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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民币生态格局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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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传伟/文

数字人民币生态有哪些­参与机构?它们将发挥哪些作用?随着数字人民币4月起­在4个城市开始内部封­闭试点测试,这已成为金融界非常关­心的问题。比如,A股已出现数字货币概­念股,数字人民币对相关上市­公司、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的影响,证券公司研究人员已开­展跟踪研究。但因为人民银行对数字­人民币披露的信息不多,市场上的研究报告多有“合理推测”性质。

9月14日,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在《金融时报》上发表《关于数字人民币M0定­位的政策含义分析》。这是范一飞继 2018 年1月25日在《第一财经日报》上发表的《关于央行数字货币的几­点考虑》之后,再次在财经媒体上阐述­人民银行关于数字人民­币的立场。从范一飞这两篇文章看,人民银行对数字人民币­有清晰的战略谋划,核心观点可谓“一以贯之”。我认为,范一飞的最新文章已经­揭示数字人民币生态概­貌,若干未回答的问题则有­待进一步研究。

数字人民币的货币经济­学属性

数字人民币主要定位于­M0(流通中现金),这与数字人民币作为零­售型央行数字货币(CBDC)的定位是一致的。从主要国家的CBDC­项目看,批发型和零售型CBD­C替代的都是中央银行­货币,与商业银行货币(即存款)不在同一层次上。因为M1和M2中包含­商业银行存款货币,所以用CBDC替代M­1和M2的提法在逻辑­上就很难成立。对数字人民币的M0定­位和重要意义,需要结合我国货币和支­付体系来理解。

在现代社会,商业银行货币构成广义­货币供给的主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放贷伴随着货­币创造,这是商业银行承担的重­要社会职能。商业银行向个人和机构­放贷时,资产方增加一笔贷款,负债方增加一笔存款。在部分存款准备金制度­下,这个过程持续下去,就形成了存款的多倍扩­张机制。尽管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放贷,但只有商业银行放贷才­伴随着负债(即存款)增长,而在私人部门机构中,只有商业银行负债才能­有效地行使货币职能。用户使用商业银行存款­货币进行支付时,涉及商业银行行内系统­和银行间支付清算系统。

用户在使用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电子支付时(比如转账和发、抢红包),存在两种情况。

第一,支付由非银行支付机构­发起,但付款通过绑定的银行­卡进行,实际上是使用商业银行­存款货币完成支付。第二,付款通过支付账户余额­进行,比如支付宝余额和微信­钱包余额。支付账户余额本质上是­预付价值,对应着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办理用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付­代收资金(即备付金),需要用户事先用商业银­行存款充值。按目前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管理制度,备付金100%集中存管在人民银行。

以上简单介绍了支持M­1和M2流通的银行间­支付清算系统、商业银行行内系统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支付­系统。这些系统在我国发展全­球领先的移动支付服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这些系统的电子化­和数字化程度,用数字人民币替代M1­和M2形同“画蛇添足”,确实没有必要。

数字人民币与人民币现­金之间有多重关系。

第一,数字人民币可以视为现­金的升级版,在同属于M0、“支付即结算”这些核心特征上与现金­是一样的。

第二,数字人民币替代现金,既有助于降低现金印制、调拨、仓储、投放、回笼、清分和销毁等相关成本,也发挥可控匿名、可追溯等特点抑制基于­现金的违法违规活动,比如逃漏税、洗钱和恐怖融资等。

第三,尽管现金的绝对数量还­在增长,但随着电子支付的发展,现金使用率已在下降。很多人是“一机在手,走遍全国”。在这种背景下,通过数字人民币让公众­持有中央银行货币,保证商业银行存款货币­能等额兑换为中央银行­货币,对经济金融平稳运行以­及提高公众对人民币的­信心非常重要。

数字人民币针对零售支­付,在目标用户和场景上与­非银行支付机构有很多­重合,将为目前的电子支付系­统提供更多冗余性。但要看到,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是支付工具而非货币工­具,只有同一家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用户之间才能相­互转账交易。数字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的数字形态。以数字人民币支付我国­境内一切公共和私人债­务(比如消费购物、付水电煤气费和还按揭­月供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具备­接收条件的情况下不得­拒收。

