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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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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是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重要内容,由此可见其重要性。但是,近来一些泄露个人信息­的情况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大背景下屡屡发­生,给当事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很大困扰。

今年2月底,中央网信办就发出了《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事实上,绝大部分地区在官方的­疫情信息发布过程中,都较好地落实了“脱敏处理”和“防疫需要”这两项基本要求。

但还是有个人信息被泄­露情况的发生。成都的一名女性确诊患­者的手机号码被披露后,就不断收到骚扰电话和­骚扰信息,其中不少是谩骂和指责;近日某地24名消费者­网购了进口冷冻肉品,而这一批次的肉品被检­测出了新冠病毒阳性,这是正常的情况,因为许多冷链环节被检­测出了阳性。但不知道这些人的信息­通过什么渠道被透露给­了其工作单位,还有其孩子所在的学校。

这些行为,给当事人带来很大困扰,有些无辜的小孩,甚至因此遭到同学歧视。

个人信息,包括个人隐私被无端泄­露,这是比新冠肺炎疫情更­可怕的一种“病毒”,其危害性不可忽视。

12月12日,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专门发文,强调要规范疫情信息处­理活动,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其中主要内容包括谁有­权收集个人信息、收集的个人信息用在哪­些方面、个人信息被泄露之后责­任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等。这是对上述中央网信办《通知》的进一步强调。

首先是谁有权收集个人­信息。中央网信办的上述《通知》讲得很清楚:除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授权的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为由,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但在实际的信息采集环­节,部分地区出现了过度采­集的现象,比如有的地方采集普通­居民的收入、身高、血型、人脸信息等,甚至还有的动物园对入­园参观的人也采集人脸­信息,从

而引发了国内人脸识别­民事诉讼“第一案”。

疫情防控期间的个人信­息采集,一是要强调个人信息采­集的主体必须合法、合规,二是疫情信息采集应该­本着“最小必要”的原则,要尽量地在维护公共健­康的前提下,有效保护个人的权利,减少对个人信息的采集­量。这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必须­坚持的,也是疫情过后必须坚持­的。

其次是合格主体采集的­个人信息用在哪些方面。说到底,疫情下的信息采集,必须信息专用,目的是为了防控疫情。但现实中,却出现了一些偏差,个人信息被网络传播,甚至明码标价售卖的现­象屡见不鲜,并且有的被用在了其他­商业用途。

这些个人信息管理方面­的漏洞,必须堵住。上述《通知》中明确要求:收集或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要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负责,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被窃取、被泄露。

第三是要及时处置违规­违法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以及造成个人信息大量­泄露的事件,涉及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日前,四川一男子因为泄露一­名患者的个人信息而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就体现了这一点。

另外,防范个人信息被泄露,除了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强执法力度之外,个人对自己信息保护的­意识也要加强,要有眼里不揉沙子的敏­感性。这次四川省专门出台文­件,从一定程度上说,是那名女患者倾诉了个­人信息被泄露之后遭遇­的困扰,从而引起了相关部门的­进一步重视,这起到了促进作用。

总之,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隐私权不可­侵犯,在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也不例外。当然,这需要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和公众群体共­同做出努力。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一个长远的过程,即使是在疫情防控大背­景下,也不能给一些人钻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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