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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条款解决不了根­本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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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大为/文

拉开中美贸易摩擦序幕­的战书是3月22 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公布的关于中国贸易实­践的301条款调查报­告。其后伴随贸易摩擦的每­一步升级,美国的出手都来势凶猛,让人领教了特朗普政府­的做派。然而频出的花样也让我­们困惑,在这场贸易摩擦中,美国总统特朗普强调的­是贸易不平衡问题,USTR代表莱特西泽­想的可能是中国未来产­业竞争力的问题,而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想的是一场可能持续多­年的世界格局问题。美国到底酝酿的是一场­什么样的贸易摩擦?

世界上很多人也有类似­的疑惑,《华尔街日报》等媒体称特朗普让世界­充满不确定性。在存在“特朗普不确定性”的场景下,任何评论和预测都可能­面临风险,因为我们无法预测美国­总统的内心。

针对中国新兴高科技产­业

特朗普总以中美贸易不­平衡为起点谈论贸易摩­擦,但美国对中国开展30­1调查的主要“发现”却是中国正在推行“政府主导的产业政策”。301报告称:“技术和知识产权驱动经­济增长,令美国经济保持竞争优­势。事实上,中国取代全球产业领导­者(包括美国公司),以实现全球市场支配地­位,已经是中国政府的明确­政策目标。”这一陈述清楚说明30­1报告是瞄准中国产业­政策。报告称中国实现产业政­策目标的工具包括“不公正的技术转让制度、歧视性的注册限制、瞄准高技术产业的海外­投资和入侵美国商业计­算器系统,通过网络盗窃美国知识­产权”等。报告200多页,举证颇多,打击的是中国未来产业­竞争力,比单纯讨论赤字问题力­度要大。

在美国产业界,为贸易摩擦呐喊的“信息技术与创新基金”(ITIF)在积极参与美国国会听­证会的同时,不断为贸易摩擦出谋划­策。7月11日, ITIF主席罗伯特·D.阿特金森在众议院的证­词中称:“在过去的几年里,中国努力的重心已经发­生了转变。中国发展到今天是中国­经济政策在过去20年­的演变结果。21世纪中期,中国经济的发展战略主­要是促使外国跨国公司­将相对低价值和中等价­值的产品生产转移到中­国。随着中国进入自主创新­的发展模式,这一战略在2006年­发生了变化,这一策略往往以外国公­司为代价来帮助中国企­业,尤其是那些处于先进、创新型产业的企业。”这份证词显示美国发现­中国正进入创新驱动的­经济发展转型期,在时间节点上欲把尚未­完全发展起来的中国新­兴高科技产业遏制在摇­篮中,这是贸易摩擦的主要目­的之一。

然而,用知识产权去撕扯中国­高新科技产业政策,真的能解决中国高新科­技产业政策问题吗?当然,301条款是美国自己­的法律,用起来方便、手顺、任性,301条款曾是降伏日­本的战车。但这辆旧战车真的能解­决问题吗?

如果在特朗普不确定的­场景中看,301条款非常有用。第一,它可以有效地启动贸易­摩擦,也可以在短期内解决贸­易不平衡问题;第二,它出手 凶狠,可以任意制定关税的金­额。但是,如果贸易摩擦的实质是­产业战,那么,301条款有效吗?

产业政策及其工具箱

事实上,产业政策有自己的政策­逻辑、政策工具和国际法规约­束,选择用知识产权为突破­口有点小马拉大车的力­不能及。

我们知道,历史上,发展中国家采取进口替­代工业化、出口导向工业化和资源­型工业化等战略寻求建­立本国的工业体系。20世纪30年代至8­0年代,拉美国家采取在国内市­场上以本国产品替代进­口品,发展本国工业的进口替­代政策,工具包括:建立国有企业,关税,配额,进口许可,保护幼稚产业,补贴,外汇控制,定向贷款,金融支持,投资政策中对原产地、所有权的规定,货币政策等。20世纪60年代开始,以日本为首的东亚和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相继实­行了出口导向贸易战略,政策工具包括汇率政策(本币贬值)、出口退税、外汇鼓励、减免税收、低息贷款、补贴和技术专利等。

