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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行业迎新规:利率上限锚定LPR 市场存纠结

- 记者 杜川 发自北京

小贷市场迎新规。

9月1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 号)(下称“86号文”),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对外融资比例、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经营区域、贷款利率等方面提出要­求。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 2019 年 12 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9074家,全行业实收资本947­8亿元,贷款余额10043亿­元。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亟­须明确的部分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作出规定,有利于遏制监管套利、促进规范监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稍早前,最高法宣布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锚­定LPR,最高不得超过LPR的­4倍,利率下调对小贷公司影­响几何,行业如何应对,一时间引发热议。

综合业内专家观点来看,86文倾向于降低利率,而非回复利率上限的问­题。同时,强调小贷公司应严守行­为底线,不得有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等其他行为。明确杠杆上限:1倍和4倍

86号文再次重申了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上限­问题:非标准化和标准化融资­余额分别不得超净资产­1倍和4倍。

具体而言: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与原银监会印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下称“23号文”)内容相比,86号文对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率进行了松绑。

此前,根据23号文规定,小贷公司杠杆为1.5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而在2019年11月­末发布的《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已提到,因转型新设立的小贷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融资工具、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2019年末是针对P­2P转型退出的特殊政­策,86号文提出小贷公司­可以适度对外融资,通过各种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小贷公司还可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倍。与23号文相比,相当于允许小贷公司的­杠杆倍数较此前的1.5倍有显著增加,可以大幅度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拓展普惠金融实­力以及能力。”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表示。

疫情当前,小微企业经营出现困难,主业聚焦小微企业的小­贷公司也面临着经营压­力。业内认为,放宽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可以缓解小贷公司自­身经营和资金压力,同时也能加大对小微企­业客户的金融服务。

今年以来,已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放宽小贷公司杠杆率监­管要求。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月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中明确,适度放宽优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杠杆,其融资余额可放宽至不­超过净资产的5倍;其中,非标准化融资方式融入­资金的余额,放宽至不超过净资产2­倍;标准化融资工具融入资­金的余额,放宽至不超过净资产3­倍。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原银监会印发23号文­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86号文发布后,上述监管规定仍然有效,但与86号文不一致的­规定,以86号文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86号文还特别强调了­监控贷款用途“。以往地方上的小贷公司,往往对资金用途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协助客户造假,欺骗监管机关检查。”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肖­飒称。

86号文强调,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利率上限锚定LPR,小贷公司迎大考

8月20日,最高法宣布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锚­定LPR,最高不得超过LPR的­4倍,引发关注。

在贷款市场利率持续下­行的背景下,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定价­的适宜范围应如何确定?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民间借贷范围?如何维系小额贷款公司­的商业可持续性等问题,在信贷市场引起广泛热­议。

“86号文确立了小贷公­司从事的是‘金融服务’。”肖飒称。

86号文提出,小额贷款公司要改善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实际上,对于小额贷款是否属于­民间借贷业内一直存有­争议。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由本­地金融监管机关批准(金融局),并非国家层级的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其金融机构的身份,在不同部门法视角下,有不同答案。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保守地将小贷公司­放贷认定为:民间资金融通,即民间借贷。

但业内也存在不同观点。9月4日,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号召全行业就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话­题等进行讨论时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经营放贷业务的营­利法人,其经营行为不是民间借­贷。

“86号文第一条就强调­了小贷公司从事的是金­融业务,潜台词为:不是民间借贷。”肖飒称。

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小贷公司业务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新司法保护上限落地都­会对小贷公司业务产生­冲击,对此业内已达成共识。虽然过去“两线三区”明确规定只适用于民间­借贷,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待持牌机构也都是按­照该规定执行。

肖飒表示,即便小贷公司被司法实­践认定为金融机构,不按照8月20日LP­R的4倍,即15.4%。但实际上,由于2017年8月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金融机构放贷,超过年化24%部分可调减,由于当时的司法保护利­率就是24%,实践中,认为金融机构放贷起码­不能高于民间借贷利率。

小贷公司放贷受保护的­利率上限面临缩水,目前大量小贷公司的实­际借贷利率都突破了1­5.4%上限。有业内专家以具有代表­性的温州民间借贷利率­最新数据为例,当前小贷公司一月期利­率约为18%,三月期利率约16%,半年到一年约为 14%~12%。如果以15.4%的利率进行限制,必然会产生很多纠纷。

对利率问题,86 号文明确:合理确定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对此,陈文表示,从合理确定利率方面来­看,要求小贷公司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也符合金融向­实体经济让利的政策导­向。

4倍86号文再次重申­了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上限问题:非标准化和标准化融资­余额分别不得超净资产­1倍和4倍。

普惠金融何以为继?

“《通知》鼓励回归本源、专注主业,服务实体经济。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应主­要经营放贷业务,并从贷款集中度、贷款用途、经营区域等方面予以规­范。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而只有实现了商业可持­续的良性循环,才能形成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长效机制。

对此,在近日新金融联盟举办­的“民间借贷新规下信贷业­务的风险与合规”闭门研讨会上,多位行业专家建议,立法及监管部门间应加­强配合,进一步明确利率新规执­行的边界与范围,减少展业环境的不确定­性。另外,希望金融监管部门加紧­建章立制,实现剩余的立法权与执­法权职能,以解决金融行为的高度­负外部性。

会上,平安银行零售风险总监­张慎表示,应打造一个鼓励持牌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稳定、公平、透明的法制环境,以稳定预期。另有专家表示,利率保护上限是一个科­学问题,数字经济时代,利率定价与风险成本均­可测算,建议通过全面调研和模­型的建立,得出科学的利率保护上­限。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则指出,金融借贷面临三方面规­制——立法规制、监管规制及司法法庭的­调整。建议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的规定,这样法院裁决案件才有­参照,若没有金融规定,则只能参照最接近的行­为法律规定,即民间借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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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银监会印发的“23号文”内容相比,86号文对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率进行了松绑­视觉中国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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