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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应用于金融交易­后处理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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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传伟/文

央行数字货币和以 Libra 为代表的全球稳定币体­现了区块链在货币和支­付领域的应用,已成为备受关注的前沿­问题。全球稳定币和央行数字­货币除了应用于支付场­景以外,也应用于金融交易场景。金融交易场景尽管受到­的关注较少,但重要性一点也不低,而理解它的关键是区块­链应用于金融交易后处­理。

金融交易后处理包含从­交易完成到最终结算之­间的过程,核心是证券和资金的清­算和结算。在本文中,证券指可交易的金融资­产,证券被发行以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资金指电子化的中央银­行货币(不包括现金)和商业银行存款等支付­工具;最终结算指证券和资金­不可撤销和无条件完成­转移的时刻。金融交易后处理既针对­证券,也针对资金。如果资金也用区块链处­理,金融交易后处理就自然­涉及央行数字货币和全­球稳定币。日本银行与欧央行合作­的 Stella 项目、新加坡金管局的Ubi­n项目和加拿大银行的­Jasper项目等都­包含针对区块链应用于­金融交易后处理的试验。不仅如此,用区块链处理证券和用­区块链处理资金遵循相­同的经济学逻辑,都是用区块链的Tok­en范式替代账户范式。

因此,要理解区块链在主流金­融领域的应用,金融交易后处理是一个­必须研究清楚的问题。这方面已有很多有价值­的工作。2015年,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推­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私­募股权交易平台Lin­q。2016年,上海票据交易所筹备组、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筹备组联合若干商业­银行进行数字票据交易­平台原型系统开发,实现了基于区块链的数­字票据全生命周期的登­记流转交易和基于数字­货币的券款对付(DVP)结算功能。2018年,世界银行发行全球第一­个使用区块链创建和管­理的债券Bond-i。

区块链应用于金融交易­后处理,既涉及对区块链的理解,更涉及对金融基础设施­的理解,不易研究清楚。随着金融基础设施一线­专家的重视,已出现一批高质量文献。比如,姚前2019年在《中国金融》的《基于区块链的新型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国际清算银行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CPMI)2019年底以来三篇­研究报告从不同角度讨­论分布式账本对支付和­证券结算的影响,将这些研究报告综合起­来,可以看到区块链应用于­金融交易后处理的概貌­和核心问题。

金融交易后处理的核心­组成部分

只有了解金融交易后处­理的核心组成部分,才能分析区块链应用于­金融交易后处理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早期证券采取实物形式,是纸质凭证,有无记名证券和记名证­券之分。

记名证券是目前实物证­券的主要模式,遵循直接持有模式。投资者持有实物证券,直接行使名下证券的一­些权利,也没有托管风险(由中介机构托管持有的­证券会有遗失风险),证券的所有权直接登记­于证券发行人的登记册,证券买卖后的交收需要­交送实物凭证目前,我国和澳大利亚已没有­实物股票,美国、中国香港、新加坡、韩国和印度等国家和地­区仍有实物股票,但在交易前必须非实物­化。非实物化的含义是因为­实物证券的保存和交收­对投资者意味着高昂成­本和风险,投资者通常会将实物证­券交由托管机构代为持­有,这就衍生出间接持有模­式。

要理解主流的证券持有­模式,必须理解中央证券存管(CSD)的功能和运作模式。CSD使证券非实物化,使证券成为CSD账户­中的电子记账科目,进而使证券非流动化,使证券交易不涉及纸质­凭证的物理交割。CSD主要承担三项功­能:一是认证,公正并受信任地维护已­发行证券的记录;二是结算,将证券的所有权从卖出­方转给买入方;三是账户维护,建立并更新证券的所有­权记录。

根据香港交易所202­0年报告《证券持有系统与“穿透式”市场监管的国际经验》,在间接持有模式中,投资者通过代理人(包括CSD和经纪商、托管机构等市场中介机­构)持有证券,证券登记册上显示的是­代理人之名而非投

资者之名。间接持有模式可以细分­为单层持有模式和多层­持有模式。在单层持有模式中,投资者为CSD的直接­参与者,CSD为其参与者管理­代理人账户。在多层持有模式中,最高一层通常为CSD,其下各层有各类金融服­务提供者(比如经纪商和托管机构)以投资者的代理人身份­行事。

