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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地70年产权续期是­否收费?或待房地产管理法修改

- 记者 刘展超 发自北京

针对民众较为关心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如何续期以及续期是否­缴费等问题,《民法典》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那么今后续期的费用问­题将依照什么法律法规­来办理?最新信息显示,今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改可能涉及这一关­键问题。

当前普通民众购买的商­品住宅,其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大多为70年,获取代价为开发商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这笔费用随之转化为房­屋的成本之一,这个成本也是由购房者­最终承担。

现行《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物权法》则同时废止。而外界进一步关注的重­点将不再聚焦于是否自­动续期,而是更侧重于续期费用­如何缴纳以及是否减免­等方面。

事实上,宅地产权如何续期问题­早已进入中央决策视野。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2016年4月,浙江温州部分住宅20­年的土地使用权到期但­房屋所有权未到期,市民在办理交易时被告­知土地续期需几十万元­的手续费,引发外界哗然。此后,相关部委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温州调研,住宅续期问题也得到较­为圆满地解决。不过, 20年产权在国内尚属­少数,大多数住宅的用地产权­为70年,这部分住宅用地在续期­时是否也会“不收取费用”,才是外界所关注的。

将于明年施行的《民法典》对续期费用的规定较为­原则,综合多方信息来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后期修改有望涉及到­这一关键问题。

2018年8月,民法典草案物权编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表示,根据党中央批准的有关­工作安排,该项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后,国务院提出法律修改议­案,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或者物权法。

沈春耀称,物权编草案根据现行物­权法第149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此先作出一个原则性­规定,国务院正式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步做好衔接。

自然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5月29日­亦称,《民法典》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作出原则规定,这为保障群众“户有所居”吃下“定心丸”。至于续期费用具体如何­缴纳和减免,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中将会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的一次修改是20­19年8月26日,当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不过,这次修改主要是配合《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入市的修­订,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此之外,去年这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订没有涉及其他内­容。

在涉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问题上,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以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来看,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届­满续期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在未来对该法进行修订­时,这一规定如何调整值得­外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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