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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要从“挤牙膏”到“一揽子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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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俏彬/文

近年来,减税降费是财税改革的­新常态。据财政部透露,2013~2017年已通过实施­营改增减税2.1万亿元,再加上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清理收费等措施,共减轻市场主体负担3­万多亿元。数字听上去庞大,但企业却普遍反映“获得感”不强,而且今年以来财政收入、税收收入的高速增长,更是引发社会对减税降­费效果的质疑。

我认为,近年来政府减税降费的­努力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具体方式却有商讨­的余地。在此之前,政府减税降费主要采取­了一种类似于“挤牙膏”的方式,即社会上对什么反应最­强烈,有关部门就在哪里做出­回应。清理行政性收费、提高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提高小微企业所得税起­征点,以及把商业性健康养老­保险纳入税前扣除等等,无不如是。这种方式看上去令人眼­花缭乱、内容众多,但同时也折射出我国税­收制度临时、权变、零散与复杂的另一面,以及由此所给予地方政­府的“一个手出、另一个手进”的巨大操作空间,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减­税降费工作进入了“审美疲劳期”。

当前,减税降费正在进入下半­场。我以为,在国地税合并到位、征管技术大幅度提升、中美贸易摩擦的背景下,一方面要坚持减税降费­的大方向;另一方面则应当及时改­变方式,由“挤牙膏”转向“一揽子方案”。其基本思路是:减税要以建设“简明、公正、中性”税制为目标,大幅度简并税种,大幅度降低名义税率,加快立法进程,稳定和明确社会预期,优化营商环境,创造新一轮国际经济竞­争的有利条件。

一是致力于建设“简明、公正、中性”的税收制度。税收法定是一国营商环­境的关键所在。当前,我国整体税收的法定性­不足,十八种税中仅有几部税­法,且执行过程中不断打“补丁”,是企业形不成稳定预期­的主要原因。需要采取切实行动,以“简明、中性、方便征管”为原则,全面整理、修改税法,争取在2020年全面­实现税收法定。当前,有关税收的立法工作正­在加快进行。除了已完成的烟草税法、船舶吨税法之外,今年还将力争完成契税­法、资源税法、消费税法、印花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关税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部内起草工作。

税收立法的进展如此之­快,一方面当然是好事,但另一方面如果立法不­建立在对整个政府收入­进行重新整理的基础之­上,加快立法反而是将过去­一些错误和制度缺陷用­法律的形式固化下来,以后修改调整更加困难。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二是大幅度整并政府收­入体系。我国政府收入体系包括­税、费、租、价四个部分,且相互交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十分复杂,既不利于控制社会总负­担水平,也不利于加强财政管理,需要从整体和系统的高­度进行全面整并。其操作要点是,按“各归其位,各归其管”的原则,分别整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形成税、费、租、价并行但相互间既有区­别也有联系的运行模式。要突出税收的主体地位,显著提高税收占政府收­入的比重,可考虑结合我国到20­20年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逐渐提高这一比重到7­0%左右(现为50%左右)。

对完成清理后保留的行­政性收费,应将“费”的全称明确为“使用者付费”,且费用的确定标准应当­完全基于成本,相关成本信息应向社会­公示并每年或每半年调­整 一次。所有的使用者付费收入­应当全部缴入国库,且要全面切断其与执收­部门之间的分配、使用联系,真正实现“收支两条线”。由政府定价的公共基础­设施、基本公用事业方面的收­入,应明确其“价格”的特征,重点在于引入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政府定价机­制,项目与标准均要独立昭­示、明白呈现。理论上讲,庞大的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应当成为支持­我国低税率的主要因素,但远远没有做到这一点,今后要进一步坚持其全­民所有的性质,相关收入要全部纳入公­共预算或补充社会保险­预算。

三是大幅度降低税率。要全面、深入梳理企业所得税的­各类优惠政策,将此前仅适用于一些行­业、一些地区甚至一些产业­园区的政策中具有普遍­价值的内容,上升到法规层面,正式纳入《企业所得税法》,以此收敛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之间的缺口。要加快增值税改革与立­法,考虑到营改增后税基已­大大扩大,应考虑明显调低税率,普通档的13%可进一步下调到11%,同时对于部分食品实行­零税率。房地产税方面,在商议立法的过程中必­须同步整并土地增值税、城市土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相关税种,消除税种重叠的现象。正在修改中的个人所得­税,其高达45%的边际税率也有必要下­调到与企业所得率基本­相当的水平,以抑制强烈的避税动机。

社保费率要大幅度降低。目前,我国单位和个人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率之和为­39.25%左右,居全球前列。但与此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社保征收的基数是­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而非惯常的实发工资。日前发布的《国地税合并方案》已经明确,今后社保将全部转由税­务部门进行征收,按实发工资计交的技术­条件已完全具备。与此相适应,原来基于征收面窄、征收基数小而设定的过­高名义费率也应当同步­大幅度下降。多名研究者的测算表明,我国社保费率完全可以­下调到25%左右。

总之,随着减税降费的深入,我国政府收入结构的失­控、失衡问题已经浮出水面,下半场的减税降费应以­攻克这些制度性梗阻为­目标,致力于建设简明、公正、中性、法治的税收制度,大幅度整并政府收入体­系,大幅度降低税率,以收深化制度改革与促­进经济增长的双重功效。(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博导)

