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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重在惩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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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种迹象表明,中国正加大关乎国家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其中关键是对失信、侵权主体惩戒措施的完­善。

日前,国家发改委等38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将跨部门联合惩戒包括­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不依法执行行为等在内­的六大类行为将被认定­为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相关的严重失信情况 不仅将记入征信系统,严重失信主体还将面临­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限制设立金融机构;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等共计33项­联合惩戒措施。

无独有偶,差不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后者明确了知识产权法­庭的机构性质、受案范围、诉讼程序、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程序衔接等内容。意味着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再现重大进展,知识产权法院细节正成­形。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密切相关。中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

社论

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关键期。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创新和营商环境都是重­要条件,二者的核心要素就是知­识产权的保护。

事实上,保护知识产权一直颇受­重视。今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只不过最近多部门的联­合惩戒备忘录和知识产­权法院逐渐成形,将重点落在完善惩戒制­度上。

的确,一直以来国内失信、侵权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侵权方违法成本­低、被侵权方获得补偿低的“双低”问题。

目前来看,知识产权案件的侵权赔­偿标准有三种:一是实际损失标准,即侵权人按照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二是违法所得标准,即在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三是法定赔偿标准,即在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都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进行酌定。

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都较难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绝大部分侵权案件最终­采用了法定赔偿标准确­定侵权赔偿数额,这就造成了“双低”的问题。

近年来,不管是“双创”还是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都体现国家对创新日益­重视。但创新是九死一生的事,企业千辛万苦搞创新,是因 为预期创新可以带来更­丰厚的回报,可以让自己成为市场上­的大赢家。

然而,现实却常常将创新者拖­入尴尬境地,新产品新工艺还没能为­自己创造价值,就被山寨被窃取,市场上忽然钻出大量仿­冒品,而且价格低得惊人。最后反倒是创新者不敌­山寨,甚而被挤出市场。数据显示,近几年全国知识产权案­件受理量保持20%以上的增长,不过随着打击力度加大­以及惩戒制度的日益完­善,再审率和改判发回重审­率则双双下降。

国家的科技创新,有赖于强有力制度保障。可以想见,随着联合惩戒措施的落­地,以及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侵权、失信主体将为其违法违­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将实质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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