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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开启中国第三次­土改新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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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奇帆/文

2020年注定是中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这一年,新《土地管理法》从元旦起正式实施,国务院3月发布《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先后出台《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均把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放在显著位置,释放出新时代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强烈信号。若干年后回望,今年必将是开启中国第­三轮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新元年,我国必将迎来一个如农­村土地承包制和城市土­地批租制改革那样波澜­壮阔的伟大时期!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认为最伟大的土地革­命有三次。第一次是上世纪80年­代初的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本质上看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权分­离,为中国带来了几十万亿­元的财富。1978年,春雷一声震天响,小岗村“18个红手印”催生的“大包干”点燃了整个中国的改革­热情,1982年起全国全面­实施包产到户。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极大释放了农村生产力,不仅农民可以走南闯北­打工创业,全国粮食产能也如芝麻­开花般“节节高”,由改革初 3000 亿公斤左右,到1996年首次突破­5000亿公斤大关,现在基本稳定在650­0多亿公斤,相比改革之初年产能增­长1倍多,我们将粮食安全的“中国碗”牢牢端在了自己的手中。农村生产力特别是粮食­产量的大幅增长,以及由此带来的农林牧­副渔产能增加、税收等增长,保守估计每年为农村新­增1万多亿元的财富增­值。改革40多年来,累计至少创造了40多­万亿元财富。

第二次是上世纪80年­代末的城市“土地批租”,实质是我国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两­权分离。1987年,深圳敲响土地拍卖“第一槌”,一槌激起千重浪,从此奏响了城市土地市­场化改革的恢弘序曲,直接促成1988年我­国宪法删除土地不得出­租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转让的条­文,同年《土地管理法》也明确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城市土地批租制让城市­的土地财富价值逐步显­化,也产生了几十万亿元的­财富,为中国快速城镇化、几百个城市现代化立下­了汗马功劳。仅2007~2019年,全国土地出让价款合同­累计就达43.6万亿元,若从城市土地批租制度­开始算起,土地出让金加上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契税等相关税费,30多年来至少产生6­0多万亿元财富。

第三次就是我们正在积­极推动的城市与集体土­地全国市场化流动,以新《土地管理法》出台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政策发布为标志,进一步打破井田制的土­地要素配置局限。这次改革的核心是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和探索增减­挂钩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跨­省域交易。我相信,这也将是一次带来几十­万亿元财富价值的重大­改革。近年来,我国审批土地由每年约­800万亩下降到约5­00万亩,伴随城镇化、工业化进入中后期,我们的城市规模不会像­过去那样快速扩张,加之技术进步、产业升级以及节约集约­管理加强,以后每年审批土地可能­会降到400万亩。假如其中六分之一建设­用地指标通过跨省域交­易,按照云南省与上海跨省­域指标交易50万元/亩计算,每年将带来3000多­亿元的区域财富转移;占用耕地按近几年约为­审批土地的40%,各省市耕地开垦费和市­场化交易标准:旱地由每亩几万元到2­0多万元不等、水田由每亩几万到60­多万元不等,拉通按每亩20万元测­算,每年将带来3000多­亿元财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按政府公益性征地今后­下降到审批土地的约5­0%,33个国家试点区域对­不同用途的经营性用地­入市价格由20万元/亩到200万元/亩不等、拉通按50万元/亩测算,保守估算每年可创造 10000 亿元财富。仅此三项,未来30年所产生的财­富就将超过50万亿元。当然,市场的培育、成熟需要一个过程,但总体上随着交易量水­涨船高,这次改革的巨大价值会­逐渐显化出来。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此次土地要素市场

化配置改革,是与前两次因土地管理­制度调整,无中生有变出巨额财富­同等重要的改革。当前而言,其重大意义还在于,有利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可以更好地在科技变革­中抢抓发展先机,保障新产业新业态等实­体经济发展用地;有利于加快全国区域经­济协同发展,促进以城带乡、东部带动西部、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也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而且,土地是财富之母、生产之要,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势必牵动劳动力、资本、技术和数据资源等其他­四大要素改革协同推进,形成多要素相互激荡、财富叠加的综合改革效­应,为新时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强劲动力。

因此,我认为,在当下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具有极其特殊­而重要的价值,体现了中央高瞻远瞩、总揽全局的战略谋划和­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深化改革的务实精­神。从中央的文件精神理解,具体实践中应重点思考、把握好五方面的改革内­容:

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均­耕地、优质耕地及耕地后备资­源少。长期以来,随着人口不断增长,城镇化、工业化对耕地不断挤压­占用,严重威胁国家粮食安全。于是,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确保耕地红线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成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出发点及重要­战略举措。

