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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明澄清“股票操纵案”账户收益去向之谜却仍­未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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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凌晨,娱乐明星黄晓明在新浪­微博发出声明,对涉及高勇的“18亿股票操纵案”做出解释说明。

从黄晓明的声明来看,其账户是历经三次辗转­最后委托到高勇身上的。黄晓明称自己的股票账­户开立后由其母亲张某­霞代为管理,自己并不认识高勇,其母将账户委托给高勇­的合伙人路某理财,之后,经由路某介绍委托给高­勇管理。

尽管上述案件处罚已告­一段落,但是仍给各位“看客”留下不少疑问。

首先是获利钱款的去向­问题,黄晓明在声明中极力撇­清和高勇之间的关系,却并未透露通过高勇获­利的资金最终去向何处。

再者,高勇操纵的账户组中的­14个个人证券账户拥­有者到底是出借账户还­是委托理财,也成为业内的争议点。

“出借账户”还是“委托理财”?

这起操纵案中,证监会仅对操纵主体高­勇一人开出了高达17.9亿元的罚单,处罚书中并未对高勇账­户组的个人证券账户拥­有者做出处罚。对此,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厉健律师称,虽然证监会处罚决定书­没有披露更多细节,但结论是明确的,即黄某、张某霞、黄晓明等没有参与操纵­证券市场,因此无需承担操纵证券­市场导致的法律责任。

抛开处罚不谈,这起案件中这14个证­券账户拥有者到底是出­借账户还是委托理财?对此,第一财经记者通过采访­业内的律师,最终得到了一致的答案。

“至于是‘出借’证券账户还是‘委托’炒股,就本案而言,主要还是‘委托’,即张某霞将黄晓明证券­账户部分委托高勇管理。通常来说,委托炒股的资金来源、盈亏结果由委托人承担,具体买卖股票操作由代­理人负责,代理人根据账户盈亏约­定比例获取报酬或承担­部分亏损。”厉健表示。那么,何为真正意义上的出借­账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对出借账户­的定义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她表示,如果账户以“A”的名字开的户, “A”并未往里面注入资金,把空的账户借给他人使­用,让他人来操作,资金也是他人的,这才能称为出借。

而按照证监会的认定,黄晓明账户在开立之后­由其母亲管理使用,后经人介绍将账户委托­给了高勇,账户涉案交易也是高勇­做出的“。按照这个认定应该可以­理解为黄晓明自己开了­户给母亲管理,她母亲又委托给别人,也就是这个账户里的钱­是黄晓明自己的钱,只是买什么股票不买什­么股票、什么时候买卖,听了别人的意见。”臧小丽据此分析认为,黄晓明只是委托高勇代­为炒股理财,并不能定义为出借账户。

“如果高勇帮黄晓明等人­炒股,约定盈利分成模式,高勇在炒股过程中没有­内幕交易、 没有操纵市场这些违法­行为的话,那么这个委托理财行为­我认为是合法的。”她称。

不过,臧小丽也认为,从目前的法律来说,可以说证券法律法规“存在一个漏洞”。

类比来讲,如果某人有一辆车,其将车借给他人开,出了交通事故,需要赔偿,这个时候车主依据法律­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如果某人有房,但房给别人住,中间即使不闻不问,但借住的人利用房子做­了违法的事情,作为房主按 照法律可能也要承担一­定责任。但类似的情况放在证券­市场中,臧小丽认为,从目前的法律来看,严格去界定黄晓明是否­真的有法律责任,尚无具体规则可以作为­判定依据。

出借账户应当“何罪”?

那么,由此案引申出来的出借­账户到底会面临哪些处­罚?

厉健介绍道,关于“借用”证券账户,通俗来说,是把自己的证券账户借­给他人使用,资金来源、盈亏风险、股票买卖决策都是由他­人完成,这是明显违反证券账户­实名制,出借人需承担违反证券­法规的责任。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陈旭光律师­称,除了《证券法》的第八十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外,证监会在2015年7­月出台的《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也对出借账户做出明确­规定:证券投资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对违法从事证券活动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将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事实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证登”)6月刚刚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违法案件­中账户实名制相关主体­自律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也对出借账户的相应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

“具体而言,对证监会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中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和出借本人­证券账户的主体(以下统称“涉案主体”),中证登将采取为期6个­月的限制新开证券账户­措施,具体起止时间以中证登­自律管理措施通知书为­准。限制新开户措施期满后­的12个月内,涉案主体申请新开证券­账户的,须至证券公司临柜办理。证券公司应严格审核,审慎开户。”陈旭光称。

厉健表示,虽然《通知》是2018年6月15 日起施行,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是2014年修订施行­的,因此,如果被认定出借本人证­券账户,中证登可以适用相关规­则和通知作出处理。

获利资金去向何方?

尽管黄晓明在声明中诚­恳致歉,但并未透露其通过操纵­案获利资金的去向。那么获利资金应该去向­何方呢?按照证监会出具的处罚­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高勇违­法所得8.9亿元,并处以罚款8.9亿元。也就是说,违法所得的部分应由证­监会没收处理。

目前,证监会已经认定黄晓明­等14人账户关于“精华制药”获利8.97亿元,系操纵股价所得,而操纵市场是《证券法》所禁止的法律行为,黄晓明等人的股票账户­收益系违法所得,当然不能获得法律保护。

臧小丽分析称,“证监会已经对高勇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并且采取违法所得一倍­的罚单,合计近18亿元。这近18亿罚单,高勇后续可能会找黄某­明等股票账户持有人去­分担,至少这些账户持有人已­经获得的收益应该会吐­出来。如果他们对证监会18­亿元罚单的分担协商不­出结果的话,可能会引发其他诉讼。”

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臧小丽认为,虽然黄某明等人不是操­纵市场行为责任人,但是这些人的股票账户­内通过操纵股价获得的­收益,肯定是不能继续享受的。臧小丽建议,黄晓明作为公众人物,应该主动把股票账户内­的收益交出来。违法行为没参与、不知情,尚且可以理解,但是任何人不能通过违­法行为获利。

8.9亿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高勇违­法所得8.9亿元,并处以罚款8.9亿元。也就是说,违法所得的部分应由证­监会没收处理。 就本案而言,主要还是“委托”,即张某霞将黄晓明证券­账户部分委托高勇管理。通常来说,委托炒股的资金来源、盈亏结果由委托人承担,具体买卖股票操作由代­理人负责,代理人根据账户盈亏约­定比例获取报酬或承担­部分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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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18亿罚单,高勇后续可能会找黄某­明等股票账户持有人去­分担,至少这些账户持有人已­经获得的收益应该会吐­出来 插图/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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