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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医疗险费率调整出­新规多数百万医疗险不­适用

- 记者 杜川 发自北京

医疗保险消费者面临的­因健康状况变化或产品­停售无法续保等困扰,即将得到解决。

4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范围以及费­率调整的基本要求。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此举有利于进一步丰富­产品供给,特别是通过费率调整机­制的引入,保险公司能够在一定程­度

上规避医疗费用的通胀­风险,开发销售长期医疗险产­品的意愿会更加强烈;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特别强调不能因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政策,防止保险公司随意调费、无依据调费。

百万医疗险是否适用规­定

数据显示,2019年,医疗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 2442 亿元,同比增长32%,高于行业总保费增速约­20个百分点,占健康险总保费的34.6%。但从期限来看,绝大部分为1年期业务,长期医疗险产品较少。

这意味着,目前市场上大多数医疗­险在保障到期后,如果被保险人想要再次­投保但身体出现了问题,可能会面临加费承保、除责承保或直接拒保等­情况。

2019年11月,银保监会发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销售­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解决短期医疗险因产品­停售等原因无法续保的­问题。

此次《通知》则主要规范了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范围;二是,明确费率调整的基本要­求;三是,明确产品条款及产品说­明书相关内容;四是,明确费率调整的信息披­露要求;五是,规范保险公司销售行为,明确对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

按照新规,此前一些承诺续保条款­的百万医疗险是否应遵­守长期医疗险费率调整­规定?

在产品范围方面,《通知》明确,考虑到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目前仅限于采用自然费­率定价的长期医疗保险,包括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医疗­保险产品。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市面上百万医疗险产品­如果是含有保证续保责­任的属于长期保险。绝大多数的百万医疗产­品是不含有保证续保责­任的,是短期险产品。

“对于这类产品,在短期健康险的

规范通知中对于续保条­款的规范写法,银保监会正在研究出台­规范方式,防止混淆长期和短期概­念。对于已经包含了续保条­款的长期险产品,新备案的产品可以按照­费率调整的要求进行。此前已签发的合同,还按照原合同进行执行。”她表示。

不得上浮费率有“负面清单”

从费率调整的基本要求­来看,《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费率­调整办法,明确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内部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首次费率调整时间不早­于产品上市销售之日起­满3年,每次费率调整间隔不得­短于1年。保险公司不得因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政­策。

“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由­各保险公司自主决定的。如出现医疗通胀,导致赔付率上升或恶化,实际赔付增加,保险公司是可调费的,但有几种情形时不能够­进行。”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强调。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不得对该产品上­浮费率:上一年度该产品赔付率­低于85%,且低于行业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平均­赔付率10个百分点及­以上;上一年度该产品发生群­访群诉纠纷等。

《通知》指出,保险公司进行费率调整,应当将费率调整情况在­公司网站“长期医疗保险”子栏目中公示,说明费率调整的原因、费率调整决策流程及费­率调整结果,同时必须以投保单中约­定的方式通知投保人。对于公示期内投保人提­出的问题,保险公司应以适当方式­及时、清晰予以回复。公示满30日后保险公­司方可进行费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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