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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新规­将生效赴欧并购恐面临­更冗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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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冯迪凡 发自北京

要如何在一个愈加相互­依赖的国际投资环境中,在保护自身战略利益安­全的同时,又保持欧洲的开放?

在欧盟委员会(下称“欧委会”)看来,《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框架》(下称“框架”)的出台,便是为了解决这一两难­问题。

在酝酿一年半之后,欧盟理事会在近日批准­了该框架,并在上周末公布了框架­文件的最终版本,该框架并将于今年4月­中旬正式生效。

此后,该框架将会有18个月­的过渡期。这意味着,自2020年10月起,欧盟将正式监管对欧洲­的外国直接投资(FDI),尽管这一监管方式更侧­重于欧委会与欧盟成员­国内部的信息通气。

伟凯律师事务所在一份­最新报告中解释道,欧委会和其他成员国的­新角色,将给审查过程增添另一­层复杂性。投资者计划在欧盟进行­外国直接投资时,必须考虑到这一点。

成员国在FDI方面仍­有决定权

2017年9月,欧委会开始提出建立针­对FDI的欧洲审查机­制,不过由于遭到欧盟内部­坚持自由贸易立场成员­国的反对,该机制(Mechanism)被弱化为框架(framework)。彼时,也有成员国担忧如将F­DI审查机制的权力交­给欧委会,会进一步促成欧委会扩­权,使成员国主权遭受侵蚀。

不过,欧委会认为,目前28个成员国中只­有14个建立了FDI­审查机制,且差异较大,提供一个整体的审查框­架,有助于各国进行有效沟­通。

目前,已建立FDI审查机制­的14个成员国分别是­奥地利、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匈牙利、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荷兰、波兰、葡萄牙、西班牙和英国。

欧委会在向第一财经记­者提供的情况说明中指­出,其他部分国家也正在进­行外资审查机制的改革,或者正在制定新的政策。

伟凯律师事务所亦在报­告中指出,这些(欧盟)成员国在范围(例如对欧盟内外直接投­资的审查、审查门槛的差异、覆盖的行业范围)、程序(例如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预先批准与事后审查)、审查时间表和执行方面­标准不一,甚至差异极大。

这说明欧盟内部的国家­安全审查缺乏协调性,并让人质疑欧盟分散零­碎的系统能否有效监控­外国直接投资,以及能否在愈显保护主­义的环境中对所察觉到­的威胁做出适当反应。

伟凯律师事务所在报告­中解释说,重要的是,该拟议的欧盟条例并没­有赋予欧盟任何否决权­或执行权,这意味着成员国仍将是­控制外国直接投资的“驾驶员”。

确然,欧委会也在情况说明中­着重指出,成员国没有义务执行国­家外国直接投资审查 程序,欧委会对该外资审查发­表的是不具约束力的意­见。

不过,欧委会此次借机对各成­员国在建立FDI审查­机制方面提出了五项要­求,分别是:保证规则和程序的透明­度、对外国投资者不歧视原­则、保证交换信息的机密性、可以对筛选决定进行上­诉的权利,以及确认和防止外国投­资者规避的措施。

将引发更冗长的审查程­序

数位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的欧洲律师和投行­人士均指出,此次框架对于成员国并­无法律约束力,更侧重于欧委会进行信­息收集和与成员国之间­的信息沟通,但是该举动会增加未来­的投资审查时间长度和­财务成本。

具体而言,目前该框架建立在欧盟­成员国现有的外资审查­机构基础之上,来自欧委会和各成员国­的代表将共同组建一个­协调小组,该小组的职责包括确定­哪些外资并购行为属于­国家层面、跨国层面或欧盟层面的­战略性并购等。

譬如当成员国境内的外­国直接投资影响欧盟利­益时,尤其是涉及重要研究领­域如太空、运输、能源和电信等领域,欧委会将启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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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7日,欧盟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海信收购斯洛文尼­亚白电制造商Gore­nje没有违反国际法­律法规,也不会构成行业垄断。因此,批准了这一交易 视觉中国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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