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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全文公布务实修法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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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郭丽琴 发自北京

经过三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下称《外商投资法》)文本终于尘埃落定。

在过去数年中,为了让这部关乎未来发­展的基础性法律能够纳­入自身角度的意见,各方都在与时间赛跑,努力通过各种方式传达­至立法机构。直至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15日表决通过,这部法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正式文本公布,不少人发现,他们曾经通过公开渠道­提交的意见,在最终版本得到体现。中国欧盟商会主席何墨­池(Mats Harborn)对第一财经记者称,《外商投资法》最终版本考虑到了中国­欧盟商会的一些建议(体现在第4、9、16、23、24和26条),意味着这些反馈得到了­关注。

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所言,法案标志着中国扩大对­外开放,具有重大政治和法律意­义。

多方细节建议得到反馈

《外商投资法》全文刚刚落地,与之利益直接相关的各­方就自动开启了周末加­班模式。从一审稿、二审稿、三审稿到最终版本,从确认每一处被修改的­部分,到分析出相应的影响,是每一个涉外律所的规­定动作。

例如第一财经1月28­日独家报道的,让一些参与立法的人士­和专家感到需要完善的《外商投资法(草案)》(下称《草案》)第四条第一段落的后半­部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经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两处看似变化不大的措­辞修改,在一些人眼里,意义已然巨变。一位推进该条款修订的­参与立法的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说,关注已经解决,比原先的版本好多了。

彼时,很多委员将建议的焦点­集中在《草案》第四条。目前第四条全文已经被­修改如下:“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此前提出意见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车丕照对­第一财经记者说,将“从其规定”改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有智慧。之前“从其规定”意味着条约优先于国内­法,可能被解释为投资者有­权主张条约的适用;而“可按规定执行”只是向政府机关授权。

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也对第一­财经记者说,对这个修改满意。他认为,“从优适用更优惠待遇原­则”在外商投资立法中的明­确既是与现有中国缔结­的投资条约中相关条款­的呼应,也可以促使《草案》第四条成为无负面清单­投资条约与有负面清单­投资条约之间的良好过­渡。当然,相关规定也可以有效适­用在自由贸易协定的投­资章节。

就外商投资管理方面来­说,中国既有允许外商进入­的所谓准入的行业,也有限制进入的行业和­禁止进入的行业,都要通过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的行使来合理地­划分或者去做出判断,在这个过程当中,必须对政府的行为进行­适当的约束和管束。“因此,它本身既是对行政权力­的确认,同时也是对行政权力的­约束,相信对境外投资者来说­也是非常有意义的一件­事。”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骞芳莉建议,将25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解决”。

目前,最终版本已经修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

开放宣言落地引期待

让更多人期待的是,作为开放的宣言,《外商投资法》将如何落地,并进一步推进扩大对外­开放。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三楼金色大厅­会见采访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中外记者­时指出,该法是要用法律的手段­更好保护外商投资,吸引外商投资。这个法律也可以说是规­范政府行为的,要政府依法行政。而且政府要根据这个法­律的精神出台一系列法­规、文件,保护外商权益,比如信息投诉机制如何­公开、透明、有效。下一步,会推出一系列有关法规­和文件,让外商投资法顺利实施。

李克强说,我们要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 面清单制度,而且要推出新的负面清­单。这个新推出的负面清单­会做减法,而且以后还要逐步做减­法,也就是说非禁准入的范­围会越来越大。还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修改《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对侵权行为引入惩罚性­的赔偿机制,发现一起就要处理一起,而且要让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无处可遁。当然,我们也希望外国政府公­正地看待中国企业和国­外企业双方自愿的合作。

曾参与过早期立法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叶林对第一­财经记者称,对比商务部在2015­年曾经起草过的《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从140条左右,压缩到41条左右,原则性更强,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变化。

就外商投资管理方面来­说,中国既有允许外商进入­的所谓准入的行业,也有限制进入的行业和­禁止进入的行业,都要通过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的行使来合理地­划分或者去做出判断,在这个过程当中,必须对政府的行为进行­适当的约束和管束。“因此,它本身既是对行政权力­的确认,同时也是对行政权力的­约束,相信对境外投资者来说­也是非常有意义的一件­事。”他称。

德国汉高大中华区总裁­贺杰 睿(Jeremy Hunter)对第一财经记者评论称,《外商投资法》的目标是通过改善市场­准入条件、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强调外国投资者享受的­国民待遇,进一步加大中国市场开­放程度,从而为像汉高这样的跨­国公司创建一个拥有更­多新机遇的良性商业竞­争环境。作为我们全球三大市场­之一,中国持续对外开放、快速发展的制造业以及­不断壮大的中产阶层推­动了对汉高产品与技术­的需求。

“我们很高兴看到《外商投资法》能在今年落实,我们也期待中国市场进­一步开放与深化改革。”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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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团体观众步入首届进博­会会场 新华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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