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新规将生效赴欧并购恐面临更冗长程序
记者 冯迪凡 发自北京
要如何在一个愈加相互依赖的国际投资环境中,在保护自身战略利益安全的同时,又保持欧洲的开放?
在欧盟委员会(下称“欧委会”)看来,《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框架》(下称“框架”)的出台,便是为了解决这一两难问题。
在酝酿一年半之后,欧盟理事会在近日批准了该框架,并在上周末公布了框架文件的最终版本,该框架并将于今年4月中旬正式生效。
此后,该框架将会有18个月的过渡期。这意味着,自2020年10月起,欧盟将正式监管对欧洲的外国直接投资(FDI),尽管这一监管方式更侧重于欧委会与欧盟成员国内部的信息通气。
伟凯律师事务所在一份最新报告中解释道,欧委会和其他成员国的新角色,将给审查过程增添另一层复杂性。投资者计划在欧盟进行外国直接投资时,必须考虑到这一点。
成员国在FDI方面仍有决定权
2017年9月,欧委会开始提出建立针对FDI的欧洲审查机制,不过由于遭到欧盟内部坚持自由贸易立场成员国的反对,该机制(Mechanism)被弱化为框架(framework)。彼时,也有成员国担忧如将FDI审查机制的权力交给欧委会,会进一步促成欧委会扩权,使成员国主权遭受侵蚀。
不过,欧委会认为,目前28个成员国中只有14个建立了FDI审查机制,且差异较大,提供一个整体的审查框架,有助于各国进行有效沟通。
目前,已建立FDI审查机制的14个成员国分别是奥地利、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匈牙利、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荷兰、波兰、葡萄牙、西班牙和英国。
欧委会在向第一财经记者提供的情况说明中指出,其他部分国家也正在进行外资审查机制的改革,或者正在制定新的政策。
伟凯律师事务所亦在报告中指出,这些(欧盟)成员国在范围(例如对欧盟内外直接投资的审查、审查门槛的差异、覆盖的行业范围)、程序(例如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预先批准与事后审查)、审查时间表和执行方面标准不一,甚至差异极大。
这说明欧盟内部的国家安全审查缺乏协调性,并让人质疑欧盟分散零碎的系统能否有效监控外国直接投资,以及能否在愈显保护主义的环境中对所察觉到的威胁做出适当反应。
伟凯律师事务所在报告中解释说,重要的是,该拟议的欧盟条例并没有赋予欧盟任何否决权或执行权,这意味着成员国仍将是控制外国直接投资的“驾驶员”。
确然,欧委会也在情况说明中着重指出,成员国没有义务执行国家外国直接投资审查 程序,欧委会对该外资审查发表的是不具约束力的意见。
不过,欧委会此次借机对各成员国在建立FDI审查机制方面提出了五项要求,分别是:保证规则和程序的透明度、对外国投资者不歧视原则、保证交换信息的机密性、可以对筛选决定进行上诉的权利,以及确认和防止外国投资者规避的措施。
将引发更冗长的审查程序
数位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的欧洲律师和投行人士均指出,此次框架对于成员国并无法律约束力,更侧重于欧委会进行信息收集和与成员国之间的信息沟通,但是该举动会增加未来的投资审查时间长度和财务成本。
具体而言,目前该框架建立在欧盟成员国现有的外资审查机构基础之上,来自欧委会和各成员国的代表将共同组建一个协调小组,该小组的职责包括确定哪些外资并购行为属于国家层面、跨国层面或欧盟层面的战略性并购等。
譬如当成员国境内的外国直接投资影响欧盟利益时,尤其是涉及重要研究领域如太空、运输、能源和电信等领域,欧委会将启动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