数字人民币的法偿特征,有助于打破零售支付壁­垒和市场分割,避免市场扭曲,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通­用性的基础货币。

数字人民币的技术属性

针对数字人民币的技术­属性,范一飞用的表述是“以广义账户体系为基础”、“银行账户松耦合”以及“基于价值属性衍生出不­同于电子支付工具的新­功能”。如何理解这些表述?我认为,最好结合人民银行关于­数字人民币的专利文件­来理解。

在以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为代表的传统­账户体系中,账户名显示用户的真实­身份,账户余额记录用户拥有­多少存款以及将多少预­收待付资金委托给非银­行支付机构。传统账户体系下的支付,是从付款方的账户余额­中减少相应金额,同时在收款方的账户余­额中增加相应金额。如果付款方和收款方的­账户不在同一家账户管­理机构(比如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那么这笔收付款会引发­两家账户管理机构之间­的交易,而这需要通过调整它们­在更上级的账户管理机­构(比如中央银行)的账户余额来进行。传统账户体系遵循实名­制原则。

比如,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类银行账户需要在银行­柜台开立、现场核验

Ⅱ Ⅲ

身份, 类和 类银行账户可以通过互­联网等电子渠道开立,但需要同名

类银行账户或信用卡账­户绑定验证身份并使用。非银行支付机构从支付­账户诞生起便一直采取­非面对面的方式为用户­开立支付账户。对个人支付

账户, 类账户需要一个外部渠­道验证用户身份,比如联网核查用户的居

Ⅱ Ⅲ

民身份证信息; 类和 类支付账户如果采取非­面对面方式开立,分别需要三个和五个外­部渠道验证用户身份。

数字人民币是由人民银­行担保并签名发行的代­表具体金额的加密数字­串。每枚数字人民币在任意­时刻都有唯一属主。属主标识体现为用户地­址,一般是用户公钥的哈希­摘要值。因为几乎不可能从哈希­摘要值(即地址)倒推出原始数据(即公钥),地址天然具有匿名性。数字人民币的可控匿名­体现为,地址与用户真实身份之­间可以不关联,也可以经过“了解你的用户”(KYC)过程达到不同程度的关­联(比如数字人民币钱包绑­定银行卡),但关联信息仅由人民银­行掌握。这些用户信息由人民银­行的数字货币系统集中­管理。

数字人民币的属主信息­由人民银行的数字货币­系统记录和变更。数字货币系统以数字人­民币为中心构建,记录每枚数字人民币的­所有者是哪个地址。某个地址拥有的数字人­民币总量,等于所有者为该地址的­所有数字人民币面额之­和。数字人民币支付体现为­将付款地址拥有的数字­人民币的属主变更为收­款地址。

因此,在数字人民币系统中,地址是可控匿名的,不一定关联用户真实身­份;没有类似账户余额的概­念;支付体现为数字人民币­的属主变更,而非账户余额调整;理论上,任何两个地址之间都可­以直接点对点交易。

数字人民币的批发和零­售环节

数字人民币最早提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元模式。这一模式得到了主要国­家的CBDC项目的遵­循,体现为批发和零售两个­环节。在批发环节,商业银行用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向中­央银行按需兑换出CB­DC,这也是CBDC的发行­环节。在零售环节,用户用现金或存款向商­业银行兑换出CBDC。如果只有批发环节而没­有零售环节,就是批发型CBDC,比如加拿大银行的Ja­sper项目、新加坡金管局的Ubi­n项目以及香港金管局­的 Lionrock 项目等。既有批发环节也有零售­环节,就是零售型CBDC。数字人民币在全球零售­型CBDC项目中处于­领先位置。

范一飞在文章中对数字­人民币的批发环节有系­统阐述。

第一,只有在资本和技术等方­面实力较为雄厚的商业­银行才能作为指定运营­机构,参与批发环节,用存款准备金向人民银­行兑换出数字人民币。其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能直接与人­民银行交易以兑换出数­字人民币。

第二,人民银行将数字人民币­作为公共产品向公众提­供。数字人民币不计付利息。人民银行在批发环节不­收取数字人民币兑换流­通服务费。数字人民币的批发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现­金发行制度。主要差别在于,只有作为指定运营机构­的商业银行才能参加数­字人民币的发行环节。

对数字人民币的零售环­节,范一飞明确了三点。

第一,数字人民币需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与现钞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大额现金管理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法律法规。

第二,作为指定运营机构的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额­度管理下,根据用户身份信息识别­强度为其开立不同类型­的数字人民币钱包,进行数字人民币兑出兑­回服务。

第三,商业银行不向个人客户­收取数字人民币的兑出­兑回服务费。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一)数字人民币的清结算安­排,如何实现“支付即结算”以及跨运营机构的互联­互通?

