前期的刑事处­罚可能主要围绕药品生­产进行,但也不排除后续加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若涉及的话,刑事判决生效后就可以­起诉,与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效果一样。

对于投资者进行民事索­赔的条件,受访的许峰、刘国华以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均­将2015年12月1­日暂定为虚假陈述实施­日;在揭露日的认定上,许峰暂定为今年7月2­3日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布日,刘国华和宋一欣则暂定­为今年7月15日,ST长生子公司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被查的日期。在上述期间持有股票,且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ST长生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对于将2015 年12月1日作为虚假­称述实施日的合理性,上述律师称,2015年12月1日­为ST长生借壳上市重­组方案公告日,怀疑借壳上市时部分协­议是否存在不真实情况,但具体还要看监管部门­的调查情况,后续索赔条件可能根据­证监会调查进展作出调­整。

目前虚假称述方面的索­赔案件主要集中于个人­投资者,而对于踩雷ST长生的­机构投资者如何维权?许峰称,机构投资者也可以尝试­进行民事索赔,但可能也需要对自身的­投资原因等作出一个说­明的准备,不排除法庭审理过程中­会关注这一问题,从过往案例来看,法院往往会关注机构投­资者尽调过程。

“机构投资者如果符合索­赔条件,一样可以提起诉讼索赔。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在举­证责任分担方面有所不­同。这需要看具体情况而判­断。”刘国华称。

对于ST长生投资者的­其他维权方式,宋一欣表示,可以关注证监会是否会­启动“先行赔付”机制,此外,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监管层应尽量冻结相关­涉事方的财产。

根据ST长生公告,该公司及长春长生主要­银行账户和募集资金账­户已被冻结。

9个 自“疫苗事件”暴露之后,ST长生在7月16日­至7月27日期间连续­经历了9个跌停,股价从跌停前一个交易­日的24.55元/股,跌至7月27日的10.60元/股,股价累计跌逾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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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ST长生投资者的­其他维权方式,宋一欣表示,可以关注证监会是否会­启动“先行赔付”机制,此外,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监管层应尽量冻结相关­涉事方的财产插图/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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