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卫健“母法”正式施行保基本、强基础成最大亮点
这种基层服务体系的加强,将更有利于公民健康的实现,包括与之不可分割的公卫预防体系。
《卫健法》还提出,“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两级医药储备,用于保障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等应急需要”。
除此之外,该法有六处提到“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八处提到“社会力量”,足见社会办医在医疗卫生机构发展中的重要程度。
“这部法律的生效,意味着我国社会办医从此有了法律保障。”中国非公医疗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郝德明表示,“非公医疗的作用与价值在过去之所以争论不休、令人困惑,只因没有上位法;如今,无论公立与非公立,只有依法办医、一视同仁。”
医务人员权利与约束并重
医务人员处于卫生服务的第一线。只有通过司法确定社会规则、提供后续支撑,才可以更好地保障诊疗活动的有序开展。
“尽管相关法律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所享有的权利,但是涉医侵权如医闹、暴力伤医以及医疗损害纠纷等仍在发生。”上海诺可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圣权提到一组数据,“在2009~2018年10年间,中国媒体报道的295起伤医事件中有365名医护人员受伤。”
《卫健法》中涉及医疗卫生人员的司法保障可以提炼出八项权利,包括:诊疗权,医疗设备基本条件获得权,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医学研究权,培训教育权,薪酬权,劳动保护和健康保健权,以及批评建议权。
“这部法律中关于医务人员权利的规定不多且较为原则性。”许圣权表示,“当然,一些细化的权利则体现在其他单行法律中,如《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执业医师的七项具体权利,国务院《护士条例》则有5条规定了护士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八项权利中的劳动保护和健康保障权,是针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等专业的医疗卫生人员所提出的相关权利。“我们还需明确以医疗卫生人员作为主体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的定义。”练育强表示。
与权利保障相对,《卫健法》对医务人员也有相应的法律约束。比如重点提到“要使用适宜的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不得使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上海市卫健委监督所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副主任万里涛表示,关于医疗执业违法行为的内容,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中都有具体落实。比如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法律责任,在这些法律文件中均有体现。
“这部法律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医护人员的法治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党委书记冯运认为。
积极维护公民健康权
国家尊重公民的健康权、保障知情权,也是《卫健法》的重点。同时,公民也需履行相关义务即“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尊重他人的健康权利和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一体,在该法中得到充分体现。”练育强说。
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上海市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振宇看来,公民健康权有消极、积极之分。消极健康权,是指公民健康不受他人伤害的一种权利,具有防御性质;而积极健康权,是指公民受伤害后弥补损失,并恢复到相对正常的状态。
记者发现,最新通过的《民法典》第1005条中规定,“自然人的健康权受到侵害或处于其他危险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这就是公民的积极健康权,也是健康促进概念的体现。”陈振宇对记者表示,“此次《卫健法》专门用第六章详细阐述了健康促进的法律概念,前后包含了13个条文。”
以往,无论是涉及公民身体伤害纠纷,或更进一步的治安处罚及刑事处罚等,均是通过审判或检察机关来处理,公民消极健康权得以在司法救济下受到保障。而《卫健法》则更注重维护公民的积极健康权。“从健康促进的角度来看,政府责任就要处在一线,司法责任退居二线;要确保政府能够履行责任,或当政府履行不到位时,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司法部门再予以立案审理。”陈振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