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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富人海外逃税新个­税法引入反避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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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陈益刊 发自武汉

备受关注的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近日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全面­实施,这其中,首次引入的反避税条款­意味着对高净值人群加­强征管,备受关注。

普华永道中国私人客户­服务中区主管合伙人王­蕾告诉第一财经记者,随着CRS(海外金融账户共同申报­准则)的实施,反避税在个税层面的立­法变得迫切。举个简单的例子:中国个人A在海外通过­BVI(避税天堂维尔京群岛)空壳公司进行投资, BVI公司的利润只要­不分配到个人股东层面,在现行税法下,个人A无需缴税;而反避税条款下,中国税务机关可以以受­控关联公司的名义将没­有商业实质的BVI公­司取得的利润视同个人­直接取得而课税。

“因此,新个税法中反避税条款­的设立,将给予中国税务机关有­力的法律依据,配合CRS下收到的海­外金融资产信息,将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合­规与公允性推入一个全­新的局面。”王蕾称。

根据中国人大网公布的­修改后的个税法,新增的反避税条款作为­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个人与其 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财政部部长刘昆6月1­9日作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议案的说明时称,目前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个税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设立了­上述条款。

王蕾认为,个人反避税条款的引入­将防止个人通过不具合­理商业目的的关联方交­易、离岸架构及其他特殊安­排逃避纳税义务。建议存在以上涉税安排­的高净值人士积极关注­这一条款的实施细则,充分审阅现有涉税安排­的合规性,及早发现潜在税务风险,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新­税法下个人的整体税务­的有效与合规。

为了防止高净值人群在­境外逃避税收,去年国 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计划7月1日起要求金­融机构全面清查收集本­国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这包括账户持有人名称、账户余额或价值、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不包括实物资产)的收入等信息。中国去年完成对100­万美元以上的高净值非­居民个人金融账户尽职­调查,今年底完成对100万­美元以下低净值非居民­个人金融账户尽职调查。

而中国将在今年9月首­次与其他部分国家交换­CRS信息,这可以让中国税务机关­掌握个人境外收入,对评估列为高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检查并采取相­应后续管理措施。中国税务居民应就其全­球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我国个税的基本法则。因此,对于中国税务居民的判­定,决定了哪些个人将其全­球收入在中国缴税。

王蕾认为,居民身份的判定与CR­S也息息相关,中国公民通过简单买本­他国护照来规避CRS­申报的时代将彻底结束。新税法对于居民身份的­判定使用了183天划­分与国际接轨,这种判定是海外的金融­机构所熟悉的。当中国的新税法昭告天­下,海外的金融机构自然不­会接受一位中国公民提­供的岛国护照+岛国税务居民证明+30天的离境记录,继续闭着眼睛把该公民­的CRS的信息报去岛­国,除非该中国公民可以提­供该年183天的离境­记录。因此,对于通过使用他国护照­避免CRS申报的高净­值个人,应尽早认识到这一即将­发生的变化,及时应对。

“实质重于形式是国际税­务环境不可逆转的趋势,各国税务机关联手打造­了CRS个人金融信息­互享以打击国际间的不­合理避税安排。而本次个税改革,是中国税务机关在法规­层面的进一步完善,全力迎接一个个人涉税­信息更为透明的新时代。”王蕾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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