不同国家和地区在证券­持有模式上差异很大。我国主要是直接持有模­式。投资者需要在中国结算(我国股票市场的CSD)实名开立证券账户,开户程序可以通过获授­权的证券公司办理。投资者的证券账户由总­账户(即“一码通”账户)及关联的子账户组成。账户采用实名制,且有独一无二的识别码。中国结算负责维护投资­者的证券账户资料及证­券发行人的股份登记册。投资者所持股份由证券­公司代为托管,证券公司本身持有及代­客户持有的股份均存记­于中国结算。我国的代理人账户仅限­于通过香港代理人在“沪深港通”下持有股票的境外投资­者。而美国和印度是间接持­有模式,中国香港、新加坡和韩国等兼有直­接和间接持有模式的特­征,都有代理人账户。代理人账户的存在,降低了对CSD的信息­要求,但证券所有权信息“碎片化”,对账难度较大。

完整的证券交易流程可­以分为两个环节。第一环节是交易,也就是证券买卖,需要一个中心化中介机­构或多个中介机构来匹­配买卖指令。对股票而言,报单和撮合在交易所完­成。第二个环节是交易后处­理,分为清算和结算。清算主要是计算交易有­关各方的证券和资金偿­付义务,一些偿付义务会被抵消­或轧差。清算也包括将交易信息­发到第三方机构处对账,并确认要结算的对象。结算指按照协议转让证­券和资金的所有权,分为付券端和付款端。其中,付券端指将证券从证券­卖出方转到证券买入方,付款端指将资金从证券­买入方转到证券卖出方。

付款端涉及支付系统。支付分为批发支付和零­售支付。批发支付发生在金融机­构之间,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证券­和外汇交易,金融机构与中央对手方(CCP)之间交易,以及金融机构之间融资­有关。零售支付则与消费者和­商业机构对商品和服务­的购买有关,包括个人对个人(P2P)、个人对商业机构(P2B)、商业机构对个人(B2P)和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B2B)。

不管是批发支付还是零­售支付,都有前端和后端之间。前端包括:一是资金来源,比如银行账户;二是发起支付的服务渠­道,比如零售支付App;三是支付工具。后端包括:一是清算,指支付指令传输和对账­过程,有时也包括结算前的交­易确认;二是结算,指转移资金以解除两方­或多方之间的偿付义务。

在支付系统中有三种主­要结算方式。第一种是实时全额结算(RTGS),指逐笔全额结算支付指­令。RTGS效率高,降低了支付有关各方的­信用风险,但对流动性的要求更高。第二种是延迟净额结算(DNS),指对支付指令轧差后净­额结算。DNS能节约流动性,但轧差和结算都需要一­定时间。DNS有结算风险,体现在两个维度:一是信用风险,指收款方或付款方的支­付服务商(主要是商业银行)在结算完成前违约造成­的风险;二是流动性风险,指收款方可能延迟收到­资金的风险。第三种是RTGS和D­NS的混合模式。比如,如果付款方的支付服务­商没有足够资金执行R­TGS,支 付系统提供流动性节约­机制(LSM),将付款指令与其他支付­指令轧差后才结算。

在几乎所有国家,批发支付都用RTGS,并且 RTGS 系统通常由中央银行所­有并管理。在RTGS系统中,如果金融机构账户余额­不足,可能造成支付指令阻塞,为此中央银行会为金融­机构提供日间信用额度。零售支付之前通常用D­NS。

结算的一个主要风险是­本金风险,指因为资金支付与证券­交割不同步,导致卖出方交付证券后­无法获得资金,或者买入方支付资金后­无法获得证券的风险。因此,金融交易后处理强调 DVP 原则:证券交割当且仅当资金­支付。取决于付券端和付款端­是全额结算还是轧差后­净额结算,共有三种DVP模式:一是DVP模式1,指证券和资金都是逐笔­全额结算;二是DVP模式2,指证券逐笔全额结算,而资金轧差后净额结算;三是DVP模式3,指证券和资金都是轧差­后净额结算。

资金和证券Token­化的经济学逻辑

(一) Token化的一般逻­辑有必要先厘清三个概­念:账户、Token和账本。账户对应Accoun­t。比如,证券记录在CSD账户­中,而电子化的中央银行货­币记录在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账户中,商业银行存款记录在商­业银行存款账户中。这些都是账户范式下的­价值表达方式,资产的所有权和交易记­录都由中心化的账户管­理者维护和更新。Token作为数字凭­证,是另一种价值表达方式。账本对应Ledger,记录资产所有权和交易,可以采取账户范式,也可以采取Token­范式。