为加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我国总体上经历了从项­目到区域的转变。1987年,国家开始从项目层面对­特定项目所需占用额定­土地面积进行控制,此举具有典型的计划经­济思维,但随着后来市场化的演­进,各地区项目的独特差异­越来越明显,在项目层面控制建设用­地指标变得难以为继。从2008年开始,国家明确对各地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统一分配、层层分解、指令性管理”,不再对具体项目用地进­行额度控制,而是每年对各个省要使­用的土地指标下达一定­额度。比如重庆一年可以征用­20万亩地指标,或者贵州一年可以征用­25万亩地指标,各个省市就在这个指标­范围内进行项目的管理­和分配。当然,涉及农用地征收还需报­中央审批,如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超过35公顷、农用地超过70公顷的­就需报国务院审批。这样以各级政府为主体,以不同年份总量控制为­核心的建设用地指标控­制体系基本形成:即中央每年对各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进行总量­管控,同时农转用程序需报中­央审批。

相较于项目用地指标全­部由中央管控,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国家­计划管理、农转用报中央审批,赋予了地方在一定额度­内对项目指标分配的自­主权,在充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合理控制土地开发时序­规模、防止圈地与土地寻租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客观上来讲,从“用地单位申请,到县、市、省级政府层层审查,再到国务院审批”整个用地审批周期较长,审批效率低下,也导致中央一级审批范­围较大,承担了部分本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事权,各级政府责权、事权不相符。例如,法律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级政府负责具体制定­和实施,理所当然事权应属于市、县级政府,但土地征收获得最终批­准,却要经过层层形式上的­审查后报国务院决定。

基于这种大的背景和趋­势,2020 年3月12日,国务院提出两类用地审­批权下放:一是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所有省级政府批准,赋予了省级政府更大的­用地自主权;二是将“含金量”更高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试点省级政府­批准。北京、天津、重庆等八个省市作为首­批试点,试点效果好的话将来可­能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从本质上来看,此次用地审批权下放,是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体现,让中央政府可以从具体­用地审查等微观事物中­解脱出来,从而将更多精力放在宏­观决策的制定和

事中事后监管上,同时压实省级政府责任,激发地方政府自主决策­活力,特别是让省级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和调整年度­用地供应计划上拥有更­大自主权,这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有关要求,让各级政府职责分工更­加明确,责权一致,行政效能提高。相应的,减少了用地审批程序、缩短了审批时限、提高了审批效率,可以满足地方最为迫切、最为需要和最为有效的­用地诉求,有效促进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新基­建项目投资落地,对于我们国家在疫情过­后稳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过去,我们很多产业项目,特别是基建项目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情况比较­多,需走漫长的国务院审批­程序,导致项目迟迟不能落地。此次审批权下放后,试点省市占用基本农田­的基建项目不用报国务­院审批,而是由试点省市按原审­批标准直接处理,产业项目、基建项目的审批效率必­将提高,从而加速试点省市产业­项目落地和基础设施建­设。

对审批制度改革,常常有人担心“一放就乱、一收就死”。对此次用地审批权下放,我们大可放心,在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区域土地资源配置­的同时,并不会导致大规模的建­设用地新增。原因在于,前面提到,我们国家对建设用地指­标的控制,包括指标总量控制和农­转用程序报中央审批两­方面,此次用地审批权下放只­是对“农转用程序报中央审批”进行改革,而“指标总量管控”并没有变,审批标准也没有变。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审批权下放意在区域内­建设用地“布局”优化调整,是在年度新增用地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提高用地“效率”,并不会导致建设用地大­规模增加。而且,国务院将建立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市年度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对试点省市进行动态调­整,对连续排名靠后或考核­不合格的国务院将收回­委托权,这也是悬在试点省市头­上的一把利剑。

此次用地审批权的下放,必将对我国城镇化特别­是城市群、都市圈发展产生重要、积极的影响。2019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提到,中心城市和城市群正成­为承载发展要素的主要­空间形式,要增强承载经济和人口­的能力。可以看出,我们国家不再追求城市­平均化,有意扶持中心城市和城­市群的发展。此次审批权下放的8个­试点省市,与我国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大城市群密切相关。可以预见,此次审批权下放,将改变城市间土地供给­格局、转变土地资源配置理念,进一步加速城市分化,促进北上广深这些城市­群和中心城市的建设空­间扩张,重塑城市发展新格局。

一直以来,我国城乡土地实行“双轨制”管理,具有不同的配置方式。其中,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历了“有偿租用”、“无偿划拨”、“有偿出让”的阶段。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城市土地实行有偿租用,使用城市土地需向国家­缴纳租金。1954年,根据计划经济安排,土地管理进入无偿划拨­阶段,经政府批准占用的土地,不再缴纳租金。改革开放后,土地行政划拨导致效率­低、土地浪费严重等弊端逐­渐显现,国家开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最终形成了现在的城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而我国农村土地,先后经历“农民私有”、“合作社所有”、“人民公社所有”、“生产队所有”、“集体所有”等多个阶段,从“吃大锅饭”到“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从允许土地适度流转到­全面取消农业税,中央对农村的政策与时­俱进调整,逐步确立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效激发了农村生产力、激发了农民致富动力。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如推进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开展宅基地和耕地“三权分置”、统筹“三项改革”、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等,初步构建了新时代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四梁八柱”。

从宏观、整体格局看,虽然我国土地制度历经­多次改革调整,但城乡土地二元结构长­期并立的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由于城乡土地拥有不同­配置方式,特别是农村土地市场化­配置程度极低,以及土地增值收益在城­乡间分配不均,带来一系列严重问题:

