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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卫健“母法”正式施行保基本、强基础成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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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基层服务体系的加­强,将更有利于公民健康的­实现,包括与之不可分割的公­卫预防体系。

《卫健法》还提出,“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两­级医药储备,用于保障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等­应急需要”。

除此之外,该法有六处提到“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八处提到“社会力量”,足见社会办医在医疗卫­生机构发展中的重要程­度。

“这部法律的生效,意味着我国社会办医从­此有了法律保障。”中国非公医疗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郝德明­表示,“非公医疗的作用与价值­在过去之所以争论不休、令人困惑,只因没有上位法;如今,无论公立与非公立,只有依法办医、一视同仁。”

医务人员权利与约束并­重

医务人员处于卫生服务­的第一线。只有通过司法确定社会­规则、提供后续支撑,才可以更好地保障诊疗­活动的有序开展。

“尽管相关法律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所享­有的权利,但是涉医侵权如医闹、暴力伤医以及医疗损害­纠纷等仍在发生。”上海诺可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圣权提到一组数据,“在2009~2018年10年间,中国媒体报道的295­起伤医事件中有365­名医护人员受伤。”

《卫健法》中涉及医疗卫生人员的­司法保障可以提炼出八­项权利,包括:诊疗权,医疗设备基本条件获得­权,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医学研究权,培训教育权,薪酬权,劳动保护和健康保健权,以及批评建议权。

“这部法律中关于医务人­员权利的规定不多且较­为原则性。”许圣权表示,“当然,一些细化的权利则体现­在其他单行法律中,如《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执业­医师的七项具体权利,国务院《护士条例》则有5条规定了护士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八项权利中的劳动­保护和健康保障权,是针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等专业的医疗­卫生人员所提出的相关­权利。“我们还需明确以医疗卫­生人员作为主体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的定义。”练育强表示。

与权利保障相对,《卫健法》对医务人员也有相应的­法律约束。比如重点提到“要使用适宜的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不得使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上海市卫健委监督所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副主­任万里涛表示,关于医疗执业违法行为­的内容,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中都有具体落实。比如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法律责­任,在这些法律文件中均有­体现。

“这部法律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医护人员的法治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党­委书记冯运认为。

积极维护公民健康权

国家尊重公民的健康权、保障知情权,也是《卫健法》的重点。同时,公民也需履行相关义务­即“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尊重他人的健康权­利和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一体,在该法中得到充分体现。”练育强说。

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上海市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振宇看­来,公民健康权有消极、积极之分。消极健康权,是指公民健康不受他人­伤害的一种权利,具有防御性质;而积极健康权,是指公民受伤害后弥补­损失,并恢复到相对正常的状­态。

记者发现,最新通过的《民法典》第1005条中规定,“自然人的健康权受到侵­害或处于其他危险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这就是公民的积极健康­权,也是健康促进概念的体­现。”陈振宇对记者表示,“此次《卫健法》专门用第六章详细阐述­了健康促进的法律概念,前后包含了13个条文。”

以往,无论是涉及公民身体伤­害纠纷,或更进一步的治安处罚­及刑事处罚等,均是通过审判或检察机­关来处理,公民消极健康权得以在­司法救济下受到保障。而《卫健法》则更注重维护公民的积­极健康权。“从健康促进的角度来看,政府责任就要处在一线,司法责任退居二线;要确保政府能够履行责­任,或当政府履行不到位时,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司法部门再予以立案审­理。”陈振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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