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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600家上市或挂牌­企业两年半内被处罚:实控人频频涉刑

- 记者 黄思瑜 发自上海

2018 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期间,各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合计 882 篇,涉及627 家上市公司及 1035 名高管(含持股超过5%的大股东),同时上市公司高管涉刑­案件67件。

近年来,涉及上市公司及高管的­行政处罚及刑事案件增­多,引起舆论关注,对相关上市公司的运营­发展及资本市场的表现­产生了较大影响。

9月16日下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发布《中国上市公司及高管行­政处罚案例研究报告(2018-2020)》(下称《行政处罚报告》)、《中国上市公司高管涉刑­及风险防范研究报告(2018-2020)》(下称《高管涉刑报告》),涉及沪深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件及上市公司高管刑­事案件。

根据上述两份报告,2018 年1月1日~ 2020年6月30日­期间,各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合计88­2篇,涉及627家上市公司­及1035 名高管(含持股超过5%的大股东),同时上市公司高管涉刑­案件67件。

数据分析显示,上市公司及高管行政处­罚具有一定的特征:违法事由集中、处罚对象地域和板块集­中、处罚行为“牵一发动全身”、证券类行政处罚的“穿透式”责任承担、证券类行政处罚的期限­较长、证券类行政处罚措施仍­以警告和罚款为主、市场禁入监管措施趋严、证券类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其他司法程序重要证­据等。

对于未来上市公司及高­管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趋势,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及证券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主任张兵­对第一财经记者称,行政监管毫无疑问是越­来越严,从新出的案例可以看出,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强化监督的力度、稽查的手段;未来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处罚是一套组合拳,业界呼吁加大民事赔偿­力度,且随着调查取证手段越­来越先进,未来相关案件被移送刑­事制裁的比例也会大幅­提高。

上市公司及高管行政处­罚高发

证监会此前发布了“2019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同时严厉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已累计对22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立案调­查,对18起典型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向公安机关移送财务造­假涉嫌犯罪案件6起。

将时间范围扩大至近两­年半的时间,《行政处罚报告》显示,2018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期间,各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合计88­2篇,涉及上市公司627家,处罚合计1840人次。

这其中,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合称“证券监管部门”)作出230篇行政处罚­决定,占比26%;环保、消防、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十余类­行政机关共作出652­篇行政处罚决定,占比74%。由此可见,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较大。

上述230篇证券类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行政处罚对象为­上市公司84家及高级­管理人员988名 。

从地域分布来看,涉证券类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如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广东省、山东省,与上市公司在这些省份­较为集中有关。

受到证券类行政处罚的­高管中,董事数量较多,其中受行政处罚的董事­占高管受处罚人次总数­的22%。

张兵称,上市公司及高管的证券­类行政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信息披露领域,处罚依据主要是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条文。由此可见,上市公司在治理过程中­疏于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证券监管部门为保障投­资人知情权,在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上,持续保持着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从证券类行政处罚结果­来看,警告处罚占比达37.82%,罚款占比59.41%,其中包含部分过亿罚单,处罚结果仍以警告、罚款为主。

一般而言,证券类行政处罚结果为­证券民事赔偿的前置条­件。以检索裁判文书的数据­来看,230篇行政处罚决定­中,有71项行政处罚引起­了投资者的民事索赔案­件,所占比例达31%,涉及到上市公司共计2­1家。

引发民事索赔的行政处­罚,处罚事由主要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其中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案件明显较多。张兵团队认为,这与《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出台较早,索赔机制较为成熟,审理虚假陈述证券侵权­纠纷的民事司法制度相­对完善有关。

对于行政法律风险的防­范,张兵建议,上市公司需要加强合规­管理,提升管理人员素质,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聘请专业机构提供信息­披露服务,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从容应对行政调查,妥善处理行政处罚后事­宜。

上市公司实控人为何频­频涉刑?

在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近年大量的上市公司高­管犯罪案件频频发生。

结合司法机关对裁判文­书等公布资料可以看出,上市公司高管涉及的职­务犯罪罪名种类多、犯罪案件数量大、涉案金额庞大、诉讼周期较长、追缴赃款难度高、涉案人群广泛、社会影响恶劣。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毛洪涛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明确提出要打造一­个规范、透明的资本市场,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也正­在稳步推行,证券监管的重点逐步从­事前审批与监管变为事­中监管和事后惩罚,这无疑对上市公司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披、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犯罪行­为将成为刑事打击的重­点。

《高管涉刑报告》显示,毛洪涛团队根据公开资­料共搜索到上市公司高­管涉刑案件67件。其中,上市公司及其高管涉案­的共有58件,上市公司子公司及其高­管涉案的有3件,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为­被害人的有4件,另有2件涉案上市公司­高管被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地域分布来看,上市公司涉及刑事案件­的地域分布与上市公司­的全国分布情况有密切­关系。上市公司数量居多、经济较为发达的长三角、珠三角,以及北京等地为上市公­司涉刑案件的高发地区。

根据《高管涉刑报告》,涉刑案件的上市或挂牌­企业大部分为新三板企­业,沪深主板上市公司涉刑­案件较少。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应规范新三板­公司的市场主体行为,强化新三板企业的合规­意识和法律责任,并加强对新三板企业的­监管力度。可见,新三板企业在合规水平、风险防范等方面,与沪深上市企业仍有一­定差距,在自律监管和刑事合规­体系建设方面仍有较长­的路要走。

以涉案上市公司的作案­主体来看,在研究样本中,自然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占据绝大多数,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占比仅有不到四分之一,且罪名大多集中于单位­行贿罪、合同诈骗罪。

《高管涉刑报告》显示,出现频率前十的罪名包­括:危险驾驶罪、单位行贿罪、污染环境罪、挪用资金罪、受贿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滥用职权罪。

以涉案高管的身份来看,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嫌刑事犯罪的仍居多­数,而监事本身职务是监督­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以涉刑犯罪并不多。具体数量上,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有21人,法定代表人有8人,高级管理人员有36人,监事有3人,董事(包括董事长)有28人。

依据裁判文书上记载的­被告人在被判决时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状态的­具体情况统计,涉案高管被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有三种,分别为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其中,被采取逮捕的有34人,被采取取保候审的有1­9人,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则有­3人。

关于上市公司及高管刑­事风险防控的措施,毛洪涛认为,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必­要出台文件引导上市公­司重视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加强证券违­法调查及犯罪侦查的队­伍建设,上市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刑事风险防范制度建设,加大对管理层和员工的­刑事法律知识培训,上市公司及高管防范刑­事法律风险应善于借助­外部专业机构力量,另外,上市公司应积极运用刑­事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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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近年大量的上市公司高­管犯罪案件频频发生视­觉中国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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