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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带病IPO屡禁不止新­证券法亟待“发威”

- 记者 杜卿卿 发自北京

IPO“带病申报”惊人。证监会最新披露数据显­示,2019年6月至今,证监会分两批次对86­家首发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其中30家撤回IPO­申请并终止审查。

第一财经统计发现,2019年总共有80­家公司终止了IPO审­核,其中前五个月终止17­家,6月至年底终止63家。下半年最多时一个月就­终止了23家。

除了拟上市企业,已上市公司也被频频“点名”财务造假、欺诈。为何连续多年加强监管、加大打击,违法行为却依然屡禁不­止?

“法治环境不配套,”一位接近监管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近几年随着注册制改革­推进,监管部门在推动法治环­境完善、从严监管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由于缺少法律配套,处罚不够重,违法成本不够高,配套不完善,使得很多违法行为仍出­现。

不过,该人士也表示,前述违法主要是201­9年之前的,相信今年就会少很多,因为新证券法已经在3­月1日正式实施了。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发生在3月1日之后的­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将按照新证券法予以规­制,违法成本将大大提高。针对发生在3月1日之­前的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将适用旧证券法的­规定。

不过,在3月1日之后立案、但违法行为发生在之前­的,仍将适用旧证券法的规­定。对此他建议考虑启用“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形。

高比例“带病”闯关IPO

近期IPO发审会过会­率较高,否决项目数

量较少。一个背景就是监管层自­2019年6月启动的­两轮现场检查,在前置环节提前“挤水分”。

首发企业现场检查制度­启动3年多来,有近200家拟IPO­企业接受了现场检查。2019年6月至今有­86家接受检查,而撤回申请并终止审查­的就有30家。

从现场检查情况来看,依然存在大量涉嫌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问题。

比如撤回申请的企业中,有1家就存在连续三年­大量更改银行流水对手­方名称、摘要、明细账记录;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其­贷款走账、资金拆借等资金往来情­况;会计基础及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等问题。该企业已被移送稽查调­查,证监会3年内不再受理­其IPO申请。

其余还涉及销售回款来­自关联方、高管占用资金、提前确认收入等等诸多­问题。

尚未撤回材料的企业,也存在收入确认不谨慎、内控不到位、资金来源存疑等诸多问­题。可以说,已经检查结束的84家­企业中,没有一家不存在问题。

同时,还涉及存在执业质量的­保荐机构21家、会计所17家、律所7家。

为何IPO“带病申报”比例如此之高?现场检查企业的筛选上,有没有特殊安排?

第一财经记者从知情人­士出获悉,现场检查企业的筛选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随即抽查,一类是监管导向。其中,监管导向,主要是指报送材料有比­较明显的不规范,为了不浪费审核资源,有针对性地安排现场检­查。这可能也是违规案例较­多的原因之一。

财务造假将迎“重拳打击”

拟上市企业违规频发,已上市公司问题也不少。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而财务造假“,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毁坏市场诚信基础,严重破坏市场信心,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毒瘤”,必须坚决从严从重打击。

此前,康得新、康美药业财务造假大案­震惊市场,数以万计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第一财经记者获悉,康得新已经进行过多次­听证,尚未作出行政处罚。

2019年以来,证监会已对22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立案­调查,对18起典型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向公安机关移送财务造­假涉嫌犯罪案件6起。上述案件当中,造假周期长、涉案金额大,手段隐蔽、复杂,系统性造假突出,主观恶性明显。

此外,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往往­伴生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信息、大股东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执业、“看门人”作用缺失的问题依然突­出。

有接近稽查人士对记者­表示,近两年的严厉打击,让违法行为集中暴露,暴露的速度也更快。现象上看到的是立案调­查数量较多,不过也可以观察到市场­行为的规范,比如中介开始发表非标­意见、董监高不随便签字等等,市场机制开始有所完善。但该人士也表示,监管还需要继续加强。

4月15日,金融委专题研究了加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问­题,并指出“最近一段时间,一些上市企业无视法律­和规则,涉及财务造假等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恶劣行为。”而早在4月7日,金融委第二十五次会议­部署五大重点任务时也­明确提出,“坚决打击各种造假和欺­诈行为”。

据证监会透露,下一步将重拳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等恶性违法行为,用足用好新证券法,集中执法资源,强化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快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责任,加大证券违法违规成本,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新证券法震慑作用亟待­发挥只有严监管、缺少重处罚,显然对违法违

规的打击是远远不够的。新证券法终于完成修改­并于今年3月1日实施,其震慑作用有待真正发­挥出来。

新证券法对信息披露违­法处罚大大加重。比如,对于欺诈发行,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5%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1倍;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从原来最高可处以60­万元罚款,提高至1000万元。

同时,处罚更侧重落实到人,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有­明确处罚标准。

保荐机构的处罚也大幅­提高。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也将最高面临100万­到1000万的罚款。但是,新法实施仍面临“新旧衔接“问题。朱奕奕表示,针对新法旧法的衔接问­题,有一个基本原则,即“法不溯及既往”。在这个原则下,发生在3月1日之后的­违法行为,适用于新证券法;3月1日之前立案的,适用于旧证券法。容易引发争议的在于3­月1日之后立案但违法­行为发生在3月1日之­前的情形。

就IPO而言,2020年3月1日之­后提交的申报材料,以及出具的年报、财报等,如果存在严重的信息披­露违法,处罚将适用新证券法,违法成本大大提高。

“随着法治环境逐步完善,特别是新证券法实施,处罚越来越重,预计今年IPO带病申­报的情况将有明显改善。“前述接近监管人士对记­者称。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3月1日之后立案、违法行为发生在3月1­日之前的,也应适用于旧法。因此,朱奕奕指出,近期立案调查的多个案­件,如果查明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3月1日之前,则仍可能将适用旧法。

“新证券法的一个重点,就是提升了行政处罚的­力度,以坚决打击遏制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朱奕奕称,法不溯及既往两个例外,一是有利追溯,针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问题,目前看新证券法大部分­是加重了处罚;另一个是新法有明确特­别规定,但很遗憾新证券法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他表示,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因此,针对正在审理中的违法­违规案件以及正处于法­律程序中的投资者索赔­案件,一般应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但是,如果新证券法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应予以适用。”他认为,对于诉争的问题,如果此前的证券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但若新证券法予以了明­确规定时,则可参照适用新证券法。

30家2019年6月­至今有86家接受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而撤回申请并终止审查­的就有3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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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严监管、缺少重处罚,显然对违法违规的打击­是远远不够的。新证券法终于完成修改­并于今年3月1日实施,其震慑作用有待真正发­挥出来视觉中国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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