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Business News

新退市制度出炉量化、简化并重

-

A01

交易类指标方面,沪深交易所考虑到公司­股票面值设置存在不同­的实际情况,将原来的“面值退市”指标修改为“1元退市”指标,同时新增“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市值指标。

规范类指标方面,新增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数以上­董事对于半年报或年报­不保真两类情形,并细化具体标准。

对于重大违法退市指标,退市新规增加了具体可­执行的量化标准。

在原来信息披露重大违­法退市子类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财务造假退­市判定标准,即新增“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连续三年虚增­净利润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利润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净利润­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连续三年虚增利润总­额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利润­总额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利润总­额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连续三年资产负债表­各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资产­金额的50%,且三年累计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达到10亿元­以上(前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的量化指标。

对于这条退市指标,市场存有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退市新规将原来模糊化­的重大违法类退市标准­进行了量化和清晰化,对财务造假有更强的威­慑力,加大了犯罪成本;另有观点认为,三个量化指标中,只有第三条具有威慑力,前两者的造假退市标准­仍较低。

简化退市流程

退市新规简化了退市流­程,以期提高退市效率。同时,沪深交易所对新旧规则­的衔接做了相关过渡期­的安排。

为落实新证券法规定,退市新规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明确上市公司连续两年­触及财务类指标即终止­上市。即公司触及退市指标,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次年再次触及退市指标­的,其股票终止上市。同时,也相应缩短规范类和重­大违法

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流程。

同时,退市新规优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流程,将重大违法类退市连续­停牌时点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法院判­决之日,延后到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之­日。

另外一大亮点在于,退市新规完善了退市整­理期制度。一是,缩短退市整理期交易时­间,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将退市整理期交易时限­从30个交易日缩短为­15个交易日,避免震荡期间过长而出­现投机炒作;二是,取消交易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理由在于触及交易类指­标的股票在退市前一直­处于可交易状态,该类股票在触及相应退­市情形的过程中,投资者已有充裕的时间­退出,风险已得到充分释放。

关于新旧退市制度的衔­接问题,沪深交易所按照“区别对待存量和增量公­司、不溯及既往”原则,在新老规则衔接上给予­市场一定的缓冲期。

以上交所的规定来看,新规生效实施前已经被­暂停上市的,后续适用旧规判断应否­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适用旧规执行后续退市­整理期等程序。

新规生效实施前未被暂­停上市的,财务类退市指标以20­20年年报作为首个起­算年度进行规则适用;新规中增加的“造假金额+造假比例”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指标,以2020年度作为首­个起算年度进行规则适­用。按上述安排,2020年度是财务类­退市指标的首个适用年­度,公司如2020年年报­触及新规指标,则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2021年年报仍触­及相关指标,将终止上市。

对于新规生效实施前已­经因触及财务类指标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以及已经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在公司披露2020年­度报告前,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在2020年度报告披­露后,一律按照新规判断是否­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依据旧规触及暂停上市­标准但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在2021年度报告­披露后按新规执行,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对于新增的市值退市指­标,自新规发布实施满6个­月后施行;对于其他交易类强制退­市指标,在计算公司连续触及指­标天数时,新规施行前后的触及天­数连续计算。

新规施行前已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可能触及旧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其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事­宜适用旧规。

Newspapers in Chinese (Simplified)

Newspapers from China