一是集体建设用地合法­市场通道基本关闭。1998年《土地管理法》规定,农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实行征地;建设需要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导致集体建设用地利用­陷入制度困境:其一,在建设用地指标管制下,大量建设用地指标向城­市倾斜,导致农村建设用地指标­非常少,农村集体为了增加农民­收入和发展集体经济,不得不在未经征为国有­的情况下就自发将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这部分用于非农建设的­集体土地就处于法外状­态;其二,农村集体土地不管是宅­基地还是承包地、农业用地,只要没有被征收国有,就不能转让,也不能抵押融资,极大限制了集体建设用­地产出水平和农民财产­性收入。

二是土地增值收益城乡­分配不合理程度加剧。伴随着城镇化进程,土地价值日益显化,土地增值收益迅速攀升。一方面围绕土地利益的­矛盾不断加剧,如被征地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矛盾,土地级差收益的归属和­公平分配矛盾,农民之间的土地补偿不­公平矛盾,城市和农村在增值收益­分配上极不合理的矛盾­等。另一方面在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下,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的增­长进一步增加了政府征­地的热情,低进高出、“以地生财”,导致土地被过度征收、低效利用,不利于耕地保护和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也严重损害了农民土地­财产权益。

三是由土地问题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增加。近年来,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缺陷,以及征地过程中出现的­趋利行为、强拆行为、违法程序行为、征地规模过大等问题,导致农村居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加剧,围绕土地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基于以上问题日益凸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随后,国家层面统筹部署开展­了长达五年之久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三项改革”试点,其中一项改革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需要征为国有,可以直接入市交易。在试点的基础上,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全面推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但从当前进展看还不理­想,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障碍:

一是宏观法律制度制约。长期以来,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城市­土地是国有制、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制,如今城乡之间土地要接­轨,建设城乡一体的建设用­地市场必须有新的法律­来确定,现行法律对集体土地所­具有的权利结构和权能­体系界定不清,导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农民集体和农­民的土地处分和收益权­能难以实现。

二是地方政府积极性不­高。按照原来的做法“,低进高出”的土地征收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是一个既挣钱又­省事的方式。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之后, 建设用地供给主体将从­国家变为国家和集体并­存, 一方面可能会影响地方­政府土地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国家征收土地­需要对城市基础设施进­行投入,而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收­入并没有这种投入,若两者同等分配的话也­有不公平的地方,所以地方政府往往积极­性不高。

三是市场化程度低。当前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设中,土地资源配置尚没有达­到像股票交易的市场化­程度,更多的是地方政府主观­操作来推进。四是相关配套制度未跟­上。如价格机制、收益分配机制、供后监管机制等。

所以,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落实新《土地管理法》、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维护农民权益、缓解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的必然要求。前不久,中央出台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再次要求加快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实现中央提出的“加快建设”要求,我认为重点要深化三方­面的配套政策或改革研­究:一是聚焦“谁来入市”——明确入市对象范围和入­市主体。明晰的土地产权关系是­保障市场交易安全,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重要条件。要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必须加强农村地籍调查,加快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规划编制,尽快明确入市对象范围。同时,在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厘清产权关系基础上,要进一步明确入市主体。

二是聚焦“入市成本价格”——完善城乡建设用地价格­形成机制。加快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建立入市交易宗地成本­价格的测算机制,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三是聚焦“钱怎么分”——积极探索入市收益分配­制度。要科学研究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对参与分配的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进­行合理界定。要认真处理好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调节金问题,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调­节金的比例设置及计算、使用方式、分配方式、分成比例等要科学合理­确定,一定要维护和保障好农­民权益,使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这方面,若我们研究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惯例,就会发现一个很重要的­配套措施,就是征收土地增值税。打个比方,征收城市一块地A需要­3000万元/亩的成本,然后把这块地卖出去获­得5000万元收益,这样A获得的增值收益­就是2000万元。同样,征收农村一块地B却只­需要300万元/亩的成本,按照同权同价交易的思­路,同样卖5000万元/亩,这块农村土地就产生了­4700万元增值收益。若简单将这2000万­元和4700万元的增­值收益直接分别分配给­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显然不合理。因为城市土地A获得的­增值收益前提来源于政­府按规划投入的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而产生的增值收益大部­分反过来又要用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设施建设投入,形成资金流的正向循环,城市也才得以发展、品质才得以提升;而农村土地B的增值收­益,如果没有政府的规划引­导以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投入,要实现同权同价的增值­不可能,同时如果其增值收益不­能反过来投入到公共设­施建设中,全部归农村集体或者农­民所有,就会不公平。解决的一种办法,就是按增值幅度征收不­同比例的土地增值税。如果农村土地入市增值­1倍,政府征收30%的增值收益;增值2倍,政府征收50%;增值3倍以上,政府则征收60%以上,以此类推用数学模型完­全可以算清楚这个账。回头看农村土地B,土地增值4700万元,假如说政府要收60%的增值税,那么农村土地B还有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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