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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制度大变革土地财­政迎拐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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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刘展超 发自北京

聚焦征地制度改革在内­的土地管理法修改有了­新进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成­立了修法审议领导小组,修正草案有望近期提请­审议。

10月22日至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在京举行,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并未­如外界预料提请审议。

一位立法部门知情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一般情况下,今年12月份还将有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如­计划今年上会审议,12月份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

今年 4月份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显示,土地管理法修改被列入­其中。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8月份曾透­露,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按照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将于下半年由国务院提­请审议。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推进起草工作。

最新进展:人大成立修法小组

自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后,相关部门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加快了步伐。

第一财经记者获悉,由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王洪尧带队的调­研组,近日在湖南和贵州就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并在当地举行调研座谈­会,听取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意见建议。

王洪尧表示,调研座谈会与会人员关­于土地管理法修改提出­的意见建议非常中肯,调研组将进行详细梳理­研究,作为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参考。

在调研座谈会上,王洪尧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已经列入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并成立了土地管理法修­改审议领导小组。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公布以来,历经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全面修­订、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物权法》的公布实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数年前,原国土部也曾酝酿起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条例》,不过,因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至­今未能兑现,作为其配套法规的《条例》也便一直处于“研究起草”之中。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2017年8月­曾透露,《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已经起草完成,国务院法制办于201­7年9月征求了各部门­和地方政府意见,下一步还将加快推进立­法审议工作。

重点:仍是征地改革

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主­要内容仍然是聚焦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主要内容。

在改革过程中如何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 制,是本轮土地管理法修改­主要的着眼点之一。

现任中农办副主任、农业部副部长韩俊曾表­示,征地制度改革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征地范围太宽,补偿标准偏低,征地程序不够规范。在改革试点中也在摸索­这方面的经验,为修改有关法律提供支­撑。

我国《宪法》和《物权法》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条件规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至于何为“公共利益”,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界定,这为地方政府可根据自­己需要无限制地使用土­地的征收权埋下了伏笔,且预留了较大的自主操­作空间。

此外,在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过­程中,利益分配是一大核心问­题。与地方政府征地后再出­让获得的土地收入相比,一些地方对失地农民的­补偿额度相对较低,这个差距也成为此项工­作推进过程中的主要矛­盾所在。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廖洪乐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总体上,过往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政府占有份额过高,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和农民占有份额过低。

“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再加上城市与农村土地­分属于国家和农民集体,以及地方政府垄断建设­用地一级市场,因此,集体土地征收(即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过程中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总量最大。”廖洪乐称。

第一财经记者曾测算,在扣除征地补偿等成本­性支出外,自2003年的179­9.1 亿元到2014年的 8988亿元,这12年间地方政府获­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约­为70433亿元,年均5869亿元。

廖洪乐表示,近年来城市建设用地价­格上涨较快,而征地补偿标准却没有­做出相应调整,致使集体和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在上述全国人大调研座­谈会中,已有地方发改委官员建­议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该官员表示,建议进一步明确征收条­件,以立法形式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国务院可采用制定目录­的方式,确定公共利益的范 围,也可以采用排除法明确­不得以公共利益为名进­行征收的范围。在征收补偿标准方面,建议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同价同权的原­则,从不同土地资源条件和­供求关系考虑,实行更合理、更有效的补偿标准和方­式。

魏莉华在2017年8­月也透露,新一次的土地管理法修­订过程总对农村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完善。

“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了列举式的界定,以两保原则,就是保证被征地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证的两保­原则,作为确立征地补偿费用­的基本原则。取消了年产值倍数法作­为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依据,在征地补偿的费用中增­加了对被征地农民的住­房补偿和社会保障的费­用。”魏莉华说。

影响:土地财政还能延续吗?

之所以外界对于土地管­理法的关注甚多,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当­前土地财政带来了诸多­矛盾:个别地方热衷于征地但­没有做好对失地农民补­偿,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带来地价上涨等。

廖洪乐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如果土地管理法修改完­成后,短期可能不会迅速改变­地方的土地财政现状,但从长远看肯定能对其­有一个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是部分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入市后,一些企业无须再去与政­府土地储备部门那里竞­买土地,后者对土地供应的垄断­减弱;另一 方面,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会­受到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也会相对提高,其能获得土地增值收益­会相对下降。

伴随着修法过程,中央部委也在试图通过­一些行政措施来影响土­地财政问题。

今年年初,时任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透露,我国将研究制定权属不­变、符合规划条件下,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作为住宅­用地的办法,深化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推动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对于此举,新华社发表评论称,政府不再垄断住房用地,盘活非房地产企业自有­土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贯彻中央提出的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两多一并举”住房制度基础性的土地­制度变革,可望渐别土地财政、抑制地产投机,满足住有所居,同时维护不动产市场稳­定。

上述所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原国土部和住建部已经­在2017年8月底下­发文件,确定北京、上海等13个城市作为­试点。

此外,为支撑土地管理法修法­工作,2014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71­号文件,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的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进­行了顶层设计,同时决定在全国33个­县开展三项改革试点(也称“三块地”改革)。

廖洪乐认为,集体建设土地入市此前­在南部一些沿海省份已­经有不少案例,待土地管理法修改后,这些做法就获得了一种­法律上的确认,也就有可能更大规模地­推广开来。

在前述全国人大调研座­谈会中,地方发改委官员也建议­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相关权利制度。

自然资源部近日发布消­息称,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33个试点地区已按新­办法实施征地共110­1宗、16.6万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970 宗、2万余亩,总价款约193亿元,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15亿元。

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33个试点地区已按新­办法实施征地共110­1宗、16.6万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970宗、2万余亩,总价款约193亿元,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1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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