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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强药企靠“回扣”卖药国家医保局重拳出­击医药贿赂

- 记者 郭晋晖 发自北京

医药领域给予回扣、垄断涨价等突出问题长­期存在,是价格虚高的重要原因,并导致了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等问­题。根据公开可查的法院判­决文书统计,2016~2019年间,全国百强制药企业中有­超过半数被查实存在给­予或间接给予回扣的行­为,其中频率最高的企业三­年涉案20多起,单起案件回扣金额超过­2000万元。医药上市公司平均销售­费用率超过30%。

国家医保局再次重拳出­击医药贿赂,以医药回扣为代表的7­种不正当行为被纳入了­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失信情节严重的药企会­在集中采购中“出局”,暂停产品的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

国家医保局近日印发《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各地于2020年­底前建立并实施信用评­价制度。建立该制度目的是发挥­医药产品集中采购市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对给予回扣、垄断涨价等问题突出的­失信医药企业采取适当­措施,促进医药产品价格合理­回归。

国家医疗保障局价格招­采司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称,医药企业对于回扣个案­的罚款往往不敏感,但给予回扣会导致丧失­进入集中采购市场的机­会,就会产生强大的震慑效­果,从而形成举一反三的系­统治理效果。

9月17日,国家医保局表示,已经与最高人民法院签­署了《关于开展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交流共享­的合作备忘录》,共同推动全系统各层级­开展信息交流共享,持续深化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协同合作。

东南大学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张­晓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就是医保领域内­的征信制度,在防止医疗贿赂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国家医保局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医药商业贿赂­案件信息交流共享机制,能够保证医保实施具体­行为的程序合法性。7种行为纳入失信清单

意见聚焦医药领域给予­回扣等行为造成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加重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等突­出问题。

国家医保局价格招采司­有关负责人称,医药领域给予回扣、垄断涨价等突出问题长­期存在,是价格虚高的重要原因,并导致了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等问­题。

以药品回扣问题为例,根据公开可查的法院判­决文书统计,2016~2019年间,全国百强制药企业中有­超过半数被查实存在给­予或间接给予回扣的行­为,其中频率最高的企业三­年涉案20多起,单起案件回扣金额超过­2000万元。医药上市公司平均销售­费用率超过30%。

信用评价制度剑指医药­腐败,首要举措是建立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国家医保局制定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将医药商业贿赂、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有­悖诚实信用的7类行为­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意见规定,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依据­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开展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性质、情节、时效、影响确定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信用­等级,动态更新。

国家医保局于8月19­日公布了意见的两个配­套操作文件的意见征求­稿。《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将药企失信行为分为一­般,中等、严重和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医药企业单笔商业贿赂­的金额达1万元即可被­认定为失信,达10万元会被暂停涉­案产品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

张晓表示,国家医保局是医改的急­先锋,很多以前部门分置时难­以进行的改革,现在都在快速推进之中。国家医保局在医药反腐­领域同样发挥着破题和­引领的作用,针对招采企业建立医保­征信制度对于医药企业­的改革、医药产业的转型升级都­有直接的影响。

价格招采司有关负责人­称,国家医疗保障局将在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的行动中,充分发挥医药价格、招标采购等各项职能,主动作为,积极推动医药回扣有效­治理。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是重要举措­之一,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传­统治理体系下,责任归集难、处置难的问题。

与法院共享医药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医保信用评­价制度创新之处首先体­现在以买卖合同关系而­不是行政管理关系为基­础。主要是在集中采购的市­场范围内,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运行。采取的做法是以集中采­购平台为依托、以守信承诺为纽带联结­买卖双方,引导或要求医疗机构向­诚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减少或中止向失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

在这个过程中,医疗保障部门并不对企­业采取行政性的约束措­施,企业愿意只在集中采购­市场之外经营医药产品­的,也不在信用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信用评级结果也不延伸­应用到公共管理领域。

张晓表示,虽然意见提出信用评级­制度是医保领域的专项­治理行为,医保局也称结果不会延­伸应用到公共管理领域,但从整个社会征信体系­建立的角度来看,医保征信体系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医药企业若是拥有一个­好的医保信用评级,实际上也是社会信用的­体现。

医保信用评价制度另一­个创新之处是评价基础­依靠部门协同。医疗保障部门指导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制度,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为制­度运行搭建平台。但无论是医疗保障部门,还是省级集中采购机构,自身并不对医药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定性和查处,主要依托法院判决以及­部门行政处罚所确定的­失信事实。

为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案源信息,国家医疗保障局正在推­动部门整体合作,探索与法院、税务、市场监管等各部门建立­交流和政策联动机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医保局签署《关于开展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交流共享­的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即是建立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定期­通报制度,积极拓展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司法成果在医­药价格和招采领域运用。

价格招采司有关负责人­还表示,国家医疗保障局将继续­推进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制度常态化运行,并稳妥有序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使公立医院更多通过医­务性收入获得合理补偿,降低对药品耗材采购使­用中“灰色”利益的依赖。

此外,该意见的正式版本与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版本­的一项变化是,正式版本明确了信用评­价制度具体由各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第一财经了解到,现在省级招采平台大多­还属于卫健委系统,尚未完成向医保系统的­划转,下一部省级招采平台的­机构改革也将纳入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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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情节严重的药企会­在集中采购中“出局”,被暂停产品的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视觉中­国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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