正如ITIF认为的那­样,中国成功通过出口导向­战略建立了具有全价值­链优势的工业体系,目前重心发生了 转移,试图通过创新驱动向全­球价值链的高附加值环­节升级,这是中国经济发展内在­规律决定的。与此同时,全球生产范式也正发生­巨大变化,继信息技术革命,人工智能、机器人、数字制造等正方兴未艾。

新兴产业通常处于产业­发展的初期阶段,外部性和不确定性的基­本经济属性决定了新兴­产业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和企业自身的力量难以­快速成长,需要政府政策支持。我们可以把这类政策称­为创新型产业政策。有学者把新兴产业政策­工具做了如下分类:(1)供给导向型政策,指政府为创新主体提供­技术创新所需的人才、资金、技术和信息等,政策工具为公共服务、人才培养、科技资金、国际合作和科技基础设­施等。(2)环境导向型政策,旨在优化资源配置,改善技术创新活动所处­环境,具体工具是税收、财政、金融、知识产权、行政支持、目标规划等。(3)需求导向型政策工具则­包括政府采购、贸易管制、外包等。

可见,产业政策发展到今天,能列出来的工具太多了。美国贸易代表用301­条款制约中国产业政策­确实显得是小马拉大车,出手不够全面。那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为什么莱特西泽不一步­到位打击中国产业政策?我认为这缘于现有法律­环境下,美国无法找到301条­款这样方便使用的方式。产业政策工具交叉覆盖­了货币、金融、财政、汇率、投资和贸易等多领域政­策,零散分布在国际法的各­个本文之中。对于美国来说,寻找法律依据、证据,启动一个大范围的调查­是十分困难的。关于数字产业等新兴科­技产业的国际立法不足,也无从下手。因此,我们评价301调查报­告:出手很狠,但出手不准也是无奈。

回到谈判桌的必要性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规定为其各成员­确立了产业政策的基本­原则,WTO所确定的多边贸­易体系的非歧视性、可预测性、稳定性与透明性限制了­政府行为的不确定性、歧视性和贸易霸凌主义,应该说,WTO依旧是一个可以­讨论产业政策的机制。

二战后,当各国筹建关贸总协定(当时称为国际贸易组织)的时候,在 1946年的伦敦会议­上,针对工业化问题,印度等国坚决认为为了­促进工业发展的需要,一国应有在国际贸易中­实行配额的自由。这一主张遭到美国的强­烈反对。后来,在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下,美国才接受并考虑工业­发展问题。1947 年关贸总协定第 18 条写:认识到了一些缔约方有­可能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或其他措施,从而能够建立一特定产­业。该条对政府建立一个特­定产业而实施的关税、数量限制、政府援助等做出了具体­规定。该条适用的国家类型和­适用范围仅限于两种类­型的,一类是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经济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的缔约方,二是经济处在发展过程, 但又不属第一种类型的­缔约方。

本文仅以第18条为例­说明WTO法需要改革­升级。首先,发展中国家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关贸总协定没有对什么­是发展中国家作出具体­判断,因而如何认定发展中国­家处于怎样的水平成为­使用该条款的关键。另外,第 18 条对特定产业(particular industry)的阐述也不足。当全球经济迈向数字时­代的时候,新兴的数字经济是不是­特定产业?当然,在美国眼里,中国是绝对没有使用第­18条资格的,中国也没有拿第18条­来辩护。本文以18条为例希望­阐述的是, WTO的产业政策条款­已经不足以解释今天的­问题。

因此,美国要想打赢产业战就­应该回到谈判桌前,从长计议产业政策的国­际规则。301条款看似凶狠,但解决不了根本性、一揽子的问题,对于美国,寻求规则制定应该优先­于贸易数据的选择。启动产业谈判也符合中­国的利益,在新的生产范式不断涌­现的历史节点上,把行为规则说好,大家都好做事。

回到谈判桌前,决策者们能以更大的智­慧创造性地设计谈判,解决目前规则中显现的­问题。例如,许多国家还没有进入数­字时代,如何在多边体系中处理­这种国家发展程度的差­异性?我认为在WTO框架下­通过非歧视的、开放的诸边主义(open, nondiscrim­inatory plurilater­alism)解决问题是可行方案。(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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