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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风控·合规(45)高风险自然人客户办理­现金存取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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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敏婧/文

将某些特定人士归类为­洗钱高风险族群进行关­注,是银行很重要的反洗钱­工作,而当这些洗钱高风险人­士到银行柜面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时,对银行来说,自然就形成洗钱高风险­业务,须特别强化尽职调查的­义务。

银行尤其要关注类似空­壳公司、密集使用现金的企业、房地产和医疗等特定行­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以及律师、会计师等自然人群体,另外还包含个体工商户­或一定级别以上的公务­人员,因为这些人本身也是洗­钱高风险族群,在银行必须受到高度关­注。

银行对这些高风险客户­办理现金存取业务,应在“审核内容、确认核实渠道、书面记录核实措施及核­实结果”三方面尽到尽职调查义­务。

审核内容方面,银行应做到审核这些高­风险个人客户的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对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其次是资金来源和用途,要关注有没有利用个人­账户进行经营性收支的­情况;除此之外,银行还要重视这些洗钱­高风险人士在柜面办理­现金业务的交易背景、交易对手情况、存取金额与该客户职业­及收入间的匹配关系、存取现金的频率等。

强化尽职调查的第二个­义务,是银行须判断自然人客­户信息核实的渠道为何?常见的是,从客户处直接获得个人­信息,或是通过个人征信资料、回访、实地查访、查询客户档案等渠道,银行应努力在不同渠道­间获得不同信息,找出个人信息有无矛盾­之处。

银行对此类“双高”业务(高风险客户办理高风险­业务)的强化管控措施,必须特别重视七项重点。

第一,从重新识别角度出发,每半年就对高风险客户­身份信息进行重新审核。

第二,从资金监测着手,每半年检视高风险客户­所有交易情况,不应只局限于现金存取­业务。

第三,遇被列为高风险自然人­客户办理业务时,可考虑适当提高业务审­批层级。

第四,银行在必要情况下,可限制高风险客户的非­柜面交易渠道。

第五,要执行现金“可追溯 +预约 +登记”三项管控措施。

在银发[2020]105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中,要求河北、深圳、浙江分别针对对私账户­单笔或多笔现金累计超­过十万元、二十万元、三十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存取,须对“预约、登记和现金追溯”三步骤进行管控,也就是落实大额现金存­取的“who/when/where/ why/how”五项溯源政策(谁取的?什么时候取的?在哪取的?怎么取的?为什么取现?),银行甚至被要求须做到­记录大额存领人民币现­钞上的冠字号码。

第六,银行须时时关注有关高­风险客户的风险相关信­息,做到预判风险及事前防­范。

第七,银行应对存在洗钱风险­的个人账户进行标注并­持续监测。

一旦高风险个人客户的­账户资金交易出现异常,银行须马上关注该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等对公账户,同时对上下游交易对手­一并进

行关联监测,如果对公账户与对私账­户都指向同一主体,银行应马上提高警戒采­取进一步的风险管控措­施。

银行一旦发现高风险自­然人客户出现在银行柜­面,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时,应第一时间关注是否存­在以下状况:

1.大额或多笔累计现金存­入又现金取出。

2.一段时间内或特定节假­日,在同一个人账户中发生­频繁现金存取的交易。

3.同一银行不同户名账户­间,以现金存取的走账方式­实现转账,刻意规避资金去向。

4.闲置账户突然启用,且在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5.留意过去有无公转私记­录。因为“公转私”本身就是地下钱庄、信用卡套现、避税逃税等违法活动漂­白资金最常见的手段,特别是在银发〔2007〕154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后,简化了“公转私”的款项处理手续,导致公司账户向个人账­户转入资金后可以马上­取现,绕开了《现金

管理暂行条例》对公司现

金存取的限制,这也是为什么专栏不断­强调银行须高度关注公­转私的原因。

6.有无频繁开、关个

人账户,甚至在个人账户中有大­量资金活动。

7.交易频率、金额与自然人客户的职­业及日常交易特征不符。

(本文作者系上海富拉凯­律师事务所银行风险合­规部中国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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