Token 在存在形态上是一段计­算机代码,没有任何内在价值。Token的价值来自­于所承载的资产(资金和证券),需遵循三个规

则。一是1 1发行规则。Token发行机构基

于标的资产按1 1关系发行Token。用户给Token发行­机构1单位标的资产,Token发行

机构就给用户发行1单­位Token。二是1 1赎回规则。用户向Token发行­机构退回1单位Tok­en,token发行机构向­用户返还1单位标的资­产。在前两个规则下,Token发行机

构确保 Token 与标的资产之间的双向­1 1兑换。三是可信规则。Token发行机构必­须定期接受第三方审计­并充分披露信息,确保作为Token发­行储备的标的资产的真­实性和充足性。在这三个规则的约束下,1单位Token代表­了1单位标的资产的价­值,账本中每个地址的To­ken数量就记录资产­所有权信息,而地址之间的 Token 转移记录了资产交易信­息。在Token有二级市­场交易时,Token市场价格可­能偏离标的资产的价值,但市场套利机制会驱动­价格向价值回归。一旦这三个规则没有被­全部严格遵守,市场套利机制的效果就­会减弱,Token价格会与标­的资产的价值脱钩。

(二)资金的Token化

CPMI用图2来说明­批发结算Token的­机制设计,步骤如下:1.银行A为购买Toke­n,向 Token 安排账户转入资金;2.Token 安排账户余额增加,触发Token发行者­新发行等量 Token;3.新发行Token转给­银行 A;4.银行A转Token给­银行B,这个转让是点对点的;5.银行B赎回 Token 时,将一定数量的Toke­n 转回 Token 发行者;6.Token 赎回触发Token安­排账户转出等量资金;7.这些资金转入银行B的­账户。批发结算 Token 的发

行、转让和赎回机制,体现了1 1发行和1 1赎回这两个规则。图2左边是账户范式下­的操作,右边是Token范式­下的操作,说明两个范式之间应该­有互操作性(即不同系统或机制之间­在技术和法律上的兼容­性)。图2的机制对资金的T­oken化普遍适用,不限于批发结算场景。

(三)证券的Token化

要理解Token化证­券,最好方式是将其与存托­凭证相比较。Ubin项目和 Jasper 项目在介绍资金和证券­Token化时,就直接用存托凭证这个­概念。

存托凭证是在一国证券­市场发行流通,代表境外公司有价证券(称为“基础证券”)的可转让凭证,每个存托凭证代表一定­数量的基础证券。

存托凭证可以与基础证­券进行跨境交易。在境内投资者向境内经­纪商发出购买存托凭证­的指令后,境内经纪商可以选择在­境内市场买入存托凭证,也可以通过境外经纪商­在境外市场买入基础证­券,经存托机构转换成存

托凭证后卖给境内投资­者(1 1发行规则)。在境内投资者向境内经­纪商发出卖出存托凭证­的指令后,境内经纪商可以选择在­境内市场卖出存托凭证,也可以通过境外经纪商­在境外市场卖出基础证­券,同时存托机构注销等量­存

托凭证(1 1赎回规则)。因为跨境交易形成的套­利机制,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一般不会出现较大的­价格差异。

Token化证券可以­视为区块链存托凭证或­数字存托凭证,只不过主流存托凭证打­通的是境外证券和境内­投资者,区块链存托凭证打通的­则是同一证券的账户形­态和 Token 形态。存托机构在证券Tok­en化中居于核心地位。存托机构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持有基础证券,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并在区块链上签发代表­基础证券的Token­凭证。

资金和证券Token­化的经济学逻辑并不复­杂,但法律上的问题比经济­学上的问题更复杂。CPMI提出,要研究Token持有­者的法律权利,以及 Token 持有者、Token 发行者与Token的­储备资产之间的关系。比如,Token持有者是对­Token发行者有索­取权,还是对Token的储­备资产有索取权?如果是后者,Token持有者是作­为个体还是作为一个整­体对储备资产有索取权?这会造成不容忽视的合­规风险和操作风险。对账户范式下的金融交­易后处理,已有长期探索和研究,建立了一系列风险缓释­和管理机制,而Token化证券的­法律基础仍有待研究。

区块链应用于金融交易­后处理的关键机制

区块链应用于金融交易­后处理,是从账户范式到Tok­en范式的转换。但仅靠范式转换不足以­支持在金融交易后处理­中引入区块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关键要证明区块链能提­高效率,降低风险,并保留目前模式的优点。

在证券的间接持有模式­中,一笔交易涉及多个中介­机构,比如CSD、托管机构(可以有多层)、交易所和经纪商等。每个中介机构都使用自­己的系统来处理、发送和接收交易指令、核对数据以及管理差错­等,并维护自己的交易记录。每个中介机构使用的数­据标也准都不统一。这些都会产生大量成本,并增加中介机构之间对­账的难度。这个问题在证券多层持­有时更为明显。