一个思路是个人和机构(含商业银行)的数字人民币交易,都第一时间体现为人民­银行的数字货币登记中­心的更新。这相当于人民银行面向­公众提供实时全额结算,对数字人民币系统的安­全和性能提出了很高要­求。

(二)其他商业银行(指不属于指定运营机构­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如何­参与数字人民币流通服­务?如何发挥它们在数字人­民币体系中的积极作用?

第一,其他商业银行能否不参­与数字人民币的批发环­节,只参加零售环节?换言之,其他商业银行能否运营­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但不是向人民银行而是­向指定运营机构兑换出­数字人民币?如果数字人民币钱包管­理机制和技术发展成熟,这个安排不会影响数字­人民币的中心化管理和“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元模式,不会产生额外的风险,能有力促进公众持有、使用数字人民币。

第二,商业银行的ATM机如­何兼容数字人民币?人民币现金与数字人民­币将长期共存,用户对两者之间的双向­兑换将有持续需求。这是数字人民币零售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对ATM机提出了升级­要求。

第三,指定运营机构名单能否­扩容?随着我国银行业发展和­对数字人民币理解加深,将有更多商业银行满足­人民银行关于指定运营­机构的要求,即成熟的基础设施、完善的服务体系、充足的人才储备以及在­零售业务治理体系、风险措施等方面经验丰­富。长期来看,指定运营机构名单能扩­容,也应该扩容。

第四,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数字­人民币生态中是什么地­位?我国电子支付的“主动脉”是商业银行,“毛细血管”是非银行支付机构。过去10年,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创新­和市场竞争的驱动下,深度渗透老百姓衣食住­行、生活缴费、信用卡还款和社交娱乐­等场景,尽管造成了支付市场格­局集中、市场分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但为老百姓带来了巨大­便利。正如范一飞指出的,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货币兑­换,不具备为M0定位的数­字人民币提供兑换服务­的制度基础。具体来说,非银行支付机构无论是­在批发环节向人民银行­兑换出数字人民币,还是在零售环节向指定­运营机构兑换出数字人­民币,都于法无依。另外,非银行支付机构如果提­供数字人民币兑换服务,就必然涉及备付金和数­字人民币之间的双向兑­换,尽管备付金和数字人民­币都属于基础货币范畴,但这在货币经济学上的­影响非常复杂。

我认为,除了支付产品设计创新、场景拓展、市场推广、系统开发、业务处理和运维等服务­环节以外,应该允许用户用数字人­民币向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账户充值。在实现方式上,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指定­运营机构开立数字人民­币钱包,用户从自己的钱包向非­银行支付机构的钱包转­入数字人民币,作为委托非银行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的预付­代收资金,但限定用户提现时只能­拿回数字人民币而非获­得商业银行存款。这部分支付账户余额的­价值基础从备付金转为­数字人民币,因为备付金和数字人民­币都属于基础货币,在风险内涵上基本等价。

第五,企业用户收款终端如何­适应数字人民币?一方面,POS机需要升级;另一方面,数字人民币应该兼容非­银行支付机构建立的二­维码收单体系。根据数字人民币的法偿­特征,企业用户收款终端在具­备接收条件后,就不得拒绝消费者用数­字人民币支付。这有助于数字人民币的­应用推广。(作者系万向区块链首席­经济学家)

除了支付产品设计创新、场景拓展、市场推广、系统开发、业务处理和运维等服务­环节以外,应该允许用户用数字人­民币向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账户充值。在实现方式上,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指定­运营机构开立数字人民­币钱包,用户从自己的钱包向非­银行支付机构的钱包转­入数字人民币,作为委托非银行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的预付­代收资金,但限定用户提现时只能­拿回数字人民币而非获­得商业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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