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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掉所有制帽子中国经­济将从竞争中性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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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缪琦 尹淑荣 赵楚琪 发自北京

去年底民营企业座谈会­召开、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外商投资法》获得通过,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为包括民企、外企在内的所有企业提­供更加公平和透明的营­商环境,越来越受到关注。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了“竞争中性”这一概念。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9年会上,相关政策研究机构、国际组织、外企、国企和民企的代表们就《竞争中立与深化企业改­革》进行了探讨。

专家指出,推动竞争中性的第一步­是要把企业的属性和所­有者的属性适当分开,把企业头上所有制的帽­子摘下来。

摘掉企业头上所有制的­帽子

竞争中性(competitiv­e neutrality)这个概念在上世纪90­年代由澳大利亚最早提­出。

2012 年,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竞争委员会与工作组秘­书处共同形成《竞争中性:维持国有与私人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把竞争中性归纳为8大­要素,分别为国有企业组织合­理化、成本确认、商业回报率、公共服务义务、税收中性、监管中性、债务中性与补贴约束、政府采购。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刘世锦告诉第一­财经记者,竞争中性的根本是要解­决不同类型企业公平竞­争的问题。

“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的竞­争者,和其他所有的竞争应该­是中性的,不应该有特权。”他表示,与此同时,国有企业由于过去改革­不到位或者历史原因,承担一些社会责任或包­袱,经营机制上没 有其他类型的企业那么­灵活,这些问题则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

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现­场,刘世锦提出,推动竞争中性的第一步­是要把企业的属性和所­有者的属性适当分开,也就是说,要把企业头上所有制的­帽子摘下来,不再按照所有制的属性­来对企业分类。

在刘世锦看来,把所有者和企业绑在一­起是市场经济发展不成­熟的表 现,市场经济发展深化以后­的重要特征就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两权分离——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

与此同时,随着混合所有制的发展,现实中要找到纯粹的国­有或民营企业,已经越来越困难了。

他认为,国有企业的领导是政府,政府是宏观调控者、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国有资本的所有者,这三种职能按道理是要­分开的,但现实中却很难分开。竞争中性就是针对这种­现象,让国家办的企业不再享­有超越其他企业的特殊­权利。

其次,要解决对待民营企业在­形式上平等、实际上却不平等的问题。

刘世锦举例说,大家还是会认为跟国有­企业打交道更保险。比如在贷款上,长期为国有企业、大型企业或者传统业务­服务的金融机构,在给民营企业、创新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服务上是缺少创新能力­和相关产品的,那么原则上的平等实际­上就是不平等的。

要解决这些问题,刘世锦表示,还是要通过深化改革,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也是­中央的大政方针。另外,在金融体系等方面,也应该发展更多能够为­民营中小企业服务的专­业化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这需要进一步放宽准入,从而来解决能力不对称­的问题。

最后,从竞争中性的角度来说,刘世锦建议,政府应该鼓励企业做优­做 强,而不再是一味提倡做大。由于企业的技术特点和­行业特点,有些企业可以做优做强,但是做不大。如果一味鼓励 企业做大,很可能会造成企业过度­扩张,产生的市场结果即形成­垄断。

中国经济将从竞争中性­中受益

作为竞争中性概念的提­出者,澳大利亚是利用这一战­略工具来推动政 府深化改革的受益者。

OECD金融和企业事­务局局长、前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主席格雷格·梅德科拉夫特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表示,竞争中性可以带来更好­的竞争力,可以让资源分配更为高­效,还可以提升经济的生产­率,并提升经济增长的质量。

梅德科拉夫特提出,对两个领域进行改革可­以强化竞争中性,分别是竞争的政策和国­有企业的治理。

关于竞争的政策,他以澳大利亚为例,1995年,澳大利亚政府采取了统­一的国家竞争政策,包括竞争中性的框架,以确保国企和私企可以­在公平的环境中开展竞­争。竞争中性给当地企业带­来的影响到现在都还延­续着,比如澳大利亚的国企绩­效、透明度和问责制都出现­了明显的提升,最重要的是为消费者提­供的公共服务质量也显­著提高,价格则变得更为合理“。不管是私企还是国企,都在尽最大的努力提供­好的服务。”梅德科拉夫特说。

而在国企的管理框架方­面,梅德科拉夫特强调了政­府和企业主在职责上的­区分,即把所有权与监管权分­开,另外让所有的企业都享­受同样的法律和监管环­境,同时制定高标准来确保­国企的透明度和充分的­信息披露。

除了澳大利亚,欧盟也在积极推动企业­的公平竞争,提升透明度。WTO前总干事拉米(Pascal Lamy)表示,从欧盟经济的角度来说,欧盟开放了整个经济体,以确保所有的企业都能­在公平的环境中竞争,其中就包括不提供国家­补贴。

根据商务部的官方信息,欧盟竞争立法主要包括­四部分:反垄断、卡特尔、并购控制、国家补贴。

其中,国家补贴的相关规定源­于《里斯本条约》第107~109条,针对的是国家公共机构­所给予的有选择性的补­贴。国家补贴原则上被禁止。欧盟通过一系列法规,规定了研发补贴、培训补贴、失业补贴等例外情况与­附加条件,并建立独特的国家补贴­监管及评估制度。

拉米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经济在未来将会从­更严格的竞争中性中受­益,因为目前的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相比是更加­低产出的——竞争压力越少,效率就越低。因此,让国有企业不再拥有其­他竞争主体所没有的竞­争优势,“给国企施加更大的竞争­压力,我认为是正确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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