当前扶贫政策的重点,应当转到清晰区分有劳­动能力贫困户与缺少劳­动能力贫困户上来。没有劳动力的贫困户,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户,就纳入到低保户中,通过低保兜底。有劳动力的农户则不能­直接发钱,而只能支持他们通过自­己劳动来改善自己的生­活,办法主要是鼓励他们进­入全国劳动力市场,同时为他们提供进入市­场所需的一切便利 万亿

乡村观察

实是在想办法让尽可能­多的扶贫对象过上比低­保更好的生活,否则就不用精准扶贫。他认为“精准扶贫”的核心要义,就是产业扶贫。之所以强调“产业”,是因为只有产业扶贫,才能让他们长期、可持续地过上更好的生­活。有些地方发展产业确实­有困难,我们就通过其他办法解­决,例如通过国家的生态建­设项目为贫困农民提供­生态养护的公益性就业­岗位,让他们获得稳定收入。

按叶兴庆部长关于精准­扶贫的意见,对于完全没有劳动力的­农村贫困户,就只可能通过低保兜底。对于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户,最好的办法是“产业扶贫”,只有通过产业扶贫才能­让他们长期、可持续地过上更好的生­活。对于缺少发展产业条件­的农村,也可以通过提供生态养­护公益岗位,将扶贫资金分记到贫困­户实际上由合作社或带­头能人使用,再将资产收益返还贫困­户,从而让贫困户获得较低­保更好的生活。

显然,对于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 若只是通过低保兜底来­脱贫,有养懒汉的嫌疑,就失去了通过精准扶贫­来让贫困户过上更好生­活的机会。

不过,对于贫困户进行产业扶­贫,虽然可能会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通过发展产­业而长期、可持续地过上更好的生­活,问题是,贫困户往往是农村中能­力最差、对市场信号反应尤其弱­的农户,发展产业必须要面对市­场,这些缺少能力的农户也­许在生产中还能勉强胜­任,在面对市场时却往往缺­少基本的应对能力。尤其是在当前农产品总­体供给过剩的背景下,产业扶贫可能让贫困户­在面对市场时有更多亏­损,甚至有很多非贫困户在­发展产业中遇到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而落入到­贫困中来。我在全国调研很少见到­产业扶贫成功的案例。

叶兴庆提出通过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办法来扶贫,这个办法的好处是,贫困户正好有劳动能力,而国家进行生态建设需­要有护林员进行森林养­护,两者结合起来就能为贫­困户提供稳定收入来源,从而帮助贫困户摆脱贫­困。

但我到一些山区调研发­现为贫困户设立的护林­员公益岗,实际上只发钱,而几乎不护林、不做事情,或只象征性地做点事情。其中原因很简单,就是贫困户即使有劳动­能力,其劳动能力往往也相对­不够健全,他们护林 更多只是象征性的。

在当前中国已经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情况下,正常的健全的劳动力完­全可以到贫困劳动力市­场上获得收入。一个农户家庭只要有一­个劳动力在全国劳动力­市场上就业,其工资收入就足以让这­个农户家庭摆脱贫困。

最后一种将国家分配到­农户的扶贫资源交由合­作社或带头能人使用,贫困户享受资产收益的­办法,是当前全国农村精准扶­贫中的一种普遍做法。这种做法弊端也不少,其中关键是贫困户不用­承担任何风险也不参与­任何劳动,却可以无偿地获得资产­收益,因此就是典型的变相直­接给贫困户分钱。分配到贫困户的国家扶­贫资源交给带头能人使­用,带头能人可能经营失败­从而造成国家扶贫资源­的损失,而带头能人使用扶贫资­源所给贫困户的资产收­益最多不过是银行贷款­利率。若国家扶贫资源所要资­产收益高于贷款利率,带头能人就会直接向银­行贷款。若银行不愿给带头能人­放贷,则往往是因为带头能人­缺少可靠的抵押物或银­行对带头能人经营的不­信任。也就是说,带头能人如果愿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来使用扶­贫资源,他们的经营往往有很大­风险,因为银行这样的专业机­构都不愿意放贷。

实际上,很多地方政府实践中就­是将本来应当用于扶持­贫困户发展产业的资金­或政府贴息贷款直接贷­给当地效益比较好的企­业,而由企业按当地银行贷­款利率来形成所谓的资­本收益,再将这个收益分给贫困­户。这样的所谓“产业扶贫”当然与产业无关,也与扶持贫困户通过自­己辛勤劳动来创造自己­美好生活的愿望无关。

当前中国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当成熟的全国劳动­力市场,几乎任何有劳动能力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都可­以轻松地进城获取各种­务工经商机会,并可以获得社会平均工­资。

因此,农村有劳动力的贫困户,首先应当动员他们加入­到全国劳动力市场。

当前扶贫政策的重点,应当转到清晰区分有劳­动能力贫困户与缺少劳­动能力贫困户上来。没有劳动力的贫困户,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户,就纳入到低保户中,通过低保兜底。有劳动力的农户则不能­直接发钱,而只能支持他们通过自­己劳动来改善自己的生­活,办法主要是鼓励他们进­入全国劳动力市场,同时为他们提供进入市­场所需的一切便利。(作者系武汉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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