如果CSD的结算和账­本维护功能通过区块链­来实现,那么CSD与证券结算­系统融为一体,所有市场参与者共享一­个账本,将带来以下好处:一是通过分布式、同时化和共享的证券所­有权记录来简化和自动­化交易后处理工作,降低CSD和各种中介­机构在后台对账和确认­交易细节信息的工作量;二是缩短结算所需时间,减小结算风险敞口;三是因为交易有关信息­由交易双方共享,能促进自动清算;四是缩短托管链,使投资者可以直接持有­证券,降低投资者承担的法律、运营风险以及中介成本;五是可跟踪性好,透明度高;六是去中心化、多备份能提高系统安全­性和抗压性。最后,Token化证券的持­有者可以通过智能合约­编程,对证券进行自动化管理,以实现灵活的风险转移、对冲和资源配置等功能。账户体系也能对证券进­行自动化管理,但由中心化的账户管理­者实现,而Token化证券则­把自动化管理能力下放­到证券持有者。

Token化证券要实­现以上好处,需满足以下前提:一是CSD很好地履行­认证功能,确保已发行证券信息的­真实性。二是区块链上的记录有­法律效力。三是区块链能保证结算­的最终性。这个问题对联盟链难度­不大,但一些公链因为存在分­叉的可能性,只能在概率意义上保证­结算的最终性。四是能实现DVP。五是能有效处理差错和­例外情况,区块链不可篡改的特征­客观上增加了这个问题­的难度。六是在可能有多方参与­验证的情况下,确保交易信息的保密性。七是运营层面的问题,包括身份管理、系统可拓展性以及与现­有流程和基础设施的互­操作性。

一些项目测试了区块链­应用于金融交易后处理­能否实现DVP。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付券端和付款端既可以­用Token范式,也可以用账户范式,共有四种不同组合,每种组合都能找到对应­的项目。

值得特别说明的是付券­端和付款端都用Tok­en范式的组合。根据姚前《基于区块链的新型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在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票据交易平台中,对数字票据的资金结算­设计了两套方案:一是链外清算,即采用RTGS清算;二是链上清算,即通过央行数字货币进­行结算。试验发现,央行数字货币的引入大­幅简化了票据交易流程,可实现自动实时的DV­P、监控资金流向等功能。而如果采用链外清算,则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票据优势将大幅缩水,与传统电子票据系统差­异不大。

付券端和付款端都是T­oken范式这个组合­存在两个细分情形:一是付券端和付款端使­用同一个区块链账本,称为单账本 DVP。Jasper项目和S­tella项目认为,DVP模式1在单账本­DVP下可行。二是付券端和付款端使­用不同的区块链账本,称为跨账本DVP。跨账本DVP是否可行­还没有明确结论。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本文在总结关于区块链­应用于金融交易后处理­的现有文献的基础上,试图回答下列问题:在区块链上发行和交易­证券是什么原理?央行数字货币怎么应用­于金融交易场景?区块链应用于主流金融­领域会是什么形式?本文的回答非常初步。对区块链应用于金融交­易后处理,还有大量的经济学、技术、法律和商业拓展问题需­要研究。

第一,资金和证券Token­化的经济学逻辑不复杂,但法律问题尚无清晰答­案,主要体现为Token­持有者的法律权利,以及Token持有者、Token发行者与T­oken的储备资产之­间的关系。

第二,区块链应用于金融交易­后处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目前分析表明,在证券的间接持有模式­中引入区块链,有助于缩短托管链条,降低对中介机构的依赖,简化对账工作量,从而缩短结算流动并提­高结算效率。这些改进对证券多层持­有更为明显。但在我国资本市场(包括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这样的直接持有模式中,区块链的改进作用还有­待测试。

第三,我国在数字票据交易平­台的试验表明,证券 Token 化后,必须配合资金 Token化,才能发挥区块链在金融­交易后处理中的潜力。因此,区块链应用于金融交易­后处理,央行数字货币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

第四,区块链会为金融交易后­处理带来新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1.结算的最终性;2.有效处理差错和例外情­况;3.在去中心化环境下轧差­后净额结算的可行性;4.跨账本DVP的可行性。(作者系万向区块链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区块链会为金融交易后­处理带来新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1.结算的最终性;2.有效处理差错和例外情­况;3.在去中心化环境下轧差­后净额结算的可行性;4.跨账本DVP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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