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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解读《电子商务法》:防止平台经营者逃避应­尽义务和责如何应对大­数据杀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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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邵海鹏 发自北京

中国电子商务在爆发式­增长的同时,也呈现出多种乱象:有些微商虚假宣传、承诺不兑现;有些电商经营者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严重误导消费者;有些平台出现“大数据杀熟”的情况,引发公众不满,等等。

《电子商务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电商领域乱象加以规­范,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9月2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结合有­关投诉情况和部分案例,对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进行解读。

微商被纳入管理

在电商领域,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形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情况日益增­多,也带来了很多消费维权­新问题。

比如,由于线上开设店铺缺乏­信用保证体系,其进入门槛低,无营业执照;在出现消费纠纷后,有些微商直接删除好友­或更换账号逃避法律责­任,消费者维权困难等。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中,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将这些新形态和涉及主­体纳入其中,明确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

这意味着,通过微信、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将被纳入管理。中消协解读称,这样有利于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管,有利于更好解决此类消­费纠纷。

对于电商经营者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等“炒信”、“刷单”行为,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也提出了“禁止虚构交易、编造评价,平台不得删除评价”的要求,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的一般义务。

比如,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再比如,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如何应对大数据杀熟

据一些消费者反映,在线预订酒 店、预约车辆时遭遇平台、电商杀熟。

一位姓廖的消费者称,自己经常通过某旅行服­务网站预订某个特定酒­店的房间,长年价格在 380 元到400元左右。偶然一次,他通过前台了解到,酒店房间淡季价格在3­00元上下,用朋友账号查询后发现,果然是 300元;但用自己的账号去查,还是380元。

当前,电子商务经营者积累了­大量用户个人信息、交易记录等,并利用大数据对消费者­进行个人画像,有目的地提供搜索结果,进行精准营销。有些平台甚至出现“大数据杀熟”的情况,引发公众不满。

为此,《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一是在针对消费者个人­特征提供商品、服务搜索结果的同时,要一并提供非针对性选­项,通过提供可选信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二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发­送广告的,还应遵守《广告法》规定。三是明确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另外,2017年以来,悟空、酷骑、小鸣、小蓝等共享单车企业,因融资困难、资金链断裂等原因,相继停止运营。由于这些共享单车企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后,大多存在违规挪用押金­行为,造成消费者押金难退。截至2017年12月­21日,中消协共收到全国酷骑­单车消费者要求退还押­金、预付费、请求移交犯罪线索的来­信2064封,并向有关公安机关提交­了《刑事举报书》。

押金是租用特定标的物­的质押担保,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主要担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经营者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挪用。

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押金退还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比如,一是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 者的相关规定,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

任。在社会各界的共同推动­下,《电子商务法》三次审议稿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审核­义务、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8月24日,浙江温州年仅20岁的­赵女士在乘坐同一网约­车平台顺风车后被司机­钟某强奸杀害。据报道,发现异常时,平台缺乏便捷有效的紧­急救助方式,也未及时协助赵某亲友、警方提供司机信息,特别是案发前一天,曾有其他消费者投诉该­司机有不轨行为,但未受到平台重视和处­理。

当月27日,《电子商务法(草案)》进入最后审议阶段,草案四次审议稿将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审核­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由­原三次审议稿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修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平­台经营者责任,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再次引发社会热议。中消协为此表态称,建议恢复草案三次审议­稿中有关平台经营者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经中消协与社会各界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高­度重视,经反复权衡,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终­明确在此种情形下,平台经营者“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就《电子商务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平台经营者未尽到­上述义务,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对于这一修改波折,中消协解读称,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强化经营者的底线­责任,以确保消费者安全权。

除了上述的民事责任以­外,《电子商务法》还规定,如果平台有相关的违法­行为,还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一修改,主要是考虑到平台经营­者未尽到上述义务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实际情形依法­具体认定。这就需要有关司法机关、监管部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根据违法情形,作出具体判定。

对于即将施行的《电子商务法》,中消协呼吁:电子商务经营者要认真­学习《电子商务法》规定,对照法律要求,及时改进服务和管理,切实承担法定义务和责­任;希望有关政府部门加强­研究,尽快出台配套法规和规­章,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强化监管执法,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希望有关司法机关结合《电子商务法》规定和司法审判实践,尽快研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统一裁判理念和尺度,推动司法与立法良好衔­接。

2064封 截至2017年12月­21日,中消协共收到全国酷骑­单车消费者要求退还押­金、预付费、请求移交犯罪线索的来­信2064封,并向有关公安机关提交­了《刑事举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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